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稱未曾授權任何機構或個人以投資滴滴的名義對公眾進行融資。
i黑馬訊5月30 日消息,昨日晚間有媒體報道曝光了一份一份疑似滴滴融資的文件,文件顯示,滴滴預計將於 2018 年啟動在美國上市,屆時估值將達 800 億 - 1000 億美元。與此同時,此份融資文件里還透露了滴滴2016年4月獲得的新一輪融資:蘋果投資10億美元,阿里巴巴跟投4億美元,騰訊跟投約2億美元,上海人壽跟投2億美元,招商銀行跟投約1億美元。
滴滴方面對該融資文件進行了否認,稱該文件錯誤百出,編造痕跡明顯,並非滴滴公司所有。滴滴也未曾授權任何機構或個人以投資滴滴的名義對公眾進行融資。
以下是滴滴回應全文:
我們註意到,近期網上出現個別類似名為“滴滴出行股權項目投資”的文件,公開以滴滴公司名義面向公眾進行融資活動。對此滴滴公司嚴正聲明:上述文件錯誤百出,編造痕跡明顯,並非滴滴公司所有;滴滴亦未授權任何機構或個人以投資滴滴的名義對公眾進行融資。對任何非法盜用滴滴公司名稱編造滴滴公司虛假信息的侵權行為,我們將保留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特此提醒公眾提高辨識能力,避免上當受損。
資料顯示,2014年中國出租車日單總計3800萬次,平均每單4美元,每日市場總額1.52億美元;估計年複合增長率估計為1.5%,預計滴滴將於2020年完成市場占有率50%,屆時每年總額270億美元。
富春通信此前發布公告,擬以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摩奇卡卡100%股權,交易作價為10.5億元,溢價率高達52.5倍。同時,通過詢價方式向不超過5名合格投資者非公開發行股份募集配套資金不超過4億元。值得註意的是,富春環保歷次收購標的的業績都有突然大幅增長的情況出現。比如,本次收購的摩奇卡卡,其2014-2016年上半年凈利潤分別為-276.82萬元、-441.81萬元、1646.89萬元,在連續兩年的虧損後,2016年上半年業績驟然提升2088.7萬元。
深交所在問詢函中要求富春通信補充披露摩奇卡卡主要遊戲的總玩家數、活躍用戶數、充值消費比等具體數據。還要求富春通信說明,報告期內摩奇卡卡、其股東、相關遊戲產品的代理發行商及上述關聯方是否存在“自充值”、“刷榜單”現象,如存在請披露相關詳細信息,包括時間、金額及占比等;標的公司《大主宰》該款遊戲作品月均流水、玩家數量、付費用戶數量等數據顯著高於標的公司其他遊戲作品的原因。
深交所還指出,預案材料顯示,中國 A 股上市公司典型遊戲行業並購案例的交易市凈率為 40.06 倍,而本次交易市凈率高達 609.20 倍;同時,標的公司 2015 年靜態市盈率為-239.93 倍,遠高於同行業遊戲公司市盈率。請說明采取標的公司評估增值率高達 5,246.60%的公允性。
深交所還指出,富春通信 2015 年 5 月通過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方式購買上海駿夢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並完成資產過戶,標的公司上海駿夢主營業務為網頁網絡遊戲和移動網絡遊戲的研發和運營,與本次收購的標的公司摩奇卡卡主營業務類似。雖然上海駿夢2014年和2015年累計數完成了承諾業績,但 2015 年並未實現承諾業績,且較 2014 年出現了明顯下滑。
富春通信目前商譽金額占資產總額的比例已超過 50%,本次收購將再次產生大額商譽,商譽占資產總額比重預計將進一步提升。深交所要求富春通信,結合前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實施情況,說明本次收購是否有利於提高上市公司資產質量、增強持續盈利能力。
據外匯局官方微博11月29日消息,外匯局表示,一直支持有能力和有條件的企業開展真實合規的對外直接投資業務。對外直接投資應當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並按規定辦理登記。外匯局將配合境外投資相關管理部門進行真實性合規性審核,打擊虛假對外投資行為,促進對外直接投資健康有序發展。
今日較早前,有外媒報道不願透露姓名人士稱,中國外匯管理局已經對對外直接投資項下尚可流出額度5000萬美元及以上的對外投資項目,進行管控。此類項目需要在有關部門完成真實性和合規性審核之後,再予以辦理。該知情人士稱,外管局還要求銀行在辦理資本項下業務時,針對單筆購匯、付 匯、本外幣支出等值500萬美元的交易,需要事先向外匯局進行大額報告,同樣需要有關部門完成真實性和合規性審核並同意之後,再予以辦理。
金錦萍(南方周末資料圖/圖)
近年來,隨著互聯網的迅猛發展,個人求助案例持續增加,也引發了眾多爭議,事後被網友質疑的焦點之一便是:發現求助者經濟狀況良好,在未用盡自身財產和親友援助的情況下先行向社會公眾求助是否應該?這次也不例外,羅爾救女就被網友爆料說有三套房子且收入穩定。
毋庸置疑的是,陷入困境是一個個體發出求助的前提條件。從熟人社會沿襲下來的資源動用路徑是“漣漪式”:自己及家庭的財產不夠支付時,到親朋好友鄰居處借錢,只有山窮水盡之後才向陌生人求助,沿街乞討或者尋求慈善組織幫助。
相信即便當下很多人在面臨困境時還是遵循這一路徑——網絡上的質疑以及共鳴也反映出公眾依然認可這一路徑。因此讀到個人求助信息時,轉發信息或者慷慨解囊的人都有一種推定:此人已經陷入困境,我的幫助有助於他解困,而非致富,更非暴富。
但是,互聯網工具的出現,人和人開始大規模連接,直接支持一些個人求助案例反向進行:遭遇困境,首先想到向陌生人發出呼救以動用社會資源,而把自己家庭財產作為最後的保障。
從法理上來說,選擇何種方向,采取哪種路徑的求助都是個人自由,但必須要註意公眾的理解和感受,法和情理存有偏差。
這個偏差導致了輿論的反撲,因為有人會感覺善意遭到了欺騙或者戲弄,尤其當資助者發現自己的生活質量還不如求助者時——譬如很多網友發現羅爾有三套房子,而他還只能住出租房或者只有一套房子,他可能就怒火中燒。
法律無法、無意也不該禁止人在陷入困境時求助的權利,也無法對於“陷入困境”作出一個具體界定。每個身處其中的人對於困境的理解也各不相同:有人認為只有山窮水盡才是,有人可能認為降低生活質量便是。尤其在家人身患重病之時,無法替親人承受病痛,更會希望以足夠財富來保障醫療。
從法理上說,在何種境況里,對外發起求助也是個人自由,但是,求助者同樣也別忘記有法律之外的規則一直在那里,避免輿論的反撲:公眾對於困境的理解是“耗盡了私人資源的山窮水盡”。疾病本身不是向公眾募集款項的充分理由,而“疾病+貧窮”才是。
因此,當個人向公眾發出求助信息時,不僅要表明疾病的存在、支出的龐大,還要說明求助人經濟窘迫無力支付。這些信息對於資助者判斷是否掏錢至關重要。
對這一規則的違反不一定違法,但是輿論反撲的威力你會因此充分領教到,羅爾被罵就是明證。
那個人求助和慈善募捐有什麽區別呢?
簡單就規則而言,個人求助與慈善募捐有以下區別:第一,主體不同,個人求助的主體是個人,慈善募捐的主體是具有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第二,目的不同,個人求助的目的是為了解除特定人的困難,而慈善募捐的目的是為了從事慈善活動,其受益人為不特定的社會公眾或者其一部分;第三,法律適用不同,個人求助當事人之間是贈與的法律關系,適用合同法規定,慈善捐贈當事人之間是捐贈的法律關系,適用慈善法和公益捐贈相關法律;第四,稅收待遇不同,個人求助中的資助者不能就其資助的款項要求稅前抵扣,而慈善捐贈中的捐贈人可以享受公益捐贈稅前抵扣的稅收優惠;第五,監督不同。個人求助只能依靠當事人之間的契約關系來制約,而慈善募捐則由大量法律法規予以規制——從募捐方案的發布到慈善項目的完成的整個過程都面臨包括信息公開在內的各種機制監督。
慈善法調整慈善募捐和慈善捐贈,意在規範動用社會資源用於慈善目的。當初立法時作出“慈善法不調整個人求助”的選擇,不是回避矛盾和問題,而是因為深刻意識到:任何深陷困境之人都有向他人和社會求助的權利。落難者積極求助乃寄希望於他人感同身受並因同情憐憫出手援助,施救者慷慨付出則是出於人性之善與自我提升。所以自古以來,雪中送炭屢見不鮮。
社會發展至今,因意外事件、自然災害、重大疾病等天災人禍導致一些群體陷入貧病交加的困境猶存,政府的社會保護體系尚未能夠托底,人與人之間的互助與共助既是常態,也是必需。所以,個人求助是天賦權利,體現出人類作為共同體的特質。
有人會問:個人求助不受慈善法調整,那法律對其就無能為力?
答案是否定的。
個人求助盡管不受慈善法調整,但是卻依然需要遵循法律規範。求助者與資助者之間是一種特定法律關系:附特定目的的贈與。資助者的特定目的便是:幫助求助者解除困境。
所以,如果求助者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有意隱瞞事實的,會構成民法上的欺詐,資助者可以要求撤銷法律行為並返還財產;如果求助者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財物,會構成詐騙罪並定罪量刑。
因此,求助者首先要確保自己求助時信息的真實和充分,然後在籌集到足夠解除困境的資金時,應該不再接受贈與的財產,同時通過與當初發布求助信息的同樣途徑發布資金已經籌集完畢的消息。否則也會因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而構成欺詐。
當然,爭議的焦點可能在於:何為“解除困境的足夠資金”?有些疾病的醫治一勞永逸,有些疾病卻會卷土重來。一般認為,所需要的資金數額和用途應該在求助信息中予以充分披露,一旦該用途得到實現,即視為資金足夠。本案例中,如果求助人羅爾已經籌集到了充足資金,就應該及時終止接受贈與,並且廣而告之這一信息。
羅爾事件尚在發酵中,可以預見此類事件還會出現。即便如此,我依然堅持認為法律不該封閉個人求助的自由空間。確有需要幫助的個人,還是可以繼續對外求助。
前不久《公開募捐平臺服務管理辦法》對求助者發布信息進行了一些規制。
對於發布者而言,他自己必須對求助信息的真實性負責。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內,可以適用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如果求助人捏造虛假信息騙捐、詐捐,情節嚴重的,適用《刑法》的相關規定,以詐騙罪論處。
(作者為北京大學非營利組織法研究中心主任)
12月25日,浙商財險在其官網披露與廣發銀行惠州分行簽署保函過程、後續兩次向惠州分行核實時的回執和聲明文件。回執及聲明均指向惠州分行向浙商財險提供了不可撤銷擔保責任。12月24日,公司再次向廣發銀行總行和惠州分行發出《有關合作銀行履約保函真實性的詢問》,要求其對保函真實性作出正式回複,目前仍未得到正式回應。
私募債違約後浙商財險與廣發銀行的溝通情況
12月15日,發債企業未按時還款,我司工作人員前往廣發銀行惠州分行。廣發銀行惠州分行鄧副總表示分行主要領導均在總行匯報工作,對我司要求其履行保函責任未明確否認。
12月16日,廣發銀行惠州分行公司銀行部葉總與僑興公司財務汪副總監約見我司工作人員。我司再次要求廣發銀行惠州分行履行保函責任,葉總對履行保函責任沒有明確回應,同時沒有否認保函的存在,也沒有提出保函是虛假的情況。
12月17日,我司主要領導前往惠州,要求與廣發銀行惠州分行行長見面溝通,但該行以領導不在為由拒絕。
12月19日,我司向廣發銀行總行和惠州分行發出《有關銀行保函履行事宜的重大風險提示函》。同日上午,我司顧問律師前往廣發銀行總行了解該行履行保函責任的意願。廣發銀行總行辦公室蘇某口頭否認該行出具了保函。同日下午,廣發銀行惠州分行公司銀行部葉總和信貸管理部鐘總約見我司工作人員,口頭表示保函的真實性存在問題,將不會履行保函責任。我司要求其出具書面回複,但遭到拒絕。
之後,我司多次電話催促,要求其書面回複,但未得到正面回應。
12月24日,我司再次向廣發銀行總行和惠州分行發出《有關合作銀行履約保函真實性的詢問》,要求其對保函真實性作出正式回複,目前仍未得到正式回應。
國家外匯管理局12月31日晚間消息,外匯管理部門近日對個人外匯信息申報管理進行完善,個人年度購匯便利化額度沒有變化。外匯局有關負責人表示,2017年將加強對銀行辦理個人購付匯業務真實性合規性檢查。加大對個人購付匯申報事項的事後抽查和檢查力度,提高對個人申報信息和交易數據的監測、分析、篩選、審查頻率。
以下為答記者問全文:
一、近日,外匯管理部門對個人外匯信息申報管理進行完善,是否涉及個人年度購匯額度調整?
答:不涉及個人外匯管理政策調整,個人年度購匯便利化額度沒有變化。境內個人憑有效身份證件進行真實性購匯需求申報後,直接在銀行辦理年度便利化額度之內的購匯;便利化額度之外的經常項目購匯,憑有交易金額的真實性證明材料辦理,不存在任何障礙。
二、本次改進個人外匯信息申報管理有何背景?
答:隨著對外開放程度的不斷提高,目前我國每年出境人次已達1.2億,個人用匯明顯增多,但相應的國際收支個人購匯統計仍沿用過去較為簡化的模式,這種統計現狀既滿足不了經濟金融分析的需要,也與國際組織提出進一步細化和提高國際收支統計的要求有較大差距。
根據G20和國際協作有關原則,各國需在反洗錢、反恐怖融資、應對稅基侵蝕等方面加強合作配合,需要進一步增強金融交易的透明度,提高數據統計質量。因此,有必要提升我國國際收支統計質量,包括加強購匯真實性審核、細化支出分類等。
過去,我國國際收支個人購匯中存在一些漏洞,致使部分違規、欺詐、洗錢等行為時有發生,包括利用經常項目從事資本項目交易(比如海外購房和投資等),還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地下錢莊等違法行為,這擾亂了正常交易秩序,也對廣大遵守個人購匯規定的居民形成了利益侵蝕。在改進個人購匯事項申報統計後,外匯管理部門可據此加強事後核查,對有關違規違法行為加強管理和處置。
此外,個人購匯及使用情況也是社會信用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加強個人購匯事項申報有利於建立健全企業和居民誠信大數據平臺,推進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加快實現誠信社會。
三、本次改進個人外匯信息申報管理主要涉及哪些內容?
答:一是細化申報內容,明晰個人購付匯應遵循的規則和相應的法律責任。個人辦理購匯業務時應認真閱讀並如實、完整申報,作出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承諾。
二是強化銀行真實性、合規性審核責任。要求銀行加強合規性管理,認真落實展業原則,完善客戶身份識別。按照《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6〕3號)報告大額及可疑交易。對於存在誤導個人購付匯、真實性審核不嚴、協助個人違規購付匯、未按規定報告大額和可疑交易等行為,監管部門將依法予以處理。
三是對個人申報進行事中事後抽查並加大懲處力度。虛假申報、騙匯、欺詐、違規使用和非法轉移外匯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將被列入“關註名單”,在未來一定時期內限制或者禁止購匯,依法納入個人信用記錄、予以行政處罰、進行反洗錢調查、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等。
四、完善個人外匯信息申報管理,對境外留學和旅遊等用匯有何影響?
答:沒有影響,個人購匯政策沒有變化。出境留學,便利化額度內購匯,按規定進行完整、真實的信息申報;超過便利化額度的,提供本人因私護照及有效簽證、境外學校錄取通知書、學費證明或生活費用證明就可以購匯;出境旅遊,可以在便利化額度內按需購匯,也可在境外使用銀行卡消費,用匯不受影響。
五、如何看待目前部分個人在境內配置外幣資產或購買外幣理財現象?
答:當前我國資本賬戶尚未實現完全可兌換,資本項下個人對外投資只能通過規定的渠道,如QDII(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等實現。除規定的渠道外,居民個人購匯只限用於經常項下的對外支付,包括因私旅遊、境外留學、公務及商務出國、探親、境外就醫、貨物貿易、購買非投資類保險以及咨詢服務等。
個人在境內配置外幣資產的選擇面較窄,只能持有外幣存款或購買品種有限的外幣理財。目前主要發達經濟體利率水平仍處於低位,歐、日實施“零利率”政策,美國的利率水平也較低,外幣存款利息和外幣理財收益率都明顯低於人民幣存款和理財。且國際匯市波動頻繁,人民幣有效匯率基本穩定,對美元匯率雙向波動,市場主體持有外幣資產的收益還面臨很大的不確定性和風險。
相比之下,目前人民幣利率水平仍顯著高於其他主要貨幣,境內人民幣理財產品的收益率相對較高,產品種類非常豐富,也是投資者更為熟悉的市場,能夠滿足市場主體多元化的資產配置需求。市場主體要樹立正確的風險意識,克服從眾心理,根據自身實際需要,謹慎理性投資。
從我國經濟基本面、境內外利差,以及人民幣匯率的長期表現看,人民幣在全球貨幣體系中仍是穩定的強勢貨幣,人民幣匯率有條件繼續在合理均衡水平上保持基本穩定。
六、新的一年,外匯管理部門對個人外匯業務監管有何舉措?
答:強化外匯市場監管,嚴厲打擊外匯違規違法行為,堅決維護外匯市場健康穩定。
目前個人經常項目下購付匯比較便捷,我們將繼續優化相關政策、督促銀行進一步提高服務質量,同時加強對銀行辦理個人購付匯業務真實性合規性檢查。加大對個人購付匯申報事項的事後抽查和檢查力度,提高對個人申報信息和交易數據的監測、分析、篩選、審查頻率。
加大懲處強度,提高違規違法行為成本。對虛假申報、騙匯、欺詐、洗錢、違規使用和非法轉移外匯資金的個人列入“關註名單”,在未來一定時期內限制或者禁止購匯,納入個人信用記錄。對違規銀行依法予以通報批評、罰款、暫停結售匯業務、責令停業整頓以及責任人員紀律處分、罰款的處理。根據《外匯管理條例》進行行政處罰;涉嫌洗錢的,根據《反洗錢法》協同國家反洗錢部門進行反洗錢調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