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企業債規模迅速膨脹,違約風險攀升,發改委開始收緊相關政策。
上周五(9月26日),國家發改委下發《關於全面加強企業債券風險防範的若幹意見》(下稱《意見》),提出通過嚴格規範發債準入、加強債券存續期監管、強化償債保障以及規範和約束承銷商、信用評級機構行為等措施,形成系統化的風險防範政策體系。
目前,國內企業債的發行規模已經超過了去年一整年。截至2014年7月底,中國企業債發行規模達到4913億元人民幣,超出去年全年的4752億元。
從具體措施看,《意見》的大方向是收緊發債條件、強化監管和約束,多項措施直指近年來企業債發行中潛藏風險隱患的各種“變通”和不規範做法,有助於企業債風險防範。
同時,《意見》還強調要創新和完善有利於防範風險的債券發行機制,具體包括擴大“債貸組合”試點的範圍和規模,完善“小微企業增信集合債”模式。
今年以來,中國信用風險進一步升溫,*ST超日 3月未能按期兌付債券利息,標誌著中國債市剛性兌付的終結。信用風險已被經濟學家視為未來中國經濟增長的一大隱憂。
根據標準普爾公司的數據,中國截止2013底年公司債務已達14.2萬億美元,超越了美國13.1萬億美元的規模,至世界第一位,接下來5年里預計將吸收全球公司債需求量的三分之一。
標普認為,中國公司的現金流和杠桿情況在全球來說較差,不斷擴張的債務規模會給全球金融市場帶來風險。並且中國有四分之一至三分之一的公司債務是通過影子銀行系統來融資的,意味著全球公司債務中可能有10%曝露在中國影子銀行系統收縮的風險之下,估計規模在4至5萬億美元之間。
目前,《意見》尚在試行階段。國家發改委在發給各省發改委的函中稱,將根據試行情況對《意見》進行修改完善,擇機正式印發並執行。
財新對《意見》進行了詳細整理和點評,以下為華爾街見聞的要點摘錄:
1、《意見》在此基礎上提高了企業資產負債率分類審核標準。“加快和簡化審核類”的條件調整為“資產負債率低於20%,信用安排較為完善且主體信用級別在AA+以上的無擔保債券”;“地方政府所屬區域城投公司申請發行的首只企業債券,且發行人資產負債率低於30%的企業”。
此前“957號文”中“加快和簡化審核類”條件是,資產負債率低於30%、主體評級在AA+及以上的無擔保債券;地方政府的首只城投債、且資產負債率低於50%。
2、“從嚴審核類”的條件調整為“資產負債率較高(城投類企業60%以上、一般生產經營性企業70%以上)且債項級別在AA+以下的債券”;“連續發債兩次以上且資產負債率高於60%的城投類企業”。
而此前“957號文”對一般性企業和城投公司從嚴審核的資產負債率要求分別是65%和75%。
3、且《意見》要求資產負債率在60%以上的城投類企業和資產負債率在70%以上的一般生產經營性企業,原則上必須提供擔保措施;資產負債率超過85%的企業,不予核準發債。
4、《意見》新增了對申請發債企業應收賬款情況的重點審核。業內人士認為,最有殺傷力的一條是:對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應收賬款、其他應收賬款、長期應收賬款合計超過凈資產40%的企業,要重點關註;對企業應收賬款、其他應收賬款、長期應收賬款及在建工程等科目涉及金額合計超過凈資產60%、政府有關部門違規調用資金或未履約付款等情況嚴重的企業,不予受理發債申請。
5、此外,《意見》還強調增強債券擔保的有效性。重點關註第三方擔保是否存在互保或連環保。在以往的企業債發行中,企業間互保並不少見,且很多是關聯企業間互保。《意見》對此類行為進行約束,要求申請發債企業為其他企業發債提供擔保的,在考察資產負債率指標時按擔保額一半計入本企業負債額,在考察發債規模是按擔保額的三分之一計入該企業已發債余額。
6、《意見》特別關註地方政府債務風險,要求申請發債城投企業不得註入公立學校、公立醫院和公園、事業單位資產等公益性資產;已將上述資產註入的,在計算發債規模時,必須從凈資產規模中扣除。
以下幾種情況的城投債申請將被“嚴格控制”甚至“不予受理”:地方政府所屬城投企業已發行未償付的企業債券、中期票據余額與當年GDP的比值超過8%的,其所屬城投企業發債應嚴格控制;區域全口徑債務率超過100%的,對區域內城投企業有可能新增政府性債務負擔的發債申請,暫不受理。
7、對於連續發債,《意見》將同一發債企業申報時間間隔,由之前的6個月延長為一年。已發債融資兩次,再次申請發債的企業,省級發改委應嚴格評估其資金使用績效、償債壓力和風險狀況。
8、《意見》還要求申請發債的城投企業完善以企業信用為償債基礎的市場化融資機制,其償債資金來源70%以上(含70%)必需來自企業自身收益。
如果城投企業的經營收入主要來自承擔政府公益性或準公益性項目建設,且占企業收入比重超過30%,必需提供所在政府本級債務余額和綜合財力的完整信息,以及地方政府對在建項目資金來源的制度性安排。
9、《意見》的另一個亮點是,明確提出對評級機構的約束和規範。《意見》提出,嚴禁承諾評級級別、虛增級別、“以價定級”和惡意價格競爭等不正當行為。“對評級質量差、風險揭示嚴重缺失,存在市場違約案例和不盡職盡責行為的信用評級機構,將采取記入信用檔案並向市場公告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