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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回應遼寧財政數據造假:誤導了中央決策

據財政部網站消息,1月20日,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就遼寧省財政數據造假問題答記者問。該負責人指出,遼寧省此前搞假數字、帶水分的財政收入,嚴重違反了黨中央、國務院的要求以及預算法的規定,影響了中央對遼寧省經濟形勢的判斷,誤導了中央決策,損害了黨和政府的形象和威信;同時也影響到中央對遼寧省的轉移支付規模,降低了市縣政府可用財力和民生保障能力。

該負責人表示,此次遼寧省能夠公開對外確認財政數據造假,直面問題,不遮醜,不護短,既是對自身的反省和鞭策,也可以對其他地區起到警示作用,值得肯定。財政部對此高度重視,將采取進一步措施,嚴防財政數據造假。

以下為全文: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就遼寧省財政數據造假問題答記者問

問:近日,遼寧省省長陳求發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指出,遼寧省所轄市、縣在2011-2014年期間存在財政數據造假,請問您怎麽看待這個問題?

答:黨中央、國務院一貫要求嚴肅財經紀律,確保經濟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預算法》也明確規定,預算收入征收部門和單位,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及時、足額征收應征的預算收入,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減征、免征、緩征應征的預算收入。遼寧省此前搞假數字、帶水分的財政收入,嚴重違反了黨中央、國務院的要求以及預算法的規定,影響了中央對遼寧省經濟形勢的判斷,誤導了中央決策,損害了黨和政府的形象和威信;同時也影響到中央對遼寧省的轉移支付規模,降低了市縣政府可用財力和民生保障能力。此次遼寧省能夠公開對外確認財政數據造假,直面問題,不遮醜,不護短,既是對自身的反省和鞭策,也可以對其他地區起到警示作用,值得肯定。財政部對此高度重視,將采取進一步措施,嚴防財政數據造假。

問:遼寧省有關市縣財政數據造假有哪些方式?

答:經調查,遼寧省有關市縣虛增財政收入的方式大致有以下幾種:一是通過虛構應稅事項和納稅依據,虛增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等地方稅收收入。如2012年,某縣將原縣委和縣政府機關用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劃撥給縣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再由該公司對外轉讓,轉讓行為未實際發生,卻對此征收土地增值稅等5671萬元。二是通過虛假拆遷或轉讓土地、使用財政資金繳納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等虛增非稅收入。如2012年,某縣重複轉讓4家糧庫土地,虛增國有資本經營收入6965萬元。三是違反國家規定對企業稅收實施先征後返。如2011-2013年,某縣對33戶企業以先征後返的方式返還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2224萬元。四是有的市縣還通過違規編造、隨意調整財政月報的方式虛增財政收入。

問:近年來,財政部在防止地方財政數據造假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近年來,財政部高度重視地方財政收入質量問題,綜合施策防止地方財政數據造假。采取的措施主要包括:一是建章立制加以規範。在《國務院關於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決定》中,明確規定收入預算從約束性轉向預期性,根據經濟形勢和政策調整等因素科學預測,弱化對政府收入預算的考核,為依法征收確保收入質量提供制度保障。在布置編制地方預算的通知中,也強調要依法組織財政收入,嚴禁采取虛收、空轉等方式違規增加收入。二是建立健全“自動補償”機制。以均衡性轉移支付為例,如果地方虛增財政收入,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標準收支缺口自動縮小,中央財政對其均衡性轉移支付規模也將相應減小。三是進行正向激勵。出臺《財政管理績效考核與激勵暫行辦法》,把收入質量納入考核範圍並賦予較大權重,激勵地方做實財政收入,提高收入質量。四是加強日常監管。把財政收入質量作為財政部駐各地專員辦監管的重點內容之一,就地就近實施監管,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地方財政收入造假行為。

問:針對個別地方存在的財政數據造假行為,財政部下一步還將采取什麽措施?

答:在已采取以上措施的基礎上,下一步,財政部還將重點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一是督導遼寧省各級財政部門落實好各項整改措施,並形成長效機制。密切關註包括遼寧省在內的地方財政收入運行情況,進一步加強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二是進一步完善財政管理績效考核激勵機制,加大對考核結果的應用,強化考核的正向激勵作用,引導地方做實各級財政收入。三是繼續將財政收入質量監管作為財政部駐各地專員辦的日常監管重點,進一步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四是加大問責力度。督促地方貫徹落實中辦、國辦《關於深化統計管理體制改革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的意見》,依法依規對弄虛作假的地區和人員進行問責,堅決防範和制止財政數據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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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俊波:將出重拳治理理賠難和銷售誤導

3月12日,中國保監會主席項俊波在兩會“部長通道”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正如習近平總書記所言,要像保護我們的眼睛一樣,保護我們的環境。發達經濟國家通過保險強化對環境保護已經相對成熟,今年李克強總理強調發展綠色金融,保險也是重要部分。目前,保監會已和30個省市區開展重金屬環境責任保護險。去年,保監會已經和環保部在研究推出環境汙染強制責任險,預計這個政策出臺對於環境保護將發揮更大作用。

項俊波表示,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是保險監管部門一直以來重視的問題。保險為人民生活提供了一張風險保障的安全網,保監會歷來把保險消費者保護放在首要位置。下一步,一是要求保險公司從產品設計、銷售和理賠等方面必須以人為本,以保險消費者滿不滿意為出發點;二是通過改革讓保險消費者得到實惠,比如去年通過車險改革,使得車均保費降低5.3%,大病保險已覆蓋全國所有的城鄉居民,通過大病保險,大病的報銷率提升了13%。下一步,將繼續強化以保護消費者權益為中心的工作,出重拳治理保險行業的兩個頑疾,即理賠難和銷售誤導。

項俊波說,去年,保監會開始了銷售誤導“回頭看”,今年還將強化這方面工作。同時,保監會還在金融監管體系中,率先開通12378熱線,去年累計接通投訴3萬起,幫助消費者討回5.6億元,真正實現保險讓生活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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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理賠難和銷售誤導 上海保險業在行動

今年兩會期間,保監會主席項俊波在人民大會堂“部長通道”答記者問時表示,在保護保險消費者權益方面,將繼續重拳整治理賠難、誤導銷售這兩大頑疾。

事實上,針對上述兩大行業頑疾,各地保險行業均采取了各種行動,第一財經記者日前從上海市保險同業公會了解到,上海保險業也采取了多項措施,維護保險消費者權益。

整治理賠難、銷售誤導

據了解,為進一步減少車險理賠中定損價格爭議、加快理賠時效,上海保險業聯合質檢部門,全國首推“車險理賠服務質量規範”上海市地方標準、推出“車險理賠人員掛牌管理制度”;同時出臺規範車險代索賠自律約定,車險賠款直接付給消費者,一些不良汽修機構通過擴大車損,損害消費者權益的通道被關閉。另外,加強“機動車保險理賠服務中心”管理,優化理賠定損流程,縮短消費者等待時間,中心投訴量下降75%。四是運用移動互聯網技術,研發上海特色的交通事故快速處理及保險理賠平臺“快處易賠",處理上萬起車輛事故,平均快撤用時6分38秒,最快保險賠款到賬時間是43分鐘。

而為了防範銷售環節誇大宣傳問題,上海建立了完整的保險銷售人員從業管理系統,從業信息和記錄均可以實時業內查詢;建立了嚴格的從業規範,統一了各家保險機構違紀違規人員的保送標準和流程,違反行業誠信規範的,受到嚴肅處罰甚至終身禁入;推出服務承諾,引導公司為消費者提供風險提示書、建立銷售誤導責任追究機制,落實新單回訪制度、定期發布保險消費風險提示。2015年,行業調解中心投訴量同比下降28%,2016年,投訴量同比下降48%。

與此同時,上海保險業也進一步拓展消費維權途徑,例如改組保險合同糾紛調解委,建成“客戶咨詢投訴人民調解服務系統”信息平臺。據了解,調解委共受理投訴 2萬余件,綜合調解成功率近80%。又如與市公安局交警總隊合作開展“保險業駐點參與道交事故損害賠償”。數據顯示,該駐點調解模式已覆蓋上海市8個區13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點,累計為市民提供調解及理賠咨詢服務近1.6萬件,調解成功率達93.29%;訴調對接受理案件6388件,調解成功率為61%。

打擊第三方理財平臺不正當競爭

近年來,互聯網金融高速發展,同時也出現部分第三方理財公司以不正當競爭手段侵擾保險公司和客戶、對保險業正常經營造成沖擊的情況。

第一財經記者從上海保監局及上海保險同業公會了解到,為應對上述情況,上海保監局主動協調司法機關、政府部門以及其他金融監管部門,形成監管合力,多維度防範打擊業外不正當競爭行為,取得了積極成效。

“僅靠保險行業單一維權效果有限。通過聯合政府相關部門、其他金融監管機構共同執法,破除監管局限,通過采取繳存風險保證金、監管資金賬戶、取締機構等強制措施,有效彌補了自身監管權限不足的問題,更有力地打擊了業外不正當競爭行為對保險業的侵害。”上海保監局相關負責人表示。

具體來說,首先,上海保險業不斷深化與公檢法部門的協調合作,借助司法力量完善基礎工作、優化法治環境。例如與上海市檢察院建立了保險司法案件的定期交換機制,每季度將行業報送的案件數據與市檢察院提起公訴和批準逮捕的涉保案件數據進行交換比對,提高案件數據真實性準確性。

其次,2016年,上海保監局聯手市、區兩級金融辦及公安、工商部門聯合執法,打擊相關機構的非法行為。“針對某資產管理公司假冒與保險公司合作事項的行為,聯合市公安、工商部門現場執法摘牌,取締了該機構。”上述負責人表示。

同時,上海保監局聯合人民銀行上海分行、上海銀監局、上海證監局、上海市金融辦開展防範處置非法金融活動和互聯網金融風險整治工作,一行三局同步整頓各自領域風險及跨行業交叉風險。一是在市金融辦的牽頭下先後三次開展拉網式摸底排查,將五百余家涉嫌非法宣傳、設立資金池、非法眾籌等行為的第三方網貸平臺清除出上海金融市場。二是進一步規範保險機構與第三方網絡平臺尤其是借貸平臺、支付平臺的合作行為,對於整治工作中發現的不符合《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的行為,要求公司采取完善信息披露、進行風險隔離、停止合作等措施。

另外,對於假借保險公司名義虛假宣傳的不法機構,由受到侵害的公司收集證據提交上海市保險同業公會,累積到一定數量後以行業的名義集中向市工商局舉報,加大舉報力度、提高受理率。

數據顯示,在行業的聯手維權之下,2015年以來上海市場監督管理局、人民法院等部門相繼對4家開展不正當競爭的第三方理財機構開出罰單或判處罰款,合計金額35.5萬元,有效打擊了第三方理財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提振了行業的維權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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抖音訴騰訊索賠百萬,稱微信公眾號虛構視頻來源誤導網友

據海澱法院5月17日消息,因認為在騰訊公司運營的“微信”客戶端上,微信公眾號“快微課”發布文章虛構其視頻來源,抖音短視頻以名譽權侵權糾紛為由將騰訊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權,提供微信公眾號“快微課”的註冊信息及身份信息,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共計100萬元。日前,海澱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抖音短視頻訴稱,2018年4月2日,微信公眾號“快微課”在騰訊公司運營的“微信”客戶端發布了《抖音,請放過孩子》一文,該文章內容引用了大量由用戶拍攝的孩子視頻、以及家長與孩子互動的視頻,其中將明顯帶有“北京時間”、“秒拍”、“騰訊視頻”水印的視頻認定為是來源於抖音短視頻的視頻。該部分視頻內容含有危險動作,並且配上了“孩子一直在掙紮,一直在哭鬧”、“驚悚”、“嚴重外傷”、“玩兒上命”、“拿孩子的命開玩笑”等一些會引起讀者恐懼情緒的文字。

抖音短視頻認為,微信公眾號“快微課”在微信平臺上發布的文章內容,虛構事實、故意混淆視聽,將一些並非來自於抖音短視頻的視頻認定為來源於抖音短視頻,並以此作為證據證明抖音短視頻在坑害孩子,對孩子不利,誤導廣大網友認為抖音短視頻不利於孩子成長,引發廣大網友對抖音短視頻產品運營情況的負面評價,以及引導廣大網友卸載抖音短視頻。涉案文章發布後,大量微信用戶受到誤導進行轉發、評論,並且短時間內包括搜狐網、百度百家號、一點資訊等大量媒體轉載該文章,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導致抖音短視頻名譽貶損、社會評價降低,侵犯了抖音短視頻的名譽權。騰訊公司作為微信平臺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對於網絡用戶在其平臺上發布的內容,應盡到必要的註意及審查義務,但騰訊在未經核實、審查的情況下,允許網絡用戶在其運營的平臺上散布不實言論,侵害了抖音短視頻的合法權益。

目前,本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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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保渠道嚴監管持續,銀保監會提示銷售誤導風險

保險行業的營銷渠道正發生變化,隨著壽險改革的深入推進,銀保渠道風光不再。但在此背景下,消費者到銀行存款,被銷售人員誤導購買保險產品等銷售誤導行為仍然頻發。

銀保監會表示,個別金融機構、保險銷售人員的銷售誤導行為,影響行業形象,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近日,銀保監會發布《關於防範銀行保險渠道產品銷售誤導的風險提示》,提示保險消費者購買銀保產品時謹防混淆產品類型、誇大產品收益、隱瞞產品情況等銷售誤導行為。

銀保監會指出,針對銀保產品銷售誤導行為,監管部門將依法采取監管措施,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

此類銷售誤導行為具體表現為:以儲蓄存款、銀行理財、基金等其他金融產品的名義宣傳銷售保險產品,或將保險產品宣傳為保險公司與商業銀行機構共同開發的產品等,沒有如實向消費者說明所推薦產品是保險產品。

其次,對保險公司的股東情況、經營狀況以及過往經營成果進行虛假、誇大宣傳,或對保險產品的不確定利益承諾保證收益等,沒有如實向保險消費者說明人身保險新型產品等保單利益的不確定性。

另外,沒有如實向保險消費者說明與保險合同相關的重要信息,比如隱瞞保險產品的除外責任,提前退保可能產生的損失,費用扣除情況,猶豫期的起算時間、期間以及享有的權利等。

根據相關規定,商業銀行銷售人員應遵循相關監管要求並具有代銷業務相應資格,銷售人員相關信息及其銷售資格應當在專區內進行公示,除本行工作人員外,禁止其他人員在營業場所開展營銷活動。

銀保監會提示,保險消費者在購買銀保產品時,應註意確認其銷售資質。例如,保險消費者根據專區內公示信息,判斷銷售人員是否為銀行工作人員及其是否具備代銷保險業務相應資格。

另外,銀保監會認為保險消費者應了解產品信息。例如,在購買過程中如遇到強制搭售、勸誘誤導或虛假誇大等不當推薦行為,保險消費者應保持警惕,並有權拒絕購買或進行投訴舉報。

去年,銀保監會發布《關於落實〈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暫行辦法〉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於2017年11月1日起實施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通過錄音錄像等技術手段采集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的方式,記錄和保存保險銷售過程關鍵環節,實現銷售行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詢、問題責任可確認。

銀保監會表示,保險消費者應積極配合“雙錄”、認真對待回訪、重視猶豫期權益。“雙錄”不僅是對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監督,督促其依法依規履行銷售過程中的合同內容說明、免責條款提示等義務,也有助於固化銷售過程關鍵環節,以便產生糾紛後查明事實。

根據相關規定,商業銀行代理銷售的保險產品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應在保險合同中約定15個自然日的猶豫期,猶豫期自投保人收到保險單並書面簽收之日起計算。投保人在猶豫期內可以無條件解除保險合同,保險公司除扣除不超過10元的成本費以外,退還全部保費。

對此,銀保監會建議,保險消費者在猶豫期內認真考慮所購買保險產品的險種、期間、保險責任等是否符合自身需求,如對所購買保險產品不滿意的,應在猶豫期內退保,避免產生損失。

隨著銀保渠道發展不斷縮水,個險渠道成為不少壽險公司的布局重點。數據顯示,個險渠道在2017年為人保、平安、太保、新華等四大上市險企貢獻了超七成的壽險保費。

華創證券認為,銀保渠道產品銷售難度加大, “雙錄”等一系列嚴監管措施出臺,使銀行代理保險的業務出現下滑,去年人身保險公司保戶投資款新增交費(很大一部分是萬能險)規模急速萎縮。另一方面,由於銀保渠道往往較為容易銷售躉交(即一次性交保費)產品,隨著銀保渠道銷售下滑,據相關統計,2017年中國人壽、中國平安、新華保險、中國太平銀保躉交保費合計約770億元,較2016年減少了約366億元,降幅達32%。這也使銀行代銷保險產品收入受到一定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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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保監會】提示防範“存單變保單”等銷售誤導行為

銀保監會日前發布提示,近來有消費者到銀行存款,被銷售人員誤導購買了保險產品。消費者要提高警惕,在購買銀保產品時謹防混淆產品類型、誇大產品收益等銷售誤導行為。

據介紹,商業銀行一些銷售人員通常會以儲蓄存款、銀行理財等其他金融產品的名義宣傳銷售保險產品,或將保險產品宣傳為保險公司與商業銀行機構共同開發的產品等,不如實向消費者說明所推薦產品是保險產品。

此外,還有一些銷售人員對保險公司的股東情況、經營狀況進行虛假、誇大宣傳,或對保險產品的不確定利益承諾保證收益等,不如實向保險消費者說明人身保險新型產品等保單利益的不確定性。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商業銀行代銷保險人員相關信息及其銷售資格應當在專區內進行公示,除本行工作人員外,禁止其他人員在營業場所開展營銷活動。保險消費者可根據專區內公示信息,判斷銷售人員是否為銀行工作人員以及是否具備代銷保險產品相應資格。

這位負責人說,保險消費者要充分了解產品類型及期限、保障責任、繳費情況等關鍵信息,認真評估產品是否符合自身需求及風險承受能力,切勿盲目簽字確認。

根據相關規定,商業銀行代理銷售的保險產品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應在保險合同中約定15個自然日的猶豫期,猶豫期自投保人收到保險單並書面簽收之日起計算。投保人在猶豫期內可以無條件解除保險合同,保險公司除扣除不超過10元的成本費以外,退還全部保費。

關於防範銀行保險渠道產品銷售誤導的風險提示

近期,有媒體報道,消費者到銀行存款,被銷售人員誤導購買了保險產品,引發關註。個別金融機構、保險銷售人員的銷售誤導行為,影響行業形象,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為此,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提示保險消費者,購買銀保產品時謹防混淆產品類型、誇大產品收益、隱瞞產品情況等銷售誤導行為。

一、混淆產品類型。以儲蓄存款、銀行理財、基金等其他金融產品的名義宣傳銷售保險產品,或將保險產品宣傳為保險公司與商業銀行機構共同開發的產品等,沒有如實向消費者說明所推薦產品是保險產品。

二、誇大產品收益。對保險公司的股東情況、經營狀況以及過往經營成果進行虛假、誇大宣傳,或對保險產品的不確定利益承諾保證收益等,沒有如實向保險消費者說明人身保險新型產品等保單利益的不確定性。

三、隱瞞產品情況。沒有如實向保險消費者說明與保險合同相關的重要信息,比如隱瞞保險產品的除外責任,提前退保可能產生的損失,費用扣除情況,猶豫期的起算時間、期間以及享有的權利等。

針對銀保產品銷售誤導行為,監管部門依法采取監管措施,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同時,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提示保險消費者在購買銀保產品時,註意以下方面,防範銷售誤導風險:

一、確認銷售資質。根據相關規定,商業銀行銷售人員應遵循相關監管要求並具有代銷業務相應資格,銷售人員相關信息及其銷售資格應當在專區內進行公示,除本行工作人員外,禁止其他人員在營業場所開展營銷活動。建議保險消費者根據專區內公示信息,判斷銷售人員是否為銀行工作人員及其是否具備代銷保險業務相應資格。若銷售人員不符合上述條件,保險消費者應拒絕購買,並可根據公示的咨詢舉報電話進行舉報。

二、了解產品信息。根據相關規定,商業銀行應當向客戶提供並提示其閱讀相關銷售文件,以請客戶抄寫風險提示等方式充分揭示代銷產品的風險,銷售文件應當由客戶逐一簽字確認。建議保險消費者理性對待銷售推薦行為,在抄寫風險提示及簽字確認前仔細閱讀產品銷售文件,充分了解產品類型及期限、所屬機構、保障責任、風險情況、繳費情況等關鍵信息,認真評估產品是否符合自身需求及風險承受能力,切勿盲目簽字確認。在銷售過程中如遇到強制搭售、勸誘誤導或虛假誇大等不當推薦行為,保險消費者應保持警惕,並有權拒絕購買或進行投訴舉報。

三、積極配合“雙錄”。根據相關規定,除電話銷售業務和互聯網保險業務之外,商業銀行銷售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人身保險產品,應在取得消費者同意後,對銷售過程關鍵環節以現場同步錄音錄像方式予以記錄。“雙錄”不僅是對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監督,督促其依法依規履行銷售過程中的合同內容說明、免責條款提示等義務,也有助於固化銷售過程關鍵環節,以便產生糾紛後查明事實。建議保險消費者積極配合“雙錄”,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四、認真對待回訪。根據相關規定,保險消費者購買合同期間超過一年的人身保險產品,保險公司應對投保人進行回訪。回訪內容一般包括確認投保人是否購買了保險產品,是否在投保單上親筆簽名,是否知悉保險責任、責任免除和保險期間,是否知悉退保可能產生的損失,是否知悉猶豫期的起算時間、期間以及享有的權利等。建議保險消費者根據實際情況回答回訪問題,如不了解保險條款相關內容等,要及時向保險公司咨詢,切勿盲目回答“清楚”、“明白”、“知道”等。

五、重視猶豫期權益。根據相關規定,商業銀行代理銷售的保險產品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應在保險合同中約定15個自然日的猶豫期,猶豫期自投保人收到保險單並書面簽收之日起計算。投保人在猶豫期內可以無條件解除保險合同,保險公司除扣除不超過10元的成本費以外,退還全部保費。建議保險消費者在猶豫期內認真考慮所購買保險產品的險種、期間、保險責任等是否符合自身需求,如對所購買保險產品不滿意的,應在猶豫期內退保,避免產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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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投保”不等同“保證續保”,購買短期健康險謹防宣傳誤導

低費用、高保額、保障全面,使得百萬醫療保險產品成為“網紅爆款”。近幾年,眾多財險公司、壽險公司、健康險公司紛紛推出自家百萬醫療產品。然而,部門消費者對於所購買保險產品是否可以“保證續保”並不清楚。近期,就有消費者反映,通過互聯網購買的短期健康險產品到期後不予續保的問題。

對此,6月13日銀保監會發布通知,明確“連續投保”不等同保證續保,提示消費者要明確短期健康險不含有保證續保條款等情況。

保證續保條款是指,在前一保險期間屆滿前,投保人提出續保申請,保險公司必須按照原條款和約定費率繼續承保的合同。

據悉,目前網銷短期健康保險的合同中雖然對續保做出了相應的約定,滿足條件的消費者在保險期間屆滿時,可以向保險公司申請繼續投保,但這並不等同於保證續保。對於非保證續保的產品,保險公司可能會出現停售、調整費率或推出替代的新產品等情況,屆時保險消費者將會面臨不能續保的風險。

根據去年底發布的《健康保險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內容,健康保險按照保險期限分為長期健康保險和短期健康保險。其中,長期健康保險是指,保險期間超過一年或者保險期間雖不超過一年但含有保證續保條款的健康保險。而短期健康保險是指,保險期間在一年以及一年以下且不含有保證續保條款的健康保險。

銀保監會強調,消費者在購買保險期間在一年及以下的短期健康保險產品時,應註意此類產品不含有保證續保條款。應仔細閱讀保險合同中關於保障期限和續保條款等內容,確認保障期限,了解產品屬性,根據自身的保障需求選擇購買相適應的健康保險產品,謹防宣傳誤導。

銀保監會指出,保險公司在銷售過程中應當遵循最大誠信原則,向投保人闡明產品屬性,說明所購產品為短期健康保險產品,提示消費者可能面臨的無法續保風險,嚴禁以“保證續保”概念對消費者進行誤導宣傳。

今年以來,針對短期健康險產品的監管動作不斷,監管部門多次強調短期健康險產品不具備保證續保等條款功能。

4月,天津保監局就對保險公司銷售“百萬醫療”類短期醫療險提出了監管要求。要求險企在銷售環節闡明產品屬性,在核賠環節明確核賠細則,在理賠環節提高專業能力。

例如,險企在銷售環節必須向投保人明示產品本質是短期醫療險,保險期間為1年,厘清“連續投保”和“保證續保”的區別,提示不可抗辯條款適用規則;必須明示產品存在停售或升級換代等類停售風險,可能導致全部或發生過賠付的投保人不能連續投保。

5月4日,銀保監會發布《關於組織開展人身保險產品專項核查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集中清理整頓一批歷史遺留問題產品,“網紅”百萬醫療險產品成為監管部門核查排雷的重點之一。

銀保監會表示,在產品費率厘定上,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為追求營銷噱頭,在嚴重缺乏經驗數據和定價基礎的情況下,盲目設定高額給付限額,並在短期健康保險中引入“終身給付限額”、“連續投保”等長期保險概念,誇大產品功能,擾亂市場秩序;此外,短期個人健康保險產品費率浮動範圍超過基準費率30%的限額等情況都被列入負面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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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年健康澄清:媒體文章誤導公眾,扭曲事實

美年健康7月30日晚間發布澄清公告稱,媒體文章為了達到抹黑目的,將其因果關系明顯的所謂“漏診”案例強加於公司,更是用“人死了”這樣的誇大標題誤導公眾,扭曲事實。

此外,關於部分媒體轉載的“死亡醫生”簽發體檢報告的問題。公司指出,該名醫生陳飛雪目前仍健在,且工作在公司第一線。文章刻意歪曲事實,標題聳人聽聞,毫無事實依據。

公司還表示,公司采購的高端CT均為低於國家標準輻射劑量的低劑量螺旋CT,率先在體檢行業首創了低劑量監測,確保質量和安全。而無證操作問題經查實也為捏造,並不屬實。

昨日,微信號觀點發布了《美年大健康:如果人死了,你就只能掙一次錢了!》,文章矛頭直指A股上市公司美年健康——體檢醫生無證上崗、冒用已故醫生姓名等等。

受此影響,今日美年健康以跌停開盤,截至收盤,股價仍封於跌停,報收19.53元,市值一日蒸發近68億元。

對此,美年大健康也曾回應稱,相關報道嚴重失實,已就此向公安機關報案,並將配合司法機關依法打擊。

今日稍早前,深交所向美年健康發出關註函,要求自查公司員工的執業資格證照獲取及有效狀況,是否存在無證上崗、持錯證上崗或持過期證照上崗的情形;自查公司經營開展的合法合規性,是否存在未取得執業許可即開展相關醫療服務的情況,是否存在因前述事項被行政處罰的情形;說明媒體質疑的“誤檢漏檢”事項是否屬實等。

責編:羅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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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銀行經紀 涉誤導婆婆投保 提前生效期避年齡上限 金管局保監跟進

1 : GS(14)@2010-08-22 22:46:50

2010-8-21 HT

  雷曼迷債事件後,不良銷售手法仍禁之不絕!年屆65歲的傅婆婆到銀行處理定期存款時,被轉介至駐銀行的保險顧問,以「保本、高息」游說她買保險,但未清楚說明供款約百萬港元及10年期滿才能取回;又疑為規避65歲的投保年齡上限,將其保單生效日期提前近3個月。

  婆婆直至收到月結單被扣數始發現事件,其子直斥銷售手法存問題,已向金管局及保監處等投訴。立法會議員認為事件涉不良銷售手法,要求監管機構徹查事件。

保誠否認指控 拒撤保單

  不過,英國保誠發言人否認有關指控,並拒絕撤銷保單及退回保費。

  今年5月17日便屆65歲的傅婆婆,於同月20日到渣打銀行新蒲崗分行領取定存利息,當時被職員以高息游說,轉介予駐分行的英國保誠保險顧問梁先生,向她推銷儲蓄計劃,對方只介紹未來10年的回報,並強調「較定期高息及保本」,她不知就裏簽署了文件。

  直至收到銀行月結單,始發現戶口被扣了錢,遂到分行查詢,才知自己簽了保單,未來6年不能斷供,且每年要供款逾16萬元、滿10年才能取回本金及利息,中途一旦斷供,「一毫子都攞唔返」,她頓時感到晴天霹靂。

兒質疑銀行 洩漏母私隱

  傅婆婆的兒子梁先生得悉事件後,遂向渣打分行主管及英國保誠投訴,要求取消保單及退回供款,又質疑渣打向英國保誠洩漏客戶私隱,經紀才得悉其母戶口約有百萬港元,剛好能被該儲蓄計劃「吸盡」。

  保險公司最終願意將投保額降低至每月供款6,000餘元,但梁拒絕,他翻查文件時,竟發現保單生效日期為今年3月1日。他向保險公司質詢,對方職員承認由於該計劃不適合年滿65歲人士,故需提前生效保單。梁先生認為涉違規銷售,已向金管局、消委會及保監處作出投訴。

  英國保誠發言人承認,傅婆婆參加「進寶易」為高儲蓄成分壽險計劃,為管理承保風險,故將一般投保年齡上限訂為65歲,但根據公司行政指引,投保年齡超出上限亦可酌情審批,由於傅婆婆「剛滿65歲、產品承受風險跟一般適齡投保人分別不大」,故推前保單首期保費日,並強調已獲得她同意。

只允減低投保額 兒拒絕

  發言人又指,保險顧問梁先生已清楚向傅婆婆解釋計劃,她亦指定身故賠償的受益人、並已簽收保單掛號郵件,因她並沒有於投保後21日的冷靜期內要求退保,故審核個案後,決定不能取消其保單及退回已繳保費,只能減低投保額。

  渣打銀行發言人承認,為讓客戶有多元化服務,安排英國保誠保險顧問駐各分行,以即時提供壽險服務,但否認有向保險公司透露傅婆婆的個人資料,強調是她自行向保險顧問披露。

  金管局及保險業監理處發言人均表示,已接獲有關投訴,會跟進及了解事件。

  保險界立法會議員陳健波表示,業界處理保單時最多能推前生效日期(date back)6個月,但主要用於一些商討已一段時間、剛過了某年齡而為免保費被提高的客戶,對今次date back的個案感奇怪。

  立法會議員王國興認為,事件涉不良銷售手法:「為簽到保單而將生效日期推前是不合情理、弄虛作假」,要求監管機構徹查事件。

有冤不敢訴 婆婆變抑鬱   

  已屆65歲的傅婆婆自事件發生後,感到非常抑鬱,一直需服降血壓藥控制情緒。

  她透露自己從無接受過正規教育,根本不明白文件內容,職員又無詳細解釋,她連自己買了保險也不知道:「如果我當時知道要每年供逾16萬元,並要10年才能取回所有錢,我根本不會做!」

子斥銀行 騙母親無學識

  一臉憂心的傅婆婆坦言,為怕家人知道自己被騙,初時只能偷偷飲泣,又失眠又食不下嚥,情緒極受困擾;其丈夫察覺不妥,多次追問下她才於上月底和盤托出,丈夫陪同她到銀行交涉不果,終於本月初向兒子透露事件。

  「如果打正旗號是保險公司,我走入去買保險都心甘命抵,但我阿媽年紀又大,又無學識,走入銀行卻被人推銷買保險及作出巨額供款,銷售手法很有問題!」傅婆婆的兒子梁先生,忿忿不平向本報投訴說。

  梁先生又表示,最不滿經紀為做到保單,竟然date back生效日期:「我很憤怒,沒有想過事件會發生在自己家人身上,事件反映監管不足,仍然有害群之馬!」

  連日來為追討逾16萬元供款而感到身心俱疲的傅婆婆坦言,對渣打銀行已失去信心,早前已將戶口存款轉移到其他銀行,希望早日討回公道。

花旗「追魂call」 苦主「夢中」投保   

  花旗銀行被指以不良手法推銷保險,每周3次在熟睡中被電話追魂的鄧女士,為免再被滋擾,在半睡半醒的情況下,「購入」供款10年的保單,其間多次取消保單不果,惟有無奈繼續供款。

  鄧女士指在04年8月5日,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購入需供款10年的保單,每月供款405元,保單內容包括意外完全及永久殘疾、意外醫療費用及人壽保險,10年後可取回供款。

  04年任職夜更保安的鄧女士,患高血壓及嚴重關節炎,當時她擁有花旗銀行信用卡,04年中花旗銀行的保險推銷員,每周2至3次、早上11時至下午3時致電她推銷保險,她已表明正熟睡,即使關掉手電家中電話仍響個不停。

花旗:個案尚在調查

  接近兩個月的電話攻勢,但噩夢原來才剛開始,同年8月她的信用卡帳單多出405元,致電銀行查詢,一女職員促她先繳款,鄧女士表示自己患病,根本不符合買保險,又要求銀行不要再來電,然後繳款了事。

  可惜繳款未能斷尾,每月信用卡帳單均收取保費,她又收到「香港富邦花旗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保單,但從無人向她解釋保單內容。鄧女士再次致電銀行理論,及要求取消保單,女職員解釋她已供款數期,不如購下保單,自此鄧改為自動轉帳供款,以換來耳根清靜。她坦言,不肯定在朦朧時回答推銷員的內容,故不曾作出投訴及求助。

  花旗銀行發言人回覆指,鄧女士個案尚在調查中,故未有足夠資料評論;又指透過電話投保的客人,毋須簽署任何文件,客人同意投保後,便會收到保單,若冷靜期內取消保單,可全數退回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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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照申請人向證監會提供誤導性資料被定罪

1 : GS(14)@2010-11-12 21:04:07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e/TC/sfcOpenDocServlet?docno=10PR131

林英淦(男)在申請進行受規管活動的牌照時,向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提供具誤導性資料,東區裁判法院今天經審訊後裁定林罪名成立。

林被判罰款10,000元及被命令繳付證監會的調查費10,825元。

證監會發現,林企圖誤導證監會,違反了《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83條,在牌照申請中表示因行事時有欠謹慎而遭前僱主解僱,但事實上,林是因嚴重的行為失當而遭該前僱主解僱。

為保障投資者,證監會僅會向那些在持正操守、誠信及專業知識方面,均顯示出符合進行受規管活動所需水平的申請人批給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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