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違約事件再起波瀾。
6月20日晚間,上市公司一汽轎車(000800.SZ)發布了《關於召開2015年度股東大會提示性公告》。
《第一財經日報》記者在“會議審議事項”中發現,由深圳明曜投資為征集人的中小股東提出的臨時提案遭到了一汽轎車的“無視”,而此前引起軒然大波的《關於中國第一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變更承諾事項履行期限的議案》依然將被審議。
中小股東提案遭“無視”隨即引起了深圳證券交易所(下稱“深交所”)的關註,20日晚間,深交所向一汽轎車發出了關註函。加上6月6日的深交所關註函,一汽轎車在一個月之內遭交易所二度關註。與此同時,明曜投資方面表示將繼續依法維權,並呼籲一汽轎車投資者在27日的股東大會上對上述延期預案投反對票。
一汽轎車再度引來交易所關註
6月3日,一汽轎車和一汽夏利雙雙披露了《關於中國第一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變更承諾事項履行期限的議案》,控股股東一汽股份懇請股東大會將解決同業競爭的承諾延期三年履行,引起軒然大波。央企信用度遭受嚴重質疑、機構及中小投資者損失如何賠償等問題引發市場關註。
6月16日,明曜投資作為征集人,獲得了持有一汽轎車股票比例超過3%的中小股東的授權,向一汽轎車以電子郵件、郵寄和現場送達的方式成功提交了臨時提案。臨時提案第一條即為退回並不予審議上述延期履行承諾的議案。
不過,在20日晚間一汽轎車發布的股東大會提示性公告中,卻未見中小股東的臨時提案身影。中小股東提案遭“無視”隨即引起了深交所的關註,20日晚間,深交所向一汽轎車發出了關註函。
在函件中,深交所表示註意到近期媒體關於中小股東提出臨時提案的報道,要求一汽轎車核實媒體報道事項是否屬實,若屬實,則一汽轎車需說明以下兩項事項。
第一,一汽轎車董事會對提案人資格的核查過程及結論,並提交相關律師意見;第二,公司未在規定時間內發出股東大會補充通知,披露股東提出的臨時提案信息,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及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
深交所要求一汽轎車於6月21日前將上述材料報送深交所公司部,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而事實上,這已經是一汽轎車在一個月之內第二次引來深交所的關註。
6月6日,即一汽違約事件引發一汽轎車和一汽夏利雙雙跌停的當日晚間,深交所便下發了關註函,要求兩家公司在函詢控股股東一汽股份的基礎上,說明三方面問題,在6月13日之前回複並履行信披義務。
盡管如此,兩家公司以“一汽股份對關註函十分重視,正組織人員研討,與交易所溝通後獲準延期回複”為由,直至6月17日晚間才回複交易所關註函。根據6月17日的回複內容,記者還發現,公司對不按期履行承諾原因的回複與其之前公告並無太大差別。
此外,深交所也要求上市公司說明,一汽股份自2011年做出承諾以來開展的工作及采取的措施;要求一汽股份補充披露承諾變更事項的具體內容,包括預計履約方式、具體工作安排及時間表、履約能力分析、履約風險及對策、不能履約時的制約措施等。
不過,針對履約計劃,公司公告僅稱“一汽股份僅將承諾期再延遲三年作為過渡期,在股東大會通過後生效,其它內容不變。”
明曜投資將繼續維權
一汽轎車對臨時議案的“無視”進一步引發了中小股東的憤怒。6月20日深夜,中小股東征集人,明曜投資第五次深夜發聲。
“我們在對一汽轎車董事會的所作所為感到遺憾之余,更感到氣憤和無奈,但我們仍將會按照有關法律規定,關註一汽轎車對於深交所第二封關註函的回複,也繼續依法行使我們的股東權利,捍衛中國證券市場的秩序。”明曜投資董事長曾昭雄稱。
在聲明中,明曜投資表示,一汽轎車延遲至 2016 年 6 月 18 日才發出對首份關註函的回複,且無任何實質性的內容,是對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漠視,也是對監管機構的蔑視。而公司董事會無視明曜投資依法提出的臨時議案,更是公然違反一汽轎車《章程》和《公司法》的明確規定,是對投資者股東權利的公然踐踏。
《公司法》第102條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不是所有的臨時議案都會被股東大會審議,一方面是持股比例在3%以上,另外還需要合法合規,有操作性和合理性,不與其他議案相抵觸。”上海東方劍橋律師事務所律師吳立駿表示,大股東提出延期請求,中小股東投出反對票即可。中小股東的第一個議案是不予審議延期議案,和原本的延期議案沖突,這可能是一汽轎車方面“無視”明曜投資議案的原因。
不過吳立駿也表示,一汽轎車確實需要公告解釋為什麽將臨時提案排除在外。而據明曜投資方面表示,一汽轎車方面對於臨時議案既沒有回複,也沒有公告,對此更沒有做出任何說明或解釋。
明曜投資方面同時呼籲一汽轎車的投資者,在6月27日的股東大會上對延期議案投出反對票。對於明曜投資和中小股東的維權進展,《第一財經日報》記者將持續關註。
下附明曜投資回應全文:
一汽轎車無視合法提案, 明曜投資繼續依法維權
2016 年 6 月 20 日 17:07,一汽轎車董事會以 6 月 21 日為發布時間公告《關於召開 2015 年度股東大會提示性公告》,再次公告的議案根本無視明曜投資於2016 年 6 月 16 日經吉林省證監局協調後正式提交的臨時提案,引發深交所在繼2016 年 6 月 6 日發出首份關註函之後,再次於 6 月 20 日 19:30 針對一汽轎車無視明曜投資提交臨時提案的行為發出關註函。
一、一汽轎車延遲至 2016 年 6 月 18 日才發出對首份關註函的回複,且無任何實質性的內容,是對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漠視,也是對監管機構的蔑視。
上市公司業務獨立且不得與控股股東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存在同業競爭,是中國證券法律對於所有上市公司的統一、持續的要求。因此,一汽股份五年內解決同業競爭的不可撤銷承諾,是在股權劃轉後為保持一汽轎車和一汽夏利上市資格所作出的,並已經利用這一承諾將同業競爭問題的解決拖延了五年。
一汽轎車6月18日對深交所關註函的回複,不僅不能說明一汽股份自2011年做出承諾以來,就解決同業競爭問題所開展的工作及采取的措施,相反,卻使中小股東更加懷疑和認定,一汽股份在這五年內實際上並未就解決同業競爭開展任何工作及采取任何措施。
“公司內部管理層發生重大變化”在這份空洞的回複中,被再次強調為一汽股份違約的重要理由。事實上,這一發生在一年多前的內部管理層重大變化,不能免除一個大型央企的相關責任,不能以此對抗一汽轎車、一汽夏利及其投資者,更不能作為其變更承諾事項的合法依據!與之相反,按時履約應該是新任管理層責無旁貸的重要工作任務。明曜投資特聘法律顧問瑛明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黃晨律師指出:一汽股份於2012年2月14日公告的《一汽轎車股份有限公司收購報告書》中明確作出該承諾,為其自身設定民事責任,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為,該承諾一經作出即對投資者產生效力,6月4日公告的變更承諾期限議案已構成對廣大中小股東的單方面違約。
根據中國汽車工業協會以及一汽轎車、一汽夏利公告的銷量數據,在2012年完成收購一汽轎車53.03%和一汽夏利47.73%股權以後,一汽股份轎車業務中上市公司體系(含一汽轎車、一汽夏利和天津一汽豐田)2012年至2015年的銷量複合增速為-2%;而非上市公司體系(含一汽大眾和四川一汽豐田)同期的銷量複合增速為9%,明顯好於上市公司體系。另一個角度,2012至2015年上市公司體系的天津一汽豐田的銷量複合增速不足1%,而非上市公司體系的四川一汽豐田同期的銷量複合增速則高達47%。再分析上市公司體系和非上市公司體系2015年銷量的絕對水平,上市公司體系包含的一汽轎車和一汽夏利的銷量分別為235,925和64,868輛,一汽夏利持股30%的天津一汽豐田銷量為464,808輛;而同期非上市公司體系中一汽大眾銷量高達1,650,197輛,四川一汽豐田銷量為145,268輛。由此可得,就汽車銷量水平而言,一汽股份非上市公司體系是上市公司體系的2.35倍。一汽股份非上市公司體系的汽車銷量遠高於上市公司體系,且保持穩步增長,而同期上市公司體系的汽車銷量則是連年下滑,一汽轎車與一汽夏利業績持續惡化。顯然,一汽股份內部的同業競爭,已經給一汽轎車、一汽夏利造成了實際且嚴重的損失。
一汽轎車董事會雖然明確了一汽股份在審議《關於中國第一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變更承諾事項履行期限的公告》時需要回避表決,但由於該項議案對一汽轎車的經營和發展具有重大影響,明曜投資在合並一汽轎車 3%以上股份投資者提交給一汽轎車董事會的 2015 年度股東大會臨時提案中提出,此議案應該作為特別議案,需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 2/3 以上通過。同時,一汽轎車董事會應當對一汽股份變更承諾履行期限而給一汽轎車造成的損失向一汽股份提出賠償要求。
二、一汽轎車董事會無視明曜投資依法提出的臨時議案,更是公然違反一汽轎車《章程》和《公司法》的明確規定,是對投資者股東權利的公然踐踏。
針對一汽股份經一汽轎車董事會同意向股東會提交的《關於中國第一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變更承諾事項履行期限的議案》,明曜投資根據《公司法》和一汽轎車《章程》的規定,聯合合並持股超過 3%比例的股東,於 2016 年 6 月 16 日下午向一汽轎車董事會提交了三項臨時議案,並在吉林省證監局相關領導的協調下,獲得一汽轎車董事會委派人員簽收。同時,有關臨時議案也以電子郵件、傳真及郵寄方式提交一汽轎車董事會。
但是,相比對待深交所的關註函,一汽轎車董事會對此臨時議案更是無視,在《公司法》和一汽轎車《章程》規定的期限內,既不予回複,也不予公告,對此更不作任何說明或解釋,而是在 6 月 20 日下午 17:07 發布時間記載為 6 月21 日的《提示性公告》,這一公告並未將合法提出的臨時議案列入股東大會表決事項。以該公告落款時間計算,距離明曜投資送達臨時提案已經超過法定需要董事會公告的兩天時間,在這一份無視中小股東權益的公告中董事會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及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為此,深圳證券交易所在第一時間再次對一汽轎車發出關註函,要求一汽轎車董事會:
1、確認是否收到臨時提案;
2、對提案人資格的審核過程及結論做出說明,並提交相關律師意見;
3、確認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及《上市規則》的規定。
我們在對一汽轎車董事會的所作所為感到遺憾之余,更感到氣憤和無奈,但我們仍將會按照有關法律規定,關註一汽轎車對於深交所第二封關註函的回複,也繼續依法行使我們的股東權利,捍衛中國證券市場的秩序。
在投資者合法權利和利益被上市公司無視之際,在證券市場誠信原則和規章制度受到破壞之際,我們再次呼籲所有一汽轎車的投資者,行動起來,在 6 月27 日的股東大會上投下代表你們自身權利和維護你們自身利益的一票。同時,我們懇請最新披露持股名單中的匯金公司、證金公司,以及公募基金、保險公司、私募基金等機構投資者,一起行動起來,維護我們作為機構投資者的職業道德和專業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