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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資委允賣產民企 學者轟搵笨

1 : GS(14)@2012-05-26 18:20:04

http://www.mpfinance.com/htm/Finance/20120526/News/eb_ebb1.htm
根據國資委通告指出,引入民間投資參與國企改制重組,有利於建立現代產權制度,進一步推動國企轉換經營機制,轉變發展方式。民間資本可透過金錢出資,也可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方式去投資國企,投資辦法包括入股、收購股權、認購可轉換債、融資租賃等,與國企共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開拓境外投資項目。

國資委又提出,國企引入民間資金要符合國家對國有經濟佈局與結構調整的總體規定,國企要當通過產權市場、媒體等公開發布擬引入民資項目的信息。國企股東公開或以大宗交易方式轉讓手上股權時,不得單獨對民資對象設置附加條件。

今次是中央鼓勵引導民間資金進入壟斷市場的又一新動作。此前,鐵道部及交通運輸部已宣布對民間投資開放。但有不願具名的內地經濟學者對此猛烈抨擊,該學者向本報記者表示,今次開放民資進入國企業務,並沒對投資分配機制作明確規定,民營企業無從得知投資國企如何獲得回報保證。


國企壟斷好日子 民資分擔苦日子

他又稱,國企長期以來享優越待遇,在投資及融資上獲重點照顧。今次表面上看,中央像特別眷顧民間資本,有心打破國企壟斷,促進公平競爭,但實際是否如此卻是未知之數。「像開放鐵路投資,大家都清楚鐵道部負債極高,資金吃緊,投資金額又龐大,在回報沒保證下,其實是用民間的錢幫鐵道部解困。」

該學者分析道,最近兩個月財政部公布國企的營業收入在放緩,現在說引入民資,「即是好日子時由國企壟斷,苦日子找民資分擔。」

2 : GS(14)@2012-05-26 18:20:41

http://www.sasac.gov.cn/n1180/n1566/n258222/n259203/14526945.html
關於印發《關於國有企業改制重組中積極

引入民間投資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各中央企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資委: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13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重點工作分工的通知》(國辦函〔2010〕120號)精神,積極引導和鼓勵民間投資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我們商有關部門研究制定了《關於國有企業改制重組中積極引入民間投資的指導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關於國有企業改制重組中

積極引入民間投資的指導意見

  根據《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13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重點工作分工的通知》(國辦函〔2010〕120號)精神,為了積極推動民間投資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堅持毫不動搖地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毫不動搖地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深入推進國有經濟戰略性調整,完善國有資本有進有退、合理流動機制。

  二、積極引入民間投資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建立現代產權制度,進一步推動國有企業轉換經營機制、轉變發展方式。

  三、國有企業改制重組中引入民間投資,應當符合國家對國有經濟佈局與結構調整的總體要求和相關規定,遵循市場規律,尊重企業意願,平等保護各類相關利益主體的合法權益。

  四、國有企業在改制重組中引入民間投資時,應當通過產權市場、媒體和互聯網廣泛發佈擬引入民間投資項目的相關信息。

  五、國有企業改制重組引入民間投資,應當優先引入業績優秀、信譽良好和具有共同目標追求的民間投資主體。

  六、民間投資主體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方式出資。

  七、民間投資主體可以通過出資入股、收購股權、認購可轉債、融資租賃等多種形式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

  八、民間投資主體之間或者民間投資主體與國有企業之間可以共同設立股權投資基金,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共同投資戰略性新興產業,開展境外投資。

  九、國有企業改制上市或國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增發股票時,應當積極引入民間投資。國有股東通過公開徵集方式或通過大宗交易方式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權時,不得在意向受讓人資質條件中單獨對民間投資主體設置附加條件。

  十、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時,除國家相關規定允許協議轉讓者外,均應當進入由省級以上國資監管機構選擇確認的產權市場公開競價轉讓,不得在意向受讓人資質條件中單獨對民間投資主體設置附加條件。

  十一、從事國有產權轉讓的產權交易機構,應當積極發揮市場配置資源功能,有序聚集和組合民間資本,參與受讓企業國有產權。

  十二、國有企業改制重組引入民間投資,要遵守國家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國有資產監管制度和企業章程,依法履行決策程序,維護出資人權益。

  十三、國有企業改制重組引入民間投資,應按規定履行企業改制重組民主程序,依法制定切實可行的職工安置方案,妥善安置職工,做好勞動合同、社會保險關係接續、償還拖欠職工債務等工作,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維護企業和社會的穩定。

  十四、改制企業要依法承繼債權債務,維護社會信用秩序,保護金融債權人和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3 : GS(14)@2012-05-26 18:21:11

http://big5.xinhuanet.com/gate/b ... /26/c_112041080.htm
為落實國務院要求,積極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國務院國資委25日發布《關于國有企業改制重組中積極引入民間投資的指導意見》,明確提出了14條具體意見。

  《指導意見》提出了推動民間投資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的基本原則,即符合國家對國有經濟布局與結構調整的總體要求和相關規定,遵循市場規律,尊重企業意願,平等保護各類相關利益主體的合法權益。

  實現途徑

  可通過多種方式參與

  對于實現途徑和方式,《指導意見》規定,國有企業在改制重組中引入民間投資時,應當通過產權市場、媒體和網際網路廣泛發布擬引入民間投資項目的相關信息,優先引入業績優秀、信譽良好和具有共同目標追求的民間投資主體。

  民間投資主體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方式出資;可以通過出資入股、收購股權、認購可轉債、融資租賃等多種形式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

  具體措施

  國企上市應積極引入民資

  《指導意見》還明確了民間投資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的具體措施,即民間投資主體之間或者民間投資主體與國有企業之間可以共同設立股權投資基金,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共同投資戰略性新興產業,開展境外投資。

  國有企業改制上市時或國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增發股票時,應當積極引入民間投資。

  國有股東通過公開徵集方式或通過大宗交易方式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權,以及在產權市場公開競價轉讓國有產權時,均不得在意向受讓人資質條件中單獨對民間投資主體設置附加條件。

  規范要求

  要維護出資人權益

  《指導意見》還特別強調,國有企業改制重組引入民間投資,要遵守國家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國有資產監管制度和企業章程,依法履行決策程序,維護出資人權益;應按規定履行企業改制重組民主程序,依法制定切實可行的職工安置方案,妥善安置職工,做好勞動合同、社會保險關係接續、償還拖欠職工債務等工作,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維護企業和社會的穩定;改制企業要依法承繼債權債務,維護社會信用秩序,保護金融債權人和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訪談

  為何出臺?國家高度重視民間投資發展

  關於《關於國有企業改制重組中積極引入民間投資的指導意見》起草的背景,國務院國資委有關負責人昨日表示,國資委高度重視並積極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幹意見》,會同有關部門,在廣泛徵求各省(區、市)國資委、各中央企業以及部分私營企業、專家學者等意見的基礎上,研究制定了《指導意見》。

  有何要求?非重要行業國企要有進有退

  國家對國有經濟佈局與結構調整的總體要求和相關規定有哪些?

  國務院國資委有關負責人表示,國有資本應向涉及國家安全的行業、重大基礎設施和重要礦產資源行業、提供重要公共產品和服務的行業以及支柱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中的重要骨幹企業集中。對需要由國有資本控股的企業,要區別不同情況實行絕對控股和相對控股;對不屬於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的國有資本,按照有進有退、合理流動的原則,實行依法轉讓,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聲音

  燕京華僑大學校長、著名經濟學家華生:從《指導意見》來看,民間資本可以和國有資本設立基金來參加國企的改制重組,是對國務院的文件做出相應的配合,主要是針對國有企業的改制,以及在國有資產轉讓的時候不會對民間資本有歧視,不會對市場產生太大的影響。

  著名經濟學家韓志國:此次《指導意見》中強調的股權投資基金是權益基金,國有控股地位不會改變,民間資本進入國有企業不太可能取得主導地位。這意味著股市的資本擴張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將促使國企進行大量的融資,國有股大規模套現即將展開,這對市場是一個大利空。

  解讀

  兩個「不得設置附加條件」成新亮點

  國務院國資委昨日發佈《關於國有企業改制重組中積極引入民間投資的指導意見》,推動民間投資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也就是國資委落實「新36條」的實施細則。這些新政策有哪些新看點?記者就此採訪了國務院國資委有關負責人和相關專家。

  以產權為紐帶引入民資

  國務院國資委有關負責人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說,國有企業改制重組中積極引入民間投資,是要促進國有產權與民間資本的合資合作,本質上是產權與產權相互結合、彼此流轉的過程。通過這種市場化結合和流轉,促進國有經濟和民間資本的共同發展。

  該負責人表示,產權不進行流動,就不能實現資本在市場流動中增值。以前國有企業之所以大面積困難,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國有產權不能流動,固定、僵化的產權體係是不符合市場規律的。促進企業國有產權與民間投資相互交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才能保持活力。「《指導意見》不僅僅是針對中央企業,也包括地方國資委和地方國有企業。」

  對於備受關注的在壟斷行業引入民間投資為何沒有出現在國資委的實施細則中,國務院國資委研究中心企業研究部部長王志鋼表示,在國資委的主要職能中,只有產權管理涉及民間投資,這也就解釋了為什麼國資委只能以產權為紐帶引入民間投資。

  「按照職能分工,壟斷行業怎樣引入民間投資的相關意見應該由其他相關部委牽頭制定,國資委會在相關工作中積極參與。但國資委推動國有企業改制重組中引入民間投資,促進國有企業與民間資本進行產權合作,也可以幫助民間資本進入壟斷行業。」王志鋼說。

  該負責人表示,對引入民間投資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國資委持積極態度,但同時也需要規範操作,做好風險防控,避免一哄而上和國有資產流失現象。

  為民資提供平等機會

  國務院國資委有關負責人表示,國有股東通過證券市場或產權市場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權或者非上市企業國有產權並公開徵集受讓方時,可以對意向受讓人的資質、商業信譽、經營情況、財務狀況、管理能力、資產規模等提出必要的受讓條件。為了把《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幹意見》落到實處,確保民間投資主體的公平參與,《指導意見》特別強調:國有股東通過公開徵集方式或通過大宗交易方式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權以及在產權市場公開競價轉讓國有產權時,均不得在意向受讓人資質條件中單獨對民間投資主體設置附加條件。

  王志鋼認為,這兩個「不得設置附加條件」是14條具體意見中的兩個新亮點。「以前國有企業轉讓股權或產權時,有些轉讓方會習慣性地尋找大的、熟悉的企業,也就是國有企業。在招標中,他們可能會只邀請少數幾家國有企業來投標,甚至在受讓人資質條件中公開排斥非國有企業。」王志鋼說,兩個「不得設置附加條件」無疑會給予民間資本更多的平等競爭的機會。

  強調公開公正依法合規

  《指導意見》指出,國有企業在改制重組中引入民間投資時,應當通過產權市場、媒體和網際網路廣泛發佈擬引入民間投資項目的相關信息,以在更大範圍公開相關信息。並對國有企業改制重組中引入民間投資做了規範要求。

  「這兩條的意思很明確,就是既要保護民間投資主體的權益,也要維護國有出資人的權益,還要符合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要求,求得13億人共同利益與買方個人利益的平等保護,真正實現公平公正、依法合規。」王志鋼說。

  本組稿件據新華社、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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