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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与董事会冲突,并不一定是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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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国美电器发生的“大股东与董事会”控制权之争,未来必将成为一个经典商业案例。但对于当下正在经历此事的大多数人来说,“大股东”与“董事会”,却成为了两个最为模糊的概念。

8月20日,咨询公司摩立特集团中国区董事会主席霍泰德(Edgar G. Hotard),就此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21世纪》:你如何看待正在发生的国美事件?

霍 泰德:第一,黄光裕目前的所作所为,都是在正常的法律权限之内。从法律角度讲,是无可争议的。第二,除黄光裕以外其他都是小股东,作为一个股东在投资一家 公司的时候,要心明眼亮,虽然黄光裕目前的所作所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实际上我们可以看出其中掺入了他明显的个人色彩和动机,这对公司的股价有很大 的影响,因此,在投资之前,小股东一定要擦亮眼睛。

《21世纪》:理论上,董事会代表谁的利益?而在公司实践中,董事会又往往代表谁的利益?

霍泰德:这是很清楚的,董事会永远代表所有股东的利益,在实践和理论上都是如此。为了保证董事会更好地实践所有股东的权益,在一个规范的董事会当中往往设有独立董事,他们可以更好地平衡不同股东的权益。

《21世纪》:如何定义一个称职的董事会?

霍泰德:所谓称职的董事会,一定要在公司治理上行使应有的职责,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是聘用称职的董事。需要强调的是,董事的遴选是董事会的职能,并不在CEO的职责范围之内,跟CEO的意志和倾向是相独立的。

第二点,称职的董事会,要能很好地评估CEO或管理层的业绩,包括财务和战略发展的业绩。第三点,董事会要能很好的评估和分析由公司管理层提出的公司发展战略。

《21世纪》:按照国际惯例,董事的任免是如何生效的?拥有公司30%左右股权的大股东,是否有能力来罢免董事会主席或解散董事会?如果有,一般而言,罢免的路径有几种?

霍泰德:董事的产生路径,首先是股东提名,然后管理委员会或治理委员会要对潜在的候选人进行挑选、面试,对他的能力进行评估,确保新任免的董事能够为公司和董事会带来价值,以确保所有的董事都符合标准。

拥有30%股权的大股东,在所有股东中,拥有对应的投票控制权。股东对董事的罢免和任命,必须在选举周期中实现,在中国大部分上市公司是1年。罢免董事,要得到有拥有大部分投票权的股东的认可。

《21世纪》:在您印象里,股东与董事会发生激烈冲突的案例有多少?这样冲突的起因有哪些,冲突的结果大多是怎样的?

霍 泰德:这样冲突的案例其实很多,就拿最近一个案例来讲,美国的查尔斯河实验室国际公司(Charles River Laboratories)本来准备并购中国最大的医药外包公司无锡药明康德,并制定了16亿美元协议价值。但是查尔斯河公司的股东不同意这个并购案,他 们向公司CEO施加压力,以至于这件事情还未提到董事会层面就被迫流产了。

发生冲突的原因主要是,CEO或董事会未能提前与大股东进行有效的沟通。

其实,股东与董事会发生冲突并不一定是坏事,因为它从本质上来讲体现了公司治理制度的完善,股东可以通过这样一种机制来捍卫他们的正当权益。

而冲突的结果,往往会倾向于大股东,因为他们拥有大部分的股权和投票权。

《21世纪》:当公司董事会出现内乱时,小股东可以通过哪些方式来施加影响?

霍泰德:小股东要对董事会的内乱施加影响,是非常困难的。但他们还有三种渠道来表达他们的不满,第一,小股东可以通过媒体和其它的正当渠道来申诉;第二,小股东可以请相关的监管机构展开调查;第三,他们可以卖掉手中的股份,离开这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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