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景祥﹕基本法可選擇地擁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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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14)@2016-08-15 05:26:21【明報專訊】立法會候選人要簽署確認書,表明要擁護《基本法》,但擁護之餘,原來是毋須「條條同意」的;假設一名支持港獨的候選人簽了確認書,但按照不需要「條條同意」的原則,他表明只是不同意《基本法》第一條,即「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割的部分」,可以嗎?答案已經有了,是不可以的。
易產生混亂 徒添無謂爭拗
不同意第一條的,都是主張港獨的人,他們失去參選立法會的資格;但是,有另一名候選人說,我擁護《基本法》,但不同意第107條,即「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政預算以量入為出為原則,力求收支平衡,避免赤字,並與本地生產總值的增長率相適應」,這個人符合資格參選嗎?如果可以的話,是否表示:擁護《基本法》不是要擁護全部條文,有些是可以不同意的;那麼,如果我是參選人,我會問:哪些條文要同意,哪些可以不同意,才會影響參選立法會的資格?
有此一問,是因為政務司長林鄭月娥上周五出席基本法青年高峰會時,提及本屆立法會選舉有關「確認書」的爭議,林太批評「有一小撮人公然打着港獨旗幟,以參選立法會作平台,鼓吹港獨……」。身為特區政府第二號人物,在當前這關鍵時刻高調批評港獨、力撐選舉主任,是非常及時且顯示出擔當精神的表現,然而,要求參選人擁護《基本法》,卻又留下了一條毋須「條條同意」的尾巴,只會令人產生混亂,徒添無謂的爭拗。
擁護基本法 指的應是整部
事實上,任何法律都不是每條條文都要得到所有人同意才能實施的;同樣道理,不是每條法律條文都是神聖不可侵犯的,因應時勢和環境改變,只要經過一個法定程序,法律條文是可以修改的。但是,當前要求立法會參選人擁護《基本法》,應是指整部《基本法》及其背後的精神,而不是有些條文可以「例外」——如果真的容許有「例外」,那麼選舉主任是否要列明哪些條文「必須擁護」,哪些是「例外」、可以不表同意?
《基本法》內的條文,都是當年為準備回歸而綜合各方利益之後寫成的,每條條文都有它的特定作用。毋須「條條同意」《基本法》的說法,在目前的政治氣候之下,只會引起更大混亂。
[陳景祥 齊物論]
來源:
http://www.mpfinance.com/fin/dai ... 4874&issue=2016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