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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將公司營業收入轉入個人賬戶的行為的法律分析 張永鵬88_hex

來源: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2f179b50102v11e.html

 甲公司的股東乙將公司的營業收入1000萬元直接轉入個人賬戶,沒有將公司的營業收入轉入公司的賬戶。甲公司在財務處理上仍然將1000萬元的收入正常入賬,且及時進行納稅申報,交納稅款。對於甲公司乙股東的行為法律分析如下:

  一、稅法上的責任

  按照常理,股東乙如果不是出於避稅的考慮(此處分析不考慮股東乙對於現金的要求及轉移公司財產的目的),沒有必要將本來歸屬於甲公司的1000萬元的營業收入不經過公司的基本賬戶,直接轉入到個人賬上,這樣會帶來很多不必要的麻煩。

  (一)1000萬元的貨款需要交納170萬的增值稅,如果企業正常登記入賬,對於增值稅的交納上不存在風險。

  (二)在交納企業所得稅方面,1000萬元也是要交納的。拋開成本要素不考慮,1000萬元需要交納1000*25%=250萬的企業所得稅。如果甲公司對於企業所得稅也正常交納的話,對於企業所得稅不存在風險。

  (三)股東從本應該入公司的帳的資金轉到個人賬上,按照我國稅法的規定,該行為視為對於股東個人的分紅。股東個人的分紅應該繳納20%的個人股息紅利所得稅,乙股東的個人股息紅利所得稅為200萬元。因為股東乙直接將本應入公司的帳資金轉到個人帳,等於股東沒有繳納個人股息紅利所得稅。偷逃200萬元的稅款屬於重大違法犯罪的行為。

  (四)對公司年度報告公示的影響(以前屬於企業年檢)。公司本來有1000萬元的現金流入,但是由於股東將本應該入公司的帳的資金轉到個人名下,直接導致公司少了1000萬元的現金,對於年度報告公示會產生重大影響。

  二、刑法上的責任

  (一)職務侵占罪(刑法第271條),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1000萬元的營業收入本來屬於公司的貨幣資金,在會計上歸屬於公司的資產。

  如果公司股東乙利用自己職務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侵占公司的貨幣資金1000萬,有可能構成職務侵占罪。由於1000萬金額比較大,屬於嚴重的職務侵占行為。

  (二)挪用資金罪,根據我國《刑法》和有關司法解釋規定,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股東乙利用自己職務上的便利,若將1000萬元的貨款挪作他用,可能構成挪用資金罪。由於1000萬金額較大,屬於嚴重的挪用資金的行為。

  三、民事上的責任

  (一)1000萬元的營業收入屬於公司的資產,假如企業的組織形式為個人獨資企業的話,直接後果可能出現企業與個人財產的混同,當對外需要承擔責任時,可能會導致無限連帶責任,帶來重大的法律風險。假如企業的組織形式為公司的話,抽走1000萬元的股東需要將1000萬元返還公司,在1000萬元以內承擔責任。

  (二)客戶將1000萬元沒有經過公司基本賬號直接打到股東乙的賬上,說明客戶並沒有與公司結清債權債務關系。在民法的角度上講,客戶轉給股東乙一筆錢,但是公司與客戶1000萬元的債權債務仍然存在,對於客戶存在很大的法律風險。因此客戶不經過公司基本賬號打到個人賬上風險大,客戶采取這張方法的可能性偏小。

  四、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

  1.《人民幣銀行存款賬戶結算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四十條 單位從其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款項,每筆超過5萬元的,應向其開戶銀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據:

  (一)代發工資協議和收款人清單。

  (二)獎勵證明。

  (三)新聞出版、演出主辦等單位與收款人簽訂的勞務合同或支付給個人款項的證明。

  (四)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獎券發行或承銷部門支付或退還給自然人款項的證明。

  (五)債權或產權轉讓協議。

  (六)借款合同。

  (七)保險公司的證明。

  (八)稅收征管部門的證明。

  (九)農、副、礦產品購銷合同。

  (十)其他合法款項的證明。

  從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款項應納稅的,稅收代扣單位付款時應向其開戶銀行提供完稅證明。

  該條款說明,公司如果將資金打給個人帳,也就是日常所說的公對私,若轉賬金額達到一定的額度,要向銀行提供相關的證據材料,且要經過中國人民銀行的審批。若給股東乙轉賬1000萬是比較困難的。如果轉賬金額在5萬元以下,可以直接轉賬給個人。但是1000萬如此大的金額,在操作上比較困難。

  2.第四十二條 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款項的,銀行應按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認真審查付款依據或收款依據的原件,並留存複印件,按會計檔案保管。未提供相關依據或相關依據不符合規定的,銀行應拒絕辦理。

  第六十二條 銀行應對已開立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實行年檢制度,檢查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的合規性,核實開戶資料的真實性;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開立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應予以撤銷。對經核實的各類銀行結算賬戶的資料變動情況,應及時報告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

  銀行應對存款人使用銀行結算賬戶的情況進行監督,對存款人的可疑支付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程序及時報告。

  第六十七條 銀行在銀行結算賬戶的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提供虛假開戶申請資料欺騙中國人民銀行許可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

  (二)開立或撤銷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未按本辦法規定在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上予以登記、簽章或通知相關開戶銀行。

  (三)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辦理個人銀行結算賬戶轉賬結算。

  (四)為儲蓄賬戶辦理轉賬結算。

  (五)違反規定為存款人支付現金或辦理現金存入。

  (六)超過期限或未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賬戶開立、變更、撤銷等資料。

  銀行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並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銀行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停止對其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核準,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從以上條款可以看出,銀行對於公司的賬號會進行監管,防止公司帳外帳的存在。若公司違反規定對外轉賬,將面臨法律風險。(我的律師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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