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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股的美麗誤會 股領袖

來源: http://hkcitizensmedia.com/2015/08/04/%E9%85%8D%E8%82%A1%E7%9A%84%E7%BE%8E%E9%BA%97%E8%AA%A4%E6%9C%83/

一間公司上了市之後,其中一個好處就是多了個融資渠道,當上市公司有資金需要,便可透過公開的資本市場集資,當中又以供股與配股這兩種方法最為人所熟悉。由於供股這種財技比較複雜,過程又動輒幾個月時間,所以筆者留待之後的文章再行論述,今次則想談一談配股這種財技。

根據《上市規則》第13.36(2)(b)條,上市公司可在股東大會上通過普通決議,給予上市公司董事一般性授權,以便公司在有需要時配發證券,惟印發的股份數目不得超過當時已發行股本的20%。換句話說,如果公司當時已發行股本為100股,配股所印發的新股股份則是20股,否則便需召開股東特別大會,向股東尋求特別授權以發行該批新股,這點相信不難理解。

在配售價方面,《上市規則》也有明文規定。第13.36(5)中清楚指明,「如屬配售證券以收取現金代價,而有關價格較證券的基準價折讓20%或20%以上,則發行人不得根據《上市規則》第13.36(2)(b)條所給予的一般性授權而發行證券。」條文中的基準價,一般都是以公佈配股當日的收市價作為參考。這裡需要註意,如配售價較基準價折讓20%或以上,上市公司均不能依據一般授權發行新股。在這條例上,筆者發現坊間有些人忽略了當中的細節,甚至連上市公司有時也不小心觸及上述條例,所以筆者則想藉上述條例強調這一點。

綜合有關配股的限制,就是最多配售20%股本,配售價則是較基準價折讓接近20%,只要其中一點不能符合的話,公司便不能依據一般授權發行新股。近日,筆者卻發現到有隻股票,可能因無心之失觸及這些條例,以致公司最終需要調整配售價。

EPRINT集團(1884)在本年7月29日宣佈配售50,000,000股股份,相等於公司已發行股本的10%;而配售價則定於每股$1.12,較基準價$1.40折讓20%。相信心水清的讀者,便會發現這次財技出了甚麼問題,就是其配售價剛好折讓了20%。按照文首提及的條例,公司的配股行動便不能依據一般授權進行。

翌日(7月30日),公司於開市前便宣佈短暫停牌。於同日收市後,公司再次發出有關配股之補充通告。該通告中指出,公司將是次配股的配售價由$1.12上調至$1.122,新配售價較基準價折讓19.86%,所以無論在發行股本或折讓方面均能符合上市規則的限制。因此,坊間一般指配股的限制是「20/20」,其實並非如此。各位讀者如果繼續說「20/20」,也要記得折讓方面只是接近20%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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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申報:於執筆時,筆者並沒持有上述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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