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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會外燒垃圾桶 佔中輔警還柙

1 : GS(14)@2017-03-04 00:23:52

楊逸朗



【本報訊】立法會前年12月9日二讀俗稱「網絡23條」的《版權(修訂)條例草案》,會議下午流會但仍有人在示威區逗留,晚上示威區更有垃圾桶被縱火引爆。「佔中輔警」楊逸朗被指放報紙及火酒入垃圾桶,待其他人縱火,早前否認串謀縱火罪受審,昨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成。法官將案押後至本月22日判刑,楊和早前認罪的把風青年一同還柙。首被告葉卓賢(20歲)和次被告楊逸朗(23歲)均無案底。楊曾任樹仁大學學生會會長,現已畢業並在中大任職辦公室助理。辯方求情指楊曾任輔警服務社會,本案只損壞財物而不涉傷人,案件雖牽涉政治但不屬加刑因素。辯方呈上17封求情信,由楊的親友和教友等撰寫。至於早前認罪的葉,其律師指葉因擔心「網絡23條」收緊網上言論自由及二次創作,故到立法會聲援示威。他和朋友與陌生人討論政治,至晚上有人分享外國激進示威資訊。為了令公眾更關注惡法,有人指示討論者推鐵馬和敲響警鐘,葉和友人則被指派縱火。辯方指葉負責把風,盡量確保不傷害人,事件中沒人受傷,法官聞言說只是好運。葉犯案後知道犯下彌天大罪,深感後悔,被捕後全面合作。葉撰求情信自責愧對家人,極之愚蠢,承諾不會重蹈覆轍。


官指應合法地表達意見


辯方指葉出自良心,擔心言論自由才犯案,有別於個人發洩或黑社會案件。暫委法官王詩麗指葉應合法地表達意見,辯方同意,指葉少不更事。辯方請求索取社會服務令和感化報告,但法官只索取勞教中心報告。葉中六畢業後考獲救生員資格,本來打算到台灣升讀大學,因本案而受阻,改讀廚藝課程。曾因本案被捕、後獲撤控的林國倫審訊時作供稱,他和楊是好朋友,當晚楊致電叫他買報紙及消毒火酒。他在立法會外的公廁將物品交給蒙面及穿藍衣的楊,楊曾伸手入垃圾桶內。辯方質疑林在電話和現場認錯人。法官昨裁定林沒認錯人,因林與楊常見面,對楊的聲線和外表有足夠熟悉,林亦有時間近距離觀察藍衣人,連串巧合下數次認錯人是匪夷所思。此外火酒和報紙肯定是由楊放入垃圾桶,他擺放後3分鐘便有其他人縱火,可見他們各司其職串謀犯案。案件編號:DCCC635/16■記者勞東來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70303/19946149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327529

官:政治理想不能凌駕法律立會縱火案 佔中輔警囚兩年

1 : GS(14)@2017-03-23 06:40:08

■佔中輔警楊逸朗昨被判監兩年,乘囚車離開法院。李家皓攝



【本報訊】立法會前年年底二讀俗稱「網絡23條」的《版權(修訂)條例草案》,會議於當日下午流會後,同日晚上示威區有垃圾桶被縱火引爆。兩名被告昨在區域法院接受判刑,擺放助燃物的「佔中輔警」楊逸朗被判監兩年,把風的青年則被判入勞教中心。法官批評二人行為愚蠢、自私、危險、鹵莽,強調沒人能凌駕法律,無論被告的政治理想有多崇高,都不應用違法手段表達不滿,否則必遭法律制裁。記者:勞東來暫委法官王詩麗指兩被告存心製造破壞和爆炸,用火槍、氣罐和火酒縱火,案情嚴重。認罪的把風青年葉卓賢(21歲)表示案發時盡力確保途人安全,法官質疑怎能確保,反指沒人能預測爆炸威力和會否有第二次爆炸,而且當時示威區有公眾和保安,並有數人行經垃圾桶附近,假如火勢蔓延便會造成驚慌,今次無人受傷全屬僥倖。法官續指,案中財物損失不嚴重,惟警方案發後派遣了爆炸品專家,若非被告做出愚蠢、自私、危險、鹵莽的行為,便不會浪費人力物力。兩名被告雖不是一早策劃犯案,但他們思量足足半小時後仍決定執行縱火計劃,與其他人各司其職,故不是隨機犯案。



■前年12月立法會二讀網絡23條,示威區有垃圾桶被縱火。

■被告葉卓賢指案發時已盡力確保途人安全。


把風青年判入勞教中心

法官指,無論被告的政治理想有多崇高,對任何施政和議題有甚麼意見,都不能用危險和非法手段表達不滿,否則只有一個後果,就是受法律制裁,沒有人能凌駕法律之上。法官指判刑須具阻嚇性,及反映大眾的關注、擔憂和憎惡。葉卓賢的代表律師昨指,葉已因本案失去到台灣升學的機會,懇請法官判處緩刑,以免他再失去現時就讀的廚藝學院的學籍,惟法官拒絕。法官考慮葉案發時只有19歲,有真誠悔意,而報告指葉犯案是因守法觀念薄弱,適宜接受嚴厲而震撼的紀律訓練,故判他到勞教中心服刑,同時藉此阻嚇他人。至於楊逸朗(23歲)受審後罪成,法官指他已成年,思想相對成熟,仍用危險手法表達不滿和宣洩情緒,須阻嚇他人仿效,判他入獄兩年,沒有減刑因素。旁聽席上有6、7名年輕男女聞判時起立致意,散庭後有市民向步入羈留室的楊叫道:「保重呀,阿Joe!」據悉楊會就定罪上訴。葉和楊均被控串謀縱火罪。案情指前年12月9日立法會流會後,晚上仍有約40名市民逗留在示威區,晚上8時半葉的朋友將火槍燃點後放入垃圾桶,葉在旁把風,垃圾桶起火3分鐘後爆炸。葉認罪後求情稱因擔心網絡23條收緊言論自由故前往立法會,受不知名示威者指示犯案。楊則被裁定於當晚託友人購買報紙和火酒,預先放到垃圾桶內,待其他人縱火。案件編號:DCCC635/16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70323/19967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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