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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紀委核查“穿山甲事件”:一公職人員參加,去年已落馬

2月8日,記者從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律檢查委員會獲悉,關於近日網傳“廣西官員請吃穿山甲”一事,經自治區紀委核查:2015年7月8日至10日,廣西舉辦了“投資廣西 走向東盟——2015年香港企業廣西行”活動。活動結束後,該考察團個別成員自行留在南寧,並參加了私人組織的宴請活動,活動地點在某私營企業內部飯堂。

經查,宴請活動相關費用由私人支付,參加宴請的公職人員只有自治區高校工委統戰部原部長李寧一人,自治區投資促進局無人參加。據悉,李寧已於2016年5月因涉嫌受賄罪被檢察機關依法逮捕。

關於該宴請是否食用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穿山甲的問題,相關執法部門正在進一步調查處理。

這條關於“廣西官員請吃穿山甲”的微博近日引發社會廣泛關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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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前特首曾蔭權被判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2月17日,據人民日報客戶端消息,香港特區前行政長官曾蔭權涉嫌收受利益案今日在高等法院宣布裁決。

曾蔭權

陪審團以8:1裁定他第二項控罪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罪名成立;陪審團又一致裁定他第三項控罪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罪名不成立;至於第一項控罪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陪審團無法達成有效裁決。

據介紹,第二項控罪指曾蔭權身為行政長官及行會主席,在審批數碼廣播即雄濤提交的3項申請時,在無合理辯解下故意不向行會披露其與雄濤主要股東就深圳東海花園單位的租賃協議。

第三項控罪指曾蔭權身為行政長官,建議提名建築設計師何周禮獲授勛,但在無合理辯解下故意不申報對方是其深圳東海花園租住單位的室內設計師。

第一項控罪涉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4條,曾蔭權被指身為行政長官及行會主席,接受深圳東海花園單位裝修,以作為審批數碼廣播即雄濤提交申請的報酬。

附個人簡歷:

曾蔭權

1944年10月生於香港。

1964年香港華仁書院預科畢業。

1981年獲美國哈佛大學公共行政碩士學位。

1967年加入港英政府,先後出任多個重要職位,工作範圍主要涉及財政、貿易等。

1997年7月1日任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首位財政司司長。

2001年5月任政務司司長。

2005年3月12日,按照香港基本法的規定,以政務司司長身份出任署理香港特區行政長官。

2005年6月,在香港特區第二任行政長官補選中當選,並獲國務院任命,任期至2007年6月30日。

2007年3月25日,在香港特區第三任行政長官選舉中當選。

2007年4月2日,曾蔭權被任命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任期自2007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

曾蔭權曾獲香港中文大學和香港理工大學名譽博士學位。2002年獲香港特區大紫荊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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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前特首曾蔭權因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被判監禁20個月

香港高等法院今日就前特首曾蔭權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作出判刑裁決。法官陳慶偉表示,以2年半作為量刑起點,但考慮到求情內容及曾蔭權過去對特區政府的貢獻,減刑後判他即時監禁20個月,不獲緩刑。

至於曾蔭權面對的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由於陪審團無法達至有效裁決,法庭暫定於今年9月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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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銀行首席風險官楊東平嚴重違紀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2月24日,據中紀委網站消息,日前,經中共中央批準,中共中央紀委對交通銀行黨委委員、首席風險官楊東平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楊東平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動搖,紀律意識淡薄,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私營企業主獲取貸款提供幫助,本人和親屬從中謀取私利。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楊東平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

據交通銀行公司公告,楊東平先生已於 2017 年 2 月 24 日向本公司董事會提交報告,不再擔任首席風險官職務,自當日生效。楊東平確認其與本公司董事會和高管層沒有任何意見分歧,同時也沒有任何需要通知本公司股東及債權人的事項。根據董事會知悉,本公司的業務經營及風險管理情況正常、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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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委原書記李嘉嚴重違紀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3月8日,據中紀委網站消息,日前,經中共中央批準,中共中央紀委對廣東省委原常委、珠海市委原書記李嘉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李嘉

經查,李嘉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陽奉陰違、結黨營私、拉幫結派,進行非組織活動;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置若罔聞,頂風違紀,用公款進行高消費娛樂活動,用公款安排家屬及他人旅遊,多次接受私營企業主安排的旅遊,在公務接待中搞奢靡之風;嚴重違反組織紀律,在組織談話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篡改本人檔案並向組織提供虛假說明,違規選拔任用幹部;嚴重違反廉潔紀律,縱容和默許親屬利用其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巨額利益,搞權色交易、錢色交易;嚴重違反工作紀律,濫用職權,造成不良影響;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李嘉身為黨的高級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特別是其政治問題和經濟問題相互交織,性質和影響惡劣、情節和後果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李嘉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附簡歷:

李嘉,男,漢族,1964年9月生,籍貫湖南湘陰,中山大學哲學系中國哲學專業畢業,在職研究生學歷,哲學博士,1987年7月參加工作,1985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廣東省委常委,珠海市委書記,珠海警備區黨委第一書記。

1983年09月-1987年07月,在中山大學電子系電子學專業學習;

1987年07月-1991年09月,任中山大學團委幹事;

1991年09月-1994年12月,任中山大學團委副書記(1993年03月正科,1994年05月副處);

1994年12月-1996年01月,任共青團廣東省委宣傳部副部長;

1996年01月-1996年11月,任共青團廣東省委宣傳部部長;

1996年11月-1998年12月,任共青團廣東省委常委、宣傳部部長(其間:1994年09月-1997年12月,在中山大學世界經濟專業在職研究生班學習;1996年09月-1997年01月,在省委黨校中青班學習);

1998年12月-2001年07月,任共青團廣東省委副書記、黨組成員;

2001年07月-2003年05月,任共青團廣東省委副書記、黨組副書記;

2003年05月-2005年12月,任梅州市委副書記、組織部部長;

2005年12月-2006年01月,任梅州市委副書記、組織部部長,副市長;

2006年01月-2007年01月,任梅州市委副書記、副市長;

2007年01月-2010年07月,任梅州市委副書記、市長(其間:1999年09月-2007年07月,在中山大學中國哲學專業學習,獲哲學博士學位);

2010年07月-2011年01月,任梅州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候選人;

2011年01月-2012年02月,任梅州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

2012年02月-2012年05月,任珠海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候選人,珠海警備區黨委第一書記;

2012年05月-2012年11月,任廣東省委常委,珠海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候選人,珠海警備區黨委第一書記;

2012年11月-2016年03月,任廣東省委常委,珠海市委書記,珠海警備區黨委第一書記。

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廣東省第十屆、第十一屆省委委員,廣東省第十次黨代會代表,廣東省十一屆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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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原省委常委、常務副省長李雲峰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據新華社報道,日前,經中共中央批準,中共中央紀委對第十八屆中央候補委員,江蘇省原省委常委、常務副省長李雲峰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李雲峰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公款大吃大喝,多次違規出入私人會所;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幹部選拔任用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經營活動謀取利益,縱容默許家屬收受禮品;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問題涉嫌犯罪。

李雲峰身為中央候補委員,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國家法律,情節嚴重、性質惡劣。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決定給予李雲峰開除黨籍處分;由監察部報請國務院批準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黨的十八大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給予其開除黨籍的處分,待召開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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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原副省長陳樹隆嚴重違紀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2日發布消息,日前,經中共中央批準,中共中央紀委對安徽省原副省長陳樹隆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陳樹隆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毫無政治信仰,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嚴重扭曲,既想當大官、又想發大財,長期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進行經商營利活動,大肆攫取巨額經濟利益,將商品交換原則帶入黨內政治生活,政治問題和經濟問題交織,嚴重破壞政治生態,對抗組織審查,長期搞迷信活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公款吃喝;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違反生活紀律和廉潔紀律,毫無道德底線,大搞權色、錢色交易,收受禮品、禮金,默許親屬利用其職務影響謀取私利;違反工作紀律,違規幹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及司法活動。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濫用職權,造成國家財政資金重大損失,涉嫌濫用職權犯罪。

陳樹隆身為黨的高級領導幹部,政治上攀附、經濟上貪婪、道德上敗壞,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並涉嫌受賄、濫用職權等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陳樹隆開除黨籍處分;由監察部報國務院批準,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黨的十八大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人物簡歷

陳樹隆,男,漢族,1962年11月生,安徽巢湖人,1987年7月參加工作,1985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在職研究生學歷,管理學碩士學位,高級經濟師、高級會計師。

1983年9月至1987年7月在安徽財貿學院會計學系工業財務與會計專業學習,畢業後留校任教兼輔導員

1989年4月起歷任省財政廳綜合處科員、副主任科員

1993年8月任省國債服務中心副主任

1994年6月任省國債服務中心主任、省財政證券公司總經理(正處級)

1998年1月任省信托投資公司總經理(副廳級)、黨委副書記,省國債服務中心主任、省財政證券公司總經理(1996年1月至1999年2月兼任安通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1996年5月至1998年2月兼任安泰期貨公司董事長)

2000年12月任省信托投資公司總經理、黨委副書記

2001年3月任國元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黨委副書記,國元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 (正廳級)

2002年9月任合肥市副市長(2003年2月兼任合肥市委工交企業工委書記;2000年9月至2003年12月在中國科學技術大學商學院管理科學與工程專業學習,獲管理學碩士學位)

2003年12月任蕪湖市委常委、副市長

2006年4月任蕪湖市委副書記、代市長

2006年7月任蕪湖市委副書記、市長

2008年6月任蕪湖市委書記、市長

2008年7月任蕪湖市委書記

2011年10月任安徽省委常委、省委秘書長,蕪湖市委書記

2011年12月任安徽省委常委、省委秘書長

2012年6月任安徽省委常委,省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

2016年2月任安徽省委常委,省政府常務副省長、黨組副書記

2016年11月8日,安徽省副省長陳樹隆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2016年11月10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了《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免人員名單(草案)》。決定免去陳樹隆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長職務。

2017年1月,因嚴重違紀辭去安徽省人大代表職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決定接受其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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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罪的最高刑罰

在上一篇我舉了前新南威爾斯省礦產資源部長Ian MacDonald*, 因Wilful Misconduct In Public Office罪判監10作例子, 留言有人間接問「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罪」最高刑罰不是7年嗎? 這普通法控罪近年在香港見得多了, 傳媒也多次報導最高刑期是7年, 另可加罰款。香港對普通法罪行的判刑依據來自法例第221《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可公訴罪行(包括串謀及煽惑他人犯罪)的懲罰

101I.  可公訴罪行(包括串謀及煽惑他人犯罪)的懲罰

(1)在不抵觸第(2)及(5)款的條文下,任何人被裁定犯了一項可公訴罪行,而除此處外,並無任何條例訂定該罪的刑罰,則可處監禁7年及罰款。
(由1986年第12號第2條修訂;由1991年第50號第4(1)條修訂;由1996年第49號第6條修訂;由2008年第10號第15條修訂)

......

監禁7年及罰款這講法當然沒有錯, 但新省最高法院卻認為此罪判監並無上限, 所以判Ian MacDonald坐10年監。澳洲每一個省對於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罪的最高刑罰都不同, 昆士蘭省判監7年, 維多利亞省10年。控方要求主審法官參照其他省份的刑罰, 被主審法官所拒, 法官的看法是:

...I am not persuaded that it is appropriate to have regard to the choices made by legislatures other than the NSW Parliament or the Commonwealth Parliament...

法官參照了新省類似的法律條文, 得出以下看法:
  1. As referred to above, there is no maximum penalty for this offence. The usual approach is to have regard to statutory analogies and to use them as a reference point: R v Hokin, Burton and Peisley [1922] NSWStRp 19(1922) 22 SR (NSW) 280 at 292; Jaturawong v R [2011] NSWCCA 168 at [6]–[7] per Beazley JA, Hall and Harrison JJ agreeing. There is no rule that the sentence imposed for the common law offence cannot, as a matter of law, exceed the maximum imposed for the statutory analogy: Blackstock v R [2013] NSWCCA 172 at [10] per Campbell J, Macfarlan JA and Barr AJ agreeing.
法官認為此罪屬嚴重可公訴控罪(serious indictable offence), 可處終身監禁, 或最少判監5年, 故下令Ian MacDonald至少要服刑7年才可以假釋。許仕仁那7年半監, 服刑期間行為良好加假期, 大概刑期是5年。

我上一篇講梁振英看到終院昨日的裁決會手震, 其實沒有先入為主對他作出審判, UGL事件發展至今, 從各方跡象看並不容易立案作出檢控。儘管終院判辭對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罪的涵蓋性進一步擴大了, 始終要看每一件案的案情事實, 而並非因為你憎恨某某宜得他落鑊就會變得鐵證如山。暫時見得到對梁振英最強的指控只是他沒有申報與UGL秘密協議的這筆收入, 而並非許仕仁那種極明顯的Golden Fetters。不申報一事, 本身已具爭議性。我不知梁振英看到昨天頒佈的判決是否真的會手震, 不少厭惡他的人卻已在心中認定了他一定逃不過被檢控的厄運。正確理解這判辭應該知道, 不同案件的案情差異大, 未必可以像緊身衣那樣套用法律觀點入去。不如省點氣別興奮討論, 靜心等待立法會調查的結果。

*R v Macdonald; R v Maitland [2017] NSWSC 638 (2 June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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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振英周浩鼎私通, 是否構成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罪?

上一篇有留言引用了「巴士的報」的文章:

匿名2017年6月16日 下午4:08

法律界人士話,CY與周浩鼎並無涉及金錢利益,只是政治互動,是否合乎政治道德可以商榷,但如果講到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在較早前許仕仁案中,許收受巨額金錢利益,法庭判案時提到,如果公職人員收受金錢等「甜頭」,就可能會觸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問題是在調查委員會這件事裡面,完全看不到CY或周浩鼎有任何金錢利益,看不到犯罪元素在哪裡。

......

金錢利益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元素嗎? 蟻民界的標少當然不能跟法律界爭論, 尤其是我花不起這種時間和精神。有報導講廉政公署要立案調查梁振英與周浩鼎私通事件, 引發了上面這些評論。雖然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很多時會跟貪污行賄有關連, 可是, 我粗淺的法律常識記憶所及, 金錢利益從來都不是該罪行的其中一項元素。「冼錦華」案已清晰列出五大元素, 許仕仁案只是釐清及進一步闡釋這些元素的涵蓋性。「冼錦華」案所列的元素:

(1) a public official;

(2) in the course of or in relation to his public office;

(3) wilfully misconducts himself; by act or omission, for example, by wilfully neglecting or failing to perform his duty;

(4) without reasonable excuse or justification; and

(5) where such misconduct is serious, not trivial, having regard to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office and the officeholder, the importance of the public objects which they serve and the nature and extent of the departure from those responsibilities.”

哪一點講金錢利益?

終審法院在許仕仁案的判辭第84段, 把以前幾宗上訴至終院不同型式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案的犯案模式羅列出來:

84. Thus, the following acts and omissions have been held to constitute the offence: failing to disclose a relationship with a company and showing preferential treatment to that company by permitting it to tender for Government contracts despite lacking the requisite experience;[73] accepting free sexual favours provided by prostitutes controlled by the owner of a nightclub;[74] obtaining and using the personal particulars of patients of a public hospital to advertise the commencement of a private medical practice.[75] But these are merely specific instances of the offence and they are illustrative rather than definitive of the ways in which it can be committed. As Sir Anthony Mason NPJ said in Shum Kwok Sher v HKSAR, the offence “is necessarily cast in general terms because it is designed to cover many forms of misconduct on the part of public officers.”[76]

其中包括公院醫生下海, 把病人資料帶走以招徠生意, 那種犯罪模式, 誰用金錢利益去賄賂誰? 終院(在上面這段)也說明了所舉的犯案模式只是一些例子, 而並非在窮盡犯案的手法。講到底這是一條涵蓋極廣的控罪。在另一案例, 漁護署司機黃連基在停牌期間繼續駕駛政府車輛而沒有上報, 也被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終院是因為他地位太低, 職權不符罪行第五元素的要求, 才駁回政府的上訴。政府司機為了逃避紀律處分而隱瞞定罪, 完全不涉一般金錢利益輸送那類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所以, 涉及金錢利益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只是該罪行的其中一種犯案模式。該罪行的涵蓋面可以有幾闊, 許案的判辭第82段也重申了:

82. The decided cases show that a broad range of different acts and omissions can constitute the relevant conduct element of the offence. In Shum Kwok Sher v HKSAR, Sir Anthony Mason NPJ observed (at [69]):
“The difficulty which has been experienced in defining with precision the elements of the offence stem not so much from the various ways in which they have been expressed as from the range of misconduct by officials which may fall within the reach of the offence. This is because, to quote the words of PD Finn, ‘Public Officers: Some Personal Liabilities’ (1977) 51 ALJ 313 at p.315:
The kernel of the offence is that an officer, having been entrusted with powers and duties for the public benefit, has in some way abused them, or has abused his official position.
It follows that what constitutes misconduct in a particular case will depend upon the nature of the relevant power or duty of the officer or of the office which is held and the nature of the conduct said to constitute the commission of the offence.”
坊間有人對廉署立案調查梁周私通事件不以為然, 要談法律, 恐怕要在案例中找答案; 要展示政治立場, 就應乾脆講清楚。當然也許是我對案例理解錯誤而胡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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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副省長李貽煌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消息,日前,經中共中央批準,中共中央紀委對江西省政府原黨組成員、副省長李貽煌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李貽煌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喪失理想信念和黨性原則,搞“小圈子”,扭曲選人用人政治導向,破壞所任職的國有企業政治生態;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群眾紀律,公款打高爾夫球、違規占用國有企業專家別墅;違反組織紀律,違規安排下屬提拔親屬職務且在組織談話函詢時不如實說明;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權為親友經營活動謀取利益,搞權權交易,利用國有企業的資源謀取私利;違反工作紀律,違規幹預企業決策;違反生活紀律,修身不嚴、帶壞家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涉嫌貪汙犯罪;挪用公款給他人進行營利活動涉嫌挪用公款犯罪;濫用職權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涉嫌濫用職權犯罪。

李貽煌身為黨的高級領導幹部,違背黨的宗旨,漠視群眾利益長期搞特權,進行利益輸送和利益交換,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並涉嫌多種違法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李貽煌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李貽煌簡歷

李貽煌,男,漢族,1962年10月出生,福建晉江人,1982年8月參加工作,1987年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中南大學有色冶金系有色冶煉專業畢業,在職碩士研究生學歷,教授級高級工程師。

1978.10 在東北工學院有色金屬冶金系重金屬冶煉專業學習

1982.08 歷任江西銅業公司貴溪冶煉廠副廠長、廠長等職

2001.01 歷任江西銅業集團公司黨委委員、黨委副書記,副總經理、總經理、董事長,江西銅業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董事長

2011.08 鷹潭市委常委

2013.01 江西省政府副省長(簡歷摘自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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