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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駁回穆迪紅旗報告上訴 惟指報告非信用評級 裁決存漏洞

1 : GS(14)@2017-06-09 07:44:19

【明報專訊】國際評級機構穆迪於6年前發表「紅旗」報告,其後不少中資民企股價插水,結果被證監會以違反持牌人守則為由,罰款2300萬元及公開譴責。穆迪上訴後審裁處維持原判,但將罰款降至1100萬元。穆迪再上訴至高院,上訴庭昨日頒下書面判詞,駁回上訴。

明報記者 余慕恩

不過,上訴庭認為紅旗報告本身並非信用評級一部分,信用評級為證監批發「10號牌」的受規管活動範圍,惟穆迪並未以此為上訴理據,因此不能推翻審裁處判決。穆迪對裁決表示失望,認為證監無權規管報告內容,亦無涉及失當行為,現正研究判詞,並考慮其他可行方案。

穆迪:考慮其他可行方案

證監會晚上發新聞稿,指裁決顯示了界定事件為失當行為,是因為發表報告是「穆迪經營信用評級業務的一部分」,並重新確認證監對穆迪有司法管轄權,又引述Citron Research一案的裁決指任何人不論持牌與否,如對上市公司作出嚴重指控,都應以合理審慎的態度行事。

稱報告非「主要」與評級有關

對於信用評級活動的定義,上訴庭引用守則指出,意見必須「主要(primarily)」與評估信用程度有關,但這點在審裁處並未有作討論,穆迪在上訴庭聆訊初期亦未有提出。紅旗報告只以企業管治及會計風險作基礎發表意見,而「信用評級」通常包括其他風險因素,遠遠不止於此兩項。只因為報告提及個別股份名稱,就定義為信用評級活動亦不適當。基於審裁處未有考慮報告是否符合「主要」涉及信用評級的法律定義,又未衡量報告中提及的兩項因素相對其他的重要性,所以裁決本身存在漏洞,重申不同意審裁處指報告為信用評級一部分。

另外,穆迪提出,審裁處指紅旗報告協助或支持其信貸業務是錯誤,報告中經已表明「插紅旗」並非其給予信用評級的標準。但上訴庭指審裁處已經就報告與評級是否有關係作出考慮,確定紅旗的框架是信用評級的延伸,其中部分澄清及解釋亦是與評級有互補作用。


來源: http://www.mpfinance.com/fin/dai ... 5291&issue=20170609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334471

七警案三人准保 官不認為可推翻定罪惟指兩年刑期或過長

1 : GS(14)@2017-07-01 09:09:32

■三名上訴人高級督察劉卓毅、警員劉興沛及警員黃偉豪昨獲准保釋,離開法庭時未有回應記者提問。何頴賢攝



【本報訊】七警在添馬公園暗角毆打公民黨前成員曾健超,今年2月被裁定罪成判囚兩年。其中三警,包括高級督察劉卓毅及兩名警員,昨率先向上訴庭申請保釋。法官聽罷理據,兩度指不認為三人就定罪的上訴有勝算可能,指曾健超的行為雖然挑釁、囂張、愚蠢,但七警教訓他一頓的表現也是「冇sense」,不過,法官認為兩年刑期或可能過長,上訴後有可能減刑,故准三人保釋等候上訴。 記者:黃幗慧 楊思雅



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昨近中午12時批准三名上訴人高級督察劉卓毅(31歲)、警員劉興沛(40歲)及警員黃偉豪(38歲)保釋。劉卓毅獲准以現金及人事各5萬元保釋,劉興沛及黃偉豪則以現金及人事各一萬元擔保,三人需交出旅遊證件。



■七名警員2014年雨傘運動期間,涉將公民黨前成員曾健超帶到添馬公園暗角毆打。

大狀稱劉卓毅曾叫停襲擊


三名上訴人至黃昏5時半,才在懲教員開路下步出高等法院羈留室,有記者問他們對法官批評他們「冇sense」有何感受、警察隊員佐級協會創會會長譚惠珠表示有銀行願意聘請,他們會否接受等問題,三人均沒有回應,並乘坐私家車離開。代表劉卓毅的資深大律師余承章昨日陳詞,質疑控方原審時依賴的片段未能顯示施襲者身份,即使片中其中一人是劉卓毅,他在「暗角」也曾兩度出手勸阻施襲。楊官反駁:「作為一個警察應如何去阻止呢?你會唔會拔槍?有4至5人毆打一人,作為警察係咪只係出手平定襲擊呢?」余解釋劉卓毅即使在現場,也不算是共同犯案,因他的確有叫停襲擊,相對其他落手毆打,或袖手旁觀的人,他應獲較輕刑期。


指警教訓曾健超「冇sense」


大律師蔡維邦則指,呈堂片段畫面不清,不能證明警員黃偉豪在現場;而新聞片段有43秒畫面被遮擋,抬走曾健超的人可能換了人,警員劉興沛或不涉之後的毆打。楊官批評蔡的講法只是靠估,沒證據支持。楊官聽取三人的部份上訴理據後,兩度稱不覺得三人就定罪的上訴有成功機會。楊官指佔領運動時,警察長時間當值,受到示威者的侮辱、無理的暴力對待,例如警察當時在維護法紀,卻遇到曾健超潑液體,但他同時指出,儘管曾的行為挑釁、囂張、愚蠢、攻擊性,可是警察教訓他一頓也是「冇sense」。楊官形容本案案情極度嚴重,過去沒同類案例,就算在極困難的情況下,警察也是受託去執法及履行職務。三人被定罪的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最高刑期為三年,原審法官以兩年半作量刑起點是否過高,楊官認為值得爭議。由於上訴聆訊在未來的6至9個月都未能進行,若他們最終就刑期上訴得直,已服刑期或會長過實際刑期,故批准他們保釋等候上訴。案件編號:CACC3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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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主權移交至今,香港前進還是倒退?「蘋果」與你細數廿載風雨。【回歸二十年】專頁:http://hksar20.appledaily.com.hk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70629/20072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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