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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狀指單位分契後即可轉讓

1 : GS(14)@2016-11-08 05:48:47

【本報訊】政府加重印花稅後,即有「首次置業」買家以一份買賣合約簽署方式,大手掃入多個新盤單位,部份個案可慳稅近七成。大律師陸偉雄指出,若單位未作「分契」,日後要將整批單位售予新買家,但「分契」後即可自由轉讓。陸偉雄指出,雖然買家可以以較低稅率入市,因今次買家以一份買賣合約購入4個單位,因為屬同一張樓契,業主日後要出售這4個單位,就必須一併出售予同一個買家,「相信要係二手市場搵到個買家要買晒4間機會唔大」。然而,業主日後如果要將4個單位拆開,分別賣予不同買家,則先要將4個單位重新分開為4張獨立契約,俗稱「分契」。


3年後出售毋須付SSD


有業內人士指出,由律師進行「分契」手續並不複雜,但受到額外印花稅(SSD)條例限制,即在購入物業3年之內「分契」,都要向稅局繳付不同比例的SSD稅率。由於SSD只限制住宅物業於3年內轉手,因此如果投資者3年後才把單位「分契」,即可獨立出售予不同的買家,毋須繳付SSD,有機會讓投資者透過未有物業的家人利用低稅率大手買入單位,購入單位作收租投資及轉售。故此,資金充裕的投資者,料受今次辣招的影響有限,政府加辣希望堵塞投資者入市意欲的如意算盤,成效或有機會被削弱。■記者程俊華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61107/19825456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314507

煲呔成先例 梁恐難逃UGL案收5,000萬無申報 大狀指或犯「代理人貪污交易」

1 : GS(14)@2017-02-19 12:19:22

【曾蔭權涉貪案】【本報訊】前行政長官曾蔭權被控一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成,最快將會於明日判刑。同樣捲入貪污醜聞的現任行政長官梁振英,2014年被揭發出任戴德梁行(DTZ)董事時,跟澳洲企業UGL簽訂秘密協議,並且在任特首時收取大約5,000萬元酬金。廉政公署前總調查主任、大律師查錫我指出,梁振英有可能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代理人貪污交易」,若果被定罪,最高刑罰跟曾蔭權一樣,可被判囚7年。記者:王家文曾蔭權被控在行政會議處理雄濤數碼廣播牌照申請時,未有申報他計劃租住的深圳東海花園大宅的業主,正是雄濤股東黃楚標。曾蔭權前日被裁定一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成。曾蔭權成為首名被定罪的特首之後,社會上已經有不少聲音表示,「幾時輪到梁振英?」2014年10月有澳洲傳媒揭發,梁振英於2011年12月以戴德梁行董事身份,與當時有意收購DTZ的澳洲企業UGL簽訂了秘密協議,透過提供顧問服務、協助挽留員工以及不作競爭等安排,換取400萬鎊(大約5,000萬港元)的報酬。澳洲傳媒也引述時任DTZ主席Tim Melville Ross指對於有關協議毫不知情。


任特首期間收巨款

梁振英在出任特首期間,分別於2012年12月及2013年12月收取有關巨款,惟未有向行政會議作出申報。本身是大律師的廉政公署前總調查主任查錫我指出,UGL事件的關鍵,是梁振英任職私人機構董事時,收受利益必須得到董事局的批准,而且有關利益與公司業務有關,若果如報道所指當時董事局並不知情,梁振英便有可能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代理人貪污交易」,「呢個係實實在在」。查錫我續指,梁振英在任特首時收取UGL的款項,而UGL與港鐵也曾經有多個合作項目,梁理應申報,但是否足以構成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需要視乎當中梁振英有沒有參與並作出決定,以及有否存在利益關連。


立會下月跟進事件

有法律界人士也指出,梁振英沒有作出申報是事實,不過會否與曾蔭權一樣,背後潛藏利益,最終成功被定罪,「要視乎ICAC(廉政公署)同律政司有幾多料喺手」。立法會在建制派的護航下,否決引用特權法徹查梁振英收受UGL巨款事件,但成立了專責委員會跟進,將於下月3日首次開會。委員林卓廷表示,會要求行政會議秘書處、特首辦等提交相關資料,也會要求特首梁振英出席。林卓廷續指,廉政公署仍然未就事件終止調查,期望在梁振英離任特首之後,廉署能加快調查進度,「再冇(特首)掣肘,唔使再向佢(梁振英)匯報,應該會好啲」。手機用戶請按此觀看 Timeline:曾蔭權涉貪案http://bit.ly/donaldtsang?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70219/1993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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