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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雛軍提15條新證 廣東高院受理重審申訴

http://www.eeo.com.cn/2014/0118/255190.shtml

經濟觀察網記者 繆舢 2014年1月17日晚,北京友誼賓館貴賓樓2樓的一間寫字間裡,顧雛軍穿著稍大的黑西裝,休閒褲,背略有些駝,房頂的燈光打在他的臉上,看起來精神有些憔悴。

曾經比這更強烈的燈光也打在他的臉上,那時的他意氣風發,站在中央電視台年度經濟人物的頒獎台上。在經歷7年牢獄之災後,顧雛軍掌控的科龍、揚州亞星等5家上市公司組成的格林柯爾系和其他企業的上百億財產全部喪失,如今成了一個四處喊冤疾病纏身的白髮老人。

就在當天,顧雛軍案件出現重大轉機。廣東省高院發出受理通知書,決定正式受理他申請再審的訴求,案號為(2014)粵高法刑申字第29號。按照法律程序,廣東省高院下一步將對顧雛軍案是否符合再審立案條件進行審查。

顧雛軍案代理律師陳有西將一份47頁的刑事申訴狀及其它法律材料交給廣東省高院。

對這個進展,顧雛軍向經濟觀察網表示:「廣東省高院現在啟動這個案子,實在太晚了。我坐了7年牢,2012年9月出來一直喊冤,沒有想到這麼久才被法院正式受理。」

2008年1月廣東省高院以虛報註冊資本罪、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資金罪三項罪名,判決顧雛軍有期徒刑10年。

按照顧雛軍個人的說法,這個案子太荒唐,所有證明自己有罪的證據都是偽造的,而對他有利的證據,公安機關故意不提取,法官不調查引用。

顧雛軍申請法院重審,撤銷此前錯誤判決,改判無罪為他平反。

陳有西律師向廣東省高院提供了15份新證據,證明顧雛軍沒有上述判決的三項罪名。

其中包括,廣東格林柯爾公司2003年獲得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按照廣東省規定,這類企業可以按70%無形資產註冊,不存在顧雛軍虛假註冊罪。顧雛軍補充說,「我在一審、二審開庭中要求法院調取,沒有被同意,現在我從公司檔案中找到。」

新證據還有2002年顧雛軍收購入主科龍,是幫助順德市政府接收爛攤子,而不是買到金娃娃,在收購之前科龍已經兩年巨虧。同時提供的證據還表明,收購後科龍的銷售業績增長主要靠國際市場,而不是靠原判認為的壓貨銷售。

新證據中值得一提的是,佛山市中院一審判決稱「控方提供的證實犯罪數額22個司法會計鑑定報告不能采作證據憑證」,顧雛軍認為這是一個重大的證據體系的摧毀。「因為對我所有的定罪,都是建立在這22份司法會計鑑定報告的基礎上。這些證據一旦失效,那麼證明我有罪的指控都失去了證據支持,我的三項控罪又從何而來?直接的邏輯後果,就是我的無罪判決。但原一審、二審都違背了這一邏輯,在沒有直接罪證的情況下,對我作出了枉法的有罪判決。」

有觀察人士對記者表示,顧雛軍案件峰迴路轉,能夠重回法院受理,源於高層的推動和干預。作為民營企業家代表的顧雛軍入獄後,原全國工商聯黨組書記胡德平、原全國工商聯主席黃孟復一直奔走。

資料:

顧雛軍,格林柯爾集團的創辦人,曾於天津大學任教,是顧氏製冷劑的發明者。曾任格林柯爾科技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會主席、格林柯爾製冷劑(中國)有限公司董事長、順德格林柯爾企業發展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廣東科龍電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和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顧雛軍從格林柯爾香港創業板上市到收購科龍,繼收購國內企業亞星客車、ST襄軸進軍汽車產業後,再次收購歐洲汽車配件公司和汽車設計公司,得以打通客車從設計到零部件再到整車生產的整個產業鏈。2005年1月登上了第二屆「胡潤資本控制50強」的榜首。

2005年7月底,包括顧雛軍在內的9名科龍及格林柯爾高管被警方控制,隨後因涉嫌虛假出資、虛假財務報表、挪用資產和職務侵佔等罪名被警方正式拘捕。該案於2006年11月和12月兩度在佛山中院開庭審理.

2008年1月30日,廣東佛山市中院今天對格林柯爾系掌門人顧雛軍案一審作為判決,顧雛軍因虛報註冊資本罪、違規披露和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資金罪被判10年有期徒刑(騰訊科技註:應為被判12年執行10年),並處罰款680萬元。同案被告曾俊洪被判無罪,包括顧雛軍在內的另外8名被告均領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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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理賠糾紛 保險公司沒說的祕密 金融消費申訴 壽險理賠問題最多

2016-01-25  TWM

投保容易理賠難?根據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資料顯示,消費者申訴,以壽險理賠類糾紛居冠, 不論是雙方認知落差,或消費者對保險契約內容誤解,造成理賠申請困難。為了捍衛民眾權益,《今周刊》特別列出最新統計的五大壽險理賠爭議,帶你一次搞懂背後真相。

這樣的理賠結果,我完全不能接受,非常、非常不合理;尤其,原本以為可以理賠,但後來卻完全不行,當下真是氣炸了,有被騙的感覺!」三十五歲的余小葳(化 名),在金融業服務超過十年,對理財、保險規畫向來很有想法;不但會自我定期檢視保單,還會適時調整保險內容。四年多前,她就加強了醫療險,不論是住院醫 療,或實支實付型險種,都買到足夠的保障。但她沒料到,業務員說好可以理賠的內容,最後卻不是那一回事。

「我經常中耳發炎積水,上門求診後,醫師建議做中耳炎引流手術;我在第一時間告知保險業務員,業務員則根據我的投保內容,及過去豐富的理賠經驗,告訴我門 診手術可給付一萬元。」余小葳講起這段往事,還是一肚子火,「投保的公司在還沒被合併前,同樣是引流手術,理賠申請都沒問題;不料合併後,保險公司就拒賠 了。」原來,業務員主動幫余小葳申請理賠後,保險公司承辦人員告訴他,引流手術在健保認定是處置治療、而非手術;且在余小葳的醫療收據中,也未出現「手術 費用」,而是「處置費用」項目;換言之,在保險公司的認定裡,這根本不是門診手術,自然不會給付理賠金。

「保險公司解釋,該商品是前公司時代留下來的,保障內容不變,但適用手術項目,已改為依據健保署所列細項,其中內容不包括引流手術,公司也就不必給付。」 余小葳轉述保險公司說法,「好在我的業務員熱心協助,細心釐清理賠規則,否則我一定會到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去申訴!」這位業務員仔細研究保單條款,發現終身 醫療的耳部手術項目,確實不含引流手術,但實支實付的手術條款裡,有一項針刺式「鼓膜穿刺術」,較符合引流手術治療方式,業務員以此向保險公司爭取理賠, 經過評估,保險公司也同意給付;「這真的要很感謝我的業務員,但原以為能理賠一萬元,最後只拿到一千元,心裡還是不太好受。」

有伏筆》 依據健保認定

保單大不同 投保看清楚

「其實,以過去在前一家保險公司的工作經驗來看,手術給付項目,並非完全與健保給付項目同步;換句話說,健保有的手術項目會給付,但非健保所認列的手術項目,也大多以開放方式給付,像冷凍或雷射治療。」余小葳的業務員李先生解釋。

他表示,現行健保制度下,不少人以為是手術的項目,已多改為處置,如果保險公司照此認定,就會有愈來愈多雙方認知不同的爭議產生,「隨著醫學進步,新形態 手術若不在健保涵蓋項目內,也容易出現理賠糾紛,此時就要看各家保險公司條款內容,或有無開放給付。」舉例來說,有些保險公司會特別註明,若保戶所做的手 術項目不在附表上(保險契約內容),可由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比照該表,依程度相當的手術項目給付比例,核算給付金額,這樣也算是各退一步的折衝作法。

過去幾年,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也接獲不少「手術認定」的申訴案件,其中一例,即是保戶因左手掌病毒疣,到某診所接受「冷凍治療」,並向保險公司申請手術理賠金,而遭到拒絕。當時,保險公司便以不符合手術定義:「使用刀、剪做診斷,及治療之醫療行為」,不予理賠。

但事實上,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判定,此案例保險公司仍應給付理賠金。主要原因,在保單條款中約定,若保戶所接受的手術不在表定範圍時,可由保險公司與保戶協 議,比照程度相當的手術項目給付倍數,核算給付金額;另外,保險契約中,也並未明訂以「健保醫療支付費用標準」當作手術定義,在契約有模糊空間下,保險公 司仍應賠付。

換言之,想要捍衛自己的保障權益,第一步,就是仔細看清保單條款。

而經過這件事,余小葳也從不愉快的理賠經驗中學到一課,並設法搞懂保險公司的理賠邏輯。「投保時有兩件事是常識,但身邊親朋好友常不以為意,也為日後理賠 帶來大麻煩;一是絕不能帶病投保,不誠實告知;另一是要真的知道自己買了什麼保險,所有保單都要了解其基本結構、承保範圍,千萬不要隨便簽名。」她強調。

有訣竅》 釐清保險邏輯

條款太複雜 必須問到懂

除了提醒基本動作外,余小葳也做了很多功課,涉獵了許多保險基本知識與常識,「為徹底了解自己的投保內容,很多不清楚的條約、規範,現在我都會打破沙鍋問 到底,等於在測試業務員的專業及服務熱忱,雖不是太好搞的客戶,但有理賠糾紛時,就知道如何捍衛自己的權益。」余小葳舉例,「像朋友因罹患紅斑性狼瘡驟 逝,參加告別式後,儘管難過不捨,但我還是在第一時間用LINE詢問業務員:若自己得了這個病,有哪些保障及理賠額度?先前投保的重大疾病險,有無涵蓋紅 斑性狼瘡一次性給付?還有,大學剛畢業時買的重大疾病險給付項目也較少,我就會提醒自己,在經濟能力許可時,要再增加投保項目與額度。」另外,每次只要看 到新聞報導出國旅遊、或交通事故,余小葳也會提醒自己,只要出門旅遊,不論國內外,都要把旅平險列入「打包項目」;「尤其,知道自己的存款,無法支付臨時 性龐大醫療支出時,就更能體會保險給付的重要。」她語重心長地說。

很多人抱著「花小錢買保障」心態投保,但你是否曾像余小葳一樣,明明定期檢視保單,也自認做足保障,但真的有醫療需求時,卻求助無門?根據金融消費評議中 心資料統計,二○一四年爭議類型中,有八八%申訴案件與保險有關;其中,壽險爭議約占七三%,當中與保險金理賠相關部分,約有五八%。

換言之,保險業爭議有超過一半與「該不該賠」有關,讓人不禁懷疑,是否投保容易理賠難?

若進一步釐清「理賠難」的原因,恐怕會跌破不少人眼鏡,原來民眾與保險公司存在嚴重的認知差異,是理賠申訴案件層出不窮的關鍵;而想要避免糾紛,順利理賠,不妨先從過去五大壽險理賠爭議中,重新檢視,必要時甚至應適時修正認知。

以一四年人壽保險五大理賠爭議類型來看,高居榜首的是「必要性醫療」,申訴及申請評議件數約占一七%;其次是事故發生原因認定約九%;殘廢等級認定八. 七%、理賠金額認定八.二%;投保時已患疾病或在妊娠中約占七%;其他像是手術認定、違反告知義務、除外責任、癌症或其併發症認定,及承保範圍,申訴比率 也不低。

有糾紛》 理賠常見問題

認知有差異 給付釀爭端

「健保制度雖已提供一般人基本照護,但對醫療品質的要求,卻是因人而異,消費者常透過醫療保險,轉嫁難以預期的住院花費風險;但有些時候,保戶就是該注意 卻未注意,以致衍生不必要的理賠糾紛。」某保險公司理賠部主管私下透露,最明顯的例子,就是要保書上健康告知詢問事項,少數保戶會存有僥倖心態,隱匿事 實,最後被發現,保險公司就會以違反告知義務為由,解除保險契約,損失已繳交保費。

除了故意隱匿實情外,更多時候是「認知差異」問題,造成理賠爭端。例如,不論是實支實付,或日額型住院醫療險,保險公司會依據保戶投保額度,在保單條款約定限額內給付;換句話說,實務給付都有上限約定,並非無限制給付,投保時都必須向業務員確認清楚。

為使民眾搞懂主要保險理賠爭議原因,以下就針對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所提供的「必要性醫療」、「事故發生原因認定」及「保前疾病」案例,請保險專家分析常見的糾紛,並提供一般人最實用的建議,避免日後發生類似情況。

三年多前,陳小姐因急性扁桃腺炎併腸胃道不適、疑似流行性感冒等病症,赴某醫院住院治療八天,事後她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但保險公司卻只給付四日住院保險金,讓陳小姐相當不服氣,決定申訴。

保險公司則認為,陳小姐在住院期間,並無須接受住院急性醫療照護情形,在此情況下,實在很難認定有住院治療八日的必要。

「遇到類似爭議,我們會諮詢專業醫療顧問意見,也就是按照醫療常規、被保險人病歷摘要,及護理紀錄綜合研判。」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總經理張冠群解釋。像這個 案例,病人住院主因,是發燒與頭痛,就病歷記載,住院第四天起,體溫就恢復正常,之後也沒有發燒,及其他嚴重症狀,原則上,若無其他醫療問題應可出院,因 此很難做出對申請人有利的認定。

張冠群指出,一般來說,必要性醫療認定可分成住院與非住院兩種;住院定義條款很清楚,即「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這部分也包含日間留院觀察,而這也是保險實務上,常見的理賠糾紛。

「像日間住院及留院觀察,到底算不算住院?爭議就很大;針對這部分,在實務上,法院會依據職權,判定保險公司必須採全額給付或比例給付(例如,日間住院八 小時,按比例賠付日額的三分之一),但法院一般認為,擬定契約者,對契約內容的明確性有疑義部分,要做對被保險人有利的解釋。」他說,像舊保單定義,並沒 有以過夜為必要,而有模糊空間,就會做對保戶有利的判決。

換句話說,若保戶在「必要性醫療」認定,與保險公司發生爭議,較有利作法,是準備充分醫療資料,「包括醫師診斷證明、完整的病歷,及住院期間的護理紀錄, 當中都有餵藥,或打點滴等積極治療事實,或可從中看出發燒、併發症等。」張冠群說,就金融消費評議程序,會將資料送至醫療顧問,因此內容越完整,顧問做的 判斷也就會越精準。

另外,在一四年一月之後購買的新保單,保戶應特別注意,是否有排除日間住院條款;而在此之前投保住院醫療險的人,則不受限制,日間住院仍可理賠。

輔助調養非治療 理賠看必要性蔡太太投保防癌終身壽險,多年後,經醫師確診罹患乳癌,接受手術切除後,她開始透過中醫,希望藉此恢復身體各項機能,好面對未來西醫療程; 「這難道不是保險契約條款,關於必要癌症門診治療定義?保險公司依照約定,本來就該理賠。」她相當堅持。

張冠群解釋,中醫治療常被認為是輔助,像是「活血化瘀」、「清熱解毒」,是否代表積極治療,在實務上就常有爭議。

上述案例,經評議中心調閱門診病歷顯示,蔡太太並未接受注射性化學、放射線等藥物治療,也沒有癌症相關用藥;而中醫門診用藥部分,也都屬「飲食調養」,以減輕患者痛苦及合併症,進而達到延長患者生命目的,並不符合保險約定。

「中醫治療理賠關鍵,在門診藥物究竟是調養類,或有無直接且積極治療效果,這部分容易造成一般人誤解;換句話說,還是要看藥物本身是否具『必要性』。

或可特別請中醫師開立證明,說明藥物本身有積極治療功能,可直接對抗癌症;例如有些病症,中醫師可能會用蜈蚣當作藥材,以毒攻毒,這樣也算有治療功能。」張冠群說。

四年多前,廖先生因工作搬運重物時,不慎跌倒撞傷,造成第五椎弓斷裂住院十七日。出院後,他同時向A、B兩家保險公司申請理賠,A人壽很快依約給付傷害保 險金,但B人壽卻拒賠。「理賠人員告訴我,第五椎弓斷裂是因為骨刺引起,非外力造成。但主治醫師說,人多少都會有骨刺,且骨刺不可能會造成第五椎弓斷裂, 這分明是意外造成的,還有診斷書為證。」而經評議中心判定,椎弓斷裂可以分為外傷型及其他型;一般椎弓斷裂,並非單純外傷造成,而是先天發育不良,或重複 負重受力累積,及退化造成。至於外傷型椎弓斷裂,因所受外力強大,常有骨折及脫臼情形;但依求診病歷顯示,廖先生存在腰椎退化性疾病,且無任何骨折及脫臼 症狀,因此第五椎弓斷裂,並非意外事故所致。

「意外事故認定,須是外部原因造成,而非疾病引起,所謂天外飛來橫禍,就是意外險保障範圍;實務上常見爭議,就在確認這部分因果關係,也就是傷害發生主因,究竟是外力所致,還是與身體產生的狀態有關。」宏觀財務顧問總經理邱正弘表示。

法院判決有前例 認清主力近因進一步以法院判決經驗來看,只要事故發生原因,與疾病、細菌感染及器官衰竭(退化)有關,就不屬於意外險保障範圍。「法院認定以『主力近因』 為原則,也就是造成意外事故,最接近且直接原因、觸發一連串連鎖效應的關鍵。」張冠群補充,舉例來說,某人因為跌倒引發心因性休克,導致死亡,在意外事故 認定上,就屬心臟疾病問題,而跌倒(外力)算是引發死亡的間接原因,實務上就不算意外險理賠範圍。

由於意外險保險金額較高,保戶若要主張相關理賠,就要想辦法證明事故因果關係。最直接的作法,可請醫師在診斷證明中,詳細填寫死亡原因;民眾若要自保,就 必須強化保險內容,除了投保意外險外,也要確認醫療保障是否足夠,以免意外認定有爭議,在急需用錢時,還要為理賠金煩惱。

十五年前,莊先生向保險公司投保終身壽險,又在七年前加保住院醫療險;加保後隔年起,陸續因「酒精性精神病、精神官能性憂鬱症、癲癇」多次住院,向保險公 司提出理賠申請,卻遭拒絕。保險公司主張,莊先生在投保住院醫療險之前,就陸續因「癲癇」、「高血脂症」及「急性消化性潰瘍」等疾病就醫治療,屬保前疾 病,因此不負理賠責任。

「保前疾病」與「違反據實說明義務」情況類似,但其實適用法條不同,保前疾病是依《保險法》第一二七條規定: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 中,保險人對該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責任;而違反據實說明,則是《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故意隱匿或遺漏不實說明,而影響保險公司對危險的評 估,保險公司可解除契約,且不退還已繳保險費。

上述案例經調閱病歷,發現莊先生確有癲癇病史,且酒精性精神病,是長期酒精濫用,所引發的嚴重精神病症。經評議中心諮詢顧問意見後,判定莊先生住院原因,與投保前「酒癮」、「癲癇」病症屬同一疾病,因此不予給付理賠金。

邱正弘表示,保前疾病與不實告知糾紛,常見因素有二,一是業務員誘導、資訊傳遞不夠清楚,也就是為了承保,說了太多不應被期待的事;另一是訊息不對稱,導 致保戶產生認知落差。「值得注意的是,保前疾病是以確診為主,就算投保時已生病,但未經醫師確診,就不算不實告知。」醫療險等待期內 沒有理賠責任另外,六十天至九十天等待期,是醫療險特殊規定,例如投保一個月內罹癌,保險公司就沒有理賠責任;若想規避風險、避免爭議,張冠群認為最好的 辦法,就是在身體狀況還不錯時趁早投保。簡單講就是,消費者自我風險意識還要再高一些。

最後,磊山保經通路長林世德提醒,要避免違反據實說明爭議,別無他法,就是誠實告知、主動告知。「像一般住院醫療或手術,保險公司一定會調閱病歷,若保戶 先前已告知,只要證明業務員知道這件事,保險公司仍應理賠。」因此,與其被保險公司發現違反據實告知、解除契約,不如一開始就講清楚說明白,就算被拒保, 也能及早因應、另做規畫。

撰文 / 歐陽善玲、蔡曜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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鹹濕法官的申訴

Judge fired for watching porn at work claims disability discrimination in employment tribunal battle

A disgraced former judge who was sacked for watching porn on court computers is in court today claiming that the government unfairly sacked him.

Immigration specialist Warren Grant fell from grace in March last year when he, along with two others judges, was removed from his judicial position for viewing “pornographic material on judicial IT equipment”. Grant is reported to have accessed websites including Pleasure Zone, Spicy Tranny and Retro Porn Hub.

According to the Judicial Conduct Investigations Office, both the Lord Chancellor and the Lord Chief Justice concluded “this was an inexcusable misuse” of his judicial IT account and “wholly unacceptable conduct for a judicial office holder”.

Cambridge-educated former solicitor Grant, 61, has now raised doubts about the lawfulness of the sacking, and has made an employment law claim against the Ministry of Justice because of it. The 61 year-old — citing the Disability Discrimination Act — has said that his behaviour stemmed from a mental illness he was suffering from that was triggered by problems with his marriage. The illness has been reported by Metro to be depression.

The respondent has defended the claim, and reiterated that Grant broke strict guidelines when he used his work IT account to access the explicit websites.

The London Central Employment Tribunal has heard from Matrix Chambers barrister Mathew Purchase that:

This wasn’t a case of watching pornography one or two times, or even 10 or 20 times, but was persistent — several times a day — over a 14-month period or so.

The case has been before the London Central Employment Tribunal all week, including today, and a decision is expected shortly. A tribunal is able to award between £18,000 and £30,000 in damages if it finds serious disability discrimination.

As the matter is still ongoing, the Judicial Office declined to comment.
(20/5/2016 Legal Cheek)

去年三月的通告

JCIO 18/15 17 March 2015

STATEMENT FROM THE JUDICIAL CONDUCT INVESTIGATIONS OFFICE-

District Judge Timothy Bowles
Immigration Judge Warren Grant
Deputy District Judge and Recorder Peter Bullock
Recorder Andrew Maw
A spokesperson for the Judicial Conduct Investigations Office said:

Three judges: District Judge Timothy Bowles; Immigration Judge Warren Grant; and, Deputy District Judge and Recorder Peter Bullock ;have been removed from judicial office following an investigation into an allegation that they viewed pornographic material on judicial IT equipment in their offices. The Lord Chancellor and the Lord Chief Justice were satisfied that the material did not include images of children or any other illegal content, but concluded that this was an inexcusable misuse of their judicial IT accounts and wholly unacceptable conduct for a judicial office holder. A fourth judge, Recorder Andrew Maw , was also found to have viewed similar inappropriate material via his judicial IT account. The Lord Chancellor and the Lord Chief Justice would likewise have removed Recorder Maw had he not resigned before the conclusion of the disciplinary process. The judges were not linked in any way.

英國法官利用內庭電腦瀏覽鹹網炒魷魚, 抵死喇, 點知其中一條友竟然入稟告政府無理解僱, 引用傷殘歧視條例, 認為上鹹網源於自己的精神及婚姻問題, 所以解僱構成歧視, 嘩! 我都好佩服咁嘅理由都諗得出, 不愧是劍橋高才生。精神有問題究竟誰是因誰是果? 係越睇越精神抑或越睇就越有精神、婚姻問題呢? 又是一個先有雞抑或先有蛋的問題。14個月內一日用法院電腦上幾次鹹網, 無講每次幾長時間, 但又會咁得閒呢? 真係返工咁得閒睇就唔好慳, 自己買隻蛋嚟上網或者用自己手機, 咁你老細咪唔知你睇過乜囉。香港一樣喎, 法官電腦用嘅係intranet, 上網經司法機構的IT系統出街, 你去過邊個網站IT嗰邊一定知, 無得走。現在是電子年代, 一舉一動都很易留下電子足印, 真係做壞事而做得精密的人, 就會千方百計去避開任何留痕跡的機會。 即係點? 咪搞, 我唔教人做壞事, 唔會教人點先至唔留痕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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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羅斯田徑隊申訴失敗 徹底無緣里約奧運會

北京時間7月21日,來自國際體育仲裁法庭消息,他們已經駁回俄羅斯68名田徑運動員針對國際田徑禁賽令的上訴申請。這也意味著,俄田徑將徹底無緣2016年里約奧運會。目前懸而未決的是整個俄羅斯體育代表團是否會參加里約奧運會,須等待國際奧委會最終的決定。

而在20日,俄羅斯奧委會還公布了參加里約奧運會運動員名單,這份387人的名單中包括68名田徑運動員。

今年6月,國際田聯一致投票贊成維持對俄羅斯田徑暫停國際大賽資格的建議。2015年11月,俄羅斯田徑的會員資格,因為泛濫成災的興奮劑問題被國際田聯暫停。隨後,俄羅斯68名申請參加里約奧運會的田徑運動員向國際體育仲裁法庭提出訴訟,要求代表俄羅斯參加里約奧運會。

2004年和2008年兩屆奧運女子撐桿跳冠軍伊辛巴耶娃,毫無疑問是68人中最吸引人眼球的運動員。這位撐桿跳女皇自2013年後就沒參加比賽,自然要為自己也被排除里約奧運之外提出異議。此前伊娃在俄羅斯全錦賽上跳出5米90的今年世界最好成績。伊辛巴耶娃之外,曾與劉翔競爭的去年世錦賽男子110米欄冠軍得主舒本科夫,男子跳高奧運冠軍烏克霍夫,前歐錦賽女子跳遠冠軍克利什娜等名將。

此前國際田聯已經恢複俄羅斯女子800米運動員斯捷潘諾娃參加國際大賽的資格,不過她必須以獨立個人的名義參賽,這位俄羅斯興奮劑事件的“告密者”,成為整個俄羅斯田協被禁賽之後,第一位恢複參加國際大賽資格的俄羅斯選手。另外25歲女子跳高名將達里婭-克里什娜,也獲得國際田聯的認可,因為她長期生活居住在美國的佛羅里達。

根據國際田聯公布的第三修正案,如果有俄羅斯選手一直在國外訓練,並且保證自己沒有使用過興奮劑,並且得到了第三方有資質的機構的奧運會前藥檢,顯示清白的話,可以以個人身份參加里約奧運會。上述兩名運動員則屬於這一範疇。

而代表俄羅斯上訴的68名運動員,期望打破國際田聯的決議,上訴的主要訴求是代表俄羅斯國家參賽。今天,隨著國際體育仲裁法庭駁回68人的上訴請求,也徹底意味著俄羅斯田徑徹底無緣本屆里約奧運會。

(綜合騰訊體育、中國新聞網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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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委房協監察不力 四口家霸三公屋申訴署斥阻市民上樓

1 : GS(14)@2015-01-28 08:31:29





■現時有廿六萬㻇輪候公屋,雙重戶籍令上樓難問題雪上加霜。何家達攝


【本報訊】公屋輪候冊突破廿六萬宗申請,原來房委會及房協竟是阻人上樓的「幫兇」。申訴專員公署揭發公屋資格監察機制存在嚴重漏洞,有一家四口租戶利用長者優先配屋計劃等兩度調遷,八年來單位由一變三,戶主更擁有雙重戶籍長達八年;另一租戶則擁有價值三百萬元物業,漏報資產長達四年,卻因入息未超出限額仍可繼續佔用公屋,更逃過被檢控。公署狠批房署及房協長期厚待違規租戶,延長了上樓時間,令上樓難問題雪上加霜。記者:鍾雅宜



申訴專員公署早前主動調查有關公屋居住資格審查和監察機制,在房署及房協約六十宗涉違規個案當中,選出九宗比較重要的個案深入了解,五宗涉及房署,一宗涉及房協,另外三宗則是兩房共同個案。其中一個案戶主原與三名兒子住在一房署公屋單位,二○○三年戶主與長子和孫兒透過「家有長者優先配屋計劃」獲配另一單位,但戶主其實仍住在原有單位,亦沒有刪除原有戶籍,而居於新單位的長子延至二○○八年才刪除原有戶籍,至二○一一年戶主又申請調遷,竟成功獲批新單位,其兩名兒子則留在舊居,即這一家庭同時擁有三個公屋單位,此時戶主才刪除原有單位戶籍,其擁有雙重戶籍的時間長達八年。




刑事追究期已過


另一個案戶主與長子一家三口及次子居於房署公屋單位,二○○九年戶主與繼室申請新單位,兩年後獲批,卻無刪去原有單位戶籍,延至二○一三年次子搬走後,戶主申請由長子成為舊居戶主,始揭發長子及次子於二○○九年均無申報擁有私人物業,惟刑事追究期已過,房署只能追收富戶租金差額,長子一家因入息未超過當時輪候冊兩倍的上限,即使擁價值三百萬元的物業,仍獲批新租約。申訴專員劉燕卿批評現有審查機制有漏洞,對租戶包容變成縱容,令公屋資源被濫用,間接延誤輪候者上樓時間,情況更持續六至八年,「房署根本忘記咗苦候公屋嘅市民」,亦對違背「家有長者優先配屋計劃」承諾的情況視而不見。



現公屋申請達26萬


房屋署指,公署所審查的個案都涉及複雜家庭背景,部份涉及家庭暴力、住戶出現情緒問題及自殺傾向等,房屋署按當時情況及社署建議作判斷,以免對租戶構成壓力或引發不愉快事件,但同意個別案件處理有改善空間。房協則指截至今年一月,共有五十五宗涉嫌租戶有雙重戶籍的個案,當中最早的個案於去年九月被揭發,房協一般提供九十日讓租戶自行處理問題,部份由於家庭背景問題或需時較久。公屋聯會主席王坤指,雙重戶籍問題一直存在,擔心違規數字只屬冰山一角,但認為是次報告對「兩房」均有警醒作用,又指現時公屋申請宗數多達廿六萬,「兩房」均應加強打擊雙重戶籍問題。王坤又認為富戶雖然資產超過限額卻仍繼續租住公屋是政策問題,當局應盡快改善。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50128/19019531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87513

房署製 3年上公屋假象連長者優先及凶宅特快配屋計算 申訴署揭篤數

1 : GS(14)@2015-12-11 08:47:33

【本報訊】兩位特首曾蔭權及梁振英均先後在施政報告中承諾公屋申請人3年可上樓,房署數字亦顯示輪候時間平均3年。但申訴專員公署調查踢爆公屋3年上樓指標屬篤數,房屋署公佈的平均輪候時間原來將長者優先及凶宅特快配屋都計算在內,製造平均只需輪候3年的假象,實際上超過一半人要輪候超過3年,最長要等7年。記者:麥志榮申訴署過去5年接獲110宗公屋輪候時間過長的投訴,於是展開調查。目前公屋輪候冊上約有285,300宗申請,房署每季公佈公屋輪候時間,今年9月底為3.6年。但申訴署在分析輪候時間計算方式後,發現房署將一般家庭申請,連同3個長者優先計劃,及凶宅特快配屋等合共5條隊一併籠統計算。實際上不獲優先的一般家庭申請輪候時間更長。



平均輪候時間只計首配屋

申訴署又發現房署有內部分析各類申請人的輪候時間,並定期提交房委會討論。據房委會文件顯示,超過一半人要輪候超過3年,當中四分之一輪候超過4年。以3、4人家庭申請市區公屋為例,大部份都要輪候超過5年,最長要等超過7年。調查又顯示,平均輪候時間只計算由申請到首次配屋,若申請人拒絕首次編配,第二及第三次配屋並無輪候時間指標;有個案等了兩年半都未有第二次配屋。申訴署認為房署清楚告訴申請者,第二次及第三次配屋無時間指標,有助申請人拒絕第一次配屋前考慮清楚。申訴署曾要求房署公佈不同類別申請人與不同區公屋的輪候時間,供市民參考及監察。但房署拒絕,稱有關數據只供房委會討論之用,非供申請人估算輪候時間。而過往數據所反映趨勢不代表將來,對市民未必有用,更可能誤導申請人更改家庭人數及選區。申訴專員劉燕卿指出,3年上樓已經成為公眾期望,房署計算輪候時間的方式誤導;又指房署稱公開詳細輪候數據未必有用,是武斷觀點,不敢苟同。她稱作為開明及問責政府,應公佈更多實際輪候時間資料,令申請人心裏有數,有助規劃住屋安排。房署在申訴署記者會後再回應指,房屋署毫無隱瞞,過去已多次指出近年平均輪候時間開始偏離平均3年配屋的目標,亦呼籲社會各方合作,加快開拓土地建造公屋。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51211/19407884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93920

申訴專員或查嘉湖山丘

1 : GS(14)@2016-03-24 09:50:12

【本報訊】一批嘉湖山莊居民昨向立法會申訴部投訴屋苑附近出現泥頭山,建制派無議員出席申訴。工黨議員李卓人提出加開個案會議,要求部門到立法會交代事件。工黨社區幹事趙恩來稱近日協助居民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倒泥事件,公署指收到幾宗投訴,若在職權範圍內會調查事件。



部門互相卸責

昨日嘉湖山丘受天雨影響仍未噴漿,李卓人直言噴漿加固「多餘」,政府應督促土地擁有人將地方還原,還天水圍居民一個安全及綠化環境。趙恩來批評政府部門互相卸責,令泥頭山越堆越高,規劃署、環保署在傳媒報道逾兩星期後,才準備檢控土地擁有人,屋宇署更把緊急工程限制推遲至雨季來臨前。趙指已協助居民去信申訴專員公署,要求調查泥頭山事件中政府部門有否失職,為何多年來並無執法行動。他又引述嘉湖居民指,自土地正義聯盟發起以泥還泥行動後,泥頭山附近有警察巡邏。土地正義聯盟則稱將「咬住」天水圍泥頭山不放,正招募義工監察及阻止倒泥。■記者潘柏林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60324/19542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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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刁難 法院懶理 申訴遭推扯婦為證「家姐是家姐」被拘

1 : GS(14)@2016-05-08 02:56:02

■野女士(小圖)被法院工作人員推倒在地,還被拘留15日。


內地又發生「證明你是你」荒誕劇。北京六旬女士野靖環因要辦房屋拆遷協議,請公安證明業主與她的姊妹關係,但被拒絕,更稱「就算同一個爸媽也不能證明你們是親姊妹」。野女士不忿,入狀告公安又遭法院冷待,她與法官爭執,竟被以「擾亂法院秩序」為由拘留15日。野的律師對《蘋果》記者指,法院是「無法無天」。事件昨被美國《紐約時報》曝光引關注。據報道,63歲的野女士是大型企業退休經理,早前她親姊姊名下房子因要拆遷,她要與拆遷部門簽協議,請公安部門出證明姊姊和她是姊妹關係,以便她去辦理拆遷協議。不料警方拒絕,甚至稱「就算是一個爹一個媽,也不能證明兩人就是親姊妹」。


■野女士親友去北京西城區法院申訴。

遭搶手機刪相

野女士不忿,今年3月向北京西城區法院入狀告公安,但法院沒按規定七天內答覆是否立案,3月24日她往法院詢問,遭法院工作人員推三推四,她於是拿手機拍照取證,不料引來大批法院人員衝出,要她刪照片並搶她的手機,又將她及一名72歲朋友關在車庫20分鐘才准離開。4月27日,野女士和友人再到法院申訴,為了取證,她們中有人再次拍下法院工作人員接收野靖環文件的照片。不料又遭工作人員衝出下令刪除,並要帶走拍照者,拉扯中野女士跌地受傷。而法院竟通知公安,以「擾亂法院秩序」給她們五個人發拘留令。其中三人因年齡或健康原因當天釋放,野女士則被拘留15天,昨日仍被羈押。



律師︰無法無天

協助野女士的律師馬連順昨接受《蘋果》記者查詢時指,他兩度往看守所探望當事人都被拒絕,當局指他律師證上印章不清,他稱這是他執業多年聞所未聞,直斥法院做法不合理,把申訴者拘留,無法無天。此前,總理李克強曾公開批評一些政府部門為民辦事刁難,「要證明你是你、你爸是你爸」,民眾不勝其煩,李要求下屬既要依法辦事,也要體察民情。《紐約時報》/《蘋果》記者



野氏傳是周公後人

【話你知】野姓為中國少見姓氏之一,傳是周公後裔東野氏後人,祖籍山東曲阜,後經江蘇揚州向各地及海外擴散,傳日本東野氏亦為中國東野後裔。「東野」歷史名人不少,戰國有東野獲、東野稷;前者是隱士,曾拜鬼谷子為師;後者是魯國有名御馬師。



網民有話說

‧魔幻的法制!‧衙門朝南開,有理沒錢別進來!‧制度不變怎麼會有人性和人權?‧某種程度上公檢法就是一幫土匪。‧亂拍人家照片也不對,應該拘留。‧沒有共產黨就沒有這麼有特色的新中國。‧權力在手,想怎麼對待你就怎麼對待你!資料來源:新浪微博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international/art/20160507/19601688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99940

指當局沒交代清單收據賴昌星獄中提申訴 查沒收財產去向

1 : GS(14)@2017-02-02 02:33:53

■賴昌星2011年7月從加拿大遣返中國。 路透社



一筆糊塗賬!牽扯黨、政、軍高級幹部的遠華案中主角,被加拿大遣返回國並判無期徒刑的富商賴昌星,近日在獄中提出申訴,他指被國家沒收的集團數百億財產至今含糊不清,更有低估低賣的情況,要求就沒收全部個人財產的附加刑罰提出再審申請。賴的代表律師告訴《蘋果》:「財產國家已經沒收了,應該給個通知書,你要簽字的,財產不管大小都要說明從哪來交到哪兒去,但在賴案沒有任何交代。」於1999年,擁香港居民身份的廈門遠華集團董事長賴昌星逃亡加拿大,12年後終被引渡回國,2012年他因走私和行賄罪被判無期徒刑,附加沒收所有個人財產。當局指他四年走私貨物總值274億元人民幣(下周.約309億港元)。



沒收財產涉港合法商人

賴昌星的申訴書指因刑事判決書附加財產刑罰未經開庭審理,且沒收財產至今未繳入國庫,仍由廈門海關控制,違背了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造成國家財產發生嚴重貶值和流失;就刑事判決書附加財產刑罰提出再審申請,申訴請求將涉案財產全部移交法院重新查封,審判後按執行程序處理。賴又稱對其持股的16家公司其他股東的財產至今沒有交代,讓昔日合作夥伴受此牽連深感愧疚。賴聘請的北京律師舒傑昨日告訴《蘋果》,該案至今沒有給賴昌星扣押財產清單違反司法程序:「16家公司,應該嚴格區分沒有沾邊涉案的股東。判決是沒收賴全部個人財產,但是其他股東的合法財產呢?這裏面也有香港股東、誠實商人,沒有跟他搞走私。你查封了扣押了他的財產,國家要把清單拿出來!賴說是當時350億的國內財產,到了現在價值一千多億也不止。」按照中國的沒收財產三部曲,第一︰扣押清單交涉案人簽字,第二:交給法庭,第三:上交國庫。律師質問說:「你代表國家來查封我的財產,到底都進行了甚麼?這個清單沒有。交入國庫了麼?這個收據也沒有。他是被執行人,那是國家罰款,必須要有憑證的。」賴昌星為此事前後寫了一百封信了,但沒人給他答覆。


賴律師假期後遞申訴書

中共中央國務院去年11月發佈了關於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最高法院也發佈了依法妥善處理歷史形成的產權案件工作實施意見,賴昌星認為此乃解決其財產問題的契機。律師新年假期過後會將申訴書遞交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遠華特大走私案」因案涉及面廣、涉案金額之巨,堪稱中國第一經濟大案,由時任總理朱鎔基親自督辦,審查中牽扯至少600名涉案人員,近300人被追究刑事責任。因此案被判死刑(包括緩刑)的有14人,包括前公安部副部長李紀周、福建省公安廳副廳長莊如順。而中共元老姬鵬飛之子、解放軍總參謀部情報部常務副部長姬勝德涉案被判無期徒刑。《蘋果》記者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international/art/20170201/19914351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324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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