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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胎” 人工輔助生殖的中國困境

來源: http://www.infzm.com/content/112254

(CFP/圖)

到2012年,國內初婚婦女的不孕率已攀升至12.5%。與旺盛的輔助生殖需求相比,目前國內輔助生殖技術缺乏法律層面的明晰判定。

衛計委頒布的部門規章,其管理對象只包含在編的醫療和計生機構。輔助生殖技術還涉及工商、公安、工信等部門管轄的領域,只有通過多部門合作,才能形成監管合力。

“試管嬰兒這條路真的太艱辛了。”29歲的趙琳(化名)回憶起四個月前的手術,依然感懷頗深。因丈夫患有少、弱精子癥,一直未能生育,小兩口最終決定借助試管嬰兒技術來孕育生命。

通過促排卵治療、從卵巢內取出卵子,男方取出精子,精卵在實驗室結合,趙琳夫婦共得到14個胚胎。培養過程中陸續淘汰8個後,醫生從剩下的6個胚胎中挑出兩個植入趙琳的子宮。幸運的是,移植一次成功,余下的胚胎被放進零下196℃的液氮罐中靜靜沈睡。單獨二孩政策出臺後,趙琳夫婦若決定再生一個,冷凍胚胎將被“喚醒”,再次植入體內。

趙琳不知道的是,這些凍存的胚胎正成為不少醫院生殖中心的煩惱。

2015年9月25日,江蘇省人民醫院生殖中心發布“最後通牒”:由於上萬個冷凍胚胎無人問津,凡是2005年前在該中心冷凍的胚胎,若在一個月內不續費,將按之前簽署的知情同意書進行銷毀。

“再不清理,生殖中心實在不堪重負。”江蘇省人民醫院生殖中心主任醫師王媁很無奈。該生殖中心保存著近8000名患者的1萬多個冷凍胚胎,花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

王媁介紹,冷凍胚胎時,所有夫婦與中心都簽訂了《胚胎冷凍和解凍知情同意書》(以下簡稱《知情同意書》)。根據約定,夫婦倆需交付一筆一年的冷凍費用,每月180元;逾期半年未交續凍費,視為自動放棄胚胎。

然而,在試管嬰兒成功後,許多夫婦似乎忘了液氮罐里的“寶寶”,徹底與中心“失聯”。工作人員采用電話、短信、郵件等多種方式,依舊無法找到胚胎的主人。

冷凍胚胎只是個縮影,卵子冷凍等新興輔助生殖技術也面臨無章可循的尷尬。目前,國內輔助生殖技術缺乏法律層面的明晰判定。面對日益革新的技術和旺盛的現實需求,填補該領域“盲點”成為共同的呼聲。

凍存胚胎成燙手山芋?

“胚胎凍存,這是所有生殖中心都不得不面對的‘成長的煩惱’。”在和同行交流中,王媁發現,對於如何處置這個“燙手山芋”,各中心的做法不盡相同。

她以四川某生殖中心為例:清理胚胎前,院方會登報說明,提醒患者盡快與醫院聯系;逾期不交費,將被視為胚胎所有者自動放棄對胚胎的所有權。

在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附屬瑞金醫院生殖醫學中心,患者在簽訂知情同意書時即需對逾期不繳費後胚胎的處置方式做出選擇:經醫學方法處理後丟棄,或是標識後捐獻於科研。知情同意書第一條明確告知:若您與醫院失去聯系,我們將按您的授權選擇進行處理。

根據原衛生部2003年頒布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和人類精子庫倫理原則》規定:冷凍胚胎前,生殖中心與患者夫婦必須簽署知情同意書,雙方均應按同意書條款執行。

國家衛計委醫學倫理專家委員會委員、上海中醫藥大學教授樊民勝認為,原衛生部的部門規章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患者違約時,無論從契約精神還是法律角度,醫院都有權處置”。

不過,從1996年開展試管嬰兒以來,江蘇省人民醫院生殖中心從未嘗試過銷毀胚胎。王媁坦言,該中心多年來一等再等,除了出於人性化的考慮,還在於法律尚未作出明確規定,在沒有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中心不敢隨意處理。

目前,我國對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相關管理,只有2001年頒布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和《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範》(以下簡稱《規範》),其中,《規範》在2003年修訂後便一直沿用至今。

對於冷凍胚胎,兩份文件均未有任何條款涉及。因此,在胚胎凍存費用及患者放棄保存後的處置方式上,各機構往往“自由發揮”。對於胚胎凍存時限,生殖中心大多語焉不詳。

“可能的一種情況是,二十多年後,從年齡上你已經是爺爺輩了,但孩子卻剛出生。”上海社科院法學所生命法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劉長秋質疑,這會引發生殖倫理上的隔代問題。在國家衛計委專家座談會上,他曾提議為胚胎凍存設置期限,“最多不應超過20年”。

相較中國而言,一些國家已對冷凍胚胎的保存做出了規定。

英國《人類受精與胚胎學法案》曾規定,冷凍胚胎保存年限為5年;2009年法案修訂時,延長至10年。法案規定,精子、卵子或胚胎的保存都不能超過法定期限,過期後的凍胚必須被銷毀、捐獻用於科研或提供給另一對夫婦直接使用。

國內不孕癥發病率知多少 (梁淑怡/圖)

處處死循環?

生育能力下降,不孕率升高,這幾乎已成事實。

1988年,原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對全國1976年-1985年間初婚婦女的不孕癥發病率進行過調查,當時的不孕率為6.89%。2013年8月,《中華流行病學雜誌》的文章顯示:1980年-2012年間,國內初婚婦女的不孕率已攀升至12.5%。

不久前,中華醫學會生殖醫學分會副主任委員、上海瑞金醫院生殖醫學中心主任馮雲接診了一位四十多歲的患者。患者一進門便撩起袖子,手腕處的刀疤把馮雲嚇了一跳。

“馮醫生,這幾年我攢足了勁做試管嬰兒,你是我最後的希望,”患者哭訴曾多次嘗試試管嬰兒,但因子宮環境不好,胚胎無法著床,移植無一成功。家人的關懷和期盼讓她過意不去,第三次移植失敗後,她選擇了輕生。

盡管對輔助生殖有潛在需求的群體越來越大,但對於這些因子宮缺陷確實無法生育的女性來說,通過合法渠道孕育生命暫時還遙不可及。在國內,任何形式的胚胎買賣、胚胎贈送都被明令禁止。

在不孕因素中,60%屬於女方問題,有產卵功能障礙的不孕者為數眾多。盡管國家允許贈卵,但對卵源卻有嚴格的控制——正在進行助孕治療的婦女如有富余的卵子,經本人同意方可捐贈。這意味著,普通人無法捐卵,加之贈卵者本身就是要“求子”的母親,捐卵的可能性極低。

“卵子冷凍能否解決卵源缺乏?”十多年前,馮雲開始關註這項技術,生殖醫學中心鼓勵有富余卵子的助孕者捐獻部分卵子,同時每年攢幾個卵巢早衰的病例。通過先冷凍、後捐贈的方式,瑞金醫院曾誕生過三位“試管寶寶”。

不過,這項業務很快就被叫停。

2013年,出於對冷凍卵子安全性的考慮,上海市衛計委出臺規定,只有兩種情況可以考慮冷凍卵子:一是有不孕病史及助孕指征的夫婦,在取卵日丈夫取精失敗並不接受供精的特殊情況下;二是希望保留生育能力的癌癥患者,在手術和化療之前可先進行卵子冷凍。

對於確有產卵障礙的不孕者,燃起的希望再次破滅。

“卵子冷凍的口子開得實在太小了,”中國福利會國際和平婦幼保健院院長黃荷鳳感嘆,“別說使用別人的凍卵,連冷凍自己的都不行。”

她特別提到徐靜蕾凍卵事件。2015年7月,藝人徐靜蕾承認,為了給自己留下成為母親的機會,她在美國冷凍了九顆卵子,並稱就像找到了“世界上唯一的後悔藥”。

國家衛計委婦幼健康服務司負責人隨後表示:冷凍卵子技術屬於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範疇,目前尚處於臨床研究階段。按照中國目前法律,未婚單身女性禁止在國內進行凍卵手術。 “年輕人工作壓力大,借助這項技術讓工作和生育兩不誤,有什麽不對的?”在黃荷鳳看來,需求確實存在,技術相對成熟,倫理上也說得過去。

她透露,在各類專家座談會上,醫學界人士曾多次呼籲國家放開普通人凍卵和凍胚。但她也承認,光有醫學界的共識還遠遠不夠,只有與法學、倫理學界及政府部門達成一致,放開才可能實現。

“主要是管理問題。”黃荷鳳分析,輔助生殖技術發展快,如國內首例冷凍卵子試管嬰兒,誕生距今不過11年,“常規技術都管理不過來,更何況層出不窮的衍生技術?”

2014年12月3日,在鄭州大學附屬洛陽中心醫院生殖醫學科,胚胎放在氮氣瓶中冷凍,工作人員每天都要抽2小時專門給逾期未繳費的患者打電話。 (CFP/圖)

“難產”的修訂稿

目前,國內對於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管理主要依靠《管理辦法》和《規範》。2001年,兩份文件以部門規章的形式由原衛生部頒布。

馮雲參與了規章從起草到正式出臺的全過程,“當時中國缺的法律太多,哪里輪得上輔助生殖立法?所以先弄個行規”,她回憶。

“部門規章最大的缺陷在於法律層次低,衛計委的職權範圍受到很大限制。”劉長秋介紹,在現行規章下,衛計委的管理對象只包含在編的醫療和計生機構。而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涵蓋面廣,除了衛計委負責管理的生殖健康領域,還可能涉及工商、公安及工信等部門管轄的領域,只有通過多部門合作,才能形成監管合力,衛計委一家鞭長莫及。

這一點在“香港福臣集團代孕案”中得到了體現。

2013年3月,原北京市衛生局對福臣集團主辦的北京市卓越醫療門診部涉嫌違法違規開展輔助生殖技術和實施代孕進行查處,但對方以“非醫療機構,不屬於衛生局管理”為由拒絕開門接受檢查。無奈之下,衛生局只得叫來工商和公安,並以“超範圍經營”對其進行查處。

更讓人感到尷尬的是,按照《管理辦法》,福臣集團僅被處以最高3萬元的罰款。相對“代孕黑市”動輒幾十萬甚至上百萬元一胎的暴利,處罰力度顯然太過溫柔。

2007年,輔助生殖技術行政審批權下放至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在巨額回報的驅動下,一些未取得準入資質的機構和個人非法開展輔助生殖技術,非法組織供精、供卵、促排卵藥物網上隨意銷售、法規明令禁止的代孕現象較為嚴重。2013年,為促進技術的規範、有序應用,原衛生部與總後勤部衛生部聯合開展輔助生殖技術管理專項整治行動。

雖然情況有所好轉,但違法成本過低導致代孕黑市“野火燒不盡,春風吹又生”。劉長秋註意到,近年來,海外媒體對大陸非法代孕問題頗為關註,“看似小問題,卻成了考驗執政能力的試金石”。

他透露,2010年後,各地的重大代孕案件基本都上報到了國家衛計委,但衛計委並沒有太多的應對辦法。眼下,打擊代孕似乎更依賴於國務院領導人的批示。

“一部《規範》用了12年,也該改了。”樊民勝指出,在一些西方國家,輔助生殖領域的法律規範每隔幾年就會修訂一次。

2014年8月,國家衛計委負責人曾對媒體表示,將啟動立法研究,推動將《管理辦法》列入國務院立法計劃,提高立法層級,加大對代孕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懲處力度。

劉長秋告訴南方周末記者,事實上,從2013年起,國家衛計委就牽頭組織了醫學、法學、倫理學界人士召開了多次專家座談會,著手對《管理辦法》和《規範》進行修訂。

劉長秋參加過六次座談會。他介紹,除了提議出臺更高層級的法律法規,與會法學專家還呼籲增強輔助生殖立法的超前性,“要盡可能考慮到可能出現的問題,並設置相應的制度防範”。

在他看來,生命立法的滯後盡管看似謹慎,更有利於理性地應對生命科技的發展,但卻使我國現存的許多生命社會關系得不到及時有效的調整,遺留了不少社會負面問題。

為了規章的修訂,劉長秋跑了好幾趟北京,但他感覺修訂進程“相當緩慢”。按照原計劃,修訂稿今年年初就要公布,但至今未見蹤影。他推測,推遲可能是受到審批程序的限制,畢竟,修訂稿需要國務院備案並批準後才能頒布。

“什麽時候公布?這真的很難說。”劉長秋說。

各國如何管理輔助生殖技術

◆英國

英國是世界首例試管嬰兒的誕生國,也是輔助生殖技術開放程度較高的國家。代孕獲得了1985年頒布的《代孕協議法》的承認和保護。1990年,《人類受精與胚胎學法案》頒布,並於2008年完成修訂。法案擴大了胚胎研究的範圍,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選擇,承認同性伴侶具有和異性夫妻同樣的權利,提供生殖醫療服務時應充分考慮子女利益;利用捐贈的精子成為母親的婦女,有權同意讓任何人(近親屬除外,包括女性)成為孩子的“父親”或“第二家長”。

◆美國

1973年,美國頒布《統一親子法》,涵蓋了人工授精技術,借此技術產生的親子關系以及對生殖權的內涵等,但並未對代孕子女的法律地位做出明確規定。2000年修訂該法時增加了關於代孕契約和代孕母親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內容。單身未婚子女也享有接受人工授精生育子女的權利。

◆德國

德國對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管理非常嚴格。1990年,聯邦議會制定公布了《胚胎保護法》,將輔助生殖技術限制在一定範圍內。不以本人妊娠為目的的受精、一次胚胎移植超過3個、以代理母親為目的的受精及為代理母親進行的胚胎移植,以妊娠以外的目的進行的胚胎體外培育,未經本人同意的體外授精和胚胎移植,統統被予以禁止。

(南方周末記者馬肅平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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