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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年飄零 遠華案的那些人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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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年前轟動一時的開始,即將在同一地點劃上句號。

位於湖濱北路11號的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門口平靜如常。2000年9月,這裡曾荷槍實彈警員林立,審理廈門遠華特大走私案的兩批刑事案件。

該案受審者高達273人,包括黨政機關、廈門海關、公安系統、商檢局、港務局、海上安全監督局、外代外運、稅務系統、金融系統大批官員與國企高管。除廈門外,還在福州、泉州、漳州、莆田等四市的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審理。

「涉案人員共有600多名,有近300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其中涉案廳、局級以上領導幹部30多人。」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前副院長劉炎多年後在一篇論文中回憶道。

2001年4月,最後一批辦案人員回京時, 總計17箱檔案材料隨他們一起運離廈門。

而今,這起案件的最後一批案卷已經送達廈門中院,曾在加拿大流亡12年的賴昌星也正關押在同一個城市的某處,等待開庭。

新華社消息稱,檢方已經對賴提起公訴,由廈門市中院正式受理。據本報記者多方瞭解,目前法院合議庭正在審查賴昌星案的大量材料。

「賴昌星被遣返,即將給遠華走私案劃上一個最終的句號。」曾在遠華走私案中擔任過辯護律師的趙國華說。

紅樓變身工會

12年,物人皆非。

「(遠華)紅樓裡面都拆掉了,只剩下個殼了」,一位年輕保安說。

昔日的遠華「紅樓」,位於廈門市湖裡區的光華路2號。這座建於1996年9月的7層小樓由於紅頂、紅瓦、紅牆而被稱作「紅樓」。在閩南僑鄉習俗裡,紅色代表著發財和吉利。

在遠華案發後這裡就被查封,案結後這裡曾經短暫作為教育基地對外開放,後一度封閉,如今已經被廈門市總工會接管。

現在,這裡的外牆懸掛著中國移動的廣告條幅,1至6樓都被中國移動租賃,成為福建廈門分公司湖裡營銷中心的辦公所在地。原本的餐廳、桑拿房、卡拉OK廳、總統套房被悉數改造。而原最高層賴昌星的辦公室則成為了廈門市開發區工會的辦公地。

當年的白樓則成為廈門市總工會進城務工人員服務中心,初春的午後活動室裡不時傳來歡聲笑語。

而賴昌星十多年前的夢想,在廈門的幾何中心嘉禾路呂嶺路路口建設廈門第一高樓,88層的「遠華國際中心」,隨著賴的逃走曾經留下一個巨大的水坑,而被外界稱作「遠華大坑」。

2002年7月,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曾對原遠華集團所屬大宗涉案資產首次進行對外公開拍賣,拍賣項目為原廈門遠華集團標誌性建築「遠華國際大廈」,首次拍賣因無人參加競拍而宣佈流拍。

其後幾年,這座大廈的拍賣一直不順利。這塊地最終被一家名為福隆的港資房地產公司以3.36億的價格購下,後建設成30多層的住宅樓。

2008年開盤的「福隆國際」至今已經銷售至尾盤,售樓人員介紹說「這裡只是當年遠華拿下土地的一部分」。

在高樓迷論壇中有廈門樓友則感慨說,「老賴走了,他的國際中心也隨風而去」。

當年賴昌星將大量財富投入到房地產中。當年報導顯示僅「遠華」涉案土地就多達200多萬平米,其中商品房開發用地110萬平米,工業及碼頭用地16萬平米,其它用地100餘萬平米,佔據廈門市的各個黃金地段。

財富鼎盛時期,賴昌星曾在遠郊同安區東北角的五顯鎮建造了一座酷似天安門外形的仿造建築「遠華影視城」,裡面建有仿造的故宮、明清街等景觀,由於幾次流拍在遠華案後已經收歸國有,改名為「同安影視城」。

「走私」案裡的死者和免死者

12年間,已有不少遠華案中因「走私」而獲刑者已經刑滿出獄。

一位來自北京的刑事辯護律師曾代理過遠華案中一家國企高管的刑事案件,據其透露當年這位高管由於在服刑期間表現良好,後來獲得減刑,已經刑滿釋放出獄,回歸正常生活。

甚至,「走私」這個罪名本身也已經發生了量刑上的變化。

檢方於2月14日稱,對賴昌星起訴的罪名為「走私普通貨物罪、物品罪」和行賄罪。根據當年系列案件顯示,賴昌星集團涉嫌走私的普通貨物、物品主要包括植物油、成品油、香煙以及汽車等。

在過去11年間,賴曾向加拿大司法機關提出不能遣返的一個重要理由是,「回國後有可能被判處死刑」,而加拿大則是已廢除死刑的國家。然而去年年初,中國《刑法修正案》(八)出台,明文廢除了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死刑,已讓一切迎刃而解。

「中加政府之間已經無需私下承諾了,根據現行中國法律賴昌星已經可以避免死刑了」,趙國華說。

在當年震懾一時的「遠華案」中,兩批審判中共有8人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死刑。其中就有王金挺、接培功、黃山鷹、莊銘田、李寶民等五人都是以「走私普通貨物罪」的罪名被判處死刑。

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鄭金火說,近年來我國死刑政策逐步調整,減少死刑和慎殺逐漸成為共識的情況下,經濟犯罪率先成為減少死刑罪名的領域。

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廢除了四個走私罪的死刑,分別為: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製品罪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不是說法律為了賴的個例而改變,但是可以說賴是這種改變的受益者,現在的社會環境、法制觀念意識都和十年前大大不同了」,鄭金火說。

趙國華也認為,在當時國家重拳打擊走私犯罪的原因是,走私給國民經濟造成了巨大的衝擊,而近年來在一般經濟犯罪領域取消死刑已經成為大的趨勢。

官員主犯的減刑

由於在被調查期間主動交待了收受賴昌星一輛小汽車的事實,原福州公安局長莊如順在最後時刻命運發生逆轉。

其在一審中被判死刑,但在福建省人民法院的二審中,莊如順被改判為死緩。

莊早在任福建省石獅市公安局工作期間就與賴昌星相識,1996年時任福建省公安廳外聯辦的莊如順收受賴昌星贈送的一部價值42550元的全新豐田「佳美」小轎車,而莊如順則以外聯辦派遣人員名義提出申請為賴昌星妻弟曾銘鐵辦理了《前往香港通行證》。

最令辦案人員驚訝的是他在2003年11月,1999年4月20日廈門海關走私犯罪偵查分局決定對賴昌星走私犯罪集團立案偵查時,還4次給賴昌星通風報信,出謀劃策。

這一情節也被記錄在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於莊如順的二審判決書裡,並作為受賄牟利情節中的一部分。

2006年,莊如順再度由死緩減刑為無期,與他一同獲得刑期減免的還包括陳燕新、王燕棣。其中陳燕新原為福建省石油總公司原副總經理,和賴昌星一樣是晉江人。

12年前,眾多官商以及進出口工作人員的個體命運曾在這起世紀大案中交匯。

其中令人關注的一個群體,是當初被處理的一批黨政機關官員,包括廈門市委副書記劉豐、張宗緒,廈門原市委常委郭曉菱,廈門原副市長藍甫、蘇水利和廈門市政法委原副書記林金棟、共青團福建省委員書記詹少敏。

除了被判無期徒刑和死緩的劉豐和藍甫仍在服刑外,林金棟與郭曉菱11年刑期已滿。

而未曾移交司法程序的部分涉案官員則在「遠華案」後被黨內處分和行政處分,其中張宗緒由正廳級被降至副科級,自謀出路;蘇水利則隨即被一家台資企業以月薪三萬元人民幣聘用,一直消失在公眾視野中。

也有官員已經下海開發房地產,他們的政治生涯已在遠華案終結。

(實習記者陸菲菲對本文亦有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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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神鵰俠侶」到「雌雄大盜」 江蘇宏寶內幕交易案的幕後玩家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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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隻暴漲的股票背後,藏著一家神秘機構和數位能精準入場的「股神」。而券商資產管理產品等金融創新產品,很可能成為內幕交易人士新的「避險天堂」。

「江蘇宏寶」的股價瘋了。

2013年10月8日,國慶長假結束後的第一個交易日,深交所上市公司「江蘇宏寶」股價再次衝擊漲停,這是該股票2013年8月份復牌迎來的第16個漲停板,上演了短短33個交易日股價飆升近5倍的暴漲神話。

江蘇宏寶曾因深陷光伏危機而巨虧,但憑藉長城影視公司借殼重組的刺激,耍出「麻雀變鳳凰」戲法。

不僅如此,在股價高度亢奮背後,一家神秘機構和數位「股神」的一夜暴富傳奇,掀開了內幕交易之一角。公開資料顯示,一家資產管理產品「蝶彩1號」和徐仁奎等五名自然人,在江蘇宏寶重組消息公佈前精準買入該股票合計超過800萬股,在四十多個交易日獲利超過1.6億元,坐享借殼重組帶來的暴利。

隨著「蝶彩1號」逐漸曝光,被稱為A股重組交易「雌雄大盜」的謝風華、安雪梅夫婦也浮出水面。

精準建倉的「蝶彩1號」

江蘇宏寶4月份因2012年財報巨虧股價大跌,「蝶彩1號」此時入場,建倉成本在5.2元左右。江蘇宏寶8月9日復牌至國慶後第一個交易日,股價暴漲至30元,「蝶彩1號」獲利超過5000萬元。

「據我所知,蝶彩1號這個產品只是掛在德邦證券名下,所有的運作都是謝風華一手包辦。」一位德邦證券前員工告訴南方週末記者。

「蝶彩1號」是德邦證券公司2013年3月推出的銷售給高端客戶的定向資產管理產品。據德邦證券資產管理部人士介紹,該產品在公司資管部被稱為「小集合產品」,運作頗為神秘,甚至在成立後的相當長時間裡,資管部以外的德邦員工都很少知道。

從已披露的公開信息看,「蝶彩1號」在2013年4月1日正式成立,參與的機構和個人投資者為11戶,累計參與金額為9020萬元。

成立伊始,「蝶彩1號」就悄悄買入江蘇宏寶股票。根據公開資料測算,「蝶彩1號」介入的時間在2013年4月1日至4月30日,在短短18個交易日內迅速買入250.06萬股。此時,距離江蘇宏寶2013年5月13日重組停牌僅僅7個交易日。

「蝶彩1號」因為押寶江蘇宏寶而獲巨利。江蘇宏寶2013年4月份因2012年財報巨虧股價大跌,最大跌幅一度超過20%,從當月均價來看,「蝶彩1號」的建倉成本在5.2元左右,投資總額約1300萬元。2013年8月9日復牌至國慶後第一個交易日,江蘇宏寶股價暴漲至30元,比其建倉成本飆升5倍,利潤高達5500萬元。

「蝶彩1號」的建倉時機如此精準,引發市場質疑,認為有內幕交易嫌疑。

從「蝶彩1號」的產品架構來看,該產品管理人為德邦證券,投資主辦人是德邦證券資管部投資經理鐘華章,研究顧問為外部機構——蝶彩資產管理公司;就運作流程而言,蝶彩資產管理公司只能提出研究建議,具體投資決策應由德邦證券和投資主辦人鐘華章主導。

但事實並非如此。一位德邦證券內部人士告訴南方週末記者,「鐘華章只是掛名的投資主辦人,德邦證券公司也是掛名,真正控制人是謝風華,以及謝控制的蝶彩資產管理公司。」

南方週末記者瞭解到,鐘華章於2013年8月26日起不再擔任「蝶彩1號」投資主辦,德邦資管部研究員蔡培培升格為新任投資主辦人。一位熟悉鐘華章的德邦職員透露說,「鐘華章最近已從德邦證券離職,他一直感到挺冤的,因為他也曾被監管部門詢問過內幕交易的事,但鐘對蝶彩1號的投資運作並不知情。」

根據「蝶彩1號」產品說明書對投資主辦的介紹,鐘華章先後就職於太平洋資產公司、申銀萬國、浙商證券,擅長自下而上挖掘成長股。

德邦另一位交易員對南方週末記者分析說,從交易風格看,「蝶彩1號」專門押寶江蘇宏寶、*ST祥龍和國農科技等重組股,與鐘華章喜歡買成長股的投資思路完全不一樣,「鐘華章早有離職意向,而且他也沒有從中(蝶彩1號)撈到好處,不願為此背黑鍋,更不願意當冤大頭」。

多位上海證券界人士也向南方週末記者證實:「蝶彩1號」並不是德邦證券自己管理的產品,而是謝風華借用德邦資管通道發行的私募產品,其投資運作完全由謝風華主導,德邦證券則按產品規模收取一定比例的通道費,以及從投資利潤提成。

背後的人

「吃過虧的謝風華不會傻到再用個人或親戚賬戶買入江蘇宏寶,蝶彩1號讓他有了新的棲身之地。」

謝風華是誰?隱藏在「蝶彩1號」背後的這個名字來頭不小。

謝風華是運作A股重組收購的投行高手,2010年曾擔任中信證券投行部執行總經理。業界稱其為內地證券界「內幕交易投行保代第一人」,他也是中國內地證券界高管被國際刑警組織發出紅色通緝令的第一人。2012年1月,謝被上海法院判緩刑並處以巨額罰款。

「他這人很警覺,目的性強,做事頗多忌諱。」一位與謝風華有過接觸的德邦證券人士評價說,謝風華只與德邦證券資管部高層人士單線聯繫,其投資信息和買賣決策都是隔絕的,德邦資管內部員工在媒體曝光前甚至不知道其買入江蘇宏寶的事。

「蝶彩1號買入江蘇宏寶時,德邦證券沒有收到關於江蘇宏寶的投資報告,股票備選池裡也沒有該股,這是違反公司資管產品的投資流程以及風險控制規定,風控形同虛設。」上述德邦證券人士說。

該知情人士還透露說,直到數月後監管部門前來檢查前,蝶彩資產管理公司才臨時「拼湊」了江蘇宏寶以及其他幾隻重組股票的投資報告,以應付調查。

事實上,德邦證券薄弱的風險控制是上海證券業界公開的秘密。2013年年中,由於定向資產管理產品風控不合規,上海證監局曾為此對德邦資產管理部門進行警告。而且由於人員流動頻繁,德邦資產管理部門也未達到監管部門要求的投研人員數量和資歷要求。

據上海證券界人士透露:謝風華在和德邦證券合作之前,曾和數家大券商談合作,但均因大券商嚴格的風控和信息披露而被拒絕。中信證券資管部一位人士表示,謝一度想和老東家中信證券合作,但「我們自己的資管通道很緊張,何況謝風華資金背景複雜、來源不明,合作的可能性幾乎沒有」。

顯然,最後謝風華和德邦證券走到了一起。資管產品不透明的信息披露,也可以幫助謝風華更好地隱藏自己。

「謝風華可能想通過券商資管產品來掩飾內幕交易的真實意圖和身份。」一位接近深圳證監局的業界資深人士推測。據其介紹,從近兩年發生的內幕交易案和基金經理老鼠倉來看,傘形信託產品和券商資管產品等成了內幕交易的新工具,因為這些所謂的金融創新產品不用披露持有人信息,由此成為內幕交易人士的「避險天堂」。

顯然,謝風華吸取了之前的教訓——根據2012年上海法院披露的謝風華犯罪案情,謝風華在擔任ST興業和萬好萬家兩家上市公司重組的財務顧問期間,通過堂弟謝劍源和其岳母倪靜霞的賬戶分別買入兩隻股票獲取巨利,並因此獲罪。

「吃過虧的謝風華不會傻到再用個人或親戚賬戶買入江蘇宏寶,蝶彩1號讓他有了新的棲身之地。」上述深圳資深證券人士說。

從「神鵰俠侶」到「雌雄大盜」

在獲得緩刑判決4個月後,謝風華、安雪梅夫婦通過成立蝶彩資產管理公司低調復出,並讓其辯護律師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蝶彩1號的研究顧問——蝶彩資產管理公司,也與謝風華、安雪梅夫婦有極深淵源。

蝶彩資產管理公司在其成立之初,謝風華、安雪梅夫婦是該公司實際控制人。南方週末記者從上海工商局網站查詢到,蝶彩公司成立於2012年5月4日,法定代表人為賀國良,最初的註冊資本為500萬元,住所在上海富盛經濟開發區。謝風華、安雪梅夫婦合計持有78%股權,邱瑾、賀國良二人分別持有12%、10%股權。

在出事之前,謝、安夫婦被稱為國內投行界的「神鵰俠侶」,不僅分別是中信證券和華泰證券投行部的資深保薦代表人,還擔任多家上市公司重組項目的財務顧問,擁有深厚的併購重組經驗。據知情人士透露,謝、安夫婦設立蝶彩公司的初衷,是利用其豐富的投行經驗賺諮詢費。

賀國良被邀請入股蝶彩資管公司,是因為謝、安夫婦報答其辯護之恩。賀國良是謝、安夫婦的辯護律師。2012年1月,謝風華、安雪梅分別被上海浦東人民法院判處內幕交易罪,其中謝被判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罰金800萬元;安被判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罰金190萬元。

對於此次判罰,也有上海投行界人士認為謝風華量刑過輕。可對比的是此前6個月上海盧灣人民法院對另一樁內幕交易案的判罰。在2007年1月,李文清作為內幕知情人,在上市公司天一科技發佈開發貴州某鉛鋅礦的公告前,買入70萬股天一科技股票,獲利約389萬元。2011年7月,上海盧灣人民法院判處李文清構成內幕交易罪,處有期徒刑2年,並對違法所得予以罰沒。值得注意的是,李文清的內幕交易金額和獲利金額均遠遠小於謝風華。

2012年5月,在獲得緩刑判決4個月後,謝風華、安雪梅夫婦通過成立蝶彩資產管理公司低調復出。

「老謝雖被判緩刑,但在證券界仍然擁有諸多人脈資源和耳目,併購顧問生意做得還不錯。」上述知情人士說。工商資料顯示,2013年11月,開張僅半年的蝶彩資管公司把註冊資本增資到1000萬。

令人意外的是,在此次增資擴股中,謝風華、安雪梅夫婦突然隱身,將二人持有的450萬元股權,轉讓給自然人楊素貞和倪靜霞。但據知情人士透露,謝風華、安雪梅夫婦雖轉讓股份,並未退出蝶彩資管公司,「只是從台前退到台後,倪靜霞是安雪梅母親,楊素貞也與謝風華關係密切,謝、安二人仍然保持對公司的實際控制權。」

謝風華、安雪梅夫婦隱身之舉,也與2012年9月央視的一組節目有關。在央視財經頻道推出的《「神鵰俠侶」老鼠倉覆滅記》中,詳細披露了謝風華、安雪梅如何從重組中獲取內幕消息、如何在停牌前買入老鼠倉,並在復牌後的股價暴漲中獲利的犯罪記錄。

據知情人士透露,在央視播出該節目後,謝、安夫婦一度非常不安,並有了其後的轉讓股權之舉。

「做併購諮詢生意賺的是辛苦錢,遠沒有重組後股價一飛衝天來錢快,面對股市的暴利誘惑,誰都難免會心動。」上述知情人士嘆息說。

尚未結束的尾聲

一位接近深交所的證券人士告訴南方週末記者:「在江蘇宏寶停牌前的最後一個交易日5月8日,有異常賬戶一直在買該股票,直到資金不夠再買入1手時才停止。」

事實上,在江蘇宏寶這只股票裡,比蝶彩1號更精準的「股神」還大有人在。

從半年報看,徐仁奎、何友國、徐葉、趙永平和楊軍等五名自然人分別以236.45萬股、128.84萬股、106.70萬股、52.51萬股和43.35萬股的持股數量躋身江蘇宏寶前十名流通股東名單。

從半年報和重組公告的公開資料可以測算,徐仁奎等五名自然人火線潛伏的時間,就在江蘇宏寶重組停牌前的最後7個交易日。五位「股神」累計買入567.85萬股,按照停牌前收盤價6.03元/股計算,累計獲利超過1億元。

獨立調查機構Transmedia止觀聲稱,對於江蘇宏寶重組前的異常交易行為,已經分別向中國證監會、深交所等監管部門進行了書面舉報,並陸續得到了積極回應。其中,深圳證券交易所回函稱已經將相關賬戶核查信息上報證監會,而證監會9月6日舉行新聞發佈會,確認已經介入調查。

一位接近深交所的證券人士告訴南方週末記者:「在江蘇宏寶停牌前的最後一個交易日5月8日,有異常賬戶一直在買該股票,直到資金不夠再買入1手時才停止。」

江蘇宏寶背後的隱秘故事,還在徐徐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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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行傳奇,憑一己之力撬動Comcast世紀並購案的華爾街“造雨人”

來源: http://wallstreetcn.com/node/76472

 獨立並購顧問Paul Taubman又釣到了一條大魚,他在Comcast收購時代華納有線的大單中成功分到了一杯羹。並購顧問在華爾街被稱為“造雨人”(Rainmaker),比喻他們有呼風喚雨的能力。作為華爾街明星“造雨人”,Taubman在摩根士丹利供職長達27年,他兩年前離開了大摩,傳聞稱他與摩根士丹利銷售和交易部門聯合主管Colm Kelleher不合。在周四Camcast以452億美元報價收購時代華納有線的交易曝光後,Taubman出現在競購顧問名單,作為獨立顧問他的名字,與巴克萊、摩根士丹利並列(也許是巧合,摩根士丹利作為時代華納的顧問,成為了Taobman的對手)。Comcast並購顧問名單:                                                                                                                           據 Freeman & Company公司估計,Comcast的交易顧問總共能獲得5100-6800萬美元的費用,而時代華納的顧問費在5700-7500萬美元之間。意味著銀行能 從這筆交易中賺到1.4億美元的並購費。獨立顧問能接手如此金額的大單在華爾街極為罕見。此前只有少數獨立顧問參與過這麽大的交易。花旗前明星交易專家 Michael Klein,兩年前參與了嘉能可410億美元收購超達(Xstrata)的交易。事實上作為獨立顧問,Taubman還參與到了Verizon通訊1300億美元購入沃達豐無線業務的交易。Taubman與Comcast已經建立長達10年的關系,他在摩根士丹利時幫助該公司以475億美元購入AT&T寬帶業務,該筆交易創造了全球最大的有線電視運營商。QZ報道稱Taubman正在糾結是否正式組建自己的並購公司,來決定是否進軍精品投行業(Boutique firms)。據湯森路透的數據,2013年全球並購顧問費中有30%流入了精品投行,191億美元的數字創下湯森路透有記錄以來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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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亞麗案的遺產


2014-03-10  NCW  
 

 

沸沸揚揚的王亞麗造假騙官、侵佔他人財產案,三年前即畫上句號。但引發此案的遺產繼承官司卻一波三折,遷延數年,至今未決◎ 本刊記者 王和岩 文wangheyan.blog.caixin.com

72歲的王破盤

驟然去世,身後留下

一棟已經竣工的

價值2.6億元的

商住樓和諸多債務

2014年2月26日下午,王亞麗造假案舉報人王翠棉接到法院通知 :原定於次日在石家莊中級法院繼續開庭審理的確權官司,因對方申請舉證,延期押後審理。

王翠棉是石家莊已故商人王破盤之女,也正是她,在4年前引爆了震驚朝野的原共青團河北省石家莊市委副書記 王亞麗造假案。

2008年8月,72歲的王破盤驟然去世,身後留下一棟已經竣工的價值2.6億元的商住樓和諸多債務。它是王亞麗案曝光的導火索,也為日後遺產紛爭債務糾紛不斷埋下伏筆。

2010年初,王亞麗「造假騙官、冒充他人女兒謀取財產」 ,經王翠棉及家人數年堅持不懈的舉報,終於東窗事發。

2011年8月18日,河北衡水市中級法院對王亞麗等人職務侵佔、行賄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王亞麗等人的上訴,維持判處其14年有期徒刑一審判決。

沸沸揚揚的王亞麗「騙官造假、冒充他人女兒攫取財產」事件,隨著王亞麗等一干人獲刑而塵埃落定。

由此引發的王破盤遺產紛爭遷延至今,未能平息。

之後七年,王破盤的妻子秦春花及五個親生子女,與王亞麗、王破盤的情人賈玉紅及諸多債權人,展開了一場驚心動魄的財產爭奪大戰。

王亞麗案源流

戶籍資料顯示,王亞麗生於1969年9月1日。王案發前仕途一帆風順。據公開履歷,她「29歲」即被任命為團市委副書記,當選石家莊市「最年輕」的市政協常委,曾先後榮獲石家莊市「十佳女傑」和「十佳女鄉長」等稱號。

早年間,王亞麗以王破盤幹兒女的身份,與其一同生活。

1994年10月,王破盤以王破盤、周東風(王亞麗的姐夫) 、薛立新(王亞麗的丈夫)三人名義投資50萬元,註冊成立石家莊市金寶貿易有限責任公司(下稱金寶公司) 。其中王破盤佔80% 股份,周東風、薛立新各佔10%。王破盤為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長。周、薛二人實際沒有出資,是掛名股東。

1995年12月,王破盤又以金寶公司名義投資創辦了河北金華停車綜合服務中心(下稱金華中心) ,承攬修建了市政重點工程——灣裡廟綜合服務樓。

作為王破盤的幹女兒,王亞麗自1995年至2008年,先後擔任金寶公司、金華中心會計、董事。後來,王破盤與王亞麗關係開始變得緊張。1996年王破盤解除了王亞麗的會計職務,仍保留其董事職務。王亞麗隨即離開王破盤。

2008年8月8日,王破盤心臟病突發身故,留下一棟已經竣工商住樓,樓高九層,建築面積約3萬平米,裝修豪華,主要為商舖出租,總價值號稱2.6億元。

為阻止王破盤的繼承人繼承其遺產,侵佔其巨額財產,王亞麗先以「親生女兒」的身份向石家莊警方報案,稱王破盤被原公司會計賈玉紅(王破盤的情人,幫王破盤打理兩家公司)謀殺。

之後又授意他人誣陷賈玉紅,涉嫌盜竊、職務侵佔金華中心資產3600萬元。

此外,王亞麗通過私刻金華中心公章、謊稱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全部丟失,營業執照複印件未留存」等一系列造假行為,讓其閨蜜王曉冬取代王破盤成為金華中心董事長及法定代表人,並任命其弟丁增紅(石家莊市委宣傳部司機)為公司董事,非法取得金華中心經營控制權。

與此同時,周東風(王亞麗姐夫,農業銀行石家莊市北城支行原副行長,金寶公司掛名股東)在王亞麗的授意下提起訴訟,要求對金寶公司股東進行確權。

2009年1月7日,長安區法院判決確認周東風、肖和利(周東風好友) 、薛立新為金寶公司股東,自此徹底攫取了王破盤的股權。

王亞麗「現形」之前長達一年半的時間裡,王翠棉兄妹為保衛父親的遺產,證明自己才是王破盤的親生子女,聘請律師進行調查,很快掌握了王亞麗與王破盤不可能有血緣關係,以及王亞麗偽造身份、檔案、履歷的證據。

從2008年11月開始,王翠棉兄妹拿著上述證據材料上訪,稱王亞麗企圖「非法佔有」其父親王破盤的財產。在王翠棉兄妹堅持不懈舉報和上訪下,王亞麗通過虛假身份、偽造幹部檔案、履歷,被違規錄用為國家幹部等問題漸次曝光。

2009年5月27日,王亞麗被免職。

2010年1月7日,中組部、中央紀委專案組進駐石家莊市調查王亞麗作假案。五天後,王亞麗被「雙規」 (參見財新《新世紀》週刊2011年第16期「王亞麗官場現形記」 「王亞麗前傳」 ) 。

2010年8月23日,中央紀委、中組部發佈聯合通報披露,王亞麗通過編造虛假身份、幹部檔案、工作經歷等,被違規錄用為國家幹部併入黨。後一路陞遷至石家莊團市委副書記,直到2009年5月東窗事發。

受王亞麗案牽連,共有12名相關責 任人被給予黨紀政紀乃至刑事處罰。

遷延數年遺產案

隨著2011年8月王亞麗等一干人相繼領 刑,沸沸揚揚的王亞麗造假騙官、侵佔他人財產事件終於畫上了句號。但圍繞 王破盤遺產的繼承官司卻是一波三折,遷延數年。

2009年5月9日,王破盤的妻子秦春花與王翠棉五兄妹,將周東風、薛立新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確認六人享有王破盤在金寶公司全部的股權。期間,因為王亞麗案爆發,這起民事訴訟暫時中止。

2011年,在此案中,王破盤情人賈玉紅也以自己與王破盤所生之女王某某的名義,將周東風、薛立新訴至公堂。

稱王破盤的遺囑顯示,已將金寶公司所有資產全部贈予王某某。

2012年8月21日,石家莊新華區法院一審判決認定:王破盤妻子秦春花和王中信、王翠棉等子女共同繼承王破盤在金寶公司的100% 股權。這意味著,價值2.6億元的河北金華停車綜合服務中心大樓(下稱金華中心大樓)繼承權也歸秦春花及五名子女。對於王某某的訴訟請求,法院以賈玉紅所持王破盤遺囑無法證明是王破盤的真實意圖為由,未予支持。

9月6日,賈玉紅與被告周東風、薛立新等不服,上訴至石家莊中院。

2012年10月至當年底,石家莊中院先後兩次開庭審理此案,但無結果。期間,王翠棉兄妹應石家莊中院要求,做DNA鑑定。

2014年2月14日 DNA 鑑定結果顯示,王翠棉五兄妹系王破盤與秦春花所生子女。就在石家莊中院決定於2月27 日繼續開庭前一日下午,法院通知王翠棉因被告申請取證暫時取消開庭。

在2008年至2010年王亞麗等人侵佔金寶公司期間,在石家莊兩級法院,先後產生了與金寶中心相關的40多份民事判決,這些判決的原告大多與金寶中心存在債務糾紛,涉及金額約1億元。

由於王亞麗被採取強制措施,金華中心的公章、財務章、王破盤的手章均被公安機關的紀檢部門查封,賬目被衡水市桃城區法院扣押,致使金華中心無法參加訴訟,導致前述案件均為缺席判決,法院也僅僅依據原告的陳述和舉證 就予以認定。這些案件因為被告金華中心的缺席,均是一審判決生效案件。鑑於此,石家莊市中院將所有案件全部歸入該院,由其統一執行。

2012年至2013年,王翠棉等家人以執行案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申請人的身份,多次向石家莊中院提出停止執行金華中心資產的申請。

2013年6月,石家莊中院作出執行裁定書,以王翠棉等人身份不適格為由駁回其申請。

9月28日,王翠棉等向河北省高院申請復議。12月19日,河北省高院裁定:撤銷石家莊中院執行裁定,發回重審。

河北高院發回重審後,石家莊中院並沒有對王翠棉等人所提執行異議重新審查並答複,而是繼續啟動對金華中心大樓的評估拍賣程序。

2014年1月23日,王翠棉拿到河北高院的裁定的當天,向石家莊中院提起申請,要求該院中止評估、拍賣程序,待股權糾紛案確權終審結束後再啟動執行程序。就在同一天,石家莊中院確定了評估機構。

王翠棉及其家人律師認為,石家莊中院對擬執行案件所依據的判決書,無論是程序還是實體均屬違法。石家莊中院擬執行的判決書,金華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均為王曉冬。而王曉冬的這一身份經衡水中院刑事判決認定為非法,其顯然不能代表金華中心。

另外,拍賣金華大廈的目的是執行40多件金華中心敗訴的民事案件,而這些訟案發生時值王亞麗等人控制金華中心之時,公司處於非正常狀態,絕大多數案件是在金華中心缺席的情況下判決的。這等於變相剝奪了金華中心應訴、答辯和質證的權利。

在王翠棉等家人看來,石家莊中院作為執行依據的判決書,有些作假痕跡明顯 :如債權人韓志友訴金華中心案,原本幾百萬元的債務,在石家莊中院的判決中成了近2000萬元。

另一名自稱為債權人的當地商人郭祿江根本沒有參加金華中心大樓建設,法院判決金華中心支付郭數百萬元的建設費,與事實嚴重不符 ;河北建工集團四公司稱金華中心拖欠2000多萬元的工程款, 「但根據我們的瞭解,金華中心只欠100多萬元」 。

據王翠棉介紹,韓志友還企圖低價拍賣金華大樓。被他們操縱評估為1.6億元。

2010年1月22日,王亞麗案件專案組通過石家莊中院委託河北華宏益誠資 產評估有限公司對金華大廈進行評估,評估價格為2.6億元,並得到衡水法院刑事判決書的確認。

王翠棉說,經韓志友與石家莊中院某些人的操控,在這次執行中評估價格僅為1.6億元,與四年前相比,金華大廈不僅未增值反而縮水整整1億元。

針對上述存在問題的案件,王翠棉及家人已向石家莊中院提出申訴。該院已經受理,尚未有結果。

2011年6月9日,法警押解被告人王亞麗。當日,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區人民法院對「造假騙官幹部」 、共青團石家莊市委原副書記王亞麗涉嫌職務侵佔和行賄案進行一審判決並依法公開宣判,王亞麗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剝奪政治權利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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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記者殺記者”案的 情感糾結與控槍爭議

來源: http://www.yicai.com/news/2015/08/4678354.html

美“記者殺記者”案的 情感糾結與控槍爭議

第一財經日報 孫卓 閻彥 2015-08-28 06:00:00

兇手開槍自盡前曾發帖細數與兩名受害記者之間的恩怨,還聲稱遭遇了種族歧視、同事欺淩、性騷擾。

當地時間8月26日清晨,美國弗吉尼亞州莫內塔市的一座購物中心傳出六七聲槍響和一連串尖叫聲,弗吉尼亞州WDBJ7電視臺兩名正在進行新聞直播的記者倒在了血泊中,另有一名受訪者受傷。

警方公布的信息顯示,行兇的槍手為41歲的男性非洲裔美國人韋斯特·弗拉納根(VesterLeeFlanighan),身高1.91米,與兩名受害記者曾為同事。追捕過程中,弗拉納根開槍自盡,後被送往醫院,不治身亡。

在吞槍自殺前,弗拉納根還通過社交網絡發布了行兇時拍攝的視頻,並向媒體傳真了一份23頁的自述。根據自述及調查人員了解到的情況,弗拉納根殺害兩名同事系早有預謀,他還將自己形容為積聚憤怒、只待爆炸的“火藥桶”。

艾莉森·帕克                       亞當·沃德

槍手早有預謀

WDBJ7電視臺屬於美國哥倫比亞廣播公司在弗吉尼亞州的分支機構,遭遇不幸的兩名記者分別是新聞女主播艾莉森·帕克(AlisonParker)和攝像師亞當·沃德(AdamWard)。

“艾莉森和亞當早晨6點45分遭遇槍擊後不久身亡,他們的遇害讓我們心碎。”WDBJ7電視臺的主任同時證實,槍手弗拉納根之前也是WDBJ7電視臺的出鏡記者,兩年前被解雇後,他一直在個人臉書和推特賬戶上泄憤,表達對電視臺及同事的各種不滿。

據WDBJ7的電視員工透露,弗拉納根極難相處,經常在辦公室高聲發怒,被解雇當天他曾在電視臺大鬧一場,辦公室人員不得不全體撤離,電視臺通知警方到場後才讓情況穩定。

弗拉納根曾在美國多家地方電視臺工作過。2000年時,弗拉納根遭全國廣播公司在佛羅里達州塔拉哈西的下屬電視臺WTWC辭退後,曾向州法院起訴這家電視臺歧視。

美國廣播公司透露,該公司新聞部位於紐約的總部曾在案發後收到一份23頁的傳真,作者自稱“布賴斯·威廉斯”。23頁自述中稱“今天的槍殺是對查爾斯頓教堂槍擊案”的報複。在那一次的槍擊案中,一名白人在當地的一座黑人教堂開槍,造成9人死亡。

“布賴斯·威廉斯”還宣稱,作為一名黑人和同性戀者,他遭遇了種族歧視、同事欺淩、性騷擾等。

案發當天10時左右,這名男子再次致電,稱自己真名叫韋斯特·弗拉納根,當天上午槍擊兩人,正遭追捕。

11時左右,弗拉納根開始通過自己的推特賬號發帖,細數對兩名受害者的怨恨:帕克曾對他說出種族主義言論,沃德初次與他合作後就向人事部門說他的壞話。弗拉納根同時聲稱自己在臉書網站發布了槍擊過程中拍攝的視頻。

此時警方發現,弗拉納根行兇後駕駛自己的福特野馬跑車逃離現場,中途在當地機場換乘一輛雪佛蘭汽車,而這輛汽車他早在本月初就已租好。

約半小時後,警方在弗吉尼亞州一條公路上發現這輛雪佛蘭汽車。追捕過程中,弗拉納根開槍自盡,後被送往醫院,不治身亡。

與其他人的說法不同,20世紀90年代曾與弗拉納根在佐治亞州共事的塔齊亞·布什對他的印象是:一個經常與同事開玩笑的“好人”,“行兇的人不是我認識的那個人。”

兩名受害記者即將結婚

遇難的早間新聞記者艾莉森出生於弗吉尼亞州,2012年畢業後以實習生身份進入電視臺工作。

“艾莉森對新聞業充滿熱情,她是一個非常好的合作夥伴,她本來有著光明的前程。”WDBJ7電視臺經理傑弗里·馬克斯表示。

在艾莉森的臉書主頁上,艾莉森說自己喜歡交際舞、戲劇和皮劃艇運動。主頁信息則顯示,一周前她剛過完24歲生日。

電視臺員工還透露,艾莉森正與該電視臺的主持人克里斯·赫斯特約會。赫斯特得知這一悲劇後十分崩潰,他在社交媒體上表示:“我們在一起9個月了,這是我們人生中最好的9個月,我們本來希望結婚的。我們剛剛慶祝了她的24歲生日。”

另一名受害記者亞當今年27歲,目前也正在與電視臺的制片人梅麗莎·奧特約會,兩人已經訂婚。

可悲的是,事發當天是其未婚妻梅麗莎在WDBJ7電視臺工作的最後一天。她本來準備搬到北卡羅來納州,當天電視臺還將為她舉行一個盛大的送行酒會。亞當本來準備跟梅麗莎一起搬到北卡去,還曾表示自己打算轉行,希望以後的生活“離新聞遠一點”。

另有消息顯示,當天接受艾莉森采訪並受到槍傷的是當地商會的主管維琦·加德納,她們正在談論有關旅遊業發展的問題。維琦背部中了槍,目前正在醫院急救。

美國禁槍之爭幾時休?

美聯社報道稱,槍手弗拉納根在槍擊案中使用的手槍是合法購買的,但不清楚他是何時何地買的槍。據說,弗拉納根是在今年6月南卡羅來納州查爾斯頓市非裔衛理聖公會教堂發生槍擊案後決定買槍的。

2015年的夏天美國已發生多起槍擊案,從田納西州的查特諾加,到路易斯安那州的拉菲特,再到南卡州的查爾斯頓,到今天弗吉尼亞州的莫內塔,每當有無辜生命因此逝去,美國槍支管制的問題總會受到質疑。

極力推動控槍的美國總統奧巴馬26日晚說,這起事件令人心碎。

根據美國政府公布的數據,從2015年1月1日到7月21日,200天的時間里美國幾乎每天都會發生一起槍擊案。

華盛頓智庫新美國基金會(NewAmerica)的數據顯示,自“9·11”恐怖襲擊以來,總共有74人被恐怖分子所殺害,而死於槍支犯罪的美國人達到15萬人。

美國社會學協會公布的數據顯示,在1966年到2012年全球發生的291起槍擊案中,有31%發生在美國。

在每次的槍擊案發生後,總會有兩種不同的意見討論槍支管制的問題,一種意見是希望讓槍支法案更加嚴格,這樣可以減少持槍人數和全國槍支犯罪頻繁發生,另外一種意見是讓每個人都持有槍支,這樣一旦遇到襲擊時任何人都可以持槍自保。不幸的是,這兩種觀點一直都沒能在立法上取得任何進展。不僅如此,在槍支暴力犯罪的背後還包含了警方過度執法、種族歧視、仇恨犯罪和民權等複雜的因素。

認為美國槍支犯罪的問題不在“槍”的觀點認為,嚴格的控制槍支並不會讓美國槍支暴力的情況有所好轉。

比如,目前美國槍支管制最為嚴格的地區,包括伊利諾伊州的芝加哥、馬里蘭州的巴爾的摩等地,雖然槍支管制非常嚴格但卻是美國暴力犯罪最為嚴重的地區,嚴格地控制購買槍支並沒有讓這些地方更加安全,因為“想用槍犯罪的那些人”不會遵守法律,總會有自己的方法和渠道拿到槍支。

反之,在槍支管制非常松散的州,比如在人人都可以持槍,沒有槍支管制法的佛蒙特(Vermont)州,同槍支有關的犯罪率卻在美國最低,也被稱為是美國最安全的州之一。2012年,佛蒙特州全州總共發生過8起兇殺案,只有2起同槍支有關。

然而,美國全國的其他數據卻披露了更複雜的事實,一些槍支管理松散的州也有很高的犯罪率以及與槍支有關的暴力犯罪。作為槍支管制最為嚴格的州,首都華盛頓是最好的案例之一。

1975年,華盛頓特區通過“1975槍支管制法案”,根據這項法案,華盛頓特區的居民禁止擁有和攜帶手槍、自動手槍和高效能武器。到2008年,美國最高法院裁定此項法案違背美國憲法第二修訂案,此後“1975槍支管制法案”作廢。

而在1975到2008年間,也就是控槍法案執行的30年的時間里,華盛頓使用槍支引發的暴力犯罪迅速上升,從之前的每10萬人中有26人從事槍支犯罪上升到每10萬人中有81人從事槍支犯罪。

編輯:一財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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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健超在案中案的重要性

我一向支持及同情警察, 但不會盲撐, 七警暗角打人發生後, 我第一時間譴責他們, 不會像蔣麗芸那樣講: 咁多人唔畀人打點解你畀人打。在日常生活裏, 我相信有不少使人極厭惡的人你可能想打他一身, 或者希望他會被人打一身, 或者知道他被打而大叫活該。這無疑是發泄情緒的表現。到你真的要出手的時候, 絕大多數的人會受到理智所阻止, 因為法治社會是不容許做這種事, 做了便要負法律後果。出於惱怒而打人, 極其量是求情因素而非抗辯理由。出於惱怒而殺人, 也只可把謀殺的控罪判為誤殺, 無論如何都是非法行為。

不論是向警察潑液或警察打人, 在文明法治社會裏理應不受到認同, 香港人的分裂就徧徧出現這種聲嘶力竭盲目的支持。我對於法院門外及法庭內的互罵和對壘, 都極度反感。支持曾健超的人可有任何支持潑液的理據? 支持警察執法的人又是否認為執法就可以用私刑對付抵打的人? 時光不能倒流, 假若可以, 當曾健超潑液被拘捕後沒有被打一鑊, 現在心情忐忑、前途未卜的只有曾健超一個, 他會擔心上訴結果, 究竟這5星期的刑期命運如何。又如果曾健超當時只在參與佔領運動, 並沒有其他逾越法律限制的舉措, 今天他也不會是個帶罪在身的人。可惜就算時光可以倒流, 這件蠢事沒有發生, 別的蠢事一樣會發生, 源源不絕。

昨天立場新聞頗詳盡報導了曾健超在七警案的案中案的作供情況, 從問答來看, 他似乎招架不住兩位資深大律師連珠炮發的盤問。有人覺得曾健超在被盤問下給摧毀了, 七警面對那一條「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脫罪機會甚大, 我對這看法極不同意。首先, 對曾健超的盤問暫時來說重要性不大, 現在只是呈堂影片的案中案, 影片能否呈堂, 主要的考慮不是曾健超的證供, 畢竟他只是被拍攝者, 而不是攝影師。案中案最大的考慮是法律的問題, 對曾健超的盤問只是lay foundation for the general issue. 在我看那些盤問只是劍花, 尚未有殺傷力。法官不是個看戲的普通市民, 他可以正確解讀曾健超看似矛盾的供詞。從盤問可見, 曾健超根本就不知道實際有幾多人打他和這些人是誰, 可見在建立被告涉案的身分方面, 控方是依靠影片的證供, 而並非曾健超。所以, 在現階段過份解讀曾健超在這方面的證供, 根本是對案情的錯誤理解。法官在裁決影片能否呈堂時主要是考慮案例的講法。

從現階段的證據來看, 自始至終, 在暗角打鑊方面, 控方根本沒有依賴曾健超可以認到人, 相反而言, 控方的講法是曾健超認不到人。律師不是法師, 有些小魔術只是掩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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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律協:堅決支持法院對周世鋒顛覆國家政權案的一審判決

8月4日,據新華社消息,北京鋒銳律師事務所主任周世鋒顛覆國家政權案4日在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周世鋒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宣判後,全國律協負責人就此案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對於司法機關對周世鋒案的依法公開審理和判決,全國律協和廣大律師堅決支持,廣大律師必須堅守法律底線,模範遵守國家憲法法律。

全國律協負責人說,周世鋒以律師名義為掩護,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甘於充當境外勢力主導的“顏色革命”馬前卒,其行為危害國家安全,嚴重幹擾正常司法活動,嚴重擾亂社會秩序,與律師職業和律師執業活動沒有任何關系,但其行為敗壞了律師職業的聲譽,損害了律師行業的整體利益。對周世鋒等人的依法懲處,清除了律師隊伍里的害群之馬,必然會為廣大律師創造更好的執業環境,更好地保障律師的執業權利。

這位負責人表示,周世鋒案對於廣大律師來說,是一次深刻的教育和警醒。廣大律師作為社會主義法律工作者,必須堅決擁護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法治,維護憲法法律尊嚴,珍惜職業聲譽,維護行業尊榮,依法依規開展執業活動,堅守三條法律底線,也就是:決不能讓極個別人利用律師身份和以律師事務所為平臺炒作個案,攻擊社會主義制度,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決不能讓極個別人利用律師身份策劃、煽動、組織有關利益群體,幹擾、破壞正常社會秩序;決不能讓極個別人利用律師身份教唆、指使當事人串供、偽造證據,幹擾正常司法活動。

全國律協負責人表示,律師是社會主義法律工作者,是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參與者和推動者。長期以來,廣大律師以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過硬的專業技能和堅定的道德操守,在推進法治中國建設、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律師事業也實現了長足發展。實踐充分證明,我國律師隊伍主流是好的,是一支黨和人民可以信賴的隊伍。律師隊伍中極個別人違法犯罪,不能代表行業主流。

這位負責人表示,各律師協會要團結凝聚廣大律師,始終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在以習近平同誌為總書記的黨中央領導下,堅守社會主義法治原則,模範遵守憲法法律,鍛造執業本領,恪守職業道德,切實肩負起當代律師的神聖職責和時代使命,更好地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為全面推動依法治國作出更大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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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三季報去哪兒了? 匹凸匹資產“轉移”案的曖昧與真相

最重要的子公司拒不提供財務資料,上市公司只能變更季報財務核算方式。與鮮言爭奪數月之後,匹凸匹似乎已徹底在荊門漢通置業有限公司(下稱“荊門漢通”)控制權之爭中落敗。

匹凸匹10月30日批露的2016年三季報顯示,荊門漢通拒不提供三季度財務資料。匹凸匹因此改變財務核算方法,將其這家最重要的子公司,在合並報表中改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從而導致上市公司當期賬面貨幣資金、存貨、固定資產等大幅調減。次日,匹凸匹財務總監李艷蹊蹺辭職。李艷的另一個身份,恰恰是荊門漢通的董事,並在鮮言控制的多家企業任職。

匹凸匹與鮮言的荊門漢通控制權之爭,沖突不斷卻又充滿曖昧。2015年11月開始,短短一個多月內,匹凸匹對荊門漢通實施了出售、解散、增資等眼花繚亂的騰挪,直至鮮言實際控制荊門漢通,雙方由此發生沖突。在此過程中,雙方雖然相互訴訟,卻又往頻繁進行資金、資產交易等往來。

喪失控制權?

10月30日披露的三季報,對匹凸匹來說,顯得有些尷尬。在三季報中,匹凸匹首先提示,由於財務核算方法改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其三季報財務數據不包含荊門漢通數據。除了荊門漢通外,其董事會、全體董事保證三季報的真實性。

三季報數據顯示,今年前三個季度,匹凸匹營業收入5446萬元,凈利潤虧損4151萬元,虧損額比去年同期增加910萬元,同比下降14.02%。去年同期,該公司營業收入為-6744元,虧損3641.23萬元。財務核算方式改變的影響,表現尚不明顯。

匹凸匹稱,出現這種情況,要是荊門漢通核算方法變更所致。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是因為荊門漢通拒不提供三季度財務數據。匹凸匹公告稱,截至10月30日,經公司多次催要,荊門漢通始終未提供第三季度財務數據,因此三季報財務數據未納入荊門漢通的數據,財務核算方法變更為可出售金融資產。

匹凸匹與荊門漢通的齟齬,始於後者兩家子公司今年6月增資。按照匹凸匹的說法,今年7月6日,公司突然收到荊門漢通的通知,後者子公司荊門漢達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荊門漢達”)、湖北漢佳置業有限公司(下稱“湖北漢佳”)完成增資,並於6月28日完成工商變更登記,增資對方為深圳柯塞威大數據有限公司(下稱“柯塞威大數據”)、深圳柯塞威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柯塞威網絡科技”),增資額6000萬元、3000萬元。自此之後,雙方便沖突不斷。

根據披露,匹凸匹持有荊門漢通42%股權,深圳柯賽威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下稱“柯賽威信息”)持股比例為40%,成都萬泰置業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為18%,但柯賽威信息所持股權的表決權,亦由將匹凸匹行使。因此,荊門漢通為匹凸匹合並報表的控股子公司。

作為最重要的資產,荊門漢通對匹凸匹至關重要。根據年報披露數據示,荊門漢通2015年營業收入為2104.58萬元,為該公司營業收入的全部來源。2016年半年顯示,匹凸匹還向荊門漢通提供余額3.12億元的借款。

財務方式的變更,對匹凸匹的影響巨大。三季度財務報表顯示,截至今年9月底,匹凸匹賬面貨幣資金6851萬元,比年初大幅減少52.71%;其他應收款4.58億元,較年初大幅增加4.38億元,增幅超過21倍。此外,存貨、固定資產也較年初大幅減少89.54%、63.88%。荊門漢通的資產、負債,已不再體現在匹凸匹的財務報表中。

值得註意的是,盡管荊門漢通對於匹凸匹的營收至關重要,匹凸匹並未在荊門漢通派任人員。資料顯示,荊門漢通由鮮言擔任董事長,荊門漢達、湖北漢佳增資,正是鮮言主持下完成,但當時其已從匹凸匹辭職。另外兩名董事李艷、史潔,是鮮言控制匹凸匹時的管理層成員,並與鮮言存在關聯關系。匹凸匹也指責稱,湖北漢佳、荊門漢達增資,未進行資產評估,亦未經上市公司同意。

這似乎表明,荊門漢達、湖北漢佳增資時,匹凸匹就已失去對荊門漢通的掌控。此次荊門漢通拒不提供三季度財務資料,是否表明匹凸匹已經失去對該公司的控制?而匹凸匹又已承認這一現實?

“從法律關系上來說,會計方式的變更,不會涉及到所有權的變動。”廣東環宇京茂律師事務所律師劉華浩向《第一財經日報》分析,匹凸匹上述做法,可能是因為無法獲得充分完整的數據,不得已改變會計核算方法,並不是控制權的喪失。

對於這一情況,監管部門已經開始註意。10月31日,上證所發出問詢函,要求匹凸匹披露上市會計處理對三季度、2016年全年損益的影響,並請年審會計師發表意見。請你公司結合本次三季報披露情況,說明對荊門漢通是否還具有控制力,並提供相應的證據。11月1日,本報記者向匹凸匹董秘吳延坤了解該公司對此事的態度,但對方沒有正面回複。

資產爭奪戰真相

鮮艷在荊門漢通進行的一系列騰挪,以及與匹凸匹進行的多項交易,使得外界對於雙方的真實關系一直充滿外了疑竇。

回顧匹凸匹、鮮言對荊門漢通,經歷了出售、解散、增資等複雜過程,整個事件也另有玄機。出售、解散荊門漢通,都是在鮮言控制匹凸匹期間進行。2015年11月3日,匹凸匹因擬出售資產,進行重組停牌。當年11月24日,該公司宣布終止重組,出售資產為名下房企,但因為荊門漢通主要原因是無力投資開發,無法正常經營。公司決定解散荊門漢通。

去年12月9日,因股東大會表決時未能通過,解散荊門漢通的計劃未能實施。八天後,該公司又決定,由柯賽威信息對荊門漢通增資,並持股40%。

由此可見,鮮言在荊門漢通爭奪戰中起到了“穿針引線”的作用。隨後,匹凸匹、鮮言進行了一系列眼花繚亂的騰挪。2015月12月28日,鮮言將所持匹凸匹全部股份,轉讓給上海五牛基金,總價為8億元,隨後辭去匹凸匹董事、董秘等一切職務,但荊門漢通卻成為聯系鮮言、匹凸匹之間的通道。

今年3月28日,匹凸匹持股42%的子公司荊門漢通決定,成立荊門漢達、湖北漢佳兩家全資子公司。隨後,荊門漢通將名下的兩幅土地,過戶至荊門漢達、湖北漢佳公司名下。今年6月,又引入柯塞威大數據、柯塞威網絡科技,成為荊門漢達、湖北漢佳持股75%的股東。

由此,實際持有荊門漢通40%股權的鮮言,便成為湖北漢佳、荊門漢達的實際控制人。但在今年7月6日,匹凸匹得知此事後,要求荊門漢通撤銷相關增資決議,並於7月11日起訴荊門漢通、鮮言、荊門漢達、柯塞威大數據,並要求賠償損失1.98億元。

就在匹凸匹起訴鮮言、荊門漢通等的同一天,鮮言也起訴了荊門漢達。9月28日,匹凸匹披露稱,柯塞威大數據已經起訴,要求荊門漢達賠償其1億元損失,並將荊門漢通、匹凸匹列為第三人,理由是撤銷增資損害了柯塞威大數據的權益。但蹊蹺的是,7月28日,荊門漢通股東會議撤銷增資議案,正是由鮮言主持進行。

有投資者認為,鮮言的上述做法,存在轉移資產的懸疑,而匹凸匹與在其中充當的角色,也迷霧重重。公告顯示,7月11日起訴鮮言之後,匹凸匹直到9月13日才披露此事。在此期間的8月19日,匹凸匹還以1億元的價格,向鮮言控制的企業出售資產。

與此同時,雖然荊門漢通已作出撤銷增資決定,但至今卻仍未辦理工商變更。9月28日,匹凸匹公告稱,雙已就撤銷上述兩公司增資達成一致,但辦理撤銷增資工商登記,尚需與荊門東寶區法院、工商部門溝通。

匹凸匹披露2016年三季報的關鍵時間,發生了一系列人事變動。10月31日,匹凸匹公告稱,該公司近日收到財務總監李艷的辭職報告,李艷因個人原因申請辭去財務總監職務,其辭職報告自送達公司董事會時生效。

李艷的角色至為關鍵。除了匹凸匹財務總監一職外,其與鮮言關系密切。“天眼查”資料顯示,李艷還擔任荊門漢通董事。此外,李艷還是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務(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深圳柯塞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執行董事、總經理,這兩家公司均為鮮言控制,分別出資10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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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七警案的判刑, 看法官的判案步驟

香港受到政治氣候的影響下, 近年司法機構也變成磨心。十幾年來, 搞社會運動涉及示威遊行、非法集結、行為不檢、阻街等的控罪, 審訊經歷三級法院(裁判法院、高院及終審法院)的審訊及上訴, 逐步釐清了這些控罪在法律上的元素, 以及牽涉《人權法》、《基本法》及一些國際公約賦予平民權利義務方面的解說。經終院闡釋後, 下級法院在審案時比以前更易處理法律爭拗。以前建制人士不會批評法官, 只有泛民及激進社會運動人士罵法官。可是到了近年, 建制人士也開始罵官了, 不止罵官, 還會罵娘。一下子甚麼監察法官判案, 甚麼警拉官放等一干言論, 甚囂塵上。七警被定罪和判監兩年之後, 這股罵官氣氛被推上高潮, 連警察也罵官了, 又說會按章工作。不少人提出近期個別判決, 譬如襲警脫罪、暴徒輕判感化, 衝擊政府機構判社會服務令等例子, 來證明「黃官」的偏頗。我寫這一篇是預了給人罵的。我一直以來都被人罵撐警, 現在連撐警的人都罵起我來。罵就無需講道理, 罵我無妨, 有沒有道理都可以罵人, 這是言論自由賦予我們的權利。我罵得人多, 被別人罵也可能活該, 但道理我還是想講的。

我寫這一篇有兩個目的, 其一, 粗略分析一下法官判刑的準則, 其二, 上一篇有讀者在留言留下一篇文章的連結, 是香島中學鄧飛校長在《文匯報》發表一篇叫《用法治的方式解決法治中可能存在的問題》的文章, 我從鄧校長的文章學習之餘, 也寫一下香港法院在判刑一致性方面的法律原則。我不是為了反駁鄧校長的觀點而寫, 而是見到他在文章末兩段講英國的情況, 我借香港上訴庭一宗案例來講香港、英國及澳洲三地對判刑一致性(parity)的思維。

罵警拉官放的人其實也希望警拉官放吧, 他們不是很希望Dufton判七警無罪嗎? 如果Dufton判七警無罪, 到其時就輪到非建制的人罵警拉官放了。即是說, 只要法官釘你想釘的人, 而放你的同路人就可以了。那麼法官變成磨心, 兩面不討好, 該怎辦? 咿, 來個網上投票, 順應民情來判案好嗎? Majority wins. 一於搞判案雷動計劃, 發動網民來決定是釘是放, 符合民主精神, 豈不美哉? 真正維護法治, 不是那種一方面講維護法治, 另一方面收受利益, 也不是講贏了法治輸了公義、七警不是故意打人那類廢話。Dufton判這件案, 仔細考慮了影片呈堂的法律爭拗, 涉案人身份的爭論, 也衡量證據事實, 詳盡解釋了理據, 寫了817段判辭。不滿這裁決, 請從這判案書找空間去上訴, 沒有入會阻你, 而不是發動種族歧視去罵這洋法官, 罵就找判詞的錯處來罵。判刑可以批評嗎? 當然可以, 不過要用法律去批評, 說他判得輕和判得重, 都要提出實質理據。

法官判刑是隨心所欲的嗎? 基本上法官可以有兩種途徑去決定怎樣量刑。其一, 司法機構有判案的Manual, 提供給不同工種的各級法官作為參考, 這種Manual是時常更新的, 民事、刑事、家事、各種審裁處、死因庭諸如此類, 都各有判刑及程序指引, 這些Manual只有法官才看到, 因為要從司法機構的內聯網登入, 公眾接觸不到。其二, 參考Sentencing In Hong Kong這本書, 這書是由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及他的下屬前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維新共同撰寫的, 現已出到第七版。法官判案的量刑基本上參考這些東西, 參考了也難免同一個官, 判同一件案(超過一名被告)會出現不一致的刑罰, 因為裏面涉及很多不同因素, 年齡、背景、案底、犯法的角色等, 都足以使判刑時出現各被告刑罰不一樣的情況。同一個官, 判不同的案就更加千變萬化了。不同的法官, 處理同類形和不同類形的案就更加不會一致。再加上有些法官仁慈, 有些法官嚴厲, 根本無可能會一樣。七警遇到另一位法官可能脫了罪, 定罪也未必判多過15個月, 根本沒有對錯可言, 有人會把量刑起點降低, 再把求情因素增大, 就會出現很不一樣的結果了。如果案情特別, 沒有可作參考的案例, 就靠法官個人看法去判刑了。七警案可算是這種情況。

這種不一致, 就帶入鄧飛校長的宏文提出的論據。我講了不是要反駁, 而是用香港案例來展示香港法院的思維。在吳敏兒案 (HKSAR v Ng Man Yee CACC 278/2013), 上訴庭副庭長 Stock及上訴庭法官McWalters (不好意思, 那些不喜歡老外法官的, 這兩位是老外, 而且以前都是在律政司工作的), 在判辭中講了判刑是否一致的原則:
40.  When disparity of sentence is the ground of appeal we note that in the High Court of Australia decision of Lowe v The Queen (1984) 154 CLR 606 Mason J expressed the view that the fact that the sentence is not a just sentence is a ground for appellate intervention notwithstanding that the injustice is generated by error arising in proceedings other than those of the appellant.  At page 613 he said:
“The sentence under appeal may be free from error except in so far as discrepancy itself constitutes or causes error. And the justification which the courts assign for intervention in the case of disparity is that disparity engenders a justifiable sense of grievance in the applicant and an appearance of injustice to that impassive representative of the community, the objective bystander.” [5]
41.  These views were subsequently followed by the majority of the High Court in Green v The Queen (2011) 244 CLR 462 where French CJ, Crennan and Kiefel JJ said at page 475, paragraph 32:
“32 A court of criminal appeal deciding an appeal against the severity of a sentence on the ground of unjustified disparity will have regard to the qualitative and discretionary judgments required of the primary judge in drawing distinctions between co-offenders. Where there is a marked disparity between sentences giving rise to the appearance of injustice, it is not a necessary condition of a court of criminal appeal’s discretion to intervene that the sentence under appeal is otherwise excessive. Disparity can be an indicator of appealable error (88). It is also correct, as Mason J said in Lowe, that logic and reality combine to favour the proposition that discrepancy is a ground for intervention in itself (89). Unjustifiable disparity is an infringement of the equal justice norm. It is appealable error, although it may not always lead to an appeal being allowed.”
42.  It is important to recognize that whether a disparity between sentences is an unjustifiable one, thereby resulting in an unjust sentence, does not fall to be determined by the subjective feelings of the offender whose sentence is under appeal.  As the majority said in Green at page 474, paragraph 31:
“31. … The sense of grievance necessary to attract appellate intervention with respect to disparate sentences is to be assessed by objective criteria. The application of the parity principle does not involve a judgment about the feelings of the person complaining of disparity …”
43.  In Hong Kong the objective test that has been applied is that expounded by Lawton LJ in Fawcett (1983) 5 Cr App R (S) 158 which he described at page 161 as:
“… would right-thinking members of the public, with full knowledge of all the relevant facts and circumstances, learning of this sentence consider that something had gone wrong with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6]
44.  The argument in the present case seeks to extend disparity of sentence as a ground of appeal beyond co-offenders to a disparity in sentence between wholly unrelated offenders; here the applicant and other persons sentenced for the same type of criminal activity but in respect of completely unrelated crimes. In considering whether such an extension should be permitted it is helpful to have an understanding of the legal foundation of the parity principle.  This was explained by the majority in Green.  They said at page 473, paragraphs 28-29:
“28. … Consistency in the punishment of offences against the criminal law is “a reflection of the notion of equal justice” and “is a fundamental element in any rational and fair system of criminal justice” (75). It finds expression in the “parity principle” which requires that like offenders should be treated in a like manner (76). As with the norm of “equal justice”, which is its foundation, the parity principle allows for different sentences to be imposed upon like offenders to reflect different degrees of culpability and/or different circumstances (77). [7]
29. … The consistency required by the parity principle is focused on the particular case. It applies to the punishment of “co-offenders”, albeit the limits of that term have not been defined with precision.” [8]
45.  As can be seen from this passage the parity principle is confined in its application to co-offenders.  Likewise, in Hong Kong where there is long line of authority that limits disparity of sentence as a ground of appeal to co-offenders sentenced differently by the same judge.[9] It has never been extended to offenders charged with the same offence arising out of completely unrelated criminal conduct.
46.  Nor, has it been so extended in England. In the English case of Large (1981) 3 Cr. App. R (S) 80 the Court of Appeal refused to entertain a submission that there was disparity of sentencing between the sentence imposed on the appellant and sentences imposed by the same judge on other offenders for the same offence but who were participants in completely unrelated crimes.  At page 82 the Court said:
“This Court declines to entertain such a submission. By reason of the appeals which consistently come before it the Court is aware of the general level of sentencing throughout the country. If, when individual sentences are being considered, it was permissible for counsel to analyse sentences passed by other judges on other occasions for other offences the work of this Court would come to a standstill. It would occupy the time of the Court to an inordinate extent and would do no more than draw its attention to the sentencing practice of a particular judge on a particular occasion in circumstances quite different from those with which the Court is immediately concerned. We will consider the matter of disparity when it arises in respect of participants in the same offence who have received different sentences for the parts that they played in the offence. Where it appears that for similar involvement in the offence the offenders have received very different sentences it is a warning sign that something may possibly have gone wrong with one or more of the sentences.”
47.  The New South Wales Supreme Court adopted a similar view in Kardoulias v The Queen (2005) 159 A Crim R 252.  After accepting that what in Australia is referred to as the parity principle applies to co‑offenders, the Court of Criminal Appeal said at page 274, paragraph 106:
“However, the parity principle is not to be applied when a ground of appeal invites comparison between sentences imposed upon two offenders who are not co-offenders simply because the two offenders may have similar characteristics and may have committed similar crimes.”
48.  There is nothing in the judgment of the High Court in Green to suggest that the parity principle can inure to the benefit of persons other than co-offenders; nor is there in English or in Hong Kong case law.  All three jurisdictions speak with one voice.  The only occasion that relativity to other offenders’ sentences will create a justified sense of grievance is when the relativity concerns sentences imposed on persons who participated in the same offence as the offender.  That is not, of course, the position here.
49.  Outside of this situation it is for each applicant to demonstrate error or excessiveness in his own case.  A sentence otherwise appropriate for the level of that offender’s culpability does not become unjust simply by reference to an erroneous or unduly lenient sentence imposed on another offender in an unrelated crime.
50.  That being so, it cannot be said that other erroneous or unduly lenient sentences imposed in unconnected cases involving the same offence, provide an offender receiving a heavier sentence than those imposed in these other unconnected cases, with a justified sense of injustice.  It does not seem to us that it matters what the reason is for the alleged disparity between the cases; whether it be one judge being more lenient than another or the prosecutor selecting the wrong venue for trial.  Whatever the reason, the principle remains the same – the parity principle only applies to co-offenders.
51.  We do not doubt that this applicant and his family may not understand why others involved in more serious money laundering activity have been sentenced apparently more leniently but, for the reasons we have given, this does not entitle this applicant to harbour a justified sense of injustice.

我沒有本事去翻譯, 一言以蔽之, 判刑的一致性只適用於同案的被告(the parity principle only applies to co-offenders)。時下聽到批評法官判刑, 甚麼黃絲藍絲的, 有沒有人認真去硏究孰輕孰重的因由, 連那些所謂法律學者也在胡謅, 又怎能怪一般市民。以我自己觀察, 事實上確有些不太稱職的法官, 也有些遇到棘手案件就以案情事實來判被告無罪的法官。世界不是完美的, 制度也不能說不存缺陷的, 在社會撕裂分化之下, 才會因感性充昏了理性, 七警案的審判結果使這種情緒完全發酵。我尚算有幸, 沒有置身於瘋癲之中, 還可以提出理性討論, 盡量撇開個人情感去思考。我不是睡不著輾轉反側才去思考, 我住在悉尼十多年, 有機會把兩地發生的事情作比較, 像曾蔭權那類案, 在澳洲, 官商利益輸送無日無之, 在澳洲那些官員, 給捅出來就只有撤職, 像影片落畫, 從來都不會被檢控。香港在法治方面的成績, 真的很不錯了, 把香港的法治精神輸到這裏來, 恐怕不少官員已鋃鐺入獄了。香港警察來澳洲做, 就會更舒適, 很少機會被辱罵, 動了粗也很多人撐你, 分別在於社會的氣氛很不相同。今時今日在香港當差不是一份筍工, 但尚算是一份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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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高院關於於歡故意傷害一案的情況通報

來源: http://www.infzm.com/content/123757

於歡故意傷害一案,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歡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宣判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杜洪章、許喜靈、李新新等人和被告人於歡不服一審判決,分別提出上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7年3月24日受理此案,已依法組成由資深法官吳靖為審判長,審判員王文興、助理審判員劉振會為成員的合議庭。現合議庭正在全面審查案卷,將於近日通知上訴人於歡的辯護律師及附帶民事訴訟上訴人杜洪章、許喜靈、李新新等的代理律師閱卷,聽取意見。我們將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審理。

(文章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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