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日據人民日報消息,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當日公開宣判甘肅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陸武成受賄案,對被告人陸武成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對陸武成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4年,被告人陸武成在擔任甘肅省人民政府副省長、中共甘肅省委常委、蘭州市委書記、甘肅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項目開發、規劃審批、職務晉升等事宜上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626.6155萬元。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陸武成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於陸武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陸武成
陸武成簡歷:
陸武成,男,漢族,1953年5月生,甘肅慶城人,1974年10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2年2月參加工作,中央黨校研究生學歷,法學理論專業。曾任甘肅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副書記。
1972.02-1972.07,蘭州市公安學校學員;
1972.07-1975.10,蘭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隊民警、政工科幹事,局政治部幹事、團總支書記;
1975.10-1983.11,蘭州市委組織部幹部二科、幹部一科、技術幹部科幹事;
1983.11-1984.09,蘭州市委組織部幹部科副科長;
1984.09-1987.01,甘肅省委組織部經濟幹部處、黨政幹部處幹事(1980年9月至1985年7月蘭州大學夜大學政治經濟專業學習);
1987.01-1993.06,甘肅省委組織部黨政幹部處副處級組織員、副處長;
1993.06-1994.02,甘肅省委組織部黨政幹部處正處級組織員;
1994.02-1996.08,甘肅省委組織部幹部調配處處長;
1996.08-1998.09,金昌市委副書記、市委黨校校長;
1998.09-1999.04,金昌市委副書記、金昌市人民政府代市長;
1999.04-2000.12,金昌市委副書記、金昌市人民政府市長;
2000.12-2001.04,金昌市委副書記(主持市委工作)、金昌市人民政府市長;
2001.04-2005.03,金昌市委書記(1998年8月至2001年6月中共甘肅省委黨校在職研究生班政治經濟學專業學習;2004年3月至2005年1月中共中央黨校培訓部一年制中青年幹部培訓班學習);
2005.03-2008.05,甘肅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甘肅省人民政府黨組成員,甘肅省新農村建設領導小組副組長(2004年9月至2006年7月中共中央黨校在職研究生班法學理論專業學習);
2008.05-2008.07,甘肅省委常委,甘肅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甘肅省人民政府黨組成員,甘肅省新農村建設領導小組副組長;
2008.07-2012.04,甘肅省委常委,中共蘭州市委書記蘭州警備區黨委第一書記、甘肅預備役師黨委第一書記;
2012.04-2012.10,蘭州市委書記、蘭州警備區黨委第一書記、甘肅預備役師黨委第一書記;
2012.10-2012.12,待安排;
2012.12-2013.01,甘肅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
2013.01-2015.01,甘肅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副書記。
(黨的十六大代表,甘肅省第九、十次、十一次黨代會代表,甘肅省第九、十屆人大代表,中共甘肅省第十屆、十一屆、十二屆省委委員)
據法制網報道,11月18日,青海省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栗智受賄案,對被告人栗智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對栗智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
1996年至2013年,被告人栗智在擔任新疆輕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中共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黨委書記、中共昌吉回族自治州黨委書記、中共烏昌黨委書記、中共烏魯木齊市委書記、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副主任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工程承攬、土地開發、職務晉升等事宜上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319.532694萬元。
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栗智的行為構成受賄罪,且有索賄情節,依法應當從重處罰。鑒於栗智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栗智簡歷
栗智,男,漢族,1950年11月生,安徽利辛人,1971年3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69年12月參加工作,新疆大學經濟系經濟管理專業研究生課程進修班畢業,在職研究生學歷,高級經濟師。
1969.12-1974.07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警備區消防營文書
1974.07-1974.10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尼勒克縣糧食局門市部工人
1974.10-1977.10南充師範學院生物系生物專業學習
1977.10-1985.0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輕工廳供銷公司原料科幹部
1985.04-1987.02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輕工廳供銷公司銷售科副科長
1987.02-1990.02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經協辦幹部、服務公司副經理
1990.02-1993.02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輕工原料基地開發公司酒花科科長、經理助理
1993.02-1996.10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輕工供銷公司黨委副書記、總經理兼新疆啤酒花股份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其間:1995.09-1996.07在自治區黨委黨校中青班學習)
1996.10-1997.12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輕工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1997.12-2000.07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輕工廳黨組書記、副廳長(其間:1998.09-2000.07在新疆大學經濟系經濟管理專業研究生課程進修班學習;2000.03-2000.07在中央黨校進修班學習)
2000.07-2001.01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昌吉回族自治州黨委副書記
2001.01-2001.0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黨委書記
2001.03-2005.01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黨委書記,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五師黨委第一書記、第一政委
2005.01-2005.0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昌黨委副書記,昌吉回族自治州黨委書記
2005.04-2006.11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昌黨委副書記,昌吉回族自治州黨委書記,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六師黨委第一書記、第一政委
2006.11-2008.01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昌黨委書記,烏魯木齊市委書記,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十二師黨委第一書記、第一政委第十屆全國人大代表。
2008.01-2013.01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2015.3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據新華社報道,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22日公開宣判遼寧省政協原副主席陳鐵新受賄案,對被告人陳鐵新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九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百萬元;對陳鐵新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3年,被告人陳鐵新利用其擔任中共朝陽市委書記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發展、項目建設、融資貸款、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195.0143萬元。
宣判現場(來源:央視新聞)
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陳鐵新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於陳鐵新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據悉,陳鐵新系十八大後遼寧首位被調查的省部級官員。2014年7月,中紀委通報稱,遼寧省政協副主席陳鐵新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組織調查。
2014年10月28日,陳鐵新被"雙開",經查,陳鐵新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巨額賄賂;收受禮金禮品;與他人通奸。
【陳鐵新簡歷】
陳鐵新(資料圖)
陳鐵新,男,漢族,1955年4月出生,1972年12月參加工作,1975年3月入黨,1988年6月獲工程師職稱,1995年6月獲高級經濟師職稱,1995年12月畢業於吉林大學世界經濟專業並獲經濟學博士學位。
1962.09——1969.08,大連市國營五二三廠子弟小學、中學學生
1969.08——1972.12,遼陽市燈塔縣邵二臺鄉中學學生
1972.12——1975.08,遼寧省燈塔縣邵二臺子鄉黑山村知青、大隊革委會副主任
1975.08——1978.03,遼陽化纖公司熱電廠汽機車間團支部書記
1978.03——1982.01,沈陽機電學院機械系鑄造專業學習
1982.01——1982.05,遼寧省委黨校第一期青年幹部培訓班學員
1982.05——1983.05,沈陽鑄鍋廠副廠長
1983.05——1987.07,共青團沈陽市委副書記(其間:1984.08—1985.08借調省委組織部工作)
1987.07——1991.03,中國沈陽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公司副總經理
1991.03——1992.06,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沈陽分會副會長(主持工作)
1992.06——1996.03,沈陽市政府駐歐洲代表處總代表、比利時沈華貿易公司總經理(1991.09—1995.12在吉林大學世界經濟專業在職研究生學習,獲得經濟學博士學位)
1996.03——1997.05,沈陽市旅遊局副局長、黨組副書記(主持工作)
1997.05——2000.01,沈陽市旅遊局局長、黨組書記、市政協常委
2000.01——2002.03,遼寧省旅遊局副局長、黨組副書記
2002.03——2004.03,遼寧省旅遊局局長、黨組書記(其間:2003.03—2004.02參加中央黨校一年制中青班學習)
2004.03——2008.02,丹東市委副書記、市人民政府市長;
2008.02——2013.01,朝陽市委書記。
2013.01——,遼寧省政協副主席、黨組成員。
據央視新聞報道,2016年12月19日,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原副主任、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原黨委書記隋鳳富受賄案,對被告人隋鳳富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一百萬元;對隋鳳富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3年至2014年,隋鳳富利用其擔任黑龍江省農墾總局九三分局局長、農墾總局副局長、局長、黨委書記、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承攬工程、產品推廣、職務晉升、工作調動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044.4702萬元。
資料顯示,隋鳳富,1956年11月生,曾任黑龍江省農墾總局黨委書記、局長,2013年1月任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農墾總局黨委書記、局長。
他是中共十八大後落馬的黑龍江“首虎”。2014年11月27日,隋鳳富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2015年2月,隋鳳富被給予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隋鳳富簡歷
隋鳳富,男,漢族,1956年11月生,山東蓬萊人, 1977年9月參加工作, 1987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中央黨校函授學院經濟管理專業本科班畢業,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教授級高級政工師。
1977.09—1984.12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八五七農場二十九隊職工;
1984.12—1986.02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八五七農場十隊機務統計;
1986.02—1986.05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八五七農場十隊工會主席;
1986.05—1989.03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八五七農場十隊代理隊長、隊長;
1989.03—1991.08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八五七農場十五隊隊長;
1991.08—1994.01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八五七農場副場長;
1994.01—1994.06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八五七農場場長;
1994.06—1999.07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八五七農場場長、黨委副書記(1993.08—1995.12中央黨校函授學院經濟管理專業本科班學習);
1999.07—1999.12黑龍江省農墾總局九三分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
1999.12—2003.06黑龍江省農墾總局九三分局局長、黨委副書記;
2003.06—2005.02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副局長、黨委委員;
2005.02—2008.02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局長、黨委副書記;
2008.02—2013.01黑龍江省農墾總局黨委書記、局長(其間:2009.02—2011.01哈爾濱工業大學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專業學習,獲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學位);
2013.01 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農墾總局黨委書記、局長;
2014.11 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