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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電、太陽能重大利好: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出臺在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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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晗晨 於 2014-9-24 09:09 編輯

風電、太陽能重大利好: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出臺在即 指標完不成將追責
作者:王秀強

我國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幾經修訂,出臺在即。這項被稱為最難產的能源政策,目前正在征求各方建議,方案再次修訂後將上報國務院審定。
可再生能源配額制方案出臺後,國家將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電網企業制定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指標,通過強制性政策促進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這對於風電、太陽能等產業而言是絕佳的利好。

能源觀察獲悉,由國家能源局所起草的《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考核辦法(試行)》(下稱“《考核辦法》”),8月份已經國家發改委主任辦公會討論並原則通過。

發改委主任辦公會主要提出三點意見:

一是東部地區應承擔更多發展可再生能源的責任,提高東部地區配額指標;
二是強化電網企業承擔完成配額的責任;
三是配額指標分基本指標和先進指標兩級進行考核。

根據會議提出的意見,能源局將修訂後的文件再向財政部、環保部、國資委等部委,各省政府及發改委、各電網企業和主要發電企業征求意見。

根據方案,計入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的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量包括:
1、本地區生產並消費的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量;
2、從區域外輸入電量中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量;
3、本地區可計量的自發自用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量。

特別註意的是:向其他區域輸送的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量計入受端地區,不再計入送端地區。根據《考核辦法》,國家將為地方政府和電網企業確定可再生能源配額,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測和考核。對於未完成配額指標的省份,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將暫停或減少當地化石能源發電項目規模;電網企業不能完成指標的,向國務院作出專門報告。




(轉自能源觀察)


附:21世紀經濟報道

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出臺在即 指標完不成將追責

本報記者 王秀強 北京報道


我國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幾經修訂,出臺在即。這項被稱為最難產的能源政策,目前正在征求各方建議,方案再次修訂後將上報國務院審定。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獲悉,國家能源局所起草的《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考核辦法(試行)》(下稱“《考核辦法》”),已經由國家發改委主任辦公會討論並原則通過。根據會議提出的意見,能源局修訂後再向財政部、環保部、國資委等部委,各省政府及發改委、各電網企業和主要發電企業征求意見。


根據8月份發改委主任辦公會討論的《考核辦法》,配額指標將分為基本指標和先進指標兩級進行考核。按照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須達到基本指標,鼓勵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超過基本指標的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目標。


強制措施發展可再生能源


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出臺後,國家將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電網企業制定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指標,通過強制性政策為地方政府、電力企業戴上緊箍咒。


按照《考核辦法》,國家將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納入配額制考核範圍,具體包括風力發電、太陽能發電、生物質能發電、地熱發電和海洋能發電等技術,具備規模化發展的主要是前三項。


一位能源專家稱,設計這種機制的原因考慮的是非水可再生能源所具有的特殊性。水電技術和產業已相當成熟,而風電和太陽能發電等新興可再生能源還很弱小,開發成本高,市場需求有限,不能用發展大能源的模式來發展可再生能源。


但是,配額制具有強制性,執行過程則有強烈的行政性和計劃性。在方案制定過程中,有諸多不同意見,僅是理論研究就有十余年時間。


今年8月發改委主任辦公會專門討論《考核辦法》。熟悉方案制定的人士介紹,這次會議主要提出三點意見:一是東部地區應承擔更多發展可再生能源的責任,提高東部地區配額指標;二是強化電網企業承擔完成配額的責任;三是配額指標分基本指標和先進指標兩級進行考核。


根據方案,計入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的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量包括:本地區生產並消費的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量;從區域外輸入電量中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量;以及本地區可計量的自發自用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量。向其他區域輸送的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量計入受端地區,不再計入送端地區。


地方政府、電網企業是責任主體


根據《考核辦法》,各省人民政府和國家及省級電網企業共同承擔完成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的責任。


其中,地方政府承擔完成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的行政管理責任,國家電網企業對所屬省級電網企業完成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承擔領導責任。而各主要可再生能源電力經營企業按項目所在省人民政府的要求,承擔擴大可再生能源電力生產投資的責任,履行高效進行可再生能源電力生產的義務。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對權益發電裝機容量超過500萬千瓦的發電投資企業(集團)的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的投資和生產情況進行監測評價,並按年度公布監測評價報告。


此外,《考核辦法》提出嚴格的監管要求。對在考核期未達到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基本指標或在年度中進展明顯滯後的省,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可采取暫停下達或減少其化石能源電力年度新增建設規模等措施,有效調整有關地區的能源結構。未完成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基本指標的省及所隸屬的國家電網企業應向國務院作出專門報告。


對於在考核期超過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基本指標的省,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在對其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目標進行考核時,將超過基本指標部分的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完電力消費量按照等價值折算成節能量,不計入該地區能源消費總量的控制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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