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報章文章,論說一上市公司好像其所收購的股份的比例有此嫌疑,但其實此類借殼上市的轉手活動真實存在,成功個案不少。
至於為何這樣做? 私下認為想快及簡單D。
也有失敗個案,因為證監會有監管,如發現違反證監會有關規定的,會現作為Reverse Takeover and deemed new listing.
此時,上市公司需透過作出公告披露,收購根據上市規則第14.06(6)(b)條構成本公司的反收購,故本公司將被視為新上市申請人,而收購須待上市委員會批準本公司的新上市申請後方可作實(「新上市申請」)。反觀成功個案的例子,則於轉手後每每更改公司名稱、股份簡稱、公司標誌及公司網站,也有收購行動及董事變動等等,當中也需如實作出披露。
這方面資料全可在聯交所網站找到。
坊間存在專業人才作這方面的服務,因非常專業及不容有失,故非常昂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