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行業野蠻生長的背後,平臺詐騙、跑路事件等層出不窮,而這些跑路平臺多為資金池模式。簡單來說就是投資人的錢都在被網貸平臺挪用。發布虛假標用來融資,是問題平臺常用手法,更有甚者要求投資人匯入了平臺管理者的賬戶,明顯違規違法操作,平臺直接控制資金,構築資金池,成為多數跑路平臺問題的根源,雖然不能說這些平臺最終都會卷款跑路,但暴露的巨大風險卻是毋庸置疑的。更有很多平臺,通過打“插邊球”,利用我國法律關於民間借貸相關規定來構建“異形”資金池,一如“桃花潭水”般深不可測。
對此銀監會創新監管部主任王巖岫曾強調過:”投資人的資金應該進行第三方托管,不能以存款代替托管,托管是獨立的監管行為。同時盡可能引進正規的審計機制,P2P機構自己不能碰錢,這也是為大家避免非法集資的行為。“
要規避資金池業務,就必然需要資金第三方托管,具體如何來實施,這一切都還是不確定,很多平臺利用第三方支付,或者指定銀行監管,都不能從根本上避免這一風險。而且非法集資類罪這個“霹靂手段”,成為隨時會讓平臺及其管理者“斷魂的屠龍刀”。要從根本解決還涉及到系統的金融監管法規,尤其是刑法非法集資類罪名的修訂,雖然2014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該《意見》分關於行政認定的問題、關於“向社會公開宣傳”的認定問題、關於“社會公眾”的認定問題、關於共同犯罪的處理問題、關於涉案財物的追繳和處置問題、關於證據的收集問題、關於涉及民事案件的處理問題、關於跨區域案件的處理問題8部分內容。對比照國務院《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意見》已經有了巨大進步,但其立法同現實P2P發展有明顯的滯後性,如何在保護投資者利益的基礎上,兼顧行業的發展,滿足民間融資、中小企業、個人創業資金的需求,將是考驗立法者的立法藝術,執法者的執法技術的“大考”。
軍規二、P2P要落實實名制原則,資金流向要清晰。
據了解,一直以來,P2P平臺在公開項目信息時,均會隱去借款企業的地址、電話等,工商稅務等文件中出現借款企業名稱的也會用馬賽克進行處理。這客觀上加大了投資人判斷風險的難度,也給很多跑路的P2P平臺提供了可乘之機。
但也應考慮借款人對於隱私權的合理訴求,因此,實名制並不是防止P2P平臺自融跑路的真正出路:很多中小微企業,哪怕公布真實名字,可供檢索的可靠信息也很少;除非專業的投資人,實地考察的可能性並不大。如何權衡投資人知情權與借款人隱私權,投資人要求公開性與借款人商業秘密性的關系,是監管尺度的難題。
而資金流向要清楚,是世界各國的監管趨勢,及保護投資人利益,更是反洗錢的“鐵律”,這條紅線不可逾越,在當前反腐、反貪、反商業犯罪的狂潮下,也是社會公眾的共同訴求,唯有公開才能公平,唯有公開才能公正,雖然實際中會有利用規則規避的情況,落實實名制、資金流清晰從基本的原則上將保障行業的良性發展。
軍規三、P2P要清晰業務邊界,區別於其他法定金融業務,打擊冒名非法經營。
P2P機構是為借貸雙方的小額交易提供信息服務的中介機構,不應是資金的金融機構、受托理財機構、也不是擔保機構,應清晰界定其業務邊界,對其法定特許的金融業務進行區別,相互隔離,同時,嚴厲打擊冒用P2P名義進行的非法金融活動。
軍規四、P2P要有行業門檻。
P2P信息平臺作為分析、遴選新聞信息、提供參考性的信用分析有很強的專業性,應有一定的門檻,對從業機構應該有一定的註冊資本,高管人員的專業背景和從業年限、組織架構也應該有一定的要求,同時對平臺的風險控制、IT設備、資金托管等方面也應該有一定的資質要求。所說的“門檻”,首當其沖的是要有資本金約束。資本金代表著一家企業運行的實力,尤其是從事類金融業務,更是必不可少的。此外,“門檻”還包括風控能力、能否進行托管、管理團隊素質,以及對金融從業和IT從業方面的具體要求。在這點上,對於P2P的監管框架,跟銀行其實是有點類似的。
軍規五、投資人的資金應該進行第三方托管,不能以存款代替托管。
托管是獨立的監管行為。同時盡可能引進正規的審計機制,P2P機構自己不能碰錢,這也是為了避免非法集資的行為。
軍規六、P2P自身不擔保,引入的擔保機構要有資質。
P2P機構不得為投資人提供擔保,不得自身為投資人提供擔保,不得為借款本金或者收益作出承諾,不承擔系統風險和流動性風險,只是信息的提供者,不得從事貸款和受托投資業務、不得自保自融,這也是避免非法集資、詐騙等行為。
軍規七、明確收費機制,力求長期的發展,不能盲目追求高收益。
P2P行業要走可持續發展道路,不要盲目追求高利率融資項目。“大單”雖有高收益,但也伴隨更大的風險,出於平臺穩健運營和對投資人負責的兩方面考慮,反其道行之,只做小標,以求聚沙成塔。
軍規八、P2P行業應該充分信息披露、充分的提高信息披露的程度、揭示風險。既要向市場披露自身的管理和運營信息,也要向投資者做好風險提示,開展必要的外部審計。購買銀行理財產品時第一次都要去物理網點進行風險評估,如果不對風險進行評估,把不合適的資產賣給不合適的投資者會造成很大的麻煩。P2P也要進行充分的投資者保護,對投資者進行風險評估。
軍規九、必須堅持小額化,支持個人和小微企業的發展,項目一一對應的原則。風險分散是平臺承擔非系統性風險的重要因素,保持嚴謹的金融屬性,走穩健之路,不盲目擴張。監管制度的設計應該鼓勵P2P做小額的借款以支持實體經濟。一些高大上的、動輒幾千萬甚至上億的借款標,蘊含著很大的風險,也不符合P2P支持小微、發揮互聯網長尾效應的初衷。堅持小額化,支持個人和小微企業,是互聯網金融的核心意義、是普惠金融的宗旨,也是P2P平臺長久穩健發展的前提條件。
軍規十、加強行業自律組織的建設、推動行業標準化和信息共享,打擊偽P2P。行業自律,一直是業內專家和從業者所倡導的。目前P2P平臺良莠不齊,渾水摸魚的偽P2P平臺嚴重影響了行業的發展。提倡軟法治理,柔性監管,平臺要利用完善的、可行的、合規的企業規則倒逼整個行業監管制度的落實。
這十條“軍規”,是現今針對PE行業現狀,提出的意見,真是的監管規定,也許會大不同,但是很多核心的問題,應該會得到重視,春華秋實,冬季來臨,歲末年初,2015年,P2P監管會給我們一個清晰的藍圖,期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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