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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案的庭上認人

閱讀上一篇提及的上訴庭判辭, 勾起我的回憶, 我去年批評高院法官Campbell-Moffat有關庭上認人的錯誤法律看法, 我去年寫了這一篇: 庭上認錯人。昨晚飯聚, 才知道原來大法官是 Archbold Hong Kong 有關 Identification 章節的編輯, 有點失覺, 那她就錯得無理了。凑巧在MS一案, 在審訊非禮案的過程中, MS尋鸒滋事, 無端爭論起認人的證據, 反對受害人在庭上認人, 而原審裁判官因此裁定因為審訊前沒有安排過認人手續(ID Parade), 所以不准受害人在庭上認人。這裁決可能受到Campbell-Moffat 在 HKSAR and CHEUNG WEN PO PHILIP (張文波) HCMA 58/2016 的判決所影響, 被誤導而錯判了。上訴庭在MS一案, 也指出原審裁判官不准受害人在庭上認人是錯誤的判決, 無形中顯示 Campbell-Moffat 的看法是錯誤的, 下面這兩段判辭就清楚不過。

199.      MS explained his position when directly asked by the magistrate if identity was in issue, as follows:

“Well, I think all I would say is if I may put it this way is that whether or not identity is in issue, the prosecution must prove their case, and they have to lay a sufficient foundation to enable a dock ID to be made, in any event. That’s all I would say. And, so far, I don’t believe that’s been done.”

Ultimately, having heard argument, the magistrate disallowed a dock identification, saying that a proper identification parade should have been held.

200.     With respect to the magistrate, his ruling was wrong. In circumstances where the parties had met outside House 2, on which occasion PW1 had, in the presence of cinema personnel, accused the appellant of indecently assaulting her, for which he had tried to explain and apologise, following which the police had arrived and arrested the defendant, as a result of which both proceeded to the police station, a formal identification parade would have been a futile exercise. No one ever suggested that the man who came out of the cinema, who was accused by PW1 of indecent assault and who was subsequently arrested in the presence of witnesses, was not the defendant, nor was that ever the defence. A dock identification should have been permitted.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50435

鏢埸非禮案的刑期覆核

今天好忙碌, 回到家裏已下午五時, 客仔又特別多, 有個還寫了4頁紙, 都一一回覆了。新聞又特別多, 寫了一單, 還有這一單: 飛鏢場東主非禮改判囚兩年 上訴庭斥行為近乎強姦, 早兩日的新聞, 今天頒判辭, 但司法機構網頁尚未上載。我去年寫過這篇評論: 寫在鏢場非禮案覆核上訴之前, 所以對這件案特別關切。上訴庭的判辭這樣描述:

The gravity of the offence was the respondent’s conduct towards an obviously unconscious and vulnerable woman. The respondent’s conduct fell just short of rape.  Clearly, a deterrent sentence was required. (p.20)

阻嚇性刑罰是甚麼?

Starting point for sentence

In all the circumstances, we are satisfied that the appropriate starting point to be taken for sentence is 4 years’ imprisonment.

Discount

The respondent is entitled to a discount from the starting point of ⅓ to reflect his plea of guilty. In addition, we are satisfied that it is appropriate to give the respondent a further discount of 3 months’ imprisonment to reflect the fact that he has performed 136 hours of the 240 hours of Community Service to which he was subject. Finally, given that the respondent, a man of good character, is now to be sent to prison, having been spared that punishment when he was sentenced on 18 October 2016, and having regard to the fact that the offence was committed some 38 months ago and that the respondent was not charged for 15 months after his arrest, we are satisfied that it is appropriate to afford the respondent a further discount of 5 months’ imprisonment.

上訴庭卻沒有對受害人飲了被告提供的兩杯酒後昏迷, 而之後法醫在血液中找到安眠、鎮靜藥的因素考慮在內。據被告人(在判辭中的答辯人respondent)同意的案情, 無可抗拒的推論是被告落藥, 這也是加重刑罰的因素, 最後那5個月的折扣其實可以免除, 現在豈不是對他過份仁慈了?(p.21)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51714

7警案的保釋等待上訴

【七警案】3被告保釋 官指無推翻定罪機會:理據毫不現實(15:58)

佔領行動期間襲擊示威者曾健超的7名警員,同被判罪成並判監兩年,其後全部被告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其中高級督察劉卓毅、警員劉興沛和黃偉豪今獲准申請上訴期間保釋。

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批准保釋時表示,警員作為維持治安的執法者,佔領時須長時間工作,更須面對示威者的暴力行為。楊官直言,曾健超的潑水行為是具攻擊性、高度挑釁和不安全,而案中七名警員則作出同等愚蠢(equally senseless)的行為,將曾帶到變電站教訓,才會有是次針對警員的嚴重指控。

楊官認為,原審法官低估警員在處理佔領運動時面對的壓力,2年半的量刑起點值得爭議,加上上訴庭未必能在6至9個月內安排排期上訴,故決定批准保釋等候上訴。

至於推翻定罪的理據,楊官直言劉卓毅曾干預襲擊的說法毫無說服力,以中途警員曾換人的說法更是毫不現實,認為他們無推翻定罪的機會。

(28.6.2017 明報即時新聞)

楊副庭長批准了3警保釋的一番話, 已替7警案上訴定了調。第一, 定罪上訴會被駁回, 第二判刑上訴會成功。上訴庭時常用計數機來計算刑期的(一笑), 所以我也拿計數機來算下。以下是一些數據:

  • 7警的「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被判監以兩年半為起點, 減6個月, 最終刑期兩年, 即是104個星期。

  • 第5被告陳少丹的「普通襲擊罪」判監1個月同期執行。

  • 7警在2017年2月17日開始服刑, 到了今天, 共133日, 即19星期。

  • 楊副庭長說因上訴排期, 未必在6至9個月內可以聽審, 故此批准保釋, 言下之意即是批准判刑上訢的話, 到時就可能會坐多了監。

開始計數。一般坐監行為良好及扣減假期, 實際會坐刑期三分之二。現在坐了133天, 再加6個月的話, 即是加180天, 總刑期是313天, 即31個星期。若從現在計再加9個月, 即是加270天, 連同已坐的總共是403天, 即57.6個星期。

假設判刑上訴得直, 扣完假坐31個星期, 還原的判刑會是

31÷2x3=45.5星期(469.5日)。

若以實際坐57.6個星期來計, 還原判刑會是

57.6÷2x3=86.4個星期(604.5日)。

7警的刑期如果不變, 104個星期, 打折後實際上會坐69.3個星期。但副庭長說太長, 再坐6至9個月也可能太長, 那麼, 看來改判15個月或更短的刑期機會頗大。如果判15個月, 即65個星期(455日), 打折扣3分1, 是43.3個星期(303.3日), 會是短過再等6至9個月的上訴排期。我原本預測是15個月, 看來我是準確的。問題是, 現在保釋了, 正審後如改判15個月, 就要繼續坐多24個星期, 坐監咁斬件上可能仲慘。最近郭炳江案就是一例。

我不會同人爭抝應該怎樣判, 除非有案例, 以前都大幅討論過, 不想重複講。反正上訴庭說了就是終結, 除非7警對定罪上訴到終審法院獲批, 判刑上訴就不能上終院, 上訴庭的判刑一錘定音。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53270

中紀委網站:不折不扣落實總書記對疫苗案的指示,一查到底

正在國外訪問的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習近平對吉林長春長生生物疫苗案件作出重要指示指出,長春長生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違法違規生產疫苗行為,性質惡劣,令人觸目驚心。有關地方和部門要高度重視,立即調查事實真相,一查到底,嚴肅問責,依法從嚴處理。要及時公布調查進展,切實回應群眾關切。習近平強調,確保藥品安全是各級黨委和政府義不容辭之責,要始終把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放在首位,以猛藥去屙、刮骨療毒的決心,完善我國疫苗管理體制,堅決守住安全底線,全力保障群眾切身利益和社會安全穩定大局。

凡是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都要嚴肅認真對待,凡是損害群眾利益的行為都要堅決糾正。當前,有關地區和部門必須不折不扣落實好總書記關於疫苗案件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實履行好執紀執法、監督檢查的職責,依紀依法嚴查快辦,從嚴問責,及時公布相關處理結果。

炙熱的輿情背後,是事關群眾生命健康的痛點,也是民心聚集的焦點。多家疫苗生產企業屢次因為疫苗不合格被曝光,這其中有沒有監管不力、失職瀆職?長生生物25萬支不合格的百白破疫苗流入山東,並且絕大部分已經被註射使用,當地相關部門在處理過程中是否存在隱瞞拖延的情形?監管部門對長生生物“不痛不癢”的處罰是否存在“以罰代法”?還有,一些地方衛生部門、防疫機構及某些工作人員是否與企業“勾肩搭背”,存在政商關系不清、利益相互勾連、拿好處、吃回扣等問題?對此,有關地方和部門必須以不放過任何一個疑點的嚴謹細致態度進行調查,給出讓全國人民信服的回應。

回顧輿情事件的來龍去脈,源於不久前國家藥監局依據舉報線索,會同吉林省局對長春長生公司進行飛行檢查後,發現問題,發布通告。不可否認,職能部門的監管職能發揮了作用,阻止了不合格狂犬病疫苗流入市場。然而,“問題疫苗”輿情的持續發酵,也正是因為過去這個領域監管工作存在“歷史欠賬”。民生無小事,出現類似的問題之後,某些地方、部門信息不暢、行動滯後、措施無力,令群眾無法信任,更無法滿意。信息不對稱,回應不及時,責任沒人認領,種種問題堆積下來,釀成了“情緒的巖漿”。出了問題是可怕的,而沒有有效的改進辦法和措施,沒有制度機制上的亡羊補牢、紮緊籠子,以致讓問題反複發生更可怕。這也警示各級黨政機關和廣大黨員幹部,守土必有責,守土必盡責,不作為不擔當的話,小事就會拖大,大事就會拖炸,最終有關責任主體會為失職失責付出高昂的代價。

吃一塹,必須長一智。群眾反映強烈就要查個清楚明白,必須要重拳出擊,要讓利欲熏心、喪失底線、漠視群眾疾苦的企業和人員受到嚴懲,通過嚴厲打擊、嚴肅問責形成高壓震懾。同時,還要加快織密監督網的進度,強化日常監督,不但要管住企業、行業,更要把嚴管落實到全流程、全鏈條,形成全覆蓋。

相關部門要對吉林長春長生生物疫苗案件“解剖麻雀”,與時俱進研究探索形成有效對策和長效機制。例如,通過調整有關政策措施,加大對涉及民生問題違規違法企業和人員的懲罰力度,提高違規違法成本,形成“不敢”。通過加大對行賄者的懲治,設置違規企業黑名單、行業準入白名單等措施,多管齊下、綜合施治,全方位堵塞監管漏洞、避免安全隱患,給人民群眾一個安全、放心、可信任的生活環境。

責編:李燕華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66478

上訴法庭駁回泛海酒店集團(129,前八佰伴)市場操縱案的上訴

1 : GS(14)@2010-08-20 21:32:07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ervlet?docno=10PR96
上訴法庭駁回泛海酒店集團市場操縱案的上訴

陳前遠(男)早前因串謀操縱泛海酒店集團有限公司(泛海酒店集團)的股票行情被判監禁,陳不服上訴,今天遭上訴法庭駁回。

2009年11月26日,陳在上述香港歷來檢控的最大宗操縱市場案中被定罪,被判監30個月(註1),另外三名串謀操縱市場人士 ─ 陳的胞弟、小姨及陳的友人 ─ 各被判監26個月。

證監會的調查發現,四名被告於2005年8月1日至9月5日期間,串謀就泛海酒店集團的股票行情營造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表象。陳為上述三人提供交易資金,而該三人的交易佔期內成交的泛海酒店集團股份一半以上,涉及的成交額大約為1.9億元。

上訴法庭將於稍後公布駁回陳的上訴的理由。



備註:

  1. 有關陳的定罪詳情,請參閱證監會2009年11月26日的新聞稿。
2 : GS(14)@2010-08-20 21:33:05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rvlet?docno=09PR167
香港歷來最大宗操縱市場案四人被判監

區域法院今天在香港歷來最大宗的操縱市場案中,判處全部四名被告監禁26至30個月。

四人早前被裁定罪名成立,控罪指他們串謀操縱泛海酒店集團有限公司的股票行情,參與導致泛海酒店集團股價被人為推高78%,並使公司市值上漲40億元(註1)。

陳仲衡暫委法官判處陳前遠(男)監禁30個月,陳的小姨歐陽文珍、胞弟陳前達及友人徐少峰(男)則各被判監26個月。

四人須各自向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支付調查費用288,400元。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施衛民先生(Mr Mark Steward)表示︰"這是香港經法院審理最嚴重的操縱市場個案。案中四名被告串謀造市謀利,瞞騙無辜的投資者,令他們蒙受金錢上的損失。今次判刑發出了最明確的訊息,使違法者不會錯誤以為,瞞騙市場及廣大投資者後無須受制裁。他們要知道,違法者必定會被繩之於法,且會被判監。"

案情透露,四名被告於2005年8月1日至9月5日期間,串謀就泛海酒店集團的股票行情營造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表象。

證監會指四人的交易活動實際上操控市場,就泛海酒店集團股份的市場深度及流通量營造虛假的表象,參與導致泛海酒店集團股價被人為推高,並使公司市值上漲。

陳前遠為其餘三名被告提供交易資金,而該三名被告主要在彼此之間互相進行交易;他們的交易佔期內成交的泛海酒店集團股份一半以上,涉及的成交額大約為1.9億元。

陳前達及徐少峰亦被控於證監會調查期間,無合理辯解而未有按照《證券及期貨條例》的規定回答問題。這項控罪的聆訊已排期於2009年12月17日展開。



備註:

1. 有關本案的詳情,請參閱證監會2008年7月10日、2008年8月7日及2009年11月13日的新聞稿。
3 : GS(14)@2010-08-20 21:33:56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rvlet?docno=08PR104
證監會控告四人串謀操縱市場

2008年 7月 10日

證監會控告四人串謀操縱市場

證監會對四名人士展開刑事法律程序,指他們串謀操縱市場買賣泛海酒店集團有限公司(泛海酒店集團)的股份。泛海酒店集團是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

證監會指稱陳前遠(男)、歐陽文珍(女)、陳前達(男)及徐少峰(男)於2005年8月1日至9月5日期間,串謀在股票市場就泛海酒店集團股份的表現營造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表象,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95條。具體而言,證監會指稱:

  * 有關的交易活動將泛海酒店集團的股價推高78%,令該公司的市值上漲40億港元,藉此就泛海酒店集團股份在股票市場的深度及流通量營造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表象;
  * 一名被告為其餘三名被告提供交易資金,而該三名被告主要在彼此之間互相進行交易;及
  * 他們的交易額佔期內成交的泛海酒店集團股份的一半以上,涉及的成交額大約為1.9億港元。


各被告今天在東區裁判法院應訊,暫時無須答辯,案件押後四個星期至2008年8月7日再行聆訊,以便律政司申請將案件移交區域法院審理。

屆時,本案將會是第二宗可循公訴程序就《證券及期貨條例》所訂罪行而提出的檢控(註1)。

鑑於案情嚴重,證監會已申請向四名被告施加保釋條件。陳前遠獲法院批准以200,000元保釋,但必須於每月最後一日前往落馬洲警署報到。其餘被告均每人獲准以100,000元保釋。

與此同時,證監會已向陳前達及徐少峰展開刑事法律程序,指他們於證監會調查泛海酒店集團股份交易期間,無合理辯解而未有按照《證券及期貨條例》的規定回答問題。


4 : GS(14)@2010-08-20 21:34:29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rvlet?docno=08PR123

2008年 8月 7日

市場操縱案件移交區域法院審理

東區裁判法院今天批准律政司的申請,將證監會第二宗可循公訴程序提出檢控的市場操縱案件移交區域法院審理(註1)。

四名被告──陳前遠(男)、歐陽文珍(女)、陳前達(男)及徐少峰(男)今天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二次出庭應訊。他們各被控一項控罪,即串謀就泛海酒店集團有限公司(泛海酒店集團)的股份營造交投活躍的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表象,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95條。

此外,陳前達及徐少峰被控於證監會調查泛海酒店集團股份交易期間,無合理辯解而未有按照《證券及期貨條例》的規定回答問題。

各被告將於2008年8月26日到區域法院出席答辯聆訊。

陳前遠獲法院批准以 200,000元保釋,及於每月最後一日向落馬洲警署報到。其餘被告每人獲准以100,000元保釋。




備註:

1. 證監會展開調查後,於2008年6月7日發出傳票。詳情請參閱證監會於2008年7月10日刊發的新聞稿。
5 : GS(14)@2010-08-20 21:34:53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rvlet?docno=09PR161
2009年 11月 13日

香港歷來最大宗操縱市場個案四被告罪名成立

區域法院今天裁定,四名人士串謀操縱泛海酒店集團有限公司股份市場行情的罪名成立(註1)。

這是香港首宗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可循公訴程序提出檢控的操縱市場個案。

法院經過兩周的審訊後,裁定陳前遠(男)、陳的小姨歐陽文珍、胞弟陳前達及友人徐少峰(男)操縱市場罪名成立。

區域法院陳仲衡暫委法官昨天早上開始宣讀裁決理由,今天作出上述判決。案件押後至2009年11月26日判刑,四人分別獲准以200,000元保釋。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施衛民先生(Mr Mark Steward)表示︰"操縱市場是不誠實的行為,屬嚴重刑事罪行,違規者企圖欺騙廣大投資者,從中謀取非法利潤。在本案中,四名被告被控就有關上市公司的股票市場行情營造完全虛假的表象,令其市值被推高40億元。"

施衛民先生續說:"任何不法分子若以為可透過營造市場假象,從無辜的投資者身上謀取利益,應可從本案的判決中,清楚知道證監會將會竭力打擊違法行為,必將他們繩之於法。"

根據證監會的調查,上述四人於2005年8月1日至9月5日期間,串謀就泛海酒店集團股份的行情營造虛假或誤導的表象,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95條的規定(註2)。

證監會又指:

  * 他們四人實際上操控有關交易活動,藉此就泛海酒店集團股份的市場深度及流通量營造虛假的表象;
  * 這些虛假交易將泛海酒店集團的股價推高78%,導致該公司的市值上漲40億元;
  * 陳前遠為其餘三名被告提供交易資金,而該三名被告主要是在彼此間進行交易;及
  * 他們的交易額佔該段期間內泛海酒店集團股份逾半成交,涉及的成交額約為1.9億元。


此外,陳前達及徐少峰亦被控於證監會進行調查期間,無合理辯解而未有按照《證券及期貨條例》的規定回答問題。這項控罪的案件已排期於2009年12月17日進行審訊。

本案由律政司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提出檢控。




備註:

1. 證監會在2008年提出控罪,各被告於2008年7月10日首次在裁判法院出庭應訊,案件其後於2008年8月7日移交區域法院循公訴程序審理。請參閱證監會2008年7月10日及2008年8月7日的新聞稿。
2. 凡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95條者,只有循公訴程序被定罪,才可判處最高刑罰,即監禁十年及罰款1,000萬元。
6 : GS(14)@2010-08-20 21:35:25

http://magazine.caijing.com.cn/t ... -06&cl=106&page=all

《财经》特约记者 丰鸿平/文


  2009年11月26日上午9点30分。

  位于香港湾仔港湾道12号湾仔政府大楼中的香港区域法院,如常开始了一天的审判工作,但在七层的第22号法庭,宣判的案件与以往大不相同。

  历时四年,香港证券市场最大宗操纵市场案当天在该法庭尘埃落定。主要被告陈前远被判入狱两年六个月,三名与其关系紧密的次要被告——欧阳文珍、陈前达和徐少峰均被判入狱两年两个月。

  陈前远只是众多在东莞开工厂的香港老板中的一个,但一桩官司,让他在香港证券监管史中,留下了自己的名字。

  判决书显示,陈前远等四名被告被控于2005年间串谋操纵泛海酒店(00292.HK,下称泛海)股价,制造大量虚假交投,成交额达1.9亿港元,令该公司市值劲升40亿港元。

  该案是首宗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遵循公诉程序而提出的刑事检控的造市操纵市场案,也是自2003年内幕交易被列为刑事罪行后,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提出的第二宗刑事检控。

  在宣布判词时,该案暂委法官陈仲衡称:“4名被告所犯罪行是严重的市场操纵,涉案交易额数量巨大、涉及中介人数众多。为维护香港股票市场的正常运作,判决要有阻吓性,以防他人步其后尘。”

  异动股惊动香港证监会

  2005年8月1日至9月5日期间,泛海的股价从1.07港元攀升至1.89港元,涨幅高达78.3%。股价飙升、成交量突然放大的“异动”情况,引起了香港证监会的注意。

  按惯例,出现泛海这类股价的异动情况,香港证监会都会出手调查。

  2006年11月29日,香港证监会法规执行部对陈前远的办公地点——荣昌工业大厦三楼的某单元房进行了搜查,查获大量文件,包括银行及证券买卖户口记录、证监会向陈前远及欧阳文珍发出的信件正本、陈前达的信件以及一本笔记本,当中载有欧阳文珍、陈前达及徐少峰于2005年8月至9月期间买卖泛海酒店股份的手写记录。

  经过对有关文件的调查分析,案情逐渐浮出水面。调查组发现,陈前远等4人关系密切。陈前远46 岁、其小姨欧阳文珍45 岁、胞弟陈前达42 岁,徐少峰为陈前远之友人,54 岁。

  四人在泛海股价飙升期间,进行了“完全偏离正常投资者的做法”:2005年8月1日至9月5日期间,他们通过多个不同经纪落盘,相互交叉买卖泛海酒店股份,他们有时甚至高买低卖,或在一分钟的时间买完即卖,交易甚至在没有利润以及明明要亏损交易费的状况下,仍然进行。

  其中较为突出的一处细节是,2005年8月4日中午11点11分38秒,陈前达委托股票经纪Delta Asia Securities Limited以1.37港元成功购买泛海股票6万股;五秒钟后,陈前达又委托同一股票经纪以1.38港元成功购买泛海股票4万股;52秒后,陈前达委托另一个股票经纪Vivtory Securities以1.36港元的价格,抛售泛海股票10万股。

  40亿港元的虚假泡沫

  据进行控罪举证的香港律政司陈述,2005年8月1日至9月5日期间,欧阳文珍、陈前达及徐少峰,分别通过12家、8家及12家经纪,发出大量泛海酒店买盘及卖盘。

  三人在涉案期间的买卖活动,买盘占泛海酒店总买入交易的60.2%,卖盘则占沽出交易的53.39%。

  控方披露的情节还显示,有关交易资金均由陈前远提供。在这段期间,陈前远不时向其他三名被告的银行户口存入款项,让他们支付经纪做交收之用,但同时,三人又将款项转回陈前远账户。

  香港律政司举例说,2005年8月12日,陈前远向徐少峰户口存入247.4万港元,而随后,徐少峰便向经纪支付247.4万港元,涉及的金额完全一致。

  “这些行为根本不符合股票市场中投资者意在牟利的正常心态。”香港财经分析师学会的会长龙克裘在专业证词中如此表述。他参与了香港证监会对泛海案调查的数据分析。

  是次案件,控方由龙克裘出任专家证人,编制报告指证各被告造市。由于龙克裘并非来自监管机构,且是首次出任专家证人,因此,他受到被告律师质疑没有足够的经验,亦不熟悉二三线股的交易情况。但法官经考虑后,决定接纳他的专家证人身份。

  法官陈仲衡认为,四名被告是有经验的投资者,不可能同一日通过29个经纪做同一宗买卖,而且买卖价相同,这不合常理,明显是有人为了操纵市场而联手推高股价的行为。

  据控方披露的数据,陈前远四人交易额占该段期间内泛海逾半成交量,涉及成交额约1.9亿港元,把泛海股价人为推高了78%,令该公司市值上涨了40亿港元。

  控方认为,四名被告串谋在2005 年8月1日至9月5日期间,在股票市场就泛海的表现营造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表象,违反了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95条的规定。

  被告所得蒸发且有亏损

  在法庭上,法官陈仲衡表示,陈前远为案中主谋,判刑较重,其余被告的角色相对轻微,但参与程度相等。他同时透露,虽然控方于案发后三年才提出检控,但“延误仍属合理”。

  此外,鉴于陈前远过往热心公益,又患有阻塞性睡眠窒息症,加上被告同意大部分案情,节省了审讯时间,获酌量减刑。其余被告亦因案件延误三年和没有案底,获减刑四个月。主要被告陈前远最终被判入狱两年六个月,欧阳文珍、陈前达和徐少峰均被判入狱两年两个月。

  四名被告的代表律师在法庭上求情指出,泛海股价大幅上升并非纯因被告操纵市场,而是投资者当时认同酒店旅游业前景乐观,而泛海本身亦有其市场地位,加上事发后期泛海股价急速下滑,被告所得亦已全数蒸发,请求轻判。

  代表律师同时说,陈前远在东莞开设两间厂房,有多达400名工人,被判监或会令工人失业。

  同时,第三被告陈前达的代表大律师也表示,陈前达在事件中亏蚀逾300万港元,而次被告欧阳文珍亦因事件欠债200万元。

  对此,法官陈仲衡认为,陈前远在经营业务上的成功,并不是求情的因素。

  陈仲衡指出,股票市场是香港经济的一部分,必须维持正常运作,禁止人为操控,造市行为会破坏它的信誉,因此,判刑要有阻吓性。他强调,犯案人有没有从中得益并不重要,因为行为可能令投资者有重大损失,亦损害市场正常运作及公正性。

  另外,控方指香港证监会调查该案耗资过百万港元,因此,要求法官判被告摊还该笔调查费用。法官最后接纳控方要求,判处四名被告应当各自向香港证监会付28.8万港元费用。

  26日宣判后,大批亲友散庭后拥往被告栏,与一众被告哭别。

  由于陈前达及徐少峰在另一案中被香港证监会检控,指他们在香港证监会调查期间没有按照法例回答查问,该案将于12月17日聆讯。

  调查慎之又慎

  根据香港证监会法规执行部高级经理陈德清的表态,这是自2003年4月1日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生效后,依公诉程序打击操纵市场行为的第一例。

  在香港实施《证券及期货条例》之前,香港证监会负责的大多是民事案件,或者是连带刑事案件中的民事部分,审判结果通常只是罚款;遇到更严重的,如涉及诈骗、公众利益等违法事件,香港证监会必须与商业罪案调查科或廉政公署进行联合调查。

  然而负责刑事案件以来,对于香港证监会而言,也带来了莫大的挑战。在去年,香港证监会即在一起市场操纵案中败诉。

  当时,香港证监会怀疑证券行衍锋集团的投资负责人许巍瀚、何东及衍锋前职员林耀麟三人曾对认股证——中移汇理进行价格操控,制造交投活跃的假象。最终因证据不足,法院判香港证监会败诉。

  这使得香港证监会对陈前远等人的调查慎之又慎。陈前远等四人的案卷卷宗厚达300页,提请的相关证人多达65名,包括证监会法规执行部的技术人员、汇丰银行职员、股票经纪、专业财经分析师等。

  香港证监会法规执行部执行董事施卫民认为,这次的审判结果向市场发出了最明确的信息,即违法者瞒骗市场及广大投资者后,不仅会受到制裁,且还会被判刑入监。

  之前,香港证监会对中信泰富、杜军等多个案件的调查,同样显示该机构对证券市场强势监管的决心。陈前远案,更是开创了香港证券监管史上新的一页。■
7 : GS(14)@2010-08-29 18:20:08

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 ... IS=72551&currpag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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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將申請覆核內幕交易案的刑罰判決

1 : GS(14)@2010-08-20 23:14:34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ervlet?docno=10PR97


2010年 8月 19日

證監會將申請覆核內幕交易案的刑罰判決

東區裁判法院今天判處早前在一宗建議收購案內幕交易罪成的陳柏浩(男)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阮偉明裁判官早前裁定陳一項內幕交易罪名成立,控罪指陳在2008年5月2日至6月19日期間進行寰宇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寰宇)股份的內幕交易,當時陳代表寰宇的控股股東商討一宗建議收購(註1)。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向裁判官指出,陳在有關收購交易公布後隨即出售手上的寰宇股份,獲利約120,000元。隨著今天法院作出社會服務令,陳無須付還或交出從內幕交易所賺取的不法利潤,還可保留這筆款項。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施衛民先生(Mr Mark Steward)表示:"內幕交易屬嚴重罪行,直接損害廣大投資者的利益,同時削弱市場信心。在本案中,陳的罪行明顯涉及案中擬進行的主要交易的重要股價敏感資料,陳嚴重違背誠信,在對廣大投資者不公平情況下取得利益。證監會將會立即申請覆核裁判官今天的刑罰判決(註2)。"

裁判官同時命令陳向證監會繳付合共44,478元調查費用。


2 : GS(14)@2010-08-20 23:14:47

2010-8-20 HT
證監不滿內幕交易輕判 要覆核
撰文:蘇麗珍
欄名:投資博客

自從2008年證監會開始就內幕交易進行刑事檢控以來,5宗案件被定罪的被告,大部分都被判監禁,而且全部要罰款。不過,昨日有一位被判觸犯內幕交易人士,就被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而且毋須交出從交易所賺取的不法利潤,可保留款項。

證監會不滿量刑,表明將申請覆核裁判官刑罰判決。

被告可保留不法利潤

涉案的被告是息影女藝人葉蘊儀前夫陳柏浩。而處理案件的裁判官阮偉明,因為審理終審法院法官包致金姪女襲警案,近期不時見報。

控罪指陳柏浩在2008年3月至6月期間,代表寰宇控股(01046)股東林小明及趙雪英,參與Goldwyn Management Ltd建議收購寰宇的談判。但他在已知悉Goldwyn提出收購價格的敏感機密資料下,於同年5月2日至6月19日期間,共購入了388萬股寰宇股份;於 6月19日,寰宇公布其控股股東正與獨立第三者磋商售股並停牌,翌日寰宇復牌,股價急升約40%,陳柏浩即沽所有寰宇股份,獲利約12萬元。

證監會就話,將會首先申請覆核裁判官的刑罰判決,才決定會否就此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

翻查這宗案件的涉案時間,娛樂版其時曾廣泛報道林小明及趙雪英的婚姻問題,更估計賣盤一事與此有關。自同年6月寰宇指大股東洽售股份一事告吹後,控股權一直未有變,而趙雪英則於今年8月16日辭任執行董事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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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命令裁判官提供操縱期貨市場案的裁決理由

1 : GS(14)@2010-10-08 10:26:44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rvlet?docno=10PR120
原訟法庭今天就期貨交易者蔡斌(男)早前被裁定操控價格罪名不成立一案,命令有關暫委裁判官就這項裁決提出適當理由。

倫明高法官(Mr Justice Lunn)命令有關暫委裁判官在再獲委任為裁判官後60天內,修改其案件呈述及解釋裁決的理由(註1)。

該暫委裁判官在2010年1月20日裁定,蔡在2007年2月至9月期間操控指數期貨合約的擬定開市價格共五項罪名不成立。

該暫委裁判官當時裁定,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在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蔡曾經在每一個有關的交易日操控擬定開市價格(註2)。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於2010年2月1日提交申請,要求該暫委裁判官向高等法院呈述案件以進行覆核。



備註:1.  呈述案件是要求原訟法庭覆核裁判法院的裁決的方法之一。在過程中,作出有關裁決的裁判官須發出呈述書,述明相關事實、該項被上訴覆核的決定、作出有關決定的理據及有關決定所產生的法律問題,以供原訟法庭審議。此呈述書稱為"案件呈述"。
2.  有關該項罪名不成立的裁決的詳情,請參閱證監會於2010年1月20日發出的新聞稿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1047

上訴法庭維持內幕交易案的定罪判決

1 : GS(14)@2010-10-15 22:44:34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rvlet?docno=10PR123
上訴法庭今天駁回馬漢傑及其妻曹建華就內幕交易判罪而提出的上訴申請,他們在2009年3月被裁定進行聯洲珠寶有限公司(聯洲)股份的內幕交易罪名成立(註1)。

另外,上訴法庭裁定他們的兒子馬俊濠上訴得直,並已撤銷其被指進行內幕交易的定罪判決。

上述三人均是前投資銀行家馬漢揚的親屬,同於2009年3月11日被區域法院裁定內幕交易罪成(註2)。

馬漢揚及其女友盧鈺華亦在同日被裁定內幕交易及相關罪名成立。馬漢揚被判監禁26個月,並須繳付罰款230,000元,而盧則被判監禁12個月及罰款210,000元。馬漢揚及盧均沒有提出上訴。

本案涉及有人在聯洲公布私有化建議前買賣該公司的股份。馬漢揚當時是法國巴黎百富勤融資有限公司(現稱法國巴黎融資(亞太)有限公司)的副總裁,他曾參與聯洲私有化計劃的工作,並知道這屬機密及價格敏感資料。他在知悉該計劃後數日內,向女友盧鈺華及兄長馬漢傑洩露這項消息。盧及馬漢傑於2006年7月該計劃公布前買入聯洲股份。

這是自內幕交易於2003年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列為刑事罪行以來,首宗可循公訴程序提出的相關檢控。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1127

終審法院維持內幕交易案的定罪判決-聯洲珠寶

1 : GS(14)@2011-03-19 13:15:50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e/TC/sfcOpenDocServlet?docno=11PR30終審法院維持內幕交易案的定罪判決
[size="4"]終審法院今天駁回馬漢傑及其妻曹建華就內幕交易判罪而提出的上訴申請;兩人早前被裁定進行聯洲珠寶有限公司股份的內幕交易罪名成立(註1)。
[size="4"]馬及曹其後不服有關定罪判決,遂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申請,但遭駁回(註2)。
[size="4"]隨著終審法院今天就兩人的上訴作出判決,本案正式完結。自內幕交易於2003年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列為刑事罪行以來,本案是首宗可循公訴程序提出的相關檢控。
[size="4"]過去共有五人因本案而被判內幕交易罪名成立,其後上訴法庭推翻了其中一名被告的定罪判決。
[size="4"]完
[size="4"]備註:
[size="4"]1.  終審法院聆訊本案的上訴委員會由陳兆愷常任法官、李義常任法官(The Honourable Justice Ribeiro, PJ)及馬天敏非常任法官(The Honourable Justice Mortimer, NPJ)組成。判案書將登載於司法機構網站([size="4"]http://www.judiciary.gov.hk/tc/legal_ref/judgments.htm[size="4"])。
[size="4"]2.  有關兩人的定罪判決及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的詳情,請參閱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size="4"]2009年3月11日[size="4"]、[size="4"]2009年4月1日[size="4"]及[size="4"]2010年10月12日[size="4"]的新聞稿。
2 : GS(14)@2011-03-19 13:49:17

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 ... IS=75684&currpage=T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3465

證監會擬就Tiger Asia 案的法院裁決提出上訴

1 : GS(14)@2011-06-25 16:33:50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ervlet?docno=11PR73
原訟法庭今天就Tiger Asia Management LLC(Tiger Asia)案早前作出的決定,公布決定理由。原訟法庭之前決定,法院並無司法管轄權決定在紐約經營的資產管理公司Tiger Asia 及其三名人員(Bill Sung Kook Hwang先生、Raymond Park先生及William Tomita 先生)(統稱Tiger Asia有關方面)是否曾經違反香港的內幕交易及操縱市場法例(註1)。

原訟法庭在今天的裁決中裁定,只有行使刑事司法權的法院,或是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才擁有司法權決定是否已發生違反香港內幕交易法律及操縱市場法律的事項,這表示在上述法院或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作出有關裁定前,證監會無法尋求法院作出最終頒令(註2)。

證監會質疑原訟法庭這項決定是否正確,並打算就今天這項裁定提出上訴。

證監會指Tiger Asia有關方面違反了香港禁止內幕交易及操縱市場的法律規定。有關指控涉及Tiger Asia 所進行的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建設銀行)股份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銀)股份的交易(註3)。

證監會早前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向Tiger Asia有關方面展開法律程序(註4)。證監會尋求法院頒令要求Tiger Asia有關方面作出補救行動,同時尋求法院發出強制令以保障香港市場。

Tiger Asia有關方面不受香港刑事法庭的司法權管轄。此外,若由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就本案展開研訊,Tiger Asia有關方面最終可免於遭受檢控,但證監會認為Tiger Asia有關方面不應享有免受檢控的豁免權。



備註:
1.  Tiger Asia成立於2001年,是一家在紐約經營的資產管理公司,專門管理於中國、日本及韓國的股本投資,其全部僱員均在紐約,在香港並無實質業務運作。
2.  法院的決定將登載於司法機構網站(www.judiciary.gov.hk)。
3.  就建設銀行股份的交易而言,證監會指稱:(a) 在2009年1月6日開市前,某家香港配售代理人邀請Tiger Asia參與美國銀行公司(Bank of America Corporation)計劃在香港進行的建設銀行股份配售;(b) 配售代理人告知Tiger Asia配售計劃涉及的股數及配售價折讓幅度;(c) 這些資料屬機密及股價敏感資料,Tiger Asia及該三名高級人員亦知道這些資料的性質;(d)Tiger Asia其後在2009年1月6日即建設銀行股份配售計劃尚未公布前,賣空合共9,300萬股建設銀行股份;(e)Tiger Asia在2009年1月7日以低於建設銀行股份當時市價的折讓價買入配售股份,為先前的賣空交易平倉;及(f) Tiger Asia最後獲利估計高達2,990萬元。就中銀股份的交易而言,證監會指稱:(a)Tiger Asia曾獲預先通知並獲邀參與UBS AG(瑞士銀行)及蘇格蘭皇家銀行分別於2008年12月31日及2009年1月13日進行的兩宗中銀股份配售; (b)Tiger Asia其後獲提供兩項配售的詳情;在此之前,Tiger Asia已獲通知並同意這些詳情屬機密及股價敏感資料;(c)Tiger Asia亦同意,接獲這些資料後不會進行中銀股份的交易; (d)Tiger Asia在瑞士銀行於2008年12月31日配售中銀股份前,沽空了1.04億股中銀股份,推算從中賺得利潤860萬元;及Tiger Asia在蘇格蘭皇家銀行於2009年1月13日配售中銀股份前,沽出了2.56億股中銀股份(當中2.51億股為沽空股份),估計Tiger Asia因此虧損約1,000萬元。證監會亦指Tiger Asia 在賣空建設銀行股份時,透過令建設銀行股價下調的活動,涉嫌操控建設銀行的股價。
4.  第213條規定,凡任何人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任何有關條文,原訟法庭有權作出多項命令,包括強制令及飭令該人採取法庭指示的步驟,使交易各方回復他們訂立交易之前的狀況的命令。這條文賦予法院司法管轄權在有人違反有關法律條文時作出補救命令(及其他命令)。證監會認為,法例並無規定須事先由刑事法庭或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作出裁定或裁斷,然後才可尋求法院根據第213條作出補救命令。詳情請參閱證監會2009年8月20日及2010年4月26日的新聞稿。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5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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