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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烏龍指”八起糾紛案判決 六起獲賠近30萬

來源: http://www.yicai.com/news/2015/09/4693538.html

光大“烏龍指”八起糾紛案判決 六起獲賠近30萬

一財網 王娟娟 2015-09-30 18:46:00

“光大證券公司在不披露的情況下即進行所謂對沖操作以規避損失,應認定存在過錯。其內部的《策略投資部業務管理制度》,不能違反禁止內幕交易的法律規定,不影響對光大證券公司過錯的認定。在因果關系認定方面,在光大證券公司內幕交易期間,如果原告投資者進行50ETF、180ETF及其成份股、IF1309、IF1312交易且其主要交易方向與光大證券公司內幕交易方向相反的,推定存在因果關系。”

時隔兩年多之後,光大“烏龍指”事件再起波瀾,光大證券(601788.SH)也終因該事件將正式面臨來自投資者的集體索賠,在國慶節前引發各方側目。

9月30日下午,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下稱上海二中院)門口聚集了數十位投資者和多家媒體記者,等待法院對原告張某等8名投資者訴光大證券“烏龍指”事件證券、期貨內幕交易責任糾紛案做出一審宣判。《第一財經日報》記者現場獲悉,這8名投資者發起的針對光大證券“烏龍指”事件的訴訟,有六起勝訴,8名投資者中的6名獲得2220元到200980元的民事賠償,共計約29.61萬元。

值得玩味的是,作為本案的被告,光大證券相關代表在下午開庭前遲到,導致庭審延遲。 除此之外,在法院宣布判決前光大證券代理律師再次堅稱,光大證券在2013年8月16日11時05分的交易系統“烏龍”,並未導致股指的大幅飆升,而是其他投資者跟風買入,隨後股指才順勢上漲,後來的大盤下跌也是因為沒基本面支撐。

“光大證券執行的是中性策略,後來的對沖行為是應該的,不應該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光大證券代理律師當庭再次辯稱。

光大“烏龍指”案件事發於2013年8月16日,當日上午11時05分,光大證券自營部門發生了交易系統“烏龍”,出現數百億的錯誤下單,隨後滬指即刻出現了大幅拉升,一分鐘內漲幅超過5%。當天下午,光大證券宣布停牌,並在未披露的情況下通過賣空股指期貨、賣出ETF對沖風險,自稱鎖定虧損。同年11月,證監會認定,光大證券當天下午采取的對沖措施構成內幕交易行為,作出沒收及罰款5.2億元等處罰。

某原告代理律師告訴《第一財經日報》記者,實際上,本次八起案件只是光大“烏龍指”系列案件的冰山一角。自2013年12月,上海二中院受理首起光大“烏龍指”索賠案起,相關案件已共計120余起,該律師代理的就共有數十起,而9月30日共判決兩起,皆勝訴。

“相信十一假期之後會有更多投資者看到判決結果,加入進來。”該律師稱。

從30日下午現場判決情況來看,上海二中院認為,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以及相關行政訴訟生效判決已認定光大證券公司在內幕信息公開前將所持股票轉換為ETF賣出和賣出股指期貨空頭合約的行為構成內幕交易行為,可以作為八起案件的認定依據。

“光大證券公司在不披露的情況下即進行所謂對沖操作以規避損失,應認定存在過錯。其內部的《策略投資部業務管理制度》,不能違反禁止內幕交易的法律規定,不影響對光大證券公司過錯的認定。在因果關系認定方面,在光大證券公司內幕交易期間,如果原告投資者進行50ETF、180ETF及其成份股、IF1309、IF1312交易且其主要交易方向與光大證券公司內幕交易方向相反的,推定存在因果關系。”法院認定,光大證券公司應對其過錯造成的投資者損失予以賠償。

至於損失計算,法院則稱,應以原告投資者的實際交易情況,考慮交易價格與基準價格的差額,區分不同情況合理計算損失金額。而對於部分原告投資者在非內幕交易時間段進行的交易,屬於跟風買入受損,光大證券公司對投資者的損失並無過錯,無法認定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由投資者自行負擔投資風險。

所謂的光大內幕交易時間段,第一財經日報現場獲悉,是指2013年8月16日下午開盤後,光大證券進行對沖風險交易到發布公告、承認套利系統出現問題這期間。“從判決書來看,基本當天上午買入股票、股指期貨等造成損失向光大索賠的投資者均未獲得法院支持,而下午的內幕交易時間段進行相關交易而受損的都獲得了法院支持。”另一原告代理律師在庭審後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如是稱。

據上述理由,上海二中院對王某等兩名投資者非光大“烏龍指”內幕交易階段的索賠不予支持,駁回訴訟請求。

對於光大”烏龍指“系列案件隨後走勢,除原告方或隊伍繼續壯大外,有原告代理律師亦稱,被告光大證券大可能不服判決,將再進行上述謀求變數。

編輯:許雲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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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紀委通報曝光六起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典型問題

日前,中央紀委通報曝光了六起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典型問題,分別是:

天津市津南區政府及相關部門對小站鎮閥門生產聚集區嚴重汙染整改不力,津南區原副區長陳波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並被免職;津南區政協副主席、小站鎮黨委原書記馬春連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並被免去小站鎮黨委書記職務。

河北省寧晉縣政府和有關部門對企業長期違規排放汙染地下水問題查處不力,寧晉縣副縣長李風傑受到黨內警告處分;邢臺市環保局寧晉分局原黨組書記、局長張誌峰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並被免職,黨組副書記、副局長張立強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環境執法大隊原隊長閆海濤、鳳凰環保所原所長高恒波分別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並被免職;寧晉縣水務局黨組成員、副局長趙武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水政水資源科原科長柳新征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並被免職;鳳凰鎮黨委副書記、鎮長王軍受到黨內警告處分,黨委委員夏宏英、白京華分別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江蘇省連雲港市相關部門和灌南縣委、縣政府對連雲港化工產業園區內企業違法排汙查處不力,灌南縣委書記李振峰受到黨內警告處分,縣委副書記、縣長商振江受到行政記大過處分,縣委常委廖朝兵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連雲港化工園區管委會原主任潘井開受到黨內警告處分並被免職;灌南縣政府黨組成員、連雲港化工園區管委會主任吳愛軍,連雲港化工園區管委會原常務副主任楊立譜分別受到行政記過處分;連雲港市環保局黨組成員、市環境監察局局長陸傑受到行政警告處分。

安徽省銅陵經濟技術開發區對違法傾倒危險廢物和固體廢物監管不力,銅陵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原副主任劉懷祖、原總工程師嶽霆被免職;銅陵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社會事務管理局局長江九五、銅陵市環保局經開區環保分局局長唐宣均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處分。

重慶市城口縣市政園林局對渣土場胡亂傾倒渣土、汙染環境不及時處置,城口縣市政園林局原局長範知春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並被免職;縣市政園林局原分管副局長陳才軍受到留黨察看一年、行政撤職處分,降為副主任科員;縣市政園林監察大隊大隊長陳國興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縣市政園林局行政審批科原科長顏曉慶被免職。

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蘭州分公司和蘭州市有關部門對違規堆放危險固體廢物問題處置不及時、不到位,依據中鋁公司有關規定,中鋁蘭州分公司總經理孫波濤被通報批評,分管安全環保的副總經理張得教、分管營銷的副總經理徐文勝分別受到警告處分,原安全環保健康部經理劉勝祥受到撤職處分,原安全環保健康部經理周劍峰等11名管理人員受到問責處理。蘭州市環保局所屬環境監察局副局長石明真、紅古區副區長張奇才、紅古區環保局副局長朱雨、區環保局所屬環境監察局局長王文江、平安鎮鎮長鐵石林分別受到行政警告處分;蘭州市環保局局長芮文剛、環境監察局局長郭金魁、紅古區區長李榮、市水務局副局長張文雍、市農委副主任牟玉祥等13人受到誡勉談話或告誡約談處理。

通報指出,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誌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生態環境保護,堅持綠色發展理念,把生態文明建設納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五位一體”總體布局,作出一系列頂層設計、制度安排和決策部署,著力夯實我國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的生態環境基礎。黨的十九大緊扣我國社會主要矛盾變化,對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打好汙染防治攻堅戰作出重大決策部署。但從通報的問題看,這些地方和單位的負責同誌政治站位不高,作風不嚴不實,抓生態環境保護的意識不強,重經濟效益、輕環境保護的錯誤政績觀猶在,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突出,導致群眾反映強烈的環境汙染問題長期得不到有效解決,對違反生態環境保護政策法規的行為查處不力,嚴重偏離了中央決策部署,侵害群眾切身利益,制約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必須嚴肅查處問責。

通報指出,習近平總書記在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上作出重要指示,強調生態文明建設是關系中華民族永續發展的根本大計,生態環境是關系黨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問題,也是關系民生的重大社會問題。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為打好汙染防治攻堅戰這場大仗、硬仗、苦仗提供堅強紀律保障,是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各級紀檢監察機關的重大政治任務。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黨的十九大關於生態文明建設的精神,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形成政治自覺,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和歷史使命感為生態環境保護領域的紀律保障工作履職盡責,加強監督檢查,推動地方各級黨委、政府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持續深化轉職能、轉方式、轉作風,聚焦主責主業,更加科學、精準和有效地開展生態環境保護領域監督執紀問責和調查處置,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讓制度成為剛性的約束和不可觸碰的高壓線。對損害生態環境的地方和單位的領導幹部真追責、敢追責、嚴追責,終身追責;對該問責而不問責的,也要切實追究。嚴肅查處在汙染防治攻堅戰中表態多、行動少、落實差尤其是陽奉陰違、弄虛作假等形式主義、官僚主義頑癥和突出問題,大力推動作風建設。要認真做好中央環保督察移交問題線索的查處工作,失職失責典型問題及時向社會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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