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電改6個配套文件之一《關於售電側改革的實施意見》正式發布。
售電側改革貫徹電改思想,將“向社會資本開放售電業務,多途徑培育售電側市場競爭主體。”通過逐步放開售電業務,進一步引入競爭,完善電力市場運行機制,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鼓勵越來越多的市場主體參與售電市場。
按照實施意見,電網企業、售電公司和用戶都是售電側市場主體。電網企業承擔其供電營業區保底供電服務,在保障電網安全和不影響其他用戶正常供電的前提下,可通過市場參與競爭性售電業務。電網企業按規定向交易主體收取輸配電費用,代國家收取政府性基金;按照交易中心出具的結算依據,承擔市場主體的電費結算責任,保障交易電費資金安全。
售電公司分三類,第一類是電網企業的售電公司。第二類是社會資本投資增量配電網,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第三類是獨立的售電公司,不擁有配電網運營權,不承擔保底供電服務。
發電公司及其他社會資本均可投資成立售電公司。擁有分布式電源的用戶,供水、供氣、供熱等公共服務行業,節能服務公司等均可從事市場化售電業務。
符合市場準入條件的電力用戶,可以直接與發電公司交易,也可以自主選擇與售電公司交易,或選擇不參與市場交易。
售電公司的準入需要具備4個條件,首先是進行工商註冊,其次根據資產總額對應相對售電量,資產總額在2000萬到1億元的,可從事年售電量不超過6億至30億千瓦時售電業務,資產總額在1億至2億元的,年售電量不超過30億至60億千萬時,資產總額2億元以上,售電量不受限制,擁有配電網經營權的售電公司其註冊資本不低於其總資產的20%。
實施意見還提出,售電公司需要擁有與申請的售電規模和業務範圍相適應的設備、經營場所以及專職人員。擁有配電網經營權的售電公司還應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
用戶類售電側主體需要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並具備相應條件。
符合準入條件的市場主體應向省級政府或由省級政府授權的部門申請,並提交相關資料。省級政府或由省級政府授權的部門通過政府網站等媒體將市場主體是否滿足準入條件的信息及相關資料向社會公示。
省級政府或由省級政府授權的部門將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市場主體納入年度公布的市場主體目錄,並實行動態管理。列入目錄的市場主體可在組織交易的交易機構註冊,獲準參與交易。在新的交易機構組建前,市場主體可先行在省級政府或由省級政府授權的部門登記。
電力具體交易通過市場進行,市場交易包括批發和零售交易。在交易機構註冊的發電公司、
售電公司、用戶等市場主體可以自主雙邊交易,也可以通過交易中心集中交易。擁有分布式電源或微網的用戶可以委托售電公司代理購售電業務。有關交易方式另行制定。
相關閱讀
更多精彩內容
請關註第一財經網、第一財經日報微信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