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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愉見財經】網貸投資失敗後如何討債?

來源: http://www.yicai.com/news/2016/01/4742367.html

【愉見財經】網貸投資失敗後如何討債?

一財網夏心愉 2016-01-21 18:05:00

投資人的邏輯是,自己本不認識借款人,之所以借錢是因為信任網貸平臺,而借款標都是網貸平臺找來的,出了問題平臺當然得負責。

張大媽這段時間心理壓力很大。她瞞著老伴,把用來養老的30多萬積蓄都投在了一個號稱A2P模式的互聯網金融平臺上。而就在前不久,這家平臺出事了,平臺控制人因涉嫌非法吸存被警方帶走,平臺本身也停止了運營。

張大媽傻了眼。她暫時一分錢都討不到,被告知只能等待司法結果。一來,她不知道自己的30萬到最後能否要得回來;二來,她怕老伴身體不好,知道了這事更受刺激,所以想等到事情有眉目了再說,但她並不知道自己還要等多久。

王小姐倒是沒這麽大心理壓力,但卻很窩火。她通過某P2P網貸投了兩個標的,其中一個不幸“踩雷”:借款人已經逾期一個多月沒還錢。她去找網貸平臺要錢,但對方告知王小姐的投標分散度不夠,不符合平臺的兜底標準,因此平臺只承擔“信息中介”職能、不承擔“信用中介”的連帶還款責任。平臺兩手一推:王小姐如果想討回錢,得自己直接去找借款人。

可這“直接找”談何容易。在P2P的交易模式中,借款人是平臺開發和篩選出來的。了解程度上,王小姐和借款人素昧平生,在逾期發生前,她甚至連借款人是做哪行的都沒搞明白。地域上,王小姐人在江蘇,網貸平臺和借款人都遠在廣東,難道要為了討債來回奔波?何況就算真去了廣東討債,也是討不回來的概率更高。

從法律角度來看,王小姐如果想要回錢,無非兩個選擇:非訴訟途徑和訴訟途徑。走“非訴”、去調解,那得撞大運撞到道德水準較高的借款人才行,或者要有網貸平臺在中間起作用。在王小姐的案例里,兩者都不配合。

如果選擇走“民事訴訟”,起訴借款人,這是一個聽來可行但操作中會不停碰壁的辦法。別的先不提,就拿準備證據材料來說,由於P2P投資用的本來就是電子合同和電子支付,王小姐連張紙質證據都沒有。再者是確定管轄法院,所上文所述,不管是平臺所在地還是借款人都在廣東,王小姐這單投資一共才幾萬塊錢,想想這去廣東打官司的成本,都抵得上投資本金了。

王小姐最終決定作罷認栽,但心里卻很憤怒,她覺得自己攤上的這事兒,從制度設計上就有問題。既然網貸平臺講究分散投資,每個投資人在每單標的上的投資額都不會高,一旦壞賬了、且平臺又不肯管,單個投資人估計都不願意為了幾千、幾萬塊錢打官司,而投資人之間互不認識,也很難聯合起來找律師。

“借款人要是知道我們追債這麽困難重重,豈不是可以隨意欠債不還了?”王小姐質疑。

平臺倒臺:按投資比例退賠

先來解決張大媽的問題:當互聯網金融平臺自身出了狀況,比如老板跑路了,或是因為虛構標的等原因被認定為非法集資了,投資人能討回多少錢?流程需要多久?

首先,“愉見財經”整理了前兩年里這類案件的前車之鑒。雖說中國采用的並非判例法,每個案例也有各自的特殊性,但已發生的情況仍不失為一種參考。

舉例來說,浙江衢州P2P中寶投資,在2014年3月份發出網站公告,稱因涉嫌經濟犯罪被公安局立案調查,網站業務暫停運作,此案於2015年的8月宣判,也就是歷時17個月。宣判內容是法人代表、創始人周輝犯集資詐騙罪,先後從國內多個省份1586名不特定對象集資10億余元,由此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50萬元。案發時周輝尚有1136名投資人近3.6億元集資款未歸還,而衢州警方凍結周輝個人賬戶資金約1.7億元人民幣,投資人在這部分先期能追回本金47%。

類似的案例還有,山東萊蕪的樂網貸,發布虛假借款標,以20%~24%的年化利率為誘餌來募集資金,最後涉案資金逾1億,造成損失約3000萬元,也就是投資人最後還能討回本金70%。案件歷時22個月。

廣東深圳的P2P東方創投,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結案,過程歷時9個月,平臺吸收投資人資金共1.26億,事發時未歸還投資人本金5200多萬,法院凍結平臺負責人2200萬的購房款和318萬的銀行存款,也就是幫投資人追回本金48%。

從這些案件中,或許可以為張大媽總結的規律是:第一,一旦“踩雷”,平臺涉非法集資而進入司法流程,從調查到資金追繳,中間難免有個一年半載、甚至更久。張大媽再心急,問題似乎都無法當即解決。當然,如果平臺無涉詐騙,只是經營遇到問題的話,那就不屬於經偵受理的範圍,而屬民事債權糾紛。這其中的法律關系,即平臺本身究竟是居間的信息中介還是債權轉讓方,是否涉擔保職能,則要視具體投資協議而定。

第二,即便平臺負責人落網、平臺賬戶被查封,這其中還能追繳回多少錢,仍是不確定因素。一般而言,涉嫌詐騙的平臺總有資金轉移,落網前也往往已經資金鏈緊張,因此追繳回來的錢款也往往不足以兌付總的欠債。當然,對於有證據顯示平臺控制人等用贓款進行諸如購房、購車等投資時,還可以依法繼續追繳這部分錢款。

對於能夠追繳回的錢款,將按照債權比例還給投資人。已被消耗掉而追不回來的部分,對投資人而言,就可能形成損失了。而對於平臺涉案人員的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等),也算在另一個層面還社會一個公平。

標的壞賬:平臺是何角色?

王小姐遇到的問題顯然和張大媽的不同。在她的案例里,網貸平臺本身並沒有出事,也沒有虛構標的來詐騙,而是實際使用資金的借款人到期不還錢了。對於王小姐遇到的問題,“愉見財經”專欄采訪了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孫自通。

諸如這樣的問題,要視投資人、借款人和網貸平臺三者的法律關系而定。孫自通稱,實踐中目前國內網貸平臺從運營模式上來看可以分為兩種模式,分別為“點對點”模式(純平臺模式)和“多對多”模式(債權轉讓模式)。

王小姐遇到的是點對點模式,網貸平臺扮演的是居間人的角色,為投資人和借款人提供撮合和對接服務。在這種模式中,基本的法律主體包括三個:投資人(出借人)、借款人、網貸平臺,其中的法律關系是“民間借貸+中介”,投資人與借款人之間是借貸法律關系,網貸平臺為投資人與借款人之間借貸關系的建立提供居間服務。這也是監管部門支持鼓勵的模式。

另一種模式,是“多對多”的債權轉讓模式,網貸平臺以某個自然人作為專業放款人(債權人)與借款人簽訂相應借款協議,並將資金先出借給借款人取得相應債權,再將專業放款人手里的債權拆分(拆金額、拆期限),包裝成固定收益的理財產品,借助網貸平臺通過債權轉讓的方式轉讓給投資人,投資人也就是債權受讓人。

孫自通分析,在這個模式中,基本的法律主體有四個:投資人、專業放款人、借款人、網貸平臺,基本法律關系為“民間借貸(形成債權)+債權轉讓+中介”。其中,專業放款人與借款人之間是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專業放款人與投資人之間是債權轉讓關系、網貸平臺為相應交易提供居間服務。

在上述第一種模式下,當有標的壞賬,如果網貸平臺像王小姐遇到的那樣“袖手旁觀”,投資人的確會遇到資金追討困難、甚至缺乏可行性。在這種法律關系下,如果投資人堅持向網貸平臺追討資金,已經出現的個別判例情況是,投資人對網貸平臺應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的請求被法院判為無依據,因此不予支持。

對網貸平臺這樣純“信息中介”的立場,恐怕投資人里十有八九是不服的。他們的邏輯很簡單,自己本不認識借款人,之所以肯借錢,無非是因為信任網貸平臺,而借款標都是網貸平臺找來的,出了問題平臺當然得負責。

孫自通撰文指出,如果投資人自己通過非訴或訴訟手段追討都幾乎沒有可行性,加之在國內P2P領域還欠缺“合格”的投資人,出了問題就容易陷入僵局,輕則網貸平臺商譽受損,重則被投資人夥同起來找麻煩,以至於普通糾紛逐漸演變為社會沖突。

也正是因此,就目前的P2P市場而言,只有少數平臺能夠完全做到只當“信息中介”。相當一部分平臺仍在沿用上述第二種模式,即便是采用第一種模式的平臺,為了產品好賣,也做了大量兜底設計、引入擔保等增信措施。

有網貸平臺或多或少的“信用中介”職能夾雜其中,對投資人而言相對有利,就不會遇到像王小姐那樣的窩火事。但是網貸平臺如果做這樣的信用擔保設計,就會遇到一個問題,在P2P交易中投資人才是適格原告,平臺方並不具備原告資格。如果平臺方替借款人向投資人代償了,那他自己後續該如何向借款人追債呢?

孫自通律師提示稱,在此情況下,網貸平臺必須有債權歸集的制度設計,當通過非訴的手段追討失敗時,有相應的機制將多個投資人的債權歸集到一個主體身上,由一個主體去追討,比如協議里就約定的債權轉讓設計,或是由擔保公司或第三方公司設計好條款,代償之後可歸集債權,再去追償。

編輯:林潔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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