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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毅達信披違規遭處罰 責任高管三年禁任上市公司董監高

上海證券交易所2月6日晚間發布了對中毅達的處分公告。公告稱,中毅達在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方面、相關責任人在職責履行方面存在違規,遂決定對有關責任人予以公開譴責並公開認定有關責任人3年內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決定。

相關負責人包括時任董事長兼總經理劉效軍、時任代董事長兼總經理任鴻虎、時任財務總監兼董事會秘書林旭南。該項紀律處分,上交所將通報中國證監會和上海市政府,並將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

公告顯示,經查明,上海中毅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毅達或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違規行為。

一、虛構2015年三季報收入,財務信息披露嚴重失實

2015年7月3日,公司的子公司廈門中毅達環境藝術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廈門中毅達)與井岡山國際山地自行車賽道景觀配套項目發包方簽訂合同總金額為8450萬元的施工合同。根據該合同,第三方已完成該項目工程量約80%,尚余約20%的工程量將由廈門中毅達施工。公司在2015年三季報中將第三方已完成的工程量確認為公司三季度收入,由此虛增三季報營業收入7267萬元,占三季報營業收入的99.56%(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營業收入為7299萬元),占全年營業收入的108.19%(公司2015年度營業收入為6717萬元)。公司在年報中以第四季度營業收入全部沖銷三季報確認的營業收入,導致第四季度營業收入為-7447萬元。

公司在2015年三季報中,將第三方已完成的工程量確認為公司的收入,由此虛增收入達7267萬元,幾乎為第三季度公司全部營業收入,違規情節嚴重。同時,公司直接將他人完成的工程量認定為自己的收入,違反基本的經營常識和會計準則要求。公司以會計準則適用錯誤提出免責,不能成立。公司在履行季度報告信息披露義務時存在重大缺失,造成公司財務信息虛假記載,違規性質惡劣。

二、業績變化重大信息披露不及時,股票交易異常波動核查不充分

2016年,公司股票先後於1月14日、18日、22日、28日4次觸及股票交易異常波動,並分別於1月19日、20日和29日停牌核查。公司分別於1月15日、21日、23日發布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公告,均稱無應披露未披露重大事項。直至1月30日,公司才發布業績預虧公告,並在同日發布的股票異常波動公告中提示2015年度業績預虧情況。經核實,公司於2016年1月22日即向公司全體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通報,2015年度預虧776.53萬元。這一情況表明,公司2015年度業績預虧信息於2016年1月22日之前業已形成,但公司在1月15日、21日、23日發布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公告,均稱無應披露未披露重大事項,遲至1月30日(非交易日)方予以披露,次一交易日(2月1日)公司股票以跌停收盤。

年度業績是對公司股價和投資者決策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公司理應在規定的年度業績預告期間內,認真核查並披露年度業績預計情況。在股價已經發生異常波動的情況下,公司及相關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更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盡快核查並披露業績信息。公司提出因尚未完成內部流轉程序無法對外披露相關信息的理由不能成立。即便公司尚未履行完內部流轉程序,但在已經知悉三季度報告虛增收入、年度業績預虧等基本事實的情況下,也應當披露當時已經形成的重大信息,並向市場和投資者充分提示風險。公司年度業績變化信息披露不及時,股票交易異動核查不充分,嚴重侵害公司投資者的知情權。

三、重組標的資產被司法凍結的信息未及時披露,重組失敗的風險未充分揭示

2015年10月27日,公司披露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草案),擬以現金方式購買江西立成景觀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立成景觀)61%股權;2015年11月19日,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重大資產重組預案。經核實,2016年3月22日,公司委托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證券)對立成景觀進行再次盡職調查;4月中旬,太平洋證券發現立成景觀股權被司法凍結。2016年4月15日,重組交易對方吉安市萬源泰投資有限公司告知公司,其所持標的資產的股權被司法凍結,並商議解除司法凍結事宜。然而,公司在知悉前述事項後,未及時披露重組標的資產股權被司法凍結的信息,並直至2016年4月26日才予以披露,且仍未提示該凍結事項可能導致重組失敗的風險。

重大資產重組標的資產股權被司法凍結,直接影響到重組能否繼續開展,屬於重組發生重大變化的信息,公司理應及時披露,並充分揭示可能導致重組失敗的風險。而公司4月中旬即從聘請的中介機構和交易對方處得知標的資產股權被司法凍結的信息,但直至10余天後才進行披露,重大信息的披露嚴重滯後。經進一步核實,相關司法凍結信息已在指定網站上公示,公司也已從指定網站獲取該信息,但公司並未及時予以披露。而且,公司在披露重組標的資產被司法凍結時,在明知可能導致重組失敗的情況下,仍未充分揭示該風險。

在責任人方面,時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鴻虎、劉效軍和林旭南,在上述3項違規行為中均未能履行忠實、勤勉義務,嚴重違反了自身承諾,對公司的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具體而言,任鴻虎在2015年10月26日至2015年11月24日期間任公司代董事長兼總經理,對公司第一項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其在2015年11月25日至2016年5月24日期間擔任公司副董事長,對公司第二和第三項違規行為同樣負有一定責任;劉效軍在2015年11月26日至2016年5月24日期間擔任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對公司第二項、第三項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對公司第一項違規負有一定責任;林旭南在2014年11月5日至2016年5月24日期間擔任財務總監兼董事會秘書,作為財務負責人和信息披露事務的直接經辦人,對公司3項違規事項均承擔直接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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