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仲恒向律政司發最後通牒倘兩月內不告朱經緯 即提私人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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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14)@2017-02-11 18:32:54■受害人鄭仲恒展示傷勢。資料圖片
【本報訊】退休警司朱經緯於2014年11月底佔領運動期間,於旺角涉以警棍毆打途人鄭仲恒(Osman),獲監警會確認朱毆打鄭投訴成立,惟案發至今超過26個月,律政司仍未決定是否提出刑事檢控。鄭仲恒法律團隊昨向律政司司長袁國強發公開信,若律政司由昨日起計2個月內仍不提控朱,他們將全力支援鄭以一切合法方式維護公義,包括考慮私人檢控。記者:謝明明
該公開信表示,鄭仲恒過去2年多一直選擇相信律政司,多次向律政司和警察提交資料及口供。雖然過去800多日,其他案件早已「神速」拘捕和檢控疑犯,但鄭代表律師仍每日等待律政司盡其職責,檢控朱經緯,惟一直等不到,「我們失望!我們痛心!」
■2014年11月底,警司朱經緯於旺角涉以警棍毆打鄭仲恒。
律師:監警會報告都有
信中又指,由昨日起計2個月內,將繼續靜候袁國強會否行公義,「若Osman之吶喊徒然依舊,我們整個法律團隊皆準備就緒,亦已給予Osman法律建議,全力支援Osman以一切合法方式,包括私人檢控去維護公義」。鄭仲恒代表律師之一的文浩正向《蘋果》指,受害人困擾多時,一直與警方合作,「但等咗好耐,喺一單唔係好複雜嘅案件嚟講,似乎(法律行動)時間太長,監警會報告都有啦」。文認為律政司2個月內足以完成調查及採取法律行動,「希望當局可以做番自己角色,盡快處理呢件事,唔好畀人有個錯誤嘅印象,好似有乜特別原因拖延」。本報昨嘗試向鄭仲恒查詢事件,他透過WhatsApp回覆,稱不便作任何訪問,着記者查詢其代表律師團。據悉,鄭已覓到新工作,想低調處理事件,故全權交由法律團隊跟進。消息指,他們對律政司在2個月限期內採取法律行動仍感樂觀,「因為雙方都係同一陣線,Osman係受害者,希望律政司同警方可以盡快採取法律行動」。律政司回應稱,警方投訴警察課在完成朱經緯案的跟進調查工作後,於去年6月向律政司徵詢進一步法律意見,律政司分別於去年12月及今年1月就該案件的證據是否足以提出刑事檢控,向警方提供了法律意見。據律政司了解,投訴警察課現正跟進有關事項。
警方:稍後回覆律政司
警方承認,律政司分別於去年12月及今年1月就朱經緯案件的證據是否足以提出刑事檢控,向警方提供了法律意見。投訴警察課現正跟進有關事項,稍後會回覆律政司。消息指,律政司於上月再次要求警方提供更詳盡的證人口供證據,故投訴警察課已安排相關人士重新錄取口供,以符合律政司要求,待完成錄取口供後,警方會再提交予律政司研究。監警會發言人表示不評論。曾於立法會書面質詢當局交代朱經緯案檢控進展的公民黨立法會議員陳淑莊認為,無論任何人犯法,執法部門都應不偏不倚用同樣方式和速度調查,並考慮落案起訴。她指,受害者提出私人檢控,是「一個最後的選擇」,因刑事罪行本應由政府採取行動,而非私人提出,「係咪香港?家已去到公義不能彰顯?因為我哋可能面對的涉案人士,係一個執法部門同事,又或者係一個已退咗休嘅人士,退咗休唔代表佢唔需要負責」,陳認為「遲來的公義,亦都係不公義」,希望政府盡快採取行動,還受害人一個公道。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70210/19923837
不告刑恐 大狀:除笨有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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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14)@2017-03-04 00:23:46【本報訊】朱凱廸去年9月競選立法會議員期間遭人駕車跟蹤,警方事後以最高可判監5年的刑事恐嚇罪拘捕6人,至昨日突「降級」改以最高僅可判監兩年的遊蕩罪落案檢控其中4人。大律師陸偉雄估計,控方以遊蕩罪檢控,可能是因未有證據證明有人以言語或行動恐嚇朱凱廸。至於遊蕩罪刑罰雖較輕,但檢控難度亦較低,陸形容為除笨有精,並指以今次案情來說,控以遊蕩罪亦屬合理。
遊蕩罪最高可囚兩年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遊蕩罪主要分兩種,較輕的第160(1)條是指「在公眾地方遊蕩,意圖干犯可被逮捕的罪行」,最高可罰款1萬元和監禁6個月;較重的第160(3)條,指的是「在公眾地方遊蕩,不論單獨或結伴在該處出現,而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即屬違法」,最高可判監兩年。陸偉雄稱若控方在庭上能證明,疑犯曾持續跟蹤朱凱廸導致他擔心其自身安全,疑犯已有可能觸犯第160(3)條,即是較重的遊蕩罪。陸又舉例說,若有人匿藏在女廁或陰暗地方伺機偷拍女子裙底,又或是債主派人持續跟蹤債仔逼對方還款,同樣有可能會被控較重的第160(3)條罪名。■記者陳志偉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70303/19945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