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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人說:「他為人生做了最壞的資源配置」——「史上最大的老鼠倉」李旭利案上海開審

http://www.infzm.com/content/77000

根據起訴書,李旭利老鼠倉涉案金額超5000萬,獲利超1000萬,刷新公募基金歷史上最大的老鼠倉紀錄。

「被告人李旭利曾經是基金管理行業中的明星、傳奇。除去2009年4月的行為,調查發現其違規交易行為貫穿其職業始末。此次是李旭利為其人生做了最壞的資源配置。」公訴人一連串的惋惜語氣針對的是昔日金融行業的著名基金經理李旭利。

2012年6月12日,被稱為「史上最大老鼠倉案」——李旭利內幕交易案首度開庭審理。一早在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門口,場面頗為壯觀,多位來自新聞媒體、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要求入庭旁聽,有限的旁聽證很快發完,一些人仍怏怏不願離去。

由於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關注,此案曾三次延期判決,而現場因為申請旁聽的人數眾多,一中院還特意開放了可容納數百人的大會議室以供旁聽。

涉案的李旭利少年成名,是當年和「王亞偉」齊名的明星基金經理,業內人士評價:「北有王亞偉,南有李旭利。」他26歲成為基金經理,30歲當上投資 總監,36歲時直接管理的基金規模超過百億,影響的基金規模則達到千億——這個金額跟有些中西部省份全省一年的財政收入差不多,單從資本權力來看,李旭利 堪比幾個省長。

2009年5月,李旭利轉投私募基金,他領軍的新重陽投資首隻產品就大賣11.5億,刷新了陽光私募產品首發的最大募集金額。而此前,陽光私募單只產品規模多在1億元以下,新重陽的管理規模甚至超過了百億,就管理規模而言,業界評論李旭利將私募做成了公募,足見其號召力。

正當李旭利憧憬著在新重陽的平台上實現人生理想時,2011年8月13日,在北京,他以涉嫌非公開信息交易罪被上海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6日,被執行逮捕。

被捕10個月後,再次回到公眾視野的李旭利似乎變化不大,他身著休閒條紋T恤出庭,聲音低沉,神情輕鬆。庭審中,他曾數次向觀眾席回望,娃娃臉上似乎閃過一絲笑意。

在此後共計4小時的庭審中,自舉證階段起,法庭上就充溢著濃重火藥味,這番唇槍舌劍一直到法庭辯論結束還顯得意猶未盡。

老鼠倉獲利1071萬

在12日的開庭中,公訴人宣讀了起訴書,根據起訴書,李旭利所涉的非公開信息交易罪主要發生在他執掌交銀施羅德基金公司期間。

公訴人稱,2009年4月7日,在交銀施羅德公司旗下藍籌基金、交銀施羅德成長股票證券投資基金進行股票買賣的信息尚未披露前,作為投資總監,李旭 利指令時任五礦證券深圳華富路證券營業部總經理李智君,在李旭利控制的「岳彭建」、「童國強」賬戶內,先於或同期與李旭利掌管的藍籌基金、成長基金買入相 同的「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股票,股票交易累計成交金額達5226萬元,同年6月,李旭利直接將上述股票拋出,交易累計獲利899萬餘元,並分得紅利 172萬餘元。

公訴人稱李旭利利用職務便利獲得該基金公司尚未公開的信息後,一共違法獲利1071.6萬元,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所謂的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就是通常而言的「老鼠倉」,是指基金經理在使用公有資金買入、拉升某隻股票之前,先用個人(機構負責人、操盤手及其親 屬、關係戶等)的資金在低位「建倉」(即買入該股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建倉,待公有資金將股價拉升到高位後,個人倉位率先賣出獲利,而公有資金則可能 被套牢或者損失應得利益。

然而,根據刑法規定,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的構成要件極為複雜,司法機關必須證明犯罪嫌疑人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才能構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 (1)實施的老鼠倉交易行為系「違反規定」;該交易利用了「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信息」;(2)未公開信息的獲取是基於「職務便利」;(3)交易行為 必須與未公開信息「相關」等。

在證券期貨犯罪的司法實踐中,上述構成犯罪的核心要素都是很難證明的,並且,由於現階段司法解釋沒有明確「違反規定」、「未公開信息」等犯罪構成要件的操作標準,司法機關根據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起訴或者審判基金「老鼠倉」犯罪,在實踐中勢必引起極大爭議。

因此,在李旭利的庭審中,控辯雙方的交鋒也主要集中於此。

李旭利是活雷鋒?

是否利用非公開信息,成為控辯雙方交鋒的首要焦點。

檢方認為當時李旭利作為投資總監,利用職務便利,引導下屬基金公司經理買入「工商銀行」、「建設銀行」,滿足非公開信息的未公開性和價格敏感性兩個特徵,構成利用非公開信息行為。

李旭利的律師金城同達律師事務所朱有彬律師則認為,沒有證據能證明李旭利「利用」未公開信息。針對「利用」兩字,該律師表示,利用的意思是以獲取利益為目的;除了李旭利的口供沒有其他證據證明。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6條,大意是在沒有直接證據證明的情況下,僅以被告人口供不足以證明。而作為唯一證據的口供也有漏洞。

朱有彬律師同時給出了在情理上不可能的理由:若是李旭利真有心牟利,就不會買獲利排位比較低的大盤股,根據同期交銀施羅德基金的持倉情況,在獲利排名中,工行排第八,建行排名第十。可以買獲利更高的股票。因而他考慮得更多的是資金的安全,並不是利用非公開信息牟利。

「李旭利簡直是個活雷鋒。」這位律師說。因為他的賬戶購買股票的時間是2009年4月7日之後,但李旭利名下的基金是在3月底和4月初買入工行建 行,基金的拋售時間是在4月21日,而李旭利直到5月底離開交銀施羅德基金之後才拋售這兩隻股票,這個交易行為對股票有正面意義,未損害公有資金利益。

爭鋒的焦點之二,在於李旭利是否實施了老鼠倉的交易行為。由於檢方未找到李旭利直接操作賬戶的證據,論證的關鍵在於李旭利是否指令了李智君進行交易。

檢方提出,李旭利、李旭利妻子袁雪梅、李智君都承認李旭利曾和李智君通電話,且時間正好在買入股票前後。2009年4月7日,時任交銀施羅德投資總 監的李旭利,接到五礦證券深圳華富路證券營業部總經理李智君電話,在電話中李旭利指令買入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股票,成交額5226.38萬元,獲利 899.92萬元,並分得紅利172.33萬元。

但被告律師指出,李妻、李智君的口供都說是記不清楚,特別是李智君的口供,通話時間點無法確認,無法證明對方令其買入。他的口供說,記不清電話說什 麼了,只說了是拋出,所以不排除是李智君為了打交易量自作主張購買股票。而且李智君口供中說的是拋出,與指控其買入的行為大相逕庭。

被告律師還指出,李旭利當時只是建議,並非主觀故意,該營業部是否買了以及買了多少他並不知道,並且檢方沒有提出李旭利下指令的證據,無法以此量刑。

「瞧不上旗下基金經理的水平」

非法獲利如何計算,股票分紅是否算獲利,也成為本次庭審控辯雙方爭論的第三個焦點。

檢方稱,只要利用非公開信息交易,不論是否賣出,所涉資金都應為涉案金額,紅利亦應包含在內。

辯方律師稱,計算非法獲利金額,應從李旭利2009年5月27日從交銀離職算起,而當日的股票價格遠低於賣出價格,工商銀行的172萬元分紅不應計入獲利金額。

除上述三點,辯方律師還就問詢筆錄的可信度及案發後是否曾逃匿做出辯護。

而根據李旭利的最後陳述,他否認了之前媒體所稱的逃逸,「兩年前知道被調查時,正和家人在美國度假。並沒有逃走,而是回國配合調查。」

李旭利也為自己沒有投案自首做了辯解:「一直想投案,但不知道後來由證監會轉由經偵調查,一直在等證監會的消息,失去了投案自首的機會。」

李旭利表示,在此期間自己一直積極還原事情真相,並坦承:「自己不是無辜的,但並沒有主觀惡意。否則有太多的機會可以買更賺錢的股票,而不是工行和 建行。同期盤子較小的煤炭股和地產股漲幅遠超銀行股。讓基金賣出工行的決定也是自己做出的。」李旭利的辯護律師也稱,李的賣出行為不在基金之前,並非典型 的老鼠倉行為。

「我並不關心基金是否買入,坦率地說,自己不太看得上旗下基金經理的投資水平。」李旭利在最後陳詞中依然一顯自己當年作為明星基金經理的傲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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酷派李旭青:「千元市場才是大頭」

http://news.cyzone.cn/news/2012/07/23/230063.html

如何看待國產手機當前的處境?國產手機是否會重蹈10年前銷聲匿跡結局?南都記者從酷派手機品牌市場部負責人李旭青得到了不一樣的答案。

「技術引導國產」

南方都市報(下稱南都):酷派何時放棄功能手機,當時基於怎樣的考慮?

李旭青:前年不做2G手機,去年不做非智能的3G手機,90%多以智能機為主。這主要是基於公司領導對廠務的發展、趨勢的發展把握,還有考慮到運營商的需求。

目前,酷派已有4G產品出來,在美國上市。

南都:銷售這塊除了電信運營商綁定外,其他渠道還有哪些?這些渠道佔比如何?

李旭青:主要是運營商綁定銷售,運營商對整個行業的主導能力非常強。在中國,智能機的銷量取決於運營商。

也有社會渠道及電商渠道。我們有跟京東合作,還在天貓開了個店。其實運營商們也在做電商。電商不一定是你的主要渠道,但電商一定是你的主攻渠道。電商做起來可以解決很多營銷困難。

南都:國產3G手機市場份額能超過50%的主要原因是什麼?

李旭青:市場反應速度快。不過,今年開始國際品牌也開始推千元機。國產手機去年能達到799元,今年能達到599元,(主要是)價格優勢。

南都:國產手機會否重蹈10年前銷聲匿跡的結局?

李旭青:不一定。先分一下國產品牌,一種是靠廣告驅動型,OPPO、金立。一種是渠道驅動型。天宇、夏新算是廣告加渠道驅動型。廣告驅動型在3G智 能機時代正在快速消亡,OPPO、金立等,活不下去了,投入大量廣告來實現溢價。2G賣不出去,庫存大量積壓虧損。銷售賣不出去,這種企業很快會淘汰。

渠道驅動型的,給予渠道大量的利潤,一個環節就給予百分之二三十的利潤,送到全國各地渠道。零售商也願意大量賣你的產品,能夠迅速崛起。但是智能機時代,運營商的價格就定在那裡,沒有那麼高的利潤。渠道的轉化率就很有問題了。

「中華酷聯」(中興、華為、酷派、聯想)很少投廣告,不依靠廣告,基本上依靠研發,抓住每次行業變革機會,抓住運營商的需求,把產品渠道拓展起來, 非常穩健。酷派每年把10%-15%的收入投入研發。如果是把這筆錢拿去做廣告,當行業一旦變革,你就會失去發展的機會。現在的格局是技術性企業來引導整 個行業,引導整個國內品牌的。

「300多元的產品,我們肯定不做」

南都:現在,智能機價格競爭是不是超出預期了?

李旭青:也不能說超出預期了。這個市場競爭確實非常激烈。價格競爭是市場手段,你要在這個市場領域生存發展的話,價格競爭不可避免。但價格戰本身沒有錢賺,沒有錢投入研發,沒有錢做好產品出來。惡性循環,越做越糟。

酷派有一個中高低端產品配置。在低端產品領域,比如千元機,在這個紅海市場,我覺得酷派可以參與價格戰。在中高端領域,特別是3000塊以上的,酷 派是不打價格戰的。酷派一定要做高端產品、高端市場,因為高端市場對價格不敏感,比的就是你的應用、你的體驗,比的是你的品牌價值、產品價值。

南都:互聯網公司跑過來做手機,影響大不大?

李旭青:看一個企業的成功,要持續地看。360其實沒什麼實際的東西,他就是跟手機廠商捆綁,把360的東西內置到產品裡面。小米模式,要看看,是否能夠持續發展。他的第一款產品取得成功,但是你的第二、第三、第四款產品能否取得成功?

酷派有個觀點,互聯網跟手機是兩個產業鏈,每個產業鏈都有各自的特殊要求,跨到另一個產業鏈的話,我覺得可能會破壞其中的規律。你不一定能夠取得很大的成長。

現在小米,產品質量、售後體系、服務,都跟不上,會出很多問題。他已經有庫存壓力了。我們希望持續看小米怎麼樣。互聯網企業自己做整個產業鏈,我們認為沒有太大機會的。他的目的是搶佔互聯網入口嘛。想做得好,對他們來說是個挑戰。

當然,在推動用戶體驗方面,能持續優化產品體驗。對消費者,它的用戶群,瞭解更多一點,這是他們的優勢,能持續優化產品。營銷這塊,除了周鴻禕之外,也沒見有誰擅長。

南都:中小手機廠商還有得玩嗎?

李旭青:我覺得他們玩不大。你看吧,第一,你要做大的話,得跟運營商合作吧,這個門檻,進不去的;第二,沒有價格優勢。我告訴你,就算你(中小手機 廠商)不賺錢,你加上自己(製造智能機)的成本,差不多四五百塊錢,再拿去零售渠道,也要賣到500多塊錢。這樣的話,其實你跟品牌廠家的價格是一樣的。 「中華酷聯」已經出到500多塊錢了,還送幾百塊錢的話費。那你同樣的價格,還有什麼競爭優勢呢。他還是基於聯發科的,包括屏幕(等配件)都比正規廠家要 差。

還有一點,現在大家都在互拼硬件,拼硬件是個很恐怖的事情。拼硬件的話,未來要不了一兩年,又要死一批企業。拼硬件拼價格的話,又要陷入2002、 2003年的格局。所以,像酷派,為了市場佔有率,我會有一些千元的,但是會控制超低端的價格,比如說630塊到1200塊的。未來300多塊錢的智能 機,酷派肯定不會做的,我們不會做太低端的產品。

「在中國,千元市場最大」

南都:國產手機廠商,目前還沒有掌握核心技術,比如操作系統或對上下產業鏈的把控,怎麼辦?

李旭青:這個核心技術,我告訴你未必的。比如說蘋果,他的操作系統是自己的,他的CPU還是別人的。我們看三星,他的研發能力是比較強的,他的 CPU是自己的,他是自己在做。但是除了這兩個,包括諾基亞,還有其他廠家,都只是在某個方面,做自己擅長的事情。一定要做自己擅長的東西,比如我們做軟 件方面的二次開發。

其實未來,核心競爭力就是品牌的競爭。中國目前在手機這塊沒有一個國際性品牌,這是當務之急。包括華為、中興也開始做品牌。為什麼?你跟別人做貼牌,你都是為別人做嫁衣。

南都:據說蘋果和三星把手機行業90%或99%的利潤瓜分了,這兩個數據哪個是準確的?

李旭青:稍微有點誇張吧,但是毫無疑問的,他們兩個佔了大頭。90%應該不成立的,有可能是80%,或者85%比較合理。他們也沒有完全權威的數據。但是確實,整個產業鏈,他們賺走了大多數利潤,這一點應該是沒有疑問的。

南都:酷派每款手機淨利潤有多少?

李旭青:酷派早期注重高端細分市場,3000塊以下是不做的,這一塊的利潤是非常高的。但是,酷派現在戰略轉型,要做領導型廠家,那你首先,這個市 場佔有率要高,需要在市場佔有率和利潤率之間做個平衡。千元左右的價格區間,在中國,這塊市場是最大的,而且運營商重心也是放在千元區間裡。所以說,你要 在這個區間擴大市場份額,你才能說你是領導品牌。

南都:那酷派在千元機這塊,利潤有沒有10%?

李旭青:淨利潤可能沒那麼高,酷派的研發費用是非常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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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原李旭利案

2013-06-24  NCW
 

資金和賬戶由其控制,買的股票與其管理的公募基金重疊;李旭利則自辯沒有足夠證據證明是自己下達投資指令,不應定罪◎ 本刊記者 張冰 文zhangbing.blog.caixin.com 李旭利很想翻案。

一審被判四年有期徒刑

的明星基金經理李旭利曾被作為A 股市場公募基金最大老鼠倉案的典型,在二審中當庭翻案,堅持無罪辯護,辯稱之前的有罪供述是因為受公安偵查人員脅迫和誘導。

5月23日,該案二審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庭審持續了一天。

李旭利辯護律師周澤稱,因檢察院向法院提出了延期審理的申請,該案最終的裁決將推至6月30日之後。

“當庭翻案,辯稱有罪供述是因為受到公安人員的威脅誘導,已經成為當 前一個的潮流。 ”一位資深經濟案件律師表示。

北京市問天律師事務所主任合伙人張遠忠表示,錢是李旭利的錢,賬戶也是李旭利控制的,買的股票和李旭利自己管理的基金先後重疊。檢察機關據此認為,足以證明李旭利利用了內幕消息。

“李旭利想翻案需要反證沒有利用內幕消息。如果沒有辦法證明這一點,就會被認定有罪。反證是非常困難的。

張遠忠說。

從400萬到4000萬

李旭利1973年出生于四川眉山市,畢業于中國人民銀行研究生院,先後供職于南方基金、交銀施羅德基金。2009年,李旭利離開公募行業,進入私募基金重陽投資任合伙人、投資總監,持有重陽投資20%的股份。

1999年,李旭利的中學同學、未婚妻袁雪梅的證券賬戶中,已經有資金15.74萬元,股票市值442.21萬元。

2000年李旭利與袁雪梅結婚。

這個賬戶上的資產分別來自于袁雪梅、李旭利母親、袁雪松(袁雪梅之兄) 、廖舉鳳(袁雪松公司的員工) ,其中330萬元來自于袁雪梅賬戶。

很快,袁雪梅賬戶資產轉入廖舉鳳的名下,資金也變成144.50萬元,市值437.44萬元。另外,同為袁雪松公司員工,也是廖舉鳳丈夫的童國強賬戶也轉入資金162.79萬元。

對於更換賬戶的原因,袁雪松解釋稱,李旭利與袁雪梅結婚後,李旭利稱不方便用袁雪梅賬戶炒股。因此袁雪松借來員工廖舉鳳和童國強的身份證,將資金轉入這兩個賬戶。

到2001年6月,李旭利夫妻先後調動了532萬元轉入這兩個賬戶。此時,廖舉鳳和童國強的賬戶資金在1300萬元左右。

2007年,廖舉鳳和童國強離婚,李旭利提出資金不安全,於是袁雪松借用李旭利表弟岳彭建的身份證開戶,將廖舉鳳賬戶內的2000余萬元轉入岳彭建賬戶,袁雪梅就此結識這兩個賬戶開戶營業部的李智君。

從2001年6月到2007年5月底, 廖舉鳳、童國強賬戶中的1300萬元的本金在幾年中增值到4200萬元左右,年復合增長率超過21%。同期上證綜指從2234.07 點上漲到4053.09點,年復合增長率只有10%。

數十只重合股票

李旭利任職交銀施羅德期間,掌管交銀施羅德藍籌、成長、精選、穩健四只基金。司法鑒定主要對比這些基金與李旭利控制賬戶的重合度。

根據司法鑒定意見書,廖舉鳳、童國強和岳彭建的賬戶中,從2005年8月到2009年2月的三年半時間內,符合先于或者同期于“交銀系”基金買入或者賣出同一隻股票特徵的股票共有49只,買入金額2.4億元左右,獲利3550萬元左右。交易 IP 地址主要來自交銀施羅德基金有限公司。

李旭利對此的解釋是,2006年之前沒有幫助妻子和親屬的賬戶進行操作,大部分是妻子和親屬做。

2006年開始大盤向好,妻子帶小孩沒心思操作,於是李旭利從2006年3月左右開始親自操作,基本就是用單位的電腦在交銀施羅德基金有限公司直接下單操作。

李旭利稱,這些股票操作主要是基於自己的專業判斷,與自己管理的公募基金沒有直接關係。一些大盤股雖然在基金的股票池裡面,但基金根本不可能影響股價走勢。

李旭利承認自己違規投資股票是錯誤的,但主觀上沒有惡意利用基金投資信息的想法,並認為事實上對基金利益幾乎沒有造成影響,這與先找個小股票建倉,然後利用基金資金大幅拉升股票有很大的區別。

雖然李旭利在2009年的行為已經違規,但並未被定為犯罪行為,因為將 “老鼠倉”行為正式納入《刑法》是從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 》開始,依據法律不溯及既往的規則,李旭利2009 年前的內幕交易行為未被認定為犯罪。

定罪1000萬

李旭利最終被認定犯罪的行為是指令李智君買入工行、建行股票的操作,這一操作為李旭利帶來899萬元盈利,並獲得股票分紅172萬元。

一審法院判決認為, 2009年4月7日,在交銀施羅德藍籌基金、成長基金對工行、建行建倉的信息尚未披露之前,李旭利指使李智君,使用李旭利及其家人控制的岳彭建、童國強名下的兩個證券賬戶內,先于或者同期于藍籌基金、成長基金買入工行、建行股票,累計成交額5200余萬元。2009年6月,李旭利將這部分股票全部賣出,交易差價獲利近900萬元,分紅170余萬元。

根據交銀施羅德投委會在2009年3月、4月間的會議紀要,李旭利主持了投委會會議,決定交銀成長、精選、藍籌、穩健基金可以持倉工行 ;李旭利還建議可以持有銀行股。

交銀施羅德基金有限公司提供的證據顯示,2009年4月3日到4月9日期間,交銀精選、藍籌、成長買入工行股票1.2億股,金額5.1億元 ;買入建行股票6400萬股,金額2.8億元。

2009年4月21日 到7月28日, 這 些股票被交銀施羅德基金有限公司全部拋售,成交金額8.6億元,交銀獲利6000 余萬元。

藍籌基金4月7日買入工行近5000萬股,總價2.06億元,李旭利下達交易指令 ;成長基金4月9日買入工行2444萬股,總價9928萬元,建行1999萬股,總價8838萬元, 基金經理周煒煒下達指令。

李旭利控制的個人賬戶也與交銀施羅德基金有限公司幾乎同時買入工行建行股票。2009年4月7日上午,岳彭建賬戶內分16次買入工行股票1160萬股,交易金額4779萬元。4月7日上午9點34分到9點35分,童國強賬戶內分兩次購買 建行98萬股,金額446萬元左右。

2009年6月8日 及2009年6月16日,岳彭建賬戶19次賣出工行股票,盈利800余萬元。2009年6月16日,童國強賬戶一次性賣出全部建行股票,獲利95 萬元。

李智君稱,2009年初見客戶交易量較少,就勸一些大客戶多做交易量,於是打電話給袁雪梅。但對於2009年4月7日的交易,李智君是否是接到李旭利的指令進行操作,李智君、李旭利和袁雪梅三人的口供不一致。

李智君稱有一次給袁雪梅打過電話,中間袁雪梅的丈夫接過電話,說了幾句,但通話時間和內容都記不得了。

李旭利在調查中口供不一致,有時稱和李智君說過投資股票,有時又否認和李智君說過話。

而袁雪梅稱,4月7日前幾天的一個晚上,袁雪梅接到了李智君的電話,李旭利和李智君說了幾句,但是不知道二人說了什麼。

李旭利的律師認為口供不一致,不能證明李智君購買股票受李旭利指使,工行、建行是兩只大盤股,幾只基金不足以推動股價。

對此,一審法院認為,李智君並沒有承認受李旭利指使購買股票,為何買入、有無與他人商量,李智君均稱自己記不清楚了。但是法院認為,李智君交易股票的風險收益明顯不成比例,動用5000萬元購買股票並且事後不告知袁雪梅,明顯不合情理;此外,李智君如果為了提高交易量自己買股票,可以購買 後反複操作,但是李智君只操作一次。

一審判決李旭利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2012年11月23日宣判一審結果,判處李旭利有期徒刑四年,罰金1800萬元,追繳1071萬元違法所得。

二審翻案

在5月23日的二審庭審中,審判長表示,相關證據不能證明偵查人員實施了非法手段獲得證據,對辯護律師提出的非法證據排除申請不予支持。

二審期間,李旭利的律師提交了兩份新證據,包括袁雪梅的書面說明和三張李旭利被羈押期間寫的紙條。三張紙 條由警察傳遞,分別是李旭利寫給袁雪梅和李智君的,內容是讓袁雪梅和李智君配合偵查人員調查。

據李旭利的辯護律師朱明勇介紹,寫給袁雪梅的紙條內容中還包括了具體的案情 ;袁雪梅的書面說明即是表明,自己的證言是根據紙條上的內容說的。

辯護律師認為,偵查人員這一行為明顯違法。

承辦警察在法庭上稱,讓警察傳遞紙條是李旭利自己提出的,他希望加快案件進展,避免媒體關注。但李旭利在法庭上回應稱,看守所是不准許寫紙條的,而且自己也無權要求偵查機關加快案件進度。

李旭利及其辯護人還提出,李旭利並沒有與李智君的通話記錄,而偵查機關也未調取袁雪梅和李智君的通話記 錄,以調查當時是否有過通話。

檢方稱,因為時間較久,已無法從電信部門調取袁雪梅和李智君兩人的通話記錄。但這一說法沒有得到李旭利及其辯護人的認同。周澤向財新記者表示,李旭利同時期的通話記錄能夠調取,而袁雪梅和李智君的卻不能,檢方這一理由難以讓人信服。

檢方此次主動撤回袁雪梅的證詞,即是袁雪梅所稱根據警方傳遞的紙條所做的證言。檢方認為,即便如此,也能證明李利用非公開信息交易 ;新的證據不能否認他授意李智君下單。

檢方指出,李旭利所控制的兩個賬戶,在衆多股票中選擇了工行和建行兩只股票,概率本就很小,而且這兩個賬戶和李旭利負責的基金下單時間也高度重合。同時,涉案賬戶金額很大,資金來源和流向都是李旭利和袁雪梅兩人。

在法庭最後陳述中,李旭利表示,“這個案子從最初到現在,一審被判四年,至今已被羈押兩年,刑期已經過半,二審若不上訴可能還會好些” ,但希望通過上訴,讓社會搞清楚這個案件。

負責這個案件前期調查的證監會有關調查人員告訴財新記者,老鼠倉已經成了李旭利的行為習慣,即使在2009年去了私募基金重陽投資,並持有20% 的股份後,也保持了一樣的行為,即在公司建倉前自己的賬戶買了同樣的股票。

只是涉及私募基金,屬於民不舉官不究的灰色地帶。

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常務副院長李曙光表示,從事基金行業,有些常識性的規則,基金經理不能碰,從業人員也不能有利益衝突。對於證據不足的問題,李曙光表示, “有些問題要按照常識去判斷,要按照一般人和合理常識去判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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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旭紅:中美貿易摩擦對關稅的影響

關稅是一種對於國際貿易有較大影響的稅種。從自由貿易的角度看,關稅造成了貿易壁壘,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貨物的自由流動。但是,從保護民族企業的角度去看,幾乎絕大多數的國家均會設置關稅。長期以來,中美之間一直是相互最為重要的貿易夥伴。但美國總統特朗普於3月22日在華盛頓簽署總統備忘錄,依據“301調查”結果,將對從中國進口的商品大規模征收關稅,並限制中國企業對美投資並購。4月1日,我國做出相應回應,經國務院批準,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對原產於美國的部分進口商品中止關稅減讓義務。自此,中美貿易摩擦直接通過關稅的調整展現了出來。

美國301調查

所謂“301調查”源自美國《1974年貿易法》第301條。該條款授權美國貿易代表可對他國的“不合理或不公正貿易做法”發起調查,此次301調查針對中國做出,緣於其認為中美貿易以及中國本土的政策加重或限制了美國的商業。

數據顯示,2017年,中國自美國進口總額為10429.67億元,出口至美國商品總額為29102.78億元,我國對美國確實存在較大的貿易順差。但是,數據同時顯示,美國不但是我國的第一大出口國,也是我國的第三大進口國,僅次於歐盟和東盟。由此可見,中美之間雖然存在著順差,但是彼此之間依然是最為重要的貿易夥伴。

其次,根據歷史數據溯源,中國對美國的貿易順差已持續多年,事物若能存續多年一定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究其原因是何種因素影響了這樣的中美貿易格局存在多年呢?這需要回到國際貿易的基本理論,貿易的本質是基於比較優勢進行分工。而所謂的比較優勢,通俗而言就是,明知道一個人擅長做農業的,你不能非要他去造飛機,這樣成本太高,還不如發揮其比較優勢,只做農業,並用其利潤去換取擅長造飛機的人的飛機,這樣可以使得農業利潤最大化,並且購買飛機的成本達到最小化,最終增加社會福利。

從海關的各項數據來看,中國對美國出口商品偏消費品,而美國對中國出口偏資本品和科技產品,這與兩國在制造業、高新技術產業等行業的比較優勢有關。由此可見,長期以來中美的貿易結構存在互補的關系。同時,美國制造業的流失也是國際化分工下的產物,跨國公司出於成本的考慮將產品的生產環節搬移至勞動力價格或原材料價格相對低廉的國家,而美國的技術優勢也更為明顯。所以,尊重現實的兩國產業格局差異而形成相應的貿易格局,是理性的政策決策,而不能僅僅因為逆差的數據存在就做出絕對性的判斷及結論。

貿易摩擦下關稅內容的變化

依據“301調查”結果,美國將對我國輸美的1333項500億美元的商品加征25%的關稅。而我國也對原產於美國的大豆、汽車、化工品等14類106項商品加征25%的關稅。

根據我國稅委會公布的“對美加征關稅商品清單”可以看出,清單內商品涉及共14類19章商品,根據海關2017年統計的數據,這些清單商品所在商品類的總貨值多顯示為貿易逆差,即我國進口自美國的產品貨值大於我國出口至美國的產品貨值。其中“第12章”和“第88章”體現得較為明顯。“第12章”中包含兩類大豆,“第88章”中則包含有一類航天器,此外包含玉米等4項清單谷物在內的“第10章”2017年也顯示為高額的貿易逆差。這正與美國的出口貿易相合:中國是美國大豆、玉米、豬肉等農產品的最大進口國,同時2017年中國自美國進口了超160億美元的飛機和飛機零部件。

由此可見,中國應對的著力點主要在於對於貿易順差的產品,針對性強。美國相關的農業、飛機制造業等將會受直接影響。

未來關稅調整對產業的影響

一方面,根據美國的“301調查”,將知識產權問題作為引發此次關稅戰的重要原因之一,加征關稅清單內產品有許多出現於“中國制造2025”計劃中。在該計劃中,我國鼓勵吸收引進國外先進技術,並推動自主創新,緣於美國對於先進技術的保護以及兩國對於知識產權問題的爭議,這也成為了關稅摩擦的起因之一。

在全球化分工合作的情況下,技術逐漸成為企業最為重要的生產要素之一,隨著我國吸收對外投資的不斷增加,知識產權問題也確實成為我國目前需要進一步加強管理監督的領域。並且在多項高新技術產品受限時,我國企業更要加強自主創新和自主研發,推動技術發展和產業升級。

另一方面,中國此次清單內商品將加征25%的關稅,即在原有關稅稅率的基礎上增加25%的關稅,與自其他國家進口的商品相比而言,該項關稅的影響直接反映在美國進口商品的價格上,將比其他國家的同類商品在中國市場的價格更高;其次,在進口商品在國內價格的確定上,還將包括除關稅之外的其他流轉稅,消費稅為價內稅,其包含於關稅完稅價格與關稅之和中,而進口增值稅則是以上述三者之和為計稅基數,加征25%的關稅還將直接影響到消費稅和增值稅的計算,從而進一步推高該商品在中國市場的價格。

此外,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產品價值鏈遍布全球,一件產品的完成可能涉及多個國家的合作,自中國進口的產品在制造中可能涉及多個國家進口的中間品和原材料,一旦關稅清單實施,價值鏈中的各個關聯國家都可能受到波及。所以,在此次我國關稅加征範圍中涉及的產業,則有可能為了規避提高成本的影響轉而到其他國家去投資,這顯然與美國新一輪稅改中促進制造業回流的初衷是相悖的,在某種程度上會抵消其稅改中所產生的積極效應。

總而言之,雖然關稅依然是許多國家保留的稅種,但在開放經濟的大背景下,一味大範圍擴大關稅稅目加征的範圍,顯然有悖於國際貿易發展的趨勢與潮流。我國一直支持自由貿易,並且正在通過推動“一帶一路”倡議,大力發展區域間的協調與合作。在應對美國此次挑起的貿易摩擦時,我國是較為客觀與理性的,反映出一方面要求平等自由貿易的態度,另一方面並無擴大貿易壁壘的主張。

(作者系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科學研究所特聘研究員、北京國家會計學院財稅政策與應用研究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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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旭紅:近期哪些稅收激勵能促進科技創新

4月25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再推7項減稅措施,其中有5項與鼓勵科技創新直接相關,既涉及企業層面,也涉及個人層面,這是我國落實建設創新型國家的重要舉措。一方面健全科技創新稅收激勵政策體系,另一方面啟動個人創新驅動稅收激勵,這將有利於我國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限額增大

此次政策調整將一般企業的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限額與高新技術企業的限額統一,從2.5%提高至8%。表面上看,該項政策似乎與高新技術無關,實質上這是一項個人創新驅動舉措。

科技成果的產生源於人力資本,而人力資本的形成主要來源於教育與培訓,初級勞動力有了知識技能的投入才可形成人力資本。長期以來,經濟學的研究已經多次證明了人力資本對於經濟增長的貢獻,而中國改革開放40年來的實踐也證明了,我國人力資本對於促進經濟增長以及社會進步的卓越貢獻。正是因為我國從人口紅利發展成為了人才紅利,才形成了令世界矚目的增長及進步。因此,促進人力資本的形成,在資本要素投入回報遞減的前提下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由於教育及培訓對於促進人力資本形成所發揮的關鍵性作用,從個人創新驅動去看,無疑教育及培訓至關重要。此次將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的限額提高了兩倍多,而職工教育經費項目最為核心的內容是培訓支出,因此,該項政策的出臺對於促進人力資本的形成及發展十分有利。根據該項政策,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支出越大,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金額便越大,所產生的抵稅效應便越大。因此,企業如果希望減稅,可加大職工教育經費的支出,並且當年超過工資總額8%限額的部分還可以無限期結轉至以後年度進行抵扣。

在此政策的激勵下,有些企業會增大培訓費支出,甚至會制定一些長期的人才培養計劃,這將促進我國整個社會的人力資本形成,有利於我國人力資本要素的積累。而人力資本對經濟增長的貢獻將會以減少社會資源耗費以及不造成環境破壞為前提,其應成為新時期我國下一輪經濟增長的核心要素。

當然,人力資本的形成對於科技成果的形成及轉換也有積極意義。

科技成果是人力資本價值的體現,只有社會積累了更多的人力資本,才能形成更多的科技成果並使之轉換成生產力。該項政策與此前出臺的對依法批準設立的非營利性科研機構、高校等單位的科技人員,通過科研與技術開發所創造的專利技術、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生物醫藥新品種等職務創新成果,采取轉讓、許可方式進行成果轉化的,在相關單位取得轉化收入後三年內發放的現金激勵,減半計入科技人員當月個人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稅的政策,均為個人創新驅動的稅收激勵,有助於我國建設創新型國家。

提高研發設備費用化的上限

此次政策中將享受當年一次性稅前扣除優惠的企業新購進研發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上限,從100萬元提高到500萬元。該舉措主要作用在於提高研發設備費用化的上限。設備資本化與費用化的差異在於,資本化需要通過折舊的方式若幹年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抵扣完設備的價值,但費用化則購買設備的當年即可將設備價值在稅前扣除。由於貨幣是有時間價值的,設備的價值越早扣除完,其產生的抵稅效應便越大。

該項政策與設備的加速折舊政策具有異曲同工之效。近年來,許多國家均推動減稅,具體舉措往往將固定資產的費用化範圍進一步擴大。我國也積極推動減稅促進經濟增長,因此,將研發設備費用化的上限提高,使更多的研發設備納入加速扣除的範圍,既與世界稅制改革的趨勢趨同,也體現出針對性。我國此項政策並非普惠制,並非企業購買任何固定資產均可享受政策的優惠,僅是購買用於研發的儀器、設備才適用,對科技研發的激勵導向十分明確。

境外研發費用允許加計扣除

所謂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是指為了鼓勵企業科技創新、必須引導企業進行更多的研發費用投入,因此對於企業實際支出的研發費用,在允許據實扣除的基礎上,額外增加50%的加計扣除。那麽企業的研發支出在企業所得稅扣除的金額大於其實際投入的研發支出,從而產生更大的抵稅效應,降低企業的稅收負擔,從而達到預期鼓勵科技創新的目標。

另一方面,科技型企業的稅負降低了,其自有資金及留存利潤便會增加,便可擁有更多的可支配資金去再投資於科技領域,從而形成良性循環。

我國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分為費用化及資本化兩類,費用化即在研發支出的當年扣除,而資本化則意味著形成無形資產後、按照企業所得稅的無形資產法定折舊年限10年,將該筆研發費用加計50%扣除完。考慮貨幣的時間價值後,後者所產生的抵稅稍弱。

但根據我國原有的稅法,不允許境外研發支出在企業所得稅中加計扣除,這也是出於保護自有知識產權、鼓勵境內研發的目的。但是,我們必須看到,雖然我國科技水平突飛猛進,但仍有不少領域尚未處在世界領先水平,例如前段時間備受社會關註的集成電路就是其一,因此允許企業走出去、到科技最為發達的國家去設立研發機構,並利用東道國科研人員的研究力量,及時學習及分享到最新的研究成果,並使之盡快轉化為生產力,是科技興國中可使用的途徑之一。

因此,此次我國將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範圍擴大到了境外,對於一些企業來說是十分有利的。一方面其研發成本可以享受同等稅收待遇,另一方面,如果東道國不但科技發達、稅負還較輕,則企業可以降低境內外的稅收負擔。

科技企業延長虧損彌補期限

政策中還提到將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所謂虧損結轉主要是考慮到企業的持續經營,由於並不能確保每年均盈利,但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盈利的年度必須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為了均衡企業的稅收負擔,稅法允許虧損的企業從虧損的次年開始連續5年用這5年的盈利來彌補5年前的虧損。

該項政策雖也發揮了一定作用,但由於每個企業的生命周期不一,經營發展的規律不一,因此有時會造成企業前期所發生的虧損後期無法彌補的情況,因為其超過了5年的彌補期限。無法彌補的虧損最終無法稅前扣除,造成增加了企業的稅收負擔。因此,延長虧損彌補期限對於企業是有利的。

此次政策延長科技企業的虧損彌補期限,主要考慮到科技企業的研發周期較長,並且大量研發成本在企業初創期或萌芽期產生,而企業有可能到成長期才產生利潤,因此虧損彌補延長至10年,可以保證有更多科技型企業前期的研發支出等能盡數在稅前扣除。

創投、天使投資抵免覆蓋全國

此次政策調整還規定,將目前8個全面創新改革試驗地區和蘇州工業園區試點的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投向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按投資額7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優惠政策,推廣到全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有關優惠政策分別自1月1日和7月1日起執行。

該項政策的著力點在於投資環節,通常科技型企業在種子期、初創期投資風險較高,有可能投入成本很大,但是否能成功具有不確定性。從風險定價的理論去看,往往高風險高收益,因此一些創業投資基金及天使投資基金是願意投資在這些種子期、初創期的科技型企業的,以期獲得未來更大的回報。

從另一方面去看,許多種子期、初創期的科技型企業雖然擁有非常好的研發思路及創意,甚至擁有專利權等無形資產,但由於創業初期資金實力不夠難以將成果轉化,此時若獲得資金的資助,會有利於其發展壯大。並且,研發投入的初期成本較高,對於中小微企業而言,現金流普遍存在較大困難,因此資金的幫助非常重要。

基於投資者與被投資者雙方均有利的局面看,在政策上必然需要考慮促進創投、天使基金對於科技企業尤其中小科技企業的投資。前期我國已經出臺了相關政策,但僅覆蓋到8個全面創新改革試驗地區和蘇州工業園區試點,此次將該政策覆蓋全國,將十分有利於中小微企業的投資資金的籌集。

當然,促進科技創新的稅收激勵政策還可以做進一步深入,包括科技企業廣為關註的增值稅留抵額退稅的問題,都有待於政策的出臺及明確。(作者系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科學研究所特聘研究員、北京國家會計學院財稅政策與應用研究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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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旭紅:如何做好積極財政政策中的增值稅減稅

近期,積極財政政策引起了社會的關註。我國積極財政政策的理論是在上世紀90年代提出的,主要指通過發債及減稅兩大手段,達到運用宏觀財政政策刺激經濟、拉動經濟增長的目標。筆者在此著重在減稅的問題上探討如何發揮積極財政政策的作用。由於增值稅是我國的第一大稅種,並且是十八屆三中全會建立現代稅制以來最重要的稅制改革,也是我國減稅的撬動點,因此本文重點探討增值稅的減稅問題。

從宏觀數據看增值稅增長

從宏觀數據去看,根據財政部公布的數據,2018年1~6月國內增值稅為33600億元,同比增長16.6%。但稅收收入占比卻發生了變化。2017年全國一般公共預算收入決算數,國內增值稅為56378.18億元,稅收收入為144369.87億元,占比39.05%。2018年上半年,全國一般公共預算收入中的稅收收入為91629億元,增值稅占比36.67%,同比下降了2.38個百分點。同期,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據顯示,國內生產總值為418961億元,按可比價格計算,同比增長6.8%。

社會關註為什麽稅收的增幅與GDP的增幅不能同步。以增值稅為例,增值稅的核算公式與GDP的核算有較大差異。GDP的核算有三種方法,分別為生產法、收入法和支出法。按照國家統計局的統計口徑,季度GDP以生產法為基礎進行核算,年度GDP采用生產法和支出法進行核算。

以生產法為例,增加值=總產出-中間投入,總產出指常住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生產的所有貨物和服務的價值,中間投入指常住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生產過程中消耗和使用的非固定資產貨物和服務的價值。而增值稅有兩種計算方法,一種為簡易計稅方法,其與中間投入毫無關系,直接用銷售收入作為確認計算增值稅的基礎,因此對於采用此種計算方法的企業而言,其所統計的GDP是增加值的概念,而統計的增值稅卻是銷售額計稅的概念,因此,二者之間的增長難以對應。

另一種增值稅的計稅方法是一般計稅法,銷項稅額確實與產出密切相關,社會不同規模、不同產業、不同地區、不同性質的企業只要銷售行為發生、需要開具增值稅發票,則必須納入增值稅銷項稅額的範圍。但GDP的核算統計的常住單位是指在我國的經濟領土上具有經濟利益中心的經濟單位。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意味著除了法人,個人也需繳納增值稅,納入增值稅總額的統計中。從中間投入去看,GDP的核算,中間投入僅要求一是與總產出的計算範圍保持一致,二是本期一次性使用。但增值稅的進項稅額必須要求法律所允許抵扣的範圍,如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等,也就意味著即使發生了中間投入,如果不符合法定允許抵扣的條件,在一般計稅法下,增值稅的扣除部分會更少。通過兩種核算辦法的比較,可以得出結論,增值稅的計算方法多樣,涉稅範圍較廣,允許扣除項目核算更為嚴格,因此,其增幅難以與GDP同步。

從另一方面去看,新一輪的稅改所強調的是結構性減稅,這也是和全球減稅與財政可持續性增長的命題相呼應的。因此,雖然增值稅的增幅隨著我國企業的營業收入及利潤率的增長上升了(國家統計局數據顯示,2018年1~6月全國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實現營業收入總額達532851.9億元,同比增長10%;利潤總額達33882.1億元,同比增長17.2%),但從結構占比看,增值稅占稅收總額的比例是下降的,充分體現出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結構性減稅。

從稅收政策上看增值稅減稅

今年我國主要出臺了三大增值稅減稅政策,分別為增值稅稅率下降、統一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以及允許部分企業增值稅留抵額退稅。

增值稅稅率下降是指根據財稅[2018]32號文,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此項政策的涉及面很廣,既包括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還包括租賃、建築、房地產、運輸等多種勞務及不動產。按照增值稅的基本原理,既然稅率全面降低了,原則上就應該全面降低稅收負擔。當然,為何仍有納稅人認為沒有降低稅負必然有其原因,下文將繼續分析。

統一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是指根據財稅[2018]33號文,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500萬元及以下。根據該項政策,應該是雙向利好。作為銷售方原適用一般納稅人的標準,稅率為16%或10%等,現適用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稅率為3%,降低了銷項稅額。另一方面,作為購買方而言,原來由於供應商超過了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50萬元或80萬元的標準就需要按標準稅率征稅,因此為了規避稅負,其有可能超過標準後就不依法開具增值稅發票,導致購買方難以獲得合法的購買憑證,會造成會計及稅務上的問題。現統一了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無疑會有利於提高納稅的遵從度,對購買方有利。

部分企業增值稅留抵額退稅是指根據財稅[2018]33號文,裝備制造等先進制造業和研發等現代服務業、電網企業允許進項稅額的留抵額予以退稅。具體計算的公式為:可退還的期末留抵稅額=納稅人申請退稅上期的期末留抵稅額×退還比例,但以納稅人2017年底期末留抵稅額為上限。

以上計算,退還比例是關鍵,分為兩種不同的情況:一是2014年12月31日前(含)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退還比例為2015年、2016年和2017年三個年度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註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二是2015年1月1日後(含)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退還比例為實際經營期間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註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以第一種情況為例,其涉及到的進項稅額分子分母均為2015年、2016年和2017年三個年度,但分子與分母的差異在於,分子的口徑小於分母的口徑,分子僅是包含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三種最為規範的增值稅抵稅憑證,而分母的全部已抵扣的進項稅額就不僅包含分子的部分,還包括農產品收購發票、農產品銷售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支付的道路、橋、閘通行費,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不含財政票據)等所包含的允許抵扣的進項。留抵退稅毫無疑問可以增加企業的現金流,有利於企業降低稅收負擔。

為何有部分企業反映減稅效果不明顯

從政策的原理上看,以上三項增值稅政策都是落實減稅的目標、實現積極財政政策的要求,那麽為什麽會有部分企業認為增值稅的減稅沒有落地呢?

筆者根據近期調研,談幾點看法:

一是減稅落地既受稅收政策的影響,也受市場環境及法律環境的影響。以降低稅率為例,由於2018年5月1日開始實行新的稅率,但有不少合同屬於跨期合同,也就是2018年5月1日前即已簽訂,但還有不少款項的結項需延遲到2018年5月1日後結算。那麽按照新的稅法,2018年5月1日後結算的貨款,需要按照新的稅率去開具增值稅發票。但在簽訂合同時由於執行舊的稅率,因此合同乙方向甲方的報價以“不含稅價格×(1+增值稅標準稅率)”,現增值稅標準稅率下降了,但合同總額不變,甲方便認為增加了其購買的成本,因此紛紛提出修改合同的訴求。表面上看,既然國家已經降低了稅率,甲方提出修改合同的訴求也合理,但一旦修改了合同,對乙方而言將產生較大影響:一是增加了其管理的成本,修改合同涉及多個部門;二是影響了其預算中的產值,雖然僅降低一個百分點,但對於一個中等規模的企業而言,可能修改合同、減少的產值就會超過1億元;三是由於銷售合同修改了,其必須與購進合同的修改聯動,如果進項無法修改合同,那麽銷進項與進項就無法匹配,增大進項成本。因此,原本是非常利好的稅收政策,但要落實的時候,甲乙雙方會產生博弈,最後減稅的紅利要在甲乙雙方間加以均衡,如果乙方弱勢,則其無法享受到改革的紅利。

二是增值稅的管理效率依然有待提高。

從政策上看,明確的目標是減稅。但增值稅要降低應納稅額,必須考慮到動態的銷項與進項的平衡。而從企業微觀層面去看,銷售與各種銷售行為密切相關,進項與各種采購行為相關,如果企業對於這兩種核心業務之間的平衡缺乏管理效率,則要降低增值稅應納稅額是較為困難的。就大中型企業而言,隨著企業規模不斷擴大,涉及業務越來越廣、分支機構越來越多,如果沒有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統,恐怕難以對集團的經濟事項及涉稅事項進行有效管控,甚至要獲得具體的數據在統計上也要花不少時間。所以,增值稅的稅負降低還有賴於企業管理效率的提高。

三是增值稅的遵從成本依然較高。

根據增值稅的原理,稅負要結轉至最終的消費者,依賴於環環抵扣的方式。目前,世界上絕大多數的國家運用以票抵扣的方式。我國目前主要依賴於紙版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顯然,在數據時代,紙版發票抵扣的方式成本會較高,但我們為何不像澳大利亞等國家那樣,利用納稅登記號,用後臺信息的數據歸集而去進行抵扣?甚至連電子發票都可免去。

其實,關於業務流、信息流、資金流及發票流一致的問題,一直困擾著我們的稅務管理。顯然,業務流如果可以與資金流、納稅信息流統一,成本必然會大為降低。我們為何要單設一個發票流?其主要功能在於反避稅。如果取消了發票,社會的誠信和征管體系可以有效地控制,稅收不會流失,遵從成本便可降低。但我們的社會誠信體系建設還需要進一步完善。因此,增值稅的遵從成本與實際負擔的稅額之間,是一個兩難的問題。有些納稅人由於難以獲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為了降低遵從成本,則放棄進行抵扣,導致稅負上升。

總而言之,無論是財政政策還是貨幣政策,只要對促進我國經濟增長及社會和諧有利,我們就要加以堅決貫徹,當然,二者之間需要產生協調效應。

(作者系北京國家會計學院財稅政策與應用研究所所長、教授)

責編:黃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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