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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驗不查來源 山水米違規十八次竟不罰 把關制度漏洞大 四千噸混充米吃下肚

2013-09-09  TWM  
 

 

到底什麼食物是真的?

標榜天然無添加的パン(音胖)達人麵包卻使用人工香精;而掀起台灣有機稻米風潮的泉順食品「山水米」,被查獲使用廉價越南米充當台灣米。不肖業者行徑固然令人搖頭,但是身為監管單位的政府部門到底管了什麼?為何讓台灣食品安全管理出現大漏洞。

根據檢方估計,已經超過四千噸的「假台灣米」被消費者吃進肚裡。一九七九年創業的泉順食品,原本只是一家小型碾米廠,九七年成立「山水米實業」進軍量販通路商後,事業才急速擴張,目前已是全國前三大糧商。

山水米十年前率先引進對環境衝擊較小的「鴨間稻」(利用雜食性鴨子吃掉田裡的害蟲和雜草,排出的糞便做肥料),廣受各界注目,也打響了「有機好米」名號;近年則透過建立產銷履歷、接受有機認證,塑造優質企業形象,麥當勞、摩斯漢堡、統一超商、吉野家等連鎖食品業者,都曾選用山水米產品。

打著「以最好的品質,開創米食新文化」經營理念的山水米,近年曾多次遭消保團體質疑販售劣等米,但皆未引起廣大回響;這次被踢爆以越南米混充台灣米,多年商譽毀於一旦。董事長李東朝一句「我不是最多的」,更讓糧商同業人人自危。有業者感嘆,國人食米量正逐年下降,泉順這次爆出醜聞,勢必讓日益萎縮的米糧市場雪上加霜。

只查少數品種 混合米不查檢調大動作搜索之後,農糧署署長李蒼郎也出面痛批,泉順兩年內共有十八次被抽驗不合格紀錄,卻始終未被開罰,行徑囂張;然而農糧署也承認,市售包裝米的例行監測,一般僅檢驗標示及品質,不會鑑定白米來源。也就是說,農糧署對不肖業者可能以外國米混充台灣米牟利的行為,完全不設防。

農糧署每季固定抽查兩百五十件市售包裝米,檢查項目包含標示、品質、品種三大項。標示部分,是檢查米糧包裝上,是否依《糧食管理法》規定,以中文明確標示品質規格、產地、重量、碾製日期、保存期限等資訊,若標示不清或漏標即為不合格。

品質檢驗則是拆封鑑定米粒的白粉質粒、碎粒、異形粒、夾雜物等成分,是否符合包裝上的標示等級;若包裝宣稱「一等米」,鑑定結果卻是二等,即視為品質不符。品種部分,只針對包裝上載明「台?九號」、「花蓮二十一號」等米種的商品做檢驗,若包裝僅標示「台灣米」或「混合米」,就不須檢查品種。

根據農糧署資料,自二○一一年以來,共有三十五家廠商因「品種」不合規定,被勒令限期改善,但其中並沒有以外國米混充台灣米的案例。

對於抽驗項目不包含白米來源,李蒼郎的解釋是,來自越南、泰國的白米,外觀與台灣米差距很大,若業者有掛羊頭賣狗肉的現象,絕對逃不過檢驗人員的法眼;若包裝標示為混合米,但外國米比率明顯過高,檢驗人員也會主動採樣送往品種資料庫比對成分。

李蒼郎再次強調,過去從未發現以外國米混充台灣米的案例,實在是泉順食品的行徑太誇張。

粉飾太平 業界早知有混充然而,有業者質疑,農糧署稱過去沒有外國米混充案例,根本是粉飾太平,有意推卸責任。台灣區稻作協會前理事長翁良材表示,台灣自○二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每年都須開放定額外國白米進口;依WTO協議內容,進口白米一律只能進入食品市場,「全台灣十萬多噸的進口米,有六成都被泉順吃下來,這些進口米都到哪裡去了,農政單位說得清楚嗎?」翁良材直言,不肖業者以劣質外國米混充台灣米銷售,賺取數倍價差的問題,業界時有所聞,政府單位從未嚴格取締;不禁讓人懷疑,農糧署是否因為與糧商有不當利益掛鉤,稽查時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九年抽驗市售白米,就曾發現山水米外包裝標示台灣生產,內容物卻包含糯米與比率相當高的泰國米,可見外國米混充台灣米的傳言並非空穴來風;相較之下,農糧署宣稱的「過去未有類似案例」,也就更難令人信服了。

不願具名的官員指出,質疑農糧署與糧商間有不當利益掛鉤並不公平,但官方常須仰賴糧商協助,雙方保持良好互動卻是不爭的事實。例如這次泉順混充米事件查證屬實後,農委會內部曾有人認為「情節重大」,建議直接祭出停業或撤照處分,但最後未獲採納;其中一項重要的原因就是,泉順穀倉替農糧署代儲了大批公糧,一旦遭撤照,農糧署難以立即另覓儲存地。

正因為農糧署與糧商長年「走得太近」,讓農委會主委陳保基在事發後三天,罕見地對自家人撂下重話,要求糧政系統徹底改革、全面檢討管理制度;並承諾修正《糧食管理法》,對國內進口米大宗糧商進行高頻度抽檢,不容許混充米事件再次發生。

即使如此,農委會內部還是有部分人士持保留態度,認為「修法標準太過嚴苛,基於保護台灣農業,是不是應該給糧商一個機會?」提高罰則 稽核卻不縝密但只要翻閱法條就能發現,農糧署給糧商的「機會」,實在已經太多。據《糧食管理法》規定,「糧商產品標示不實,主管機關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改善,得註銷糧商登記證」;但實務上,產品檢驗不合格,農糧署會先發文要求廠商「限期改善」,一個月後再抽驗若還是不合格,才會依法裁罰。開罰後甚至不會公布廠商及產品名稱,對業者保護到家,苦的卻是消費者。

另一方面,農糧署對處罰標準一向「從寬認定」,以「產品」而非「廠商」作為計算單位。例如泉順販賣的八十多項產品,只要單一產品一年內不違規兩次以上,就不必受罰,更無所謂撤照問題;因此農糧署口中「違規十八次卻免罰」的離譜現象,原因其實不是業者囂張,而是政府失職。

陳保基提出修法時,主張將包裝米比照《食品衛生管理法》提高罰則,並以「業者」作為裁罰單位,只要有標示不實、欺騙消費者情事,就立即重罰糧商,對業者確實有嚇阻作用;但更關鍵處在於「限期改善」規定必須調整,若抽驗不合格,應公布產品名稱,以免不肖業者仍有漏洞可鑽。另外應即時公布檢驗不合格產品資訊,才能讓民眾消費時有所依據。

國民黨立委王惠美則認為,農委會主張外國米不准與台灣米混合銷售的立場值得肯定,但從來不驗外國米的農糧署,至今還是沒有告訴民眾,未來檢驗外國米的方法是什麼、如何追查進口米流向?「如果沒有縝密的稽核計畫,罰則再高,抓不到人也是沒用。」在修法前的空窗期,農糧署建議想吃正統台灣米的民眾,在消費前認明CAS標章,因為有CAS認證標章的白米,一定有明確的產地和品種標示,且不容許混合包裝。但問題是,剛被查出詐欺的泉順食品,正是獲得多次CAS認證的優良企業、模範工廠,農糧署的建議似乎太過理想。

事實上,就連專家也難光憑肉眼分辨台灣米與外國米。翁良材表示,隨著加工技術的進步,許多台灣米與進口米的外觀幾乎一模一樣,唯有透過精密的儀器比對DNA,才能確定產地。消費者若想購買台灣米,最好的方法是購買產地直銷的台灣農產品,「至少出了問題,好歹知道找誰算帳。」山水米事件 爆出食品管理四大漏洞

漏洞一 不查米來源

例行抽查只查標示、品質、品種,但不查米來源。

漏洞二 不公布不合格品牌針對抽查後不合格品牌,只要求業者限期改善,但不公布業者。

漏洞三 不追蹤進口米流向台灣每年超過10萬多噸進口米,流向不明。

漏洞四 放寬處罰認定標準法規規定,「產品標示不實,主管機關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改善,得註銷糧商登記證。」但政府以「產品」為計算單位,而非「廠商」,所以,擁有多種品牌的糧商,只要不是單一產品一直犯錯,就免受罰。

整理:鄭閔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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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查律師陳世寬教唆偽證 元大馬志玲案喊冤

2014-07-10  TNM  
 

 

元大集團創辦人馬志玲夫婦因結構債案,遭判7年4個月定讞,即將入獄,不過,這個判決卻出現重大瑕疵!本案從一審、二審到最高法院,3個審級對於被告有利的證據竟都視若無睹,完全不理元大法律顧問陳世寬被控在偵查階段,教唆元大承辦人員偽證部分,反而採信他們坦承的不實供述,判定馬志玲夫妻有罪,此一關鍵的偽證案已在北檢分案偵辦2年多,卻遲未結案,由於陳世寬的妻子陳文琪是法務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司長,過去還是掌管全國檢察業務的檢察司長,不禁讓人質疑檢方是否不敢動長官的老公,因此冰封全案。

六月三十日,元大集團創辦人馬志玲、杜麗莊夫婦因結構債案,遭最高法院依違反《證券交易法》,各判七年四個月有期徒刑定讞,但這項判決卻出現重大審判瑕疵,讓人質疑是否會成為冤案?

全案逾期 遲遲未結

目前,法院認定馬志玲夫妻有罪的關鍵證詞「元京證股東依持股比例分攤損失」,是馬志玲夫婦下達,造成原本不該分攤損失的元京證公司多虧七億餘元,馬志玲夫婦早有犯意。但元大相關當事人早在一審時就大翻供,指此一供詞全是出自律師陳世寬的主意,並非實情,陳世寬當初規劃出一套劇本,信誓旦旦要元大相關人照本宣科,就可逃過刑事責任,但他們萬萬沒想到,最後不但被起訴,還淪為眾多有結構債問題的券商中,唯一遭判刑確定的個案。離譜的是,元大證券債券部前副總吳麗敏、元京證前董事林明義,都已到台北地檢署自首作偽證,並指控陳世寬主導所有偽證的內容,涉嫌教唆偽證,但檢方歷經三任檢察官,全案已逾期仍遲遲不結案,完全忽視當事人應有的權益,不禁令外界懷疑其中是否另有隱情。

二位證人 說明過程

由於元大結構債的損失如何分擔?為何從馬家及股東吸收演變成元京證吃下七點七億元虧損,簽呈都由吳麗敏向上呈報,吳的證詞攸關馬志玲夫婦是否觸法,顯得格外重要。本刊日前訪問吳麗敏及林明義,二人對於陳世寬涉嫌教唆偽證的過程,有完整說明。元大結構債案起因於二○○四年,美國發生聯合投信債券型基金虧損,金管會顧及各投信公司因持有過多連動美元結構性債券,造成投資人大量贖回,恐引發金融危機,要求各投信公司在「須符合法令、不可讓投資人受損、若有損失由投信公司股東承擔」等三原則下,出清結構債。當時元大投信依照金管會指示辦理,決定由元大馬家認列虧損,依照旗下基金持有約二百七十六億元的結構債,估計逾億元損失,不過,元大法律顧問陳世寬在北檢發動調查前,從上到下,找來十多位相關承辦人在元京證六樓會議室開會,教導他們未來遭檢方約談的應訊技巧,改建議「依元京證持股比例分攤」,而非馬家認列。

建議供詞 害慘元大

吳麗敏及林明義不約而同的說,當時元京證有一筆五億多元的資金流入馬家帳戶,原本是馬家向元京證融資買高價位的債券,事後也有付利息,但陳世寬認為,在此一敏感時刻,說是融資買債券,與結構債分攤損失毫無關係,檢察官根本不會相信,所以建議一套合理說法,供稱是在馬志玲夫婦不知情下,為了彌補馬家認列結構債的損失,所以才會先匯五億多元給馬家,事後被元京證高層知道,痛斥承辦人後,才又把錢匯回元京證買債券的「還原」說詞。陳世寬告訴他們,這只有行政疏失,不會有法律責任。但陳世寬的專業指導,可把元大害慘,因為高院事後統計元大結構債損失,剛好和陳世寬建議在檢方偵查中的供詞吻合,所以就直接推定,元京證匯給馬家的五億多元,就是讓元京證多損失的錢,就像小偷偷了錢事後再還,還是偷。高院在審理時,並沒有傳喚陳世寬說明,反而採用所有人在檢方偵查中的偽證說法,認定吳麗敏簽報由元京證多分擔損失的公文,剛好和檢方背信指控不謀而合。

教唆偽證 追究刑責

北院審判長陳興邦當初追問偽證過程時,曾提示吳麗敏一份遭查扣的筆記本追問,上頭註記的「有」字是何意?是不是事先知道依持股比例分攤?但當時吳麗敏否認損失比例有事先敲定,「有」的意思是指大家有開過會,陳世寬「有」教過大家怎麼說,原本結構債損失由馬家投資的公司承擔,後來要說成依持股比例分攤。

北院也認定,陳世寬涉嫌在偵查階段,教唆被告不實陳述,特別在判決書中載明「請檢方追究陳世寬刑責」,北檢後來也跟著分案調查,元京證證券部協理曾鴻展出庭時坦承,陳世寬曾經在公司詢問他債券交易流程,要他們配合陳世寬所擬定的虛偽劇本,後來吳麗敏和林明義也到北檢作證,說法和曾鴻展一致,都指陳世寬編出一套分攤損失和做錯「還原」的說法,要大家照著講。

轉列被告 推卸否認

不過,陳世寬被列為被告後,北檢傳喚時,他卻推得一乾二淨。只承認為了釐清結構債交易目的,有檢閱相關文件和約詢相關人,但對和曾鴻展接觸細節卻不記得,並說當時有人說是借錢,有人說是作價,也有人說是還原,他認為依元大馬家財力不需借錢,也看不出作價有何意義,沒強制曾鴻展等人不實陳述,也沒教人答辯的說法,頂多就是建議被告按照事實陳述。北檢追查陳世寬偽證案二年多,歷經三位檢察官調查,開過多次偵查庭,卻仍無下文,由於此案案情單純,加上包括曾鴻展、吳麗敏和林明義三人都出面承認是陳世寬教唆才做偽證,檢方卻讓案子一拖再拖,擺著逾期未結,十分耐人尋味。

太座擔任 法務高官

尤其陳世寬的太太陳文琪是法務部高官,特偵組偵辦扁家洗錢案時,查出扁家透過人頭戶低價購買二戶「元大一品苑」豪宅,再高價脫手賺取價差,檢方當年過濾一品苑客戶名單時,曾意外發現,當時擔任檢察司長的陳文琪夫婦也購買一戶,陳文琪的私德因此遭到外界質疑,法務部還大動作組成專案小組調查有無不法。後來,法務部雖替陳文琪背書,指她清白,不過,陳文琪最後仍請辭下台,改調參事。陳文琪說,買房子是二○○七年的事,當時她只是檢察司副司長,北檢則是在二○○八年偵辦元大結構債案,至於房子屬較便宜的低樓層,每坪花了近八十萬元,坪數超過一百二十坪,價位在預售屋市價範圍內,依她先生的薪水負擔得起,而且買屋有列入財產申報,絕未涉及不法。只是,這回夫婿陳世寬被緊咬教唆偽證,元大關鍵人證又指證歷歷,偏偏案子還石沉大海,是否禁得起檢驗,外界都在拭目以待。

陳世寬小檔案

家庭:妻子陳文琪(現任法務部國際及兩岸司長、前檢察司長)、岳父陳進興(前新竹縣長、前省府民政廳長)學歷:台大法律系、台大法研所經歷:元大法律顧問專長:公司法、勞動法、不動產、證券與銀行法規

陳世寬恐觸犯律師法 最重除名

陳世寬教唆偽證行為若屬實,不但需面臨《刑法》教唆偽證罪處罰,最重可判刑7年,恐怕還因違反《律師法》,律師資格遭除名。律師教唆偽證過去即有前例,高院法官李春地審理前立委何智輝涉銅鑼徵地弊案時,被控透過前檢察官邱茂榮收受何行賄新台幣200萬元,當時李春地以妻子江美容名義購買一處停車位,簽發126萬元支票支付價款,並用收受的賄款給付,李春地後來因貪汙罪嫌遭羈押禁見,律師張權到台北看守所律見,李春地告知張「我有買一個停車位,需要交代買停車位資金的來源」,張權後來勸說江美容在檢察官偵訊時不實陳述,杜撰李春地是向親友借錢買停車位被識破,張權也因教唆偽證罪被判刑2年定讞。

元大結構案 被告及刑度

●元大集團創辦人馬志玲7年4個月有期徒刑定讞●元京證前董座杜麗莊7年4個月有期徒刑定讞●元京證前總經理張立秋無罪定讞●元京證債券部前副總吳麗敏4年定讞●元京證前董事林明義4年6個月定讞●元京證前財務副總陳麒章無罪定讞●元京證債券部前協理曾鴻展無罪定讞

回應 陳世寬:事實認知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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