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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首發省級網貸監管細則 外省P2P不得在粵設總部

2月13日晚間,廣東省金融辦公開征求對《廣東省〈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下稱《實施細則》)的意見,據了解,這也是全國範圍內首部浮出水面的省級網貸監管細則。

《實施細則》明確了省級各部門對於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監管責任,包括省金融辦具體承擔日常監督工作;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省一級派出機構制定監督管理制度;省通信管理局負責電信業務監管;省公安廳牽頭負責安全監管;省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業務監管;省工商局負責註冊登記;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是本轄區監管和風險處置的第一責任人等。

廣州互聯網金融協會會長、廣州e貸總裁方頌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廣東省無論從平臺數量,還是成交規模,在全國範圍內都是最大的。業務發展在全國走在前列,自律監管工作也是動作最快的,包括成立第一個省級的互聯網金融協會,發布首個省級監管辦法。這在全國具有重要的象征和引領作用。

每季度上報一次信披公告

總體而言,廣東版的實施細則基本遵循了銀監會此前發布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下稱《暫行管理辦法》)的精神,但在具體條款設置上,同時也結合了本省的實際情況。

例如,相比銀監會發布的《暫行管理辦法》,廣東版的發文單位增加了省金融辦和工商管理部門,並明確了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省一級派出機構、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安廳、省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省工商局的監管職責,加之“分級管理”原則的監管框架,有助於促進各方依法履職、協同監管,形成監管合力,增強監管效力。

另外,在信息披露方面,相比銀監會出臺的《暫行管理辦法》更嚴格,並給予具體的披露時限。

根據廣東版的《實施細則》要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在其官方網站上建立業務活動經營管理信息披露專欄,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眾披露年度報告、法律法規、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其中經審計的年度報告應當在本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進行披露。鼓勵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主動、及時、準確披露主要股東與高級管理人員詳細信息等。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將定期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每季度結束後1個月內報送工商登記註冊地所在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市一級派出機構,並置備於機構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

而銀監會的《暫行管理辦法》並未對披露的時限做出具體要求。“這也更有助於監管部門實時了解平臺動態,也有利於投資者更好的甄別投資風險。”方頌說。

另外,方頌認為,在廣東版的《實施細則》中,沒有提及具體的日常行為監管,哪些行為是合規,哪些行為不合規,沒有提及資金存管、日常行為監管、信息安全審計報告、備案登記等,後續預估會有相應的細則出臺。

打擊異地非法經營

值得註意的是,廣東版《實施細則》再次重申了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資本實力的重要性,鼓勵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根據自身實際,引進戰略投資者,增加註冊資本與實收資本,增強機構實力。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在工商登記經營範圍中應明確註明“網絡借貸信息中介”等字樣。

另外,在合格出借人審查方面,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開展合格出借人審查,對出借人的年齡、財務狀況、投資經驗、風險偏好、風險承受能力等進行盡職評估,不得向未進行風險評估和風險評估不合格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務。

在《實施細則》第三章第十二條中,征信管理部門應當將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有關信息納入征信管理系統,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查詢相關信息、加強借款人風險控制等提供方便。

“將網貸平臺納入征信體系對於網貸機構而言可謂重大利好,有助於降低借款人風險。現在類金融機構上不了央行的征信系統,查不了征信,多次小範圍征求意見的時候,不少網貸機構都提出這一條,希望相關主管部門的征信系統向網貸機構開放。”方頌說。

而值得註意的是,根據廣東版《實施細則》附則第二十六條:“註冊地在外省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其公司總部辦公所在地不得在廣東省設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其在本省設立的分支機構,遵守本實施細則。”

方頌認為,這一條對於打擊異地非法經營比較嚴格。“省級可能不是很突出,但是再進一步細化到地市,影響會比較大,如註冊地在深圳或是北京的平臺,然後在全國其他城市開展業務,這種情況比較多。對於這些機構來說,面臨比較大的調整。”他說。

廣州安易達互聯網小額貸款公司總經理徐北認為,這在某種程度上也是在遏制外地平臺在省內的線下門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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