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13日,公司宣佈有新投資者認購280億新股,認購價每股1仙,認購落實後,新投資者將持有公司股權58.3%,按例需要作出全面收購。但是新投資者稱其會向執行人員申請清洗豁免。如清洗豁免未獲批准,投資者未必會認購新股。
有部分論者認為,此次認購新股會不獲通過,主要因為兩個原因,(1)配股價低於上市規則指引中提及的股價不得折讓多於20%,(2)公司會變成現金公司。筆者會按這兩點加以說明。
(1) 配股價低於上市規則指引中提及的股價不得折讓多於20%
根據上市規則13.36(5),當然有提及多於20%的折讓交易所需有嚴謹的規定,但是,於該條條例亦有一項例子豁免以上的限制
「除非發行人能令本交易所信納:發行人正處於極度惡劣財政狀況,而唯一可以拯救發行人的方法是採取緊急挽救行動,該行動中涉及以較證券基準價折讓20%或20%以上的價格發行新證券;或發行人有其他特殊情況。凡根據一般性授權發行證券,發行人均須向本交易所提供有關獲分配股份人士的詳細資料。」
(2)公司會變成現金公司
根據恆發洋參的2015年中期報告,公司擁有達16.68億現金,不計應付帳款及稅項,另外有約19億元銀行債務及應付股息,即淨負債約2.32億,加上綜合2015年中期報告及2015年預期全年財務資料,虧損約1.3億計算,公司應呈約3.62億的負債,以認購該280億新股的總認購代價1仙計算,即總認購代價2.8億,即公司仍有負債約0.82億,相對公司經考慮2015年下半年的虧損後,資產淨值約13.62億元,相對現金比例仍不及10%,那公司是否可以以現金公司認定? 大家可以自行商榷。
岔開一筆,根據收購、合併及股份購回守則規則26,以該公司的情況,正如以上的解釋原因,清洗豁免可由這兩個方面作為申請的理由。
(1)獨立股東就發行新證券投票
當恆發洋發行新證券作為取得資產、現金認購或選擇以股代息的代價,將會全面收購的責任,但如果在股東大會上有獨立投票的安排,則執行人員通常將會豁免該項責任。就此項豁免而言,「獨立投票」指不涉及有關交易或在其中並無利害關係的股東所作的投票。對於涉及包銷發行的股份的情況,如有獨立股東的投票,有關作出全面收購的規定,亦將會獲得豁免。
即是說,如果大股東在市場上公開減持股份予一大堆不相干的人,這堆不相干的人就變成了獨立股東,這堆獨立股東就可以這行表決,那就很容易通過。
正如上面所說的情況,相信大股東有一些暗手持有的股票,加上在市場上陸陸續續真真假假賣出的股票,可能轉移至這堆人手中,這堆人就可以進行表決支持,然後就可以批准印行新股通過。
(2) 挽救行動
正如上面所稱,由該恆發洋參於極度惡劣的財政狀況,而唯一可以挽救該公司的方法是採取緊急挽救行動,但該行動涉及未經獨立股東投票批准的新證券發行,或由進行挽救的人取得現有證券,而這兩者在其他情況下可能受收購、合併及股票購回守則的約束,並通常必須作出全面收購。在該等情況下,執行人員將會考慮寬免全面收購規定,並會特別考慮可能的受要約公司的董事及顧問的意見。
在考慮是否准予寬免時,執行人員必須信納挽救行動的緊急程度,並且要向不涉及交易或並無利害關係的股東呈交挽救提議以待批准並不切實可行。如果未能證實挽救行動的緊急程度,執行人員可能要求經過獨立投票始行准予寬免。執行人員亦將考慮該挽救提議對現有股東是否公平。
由此可見,恆發洋參(911)在財技人員的技術配合法規,這一項的認購實際上在法理應該可以通過,但仍需視乎市場人士的不理性才知道是否會完成這項認購。
筆者相信,這項認購可能有部分「檯底交易」衍生出來,殼價或許也是檯底交數,導致對股東權益有一定受損,建議監管當局需要監管開戶的規定,以避免大股東惡意出售股權至所謂「獨立第三方」,透過這批「獨立第三方」支持特別授權配售,以攤薄公司的行為,這種行為才可以得以杜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