資源稅改革7月1日起全面推開,總體上不增加企業負擔,但不排除個別企業稅負增加。
6月30日的財政部資源稅改革吹風會上,該部稅政司司長王建凡表示,此次資源稅改革清費立稅、從價計征,兼顧企業經營的實際情況和承受能力,合理確定了資源稅計稅依據和稅率水平,增強稅收彈性,按照改革前後稅費平移的原則,總體上不增加企業稅費負擔,“但不能保證每一個企業稅負不增加”。
總體不增加企業負擔
王建凡稱,以水資源費改稅為例,對高耗水行業、超計劃用水以及在地下水超采地區取用地下水的企業,會適當提高稅額標準,加大征收力度,這也體現了稅收的調節作用。
安永大中華區能源行業稅務主管合夥人蘭東武接受《第一財經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評估企業負擔是否會增加,要稅費一起看。此次改革的重要目的之一是“清費立稅”,包括將全部資源品目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降為零,停征價格調節基金,將礦產資源補償費等收費基金適當並入資源稅,取締違規、越權設立的各項收費基金,進一步理順稅費關系,這些措施有利於減輕企業負擔。
財政部稅政司副司長張天犁告訴本報記者,這次改革從源頭上堵住亂收費的口子,為企業改善生產經營狀況、提高經濟效益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也為下一步健全礦產資源稅費體系、發揮稅費不同調節作用奠定了良好基礎。
資源稅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是實行從價計征。王建凡稱,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可以體現稅收合理負擔原則,既有效調節資源收益,合理籌集國家財政收入,也有利於幫助企業走出當前生產經營困境,激發市場活力。
他表示,近年來礦產品價格波動幅度較大,資源稅實行從價計征,使資源稅與體現供求關系、稀缺程度的資源價格掛鉤。從價計征原則上對資源賦存條件好、價格高的多征稅,條件差、價格低的少征稅,並對開采難度大及綜合利用的資源給予稅收優惠,可以調動企業充分利用資源的積極性,提高資源開采效率,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
蘭東武舉例說,比如某種礦產品的從量定額稅率為24元/噸,價格在1200元/噸時每噸交稅24元,價格降到400元/噸時每噸也要交24元,這樣,價格上漲時國家稅收沒有增加,價格下跌時企業又不堪重負,資源稅組織收入和調節經濟的職能均不能充分體現出來而從價定率計征則可以較好地解決這一問題,體現稅收的自動彈性調節作用。
據《人民日報》報道,以2015年口徑測算,山東省未改革品目資源稅收入60.83億元,全國最多。資源稅改革後,山東省礦產開采企業資源稅負整體明顯下降,其中石灰石、地下鹵水、井礦鹽、海鹽、黃金礦等典型資源的稅負下降尤為明顯,有利於企業降低生產成本,加快發展,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適度分權為此次改革特色
王建凡表示,此次資源稅改革的一大特色是“適度分權”。資源稅改革在統一稅政基礎上實施適度分權,賦予地方政府確定部分資源稅目稅率、稅收優惠及提出開征新稅目建議等稅政管理權。這有利於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制定相關稅收政策,兼顧處理經濟發展與組織財政收入的關系,更好地發揮地方政府主觀能動性,統籌和保障各方利益。
資源稅是地方稅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已成為資源富集地區的主要稅收來源。地方政府更為了解當地資源條件、企業生產經營、市場供求等情況。張天犁告訴《第一財經日報》記者,此次改革充分考慮了我國資源分布不均衡、地域差距較大等實際情況,在不影響全國統一市場秩序的前提下,賦予了地方政府適當的稅政管理權。
5月10日發布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的通知》提到,對於資源稅稅目中列舉的資源品目,由省級政府在規定的稅率幅度內提出具體適用稅率建議,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核準。
6月30日,財政部、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印發了《關於資源稅適用稅率的批複》、《關於河北省水資源稅稅額標準等有關問題的批複》,核準確定了各省(區、市)礦產品資源稅具體適用稅率,以及河北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適用稅額標準。
據悉,此次納入改革的礦產資源稅收入全部為地方財政收入,水資源稅仍按水資源費中央和地方1:9的分成比例不變。河北省在繳納南水北調工程基金期間,水資源稅收入全部留給該省。
此外,公眾普遍關心水資源費改稅是否會增加居民用水負擔,國家稅務總局財產和行為稅司副司長練奇峰對本報記者表示,水資源稅改革後,普通居民正常生活用水、農業生產用水以及企業未超過計劃取水量、取水結構合理的正常用水,負擔水平均不會改變。
水資源費改稅7月1日起在河北試點。河北省財政廳副巡視員趙建國告訴《第一財經日報》記者,按照稅費平移的原則,此次水資源稅改對公眾生活的影響可以說是“潤物細無聲”,正常生產生活用水維持原有負擔水平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