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日,據中國政府網站消息,國務院印發進一步完善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指導意見。《意見》強調,健全以公司章程為核心的企業制度體系,充分發揮公司章程在企業治理中的基礎作用,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嚴格規範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股東會、董事會、經理層、監事會、黨組織和職工代表大會的權責,強化權利責任對等,保障有效履職,完善符合市場經濟規律和我國國情的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進一步提升國有企業運行效率。
以下為全文: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指導意見
國辦發〔2017〕3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完善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是全面推進依法治企、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內在要求,是新一輪國有企業改革的重要任務。當前,多數國有企業已初步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但從實踐情況看,現代企業制度仍不完善,部分企業尚未形成有效的法人治理結構,權責不清、約束不夠、缺乏制衡等問題較為突出,一些董事會形同虛設,未能發揮應有作用。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等文件精神,為改進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完善國有企業現代企業制度,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從國有企業實際情況出發,以建立健全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制度為方向,積極適應國有企業改革的新形勢新要求,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完善體制機制,依法規範權責,根據功能分類,把握重點,進一步健全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協調運轉、有效制衡的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
(二)基本原則。
1.堅持深化改革。尊重企業市場主體地位,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和企業發展規律,以規範決策機制和完善制衡機制為重點,堅持激勵機制與約束機制相結合,體現效率原則與公平原則,充分調動企業家積極性,提升企業的市場化、現代化經營水平。
2.堅持黨的領導。落實全面從嚴治黨戰略部署,把加強黨的領導和完善公司治理統一起來,明確國有企業黨組織在法人治理結構中的法定地位,發揮國有企業黨組織的領導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保證黨組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堅持黨管幹部原則與董事會依法選擇經營管理者、經營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權相結合,積極探索有效實現形式,完善反腐倡廉制度體系。
3.堅持依法治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以公司章程為行為準則,規範權責定位和行權方式;法無授權,任何政府部門和機構不得幹預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實現深化改革與依法治企的有機統一。
4.堅持權責對等。堅持權利義務責任相統一,規範權力運行、強化權利責任對等,改革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深化權力運行和監督機制改革,構建符合國情的監管體系,完善履職評價和責任追究機制,對失職、瀆職行為嚴格追責,建立決策、執行和監督環節的終身責任追究制度。
(三)主要目標。
2017年年底前,國有企業公司制改革基本完成。到2020年,黨組織在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中的法定地位更加牢固,充分發揮公司章程在企業治理中的基礎作用,國有獨資、全資公司全面建立外部董事占多數的董事會,國有控股企業實行外部董事派出制度,完成外派監事會改革;充分發揮企業家作用,造就一大批政治堅定、善於經營、充滿活力的董事長和職業經理人,培育一支德才兼備、業務精通、勇於擔當的董事、監事隊伍;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全面落實,企業民主監督和管理明顯改善;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和企業發展規律,使國有企業成為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市場主體。
二、規範主體權責
健全以公司章程為核心的企業制度體系,充分發揮公司章程在企業治理中的基礎作用,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嚴格規範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以下簡稱出資人機構)、股東會(包括股東大會,下同)、董事會、經理層、監事會、黨組織和職工代表大會的權責,強化權利責任對等,保障有效履職,完善符合市場經濟規律和我國國情的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進一步提升國有企業運行效率。
(一)理順出資人職責,轉變監管方式。
1.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會主要依據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通過委派或更換董事、監事(不含職工代表),審核批準董事會、監事會年度工作報告,批準公司財務預決算、利潤分配方案等方式,對董事會、監事會以及董事、監事的履職情況進行評價和監督。出資人機構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授權對國家出資企業依法享有股東權利。
2.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出資人機構依法行使股東會職權。以管資本為主改革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對直接出資的國有獨資公司,出資人機構重點管好國有資本布局、規範資本運作、強化資本約束、提高資本回報、維護資本安全。對國有全資公司、國有控股企業,出資人機構主要依據股權份額通過參加股東會議、審核需由股東決定的事項、與其他股東協商作出決議等方式履行職責,除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不得幹預企業自主經營活動。
3.出資人機構依據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行使股東權利、履行股東義務,有關監管內容應依法納入公司章程。按照以管資本為主的要求,出資人機構要轉變工作職能、改進工作方式,加強公司章程管理,清理有關規章、規範性文件,研究提出出資人機構審批事項清單,建立對董事會重大決策的合規性審查機制,制定監事會建設、責任追究等具體措施,適時制定國有資本優先股和國家特殊管理股管理辦法。
(二)加強董事會建設,落實董事會職權。
1.董事會是公司的決策機構,要對股東會負責,執行股東會決定,依照法定程序和公司章程授權決定公司重大事項,接受股東會、監事會監督,認真履行決策把關、內部管理、防範風險、深化改革等職責。國有獨資公司要依法落實和維護董事會行使重大決策、選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權利,增強董事會的獨立性和權威性,落實董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制度;董事會應與黨組織充分溝通,有序開展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選聘經理層試點,加強對經理層的管理和監督。
2.優化董事會組成結構。國有獨資、全資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原則上分設,應均為內部執行董事,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工作。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作為企業法定代表人,對企業改革發展負首要責任,要及時向董事會和國有股東報告重大經營問題和經營風險。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對出資人機構負責,接受出資人機構指導,其中外部董事人選由出資人機構商有關部門提名,並按照法定程序任命。國有全資公司、國有控股企業的董事由相關股東依據股權份額推薦派出,由股東會選舉或更換,國有股東派出的董事要積極維護國有資本權益;國有全資公司的外部董事人選由控股股東商其他股東推薦,由股東會選舉或更換;國有控股企業應有一定比例的外部董事,由股東會選舉或更換。
3.規範董事會議事規則。董事會要嚴格實行集體審議、獨立表決、個人負責的決策制度,平等充分發表意見,一人一票表決,建立規範透明的重大事項信息公開和對外披露制度,保障董事會會議記錄和提案資料的完整性,建立董事會決議跟蹤落實以及後評估制度,做好與其他治理主體的聯系溝通。董事會應當設立提名委員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審計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為董事會決策提供咨詢,其中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審計委員會應由外部董事組成。改進董事會和董事評價辦法,完善年度和任期考核制度,逐步形成符合企業特點的考核評價體系及激勵機制。
4.加強董事隊伍建設。開展董事任前和任期培訓,做好董事派出和任期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外部董事選聘和管理制度,嚴格資格認定和考試考察程序,拓寬外部董事來源渠道,擴大專職外部董事隊伍,選聘一批現職國有企業負責人轉任專職外部董事,定期報告外部董事履職情況。國有獨資公司要健全外部董事召集人制度,召集人由外部董事定期推選產生。外部董事要與出資人機構加強溝通。
(三)維護經營自主權,激發經理層活力。
1.經理層是公司的執行機構,依法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接受董事會管理和監事會監督。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依法行使管理生產經營、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等職權,向董事會報告工作,董事會閉會期間向董事長報告工作。
2.建立規範的經理層授權管理制度,對經理層成員實行與選任方式相匹配、與企業功能性質相適應、與經營業績相掛鉤的差異化薪酬分配制度,國有獨資公司經理層逐步實行任期制和契約化管理。根據企業產權結構、市場化程度等不同情況,有序推進職業經理人制度建設,逐步擴大職業經理人隊伍,有序實行市場化薪酬,探索完善中長期激勵機制,研究出臺相關指導意見。國有獨資公司要積極探索推行職業經理人制度,實行內部培養和外部引進相結合,暢通企業經理層成員與職業經理人的身份轉換通道。開展出資人機構委派國有獨資公司總會計師試點。
(四)發揮監督作用,完善問責機制。
1.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設立,對董事會、經理層成員的職務行為進行監督。要提高專職監事比例,增強監事會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對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所出資企業依法實行外派監事會制度。外派監事會由政府派出,負責檢查企業財務,監督企業重大決策和關鍵環節以及董事會、經理層履職情況,不參與、不幹預企業經營管理活動。
2.健全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企業民主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證職工代表大會依法行使職權,加強職工民主管理與監督,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國有獨資、全資公司的董事會、監事會中須有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建立國有企業重大事項信息公開和對外披露制度。
3.強化責任意識,明確權責邊界,建立與治理主體履職相適應的責任追究制度。董事、監事、經理層成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要將其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違約失信的按規定在“信用中國”網站公開。董事應當出席董事會會議,對董事會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應依法追究有關董事責任。經理層成員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損失的,應依法追究有關經理層成員責任。執行董事和經理層成員未及時向董事會或國有股東報告重大經營問題和經營風險的,應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企業黨組織成員履職過程中有重大失誤和失職、瀆職行為的,應按照黨組織有關規定嚴格追究責任。按照“三個區分開來”的要求,建立必要的改革容錯糾錯機制,激勵企業領導人員幹事創業。
(五)堅持黨的領導,發揮政治優勢。
1.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是國有企業的獨特優勢。要明確黨組織在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中的法定地位,將黨建工作總體要求納入國有企業章程,明確黨組織在企業決策、執行、監督各環節的權責和工作方式,使黨組織成為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有機組成部分。要充分發揮黨組織的領導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領導企業思想政治工作,支持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依法履行職責,保證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
2.充分發揮紀檢監察、巡視、審計等監督作用,國有企業董事、監事、經理層中的黨員每年要定期向黨組(黨委)報告個人履職和廉潔自律情況。上級黨組織對國有企業紀檢組組長(紀委書記)實行委派制度和定期輪崗制度,紀檢組組長(紀委書記)要堅持原則、強化監督。紀檢組組長(紀委書記)可列席董事會和董事會專門委員會的會議。
3.積極探索黨管幹部原則與董事會選聘經營管理人員有機結合的途徑和方法。堅持和完善雙向進入、交叉任職的領導體制,符合條件的國有企業黨組(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可以通過法定程序進入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成員中符合條件的黨員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和程序進入黨組(黨委);黨組(黨委)書記、董事長一般由一人擔任,推進中央企業黨組(黨委)專職副書記進入董事會。在董事會選聘經理層成員工作中,上級黨組織及其組織部門、國有資產監管機構黨委應當發揮確定標準、規範程序、參與考察、推薦人選等作用。積極探索董事會通過差額方式選聘經理層成員。
三、做好組織實施
(一)及時總結經驗,分層有序實施。在國有企業建設規範董事會試點基礎上,總結經驗、完善制度,國務院國資委監管的中央企業要依法改制為國有獨資公司或國有控股公司,全面建立規範的董事會。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法人治理結構要“一企一策”地在公司章程中予以細化。其他中央企業和地方國有企業要根據自身實際,由出資人機構負責完善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
(二)精心規範運作,做好相互銜接。國有企業要按照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的要求,全面推進依法治企,完善公司章程,明確內部組織機構的權利、義務、責任,實現各負其責、規範運作、相互銜接、有效制衡。國務院國資委要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抓緊制定國有企業公司章程審核和批準管理辦法。
金融、文化等國有企業的改革,中央另有規定的依其規定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2017年4月24日
《經濟參考報》記者從工信部、發改委等部委了解到,兩會前後,大數據系列推進政策將密集推出,國家政策將為今年大數據產業的快速成長提供良好的發展環境。
業內預期,我國大數據產業正在從起步階段步入黃金期,2020年中國有望成世界第一數據資源大國,但數據開放度低、技術薄弱、人才缺失、行業應用不深入等難題亟待解決。
新年伊始,中央網信辦、國家發改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印發《公共信息資源開放試點工作方案》,確定在北京、上海、浙江、福建、貴州5省份開展公共信息資源開放試點。
上述方案要求,試點地區要結合實際抓緊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明確試點範圍,細化任務措施,積極認真有序開展相關工作,著力提高開放數據質量、促進社會化利用,探索建立制度規範,於2018年底前完成試點各項任務。
工信部信軟司副司長李冠宇表示,“我國大數據產業頂層設計不斷加強,政策機制日益健全。發改委、工信部、網信辦等46個部委共同建立了促進大數據發展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全國有30多個省市制定實施了大數據相關的政策文件。”
業內預期,2018年,隨著國家大數據戰略推進實施以及配套政策的貫徹落實,大數據產業發展環境將進一步優化,社會經濟各領域對大數據服務的需求將進一步增強,大數據的新技術、新業態、新模式將不斷湧現,產業規模將繼續保持30%以上的高速增長態勢。
記者從工信部了解到,今年,隨著八大國家大數據綜合實驗區建設不斷加快,產業發展將推動形成特色領域。圍繞京津冀和珠三角跨區域類綜合試驗區,將更加註重數據要素流通,以數據流引領技術流、物質流、資金流、人才流,支撐跨區域公共服務、社會治理和產業轉移,促進區域一體化發展;圍繞上海、重慶、河南和沈陽四大區域示範類綜合試驗區,將更加註重數據資源統籌,加強大數據產業集聚,發揮輻射帶動作用,促進區域協同發展,實現經濟提質增效;圍繞內蒙古基礎設施統籌發展類綜合試驗區,將在充分發揮區域能源、氣候、地質等條件基礎上,加大資源整合力度,強化綠色集約發展,加強與東、中部產業、人才、應用優勢地區合作,實現跨越發展。此外,結合地方產業發展和應用特色,大數據產業集聚區和大數據新型工業化產業示範基地建設也將持續推進。
權威數據顯示,預計2020年,我國大數據市場規模將超過8000億元,未來中國將成為全球數據中心。IT技術的持續創新促使大數據時代加速到來,在此大背景下,數據成為關鍵的生產要素,預計到2020年,全球的數據總量將達到40ZB,中國的數據量將占全球數據總量的20%,成為世界第一大數據資源大國。
目前,我國大數據產業生態系統日趨完善,大數據技術、交易、開放共享、工業大數據等產業鏈縱向發展逐步延伸;重點區域產業布局有效推進。在行業應用中,預計到2020年,工業大數據的占比將達到6.64%。
中關村大數據產業聯盟副秘書長陳新河表示,中國大數據產業發展呈現出政府與企業聯動的態勢,近幾年國內培育出了一批大數據創新企業,發展勢頭良好。
在美國納斯達克上市的中國第一家大數據公司——國雙公司財報顯示,其凈收入增速是行業平均水平的2倍,預計2018年營收將達10億元。
國雙迄今不僅為包括中國政府網、國家發改委、農業部、北京市等在內的3000多家政府網站提供大數據分析服務,還為國家發改委、國家林業局、稅務總局等眾多單位提供政策大數據互聯網分析服務,同時也為旅遊、政府招商引資、地方產業促進、電子政務等垂直領域提供大數據整體解決方案。
“在新媒體領域,主要針對傳統廣電系統新媒體轉型、三網融合、三屏互動的需求,提供融合媒體大數據解決方案,為新媒體運營與運維、節目創新、全媒體收視考核及領導決策提供即時的全媒體數據支持。”國雙公司有關負責人表示。
中關村大數據產業聯盟有關人士表示,國內另外一家大數據創新公司——百分點集團已率先構築行業領先、涵蓋多個行業的人工智能場景解決方案,尤其是工業和政務大數據解決方案,對國內工業和政務大數據轉型起到了良好的助推作用。
百分點集團副總裁兼EBG事業部總裁高體偉介紹,百分點智能制造全價值鏈一體化平臺已成功應用於汽車制造、3C制造、消費品制造等眾多行業,幫助企業實現設備異常監控與預測、零件生命周期預測、良品保固分析、產品精準營銷、個性化推薦,以及產品購買用戶的情感分析、產品優化設計、品質追溯查詢等,助力制造企業在生產、管理和營銷各環節的轉型。
據了解,百分點通過對用戶數據、日誌數據、家電機器狀態等數據的分析發現,智能電視用戶使用VGA接口的人不到1%,為一家生產制造企業節約幾千萬元成本。
去年,菜鳥和順豐的“數據斷交”事件,暴露出大數據發展中的數據共享難題。當前,我國大數據產業正在從起步階段步入黃金期,數據開放度低、技術薄弱、人才缺失、行業應用不深入等都成為產業發展中亟待解決的問題。
首先,記者通過在貴陽、杭州、北京等地的采訪了解到,我國信息數據資源80%以上掌握在各級政府部門手中。近年來,在《關於推進公共信息資源開放的若幹意見》《政務信息系統整合共享實施方案》等文件的推動下,政府數據加快了共享開放的步伐,惠民成績單亮點不斷。然而,由於我國大數據發展還處在起步階段,不少基礎性、關鍵性數據仍被政府部門束之高閣,共享開放程度低,這已經成為現代化治理進程中的“路障”。
據貴州省大數據發展管理局相關負責人介紹,部分政府部門在數據收集的過程中,由於缺乏統一的標準,收集到的數據雖然量大,但質量不高,可利用價值低。據此前媒體報道,長江上遊地區一些省份的交通管理部門、運輸公司不願與其他省市共享物流信息,造成聯運銜接的信息壁壘,甚至出現了同樣1噸貨,一百公里公路運費比經濟發達地區高60元的現象。
據了解,截至2016年底,廣東省全省87個省直部門有6988類數據資源、62332項信息項,居全國各省(區、市)首位。但各部門提出的共享需求僅3649類,省級編目共享僅477類,數據難以真正發揮利民惠民、支撐政府決策的作用。
此外,盡管部分數據已接入共享開放平臺,但由於不能被機器讀取,成為無法釋放應有活力的“休眠數據”。《2017中國地方政府數據開放平臺報告》顯示,截至去年4月,全國19個地方政府數據開放平臺的8398個開放數據中仍有約25%的機器可讀性較差。
中國科學院院士、北京大數據研究院院長鄂維南表示,“理論上我國有很多數據,但實際做數據分析會發現利用起來非常困難。”貴陽大數據交易所有關人士透露,不少企業以保護商業機密或節省數據整理成本等為由,不願意交易自身數據。部分政府部門也缺乏數據公開的動力:有的是因懶政而讓數據沈睡,有的則是已經利用數據開展商業化應用,不願共享。
其二是技術創新滯後。我國大數據產業雖然與國際大數據發展幾近步伐相同,但是仍然存在技術及應用滯後的差距,在新型計算平臺、分布式計算架構、大數據處理、分析和呈現方面與國外仍存在較大差距,對開源技術和相關生態系統影響力弱。市場上,由於國內大數據企業技術上的不足,用戶更加青睞Google、IBM、Oracle、SAP等國外IT企業。
微軟大中華區董事長兼CEO柯睿傑認為,數據智能並非那麽觸手可及。大數據來源眾多、數量巨大、形式各異,要從中獲得一目了然的信息,就需要真正高效、可靠的數據管理和分析平臺。
如何處理巨量數據是中國大數據產業面臨的首要技術問題。鄂維南表示,“中國的數據體量特別大,比如,中國的視頻比任何國家都要多,這些數據儲存困難,需要用的時候往往就沒了”。再以基因測序領域為例,中國每年新增的基因組測序原始數據超過20PB(1PB相當於100萬GB),面臨數據量大、數據處理流程長等技術挑戰。
目前,我國大數據技術創新能力還有待提升。《大數據產業發展規劃(2016-2020年)》指出,我國在新型計算平臺、分布式計算架構、大數據處理、分析和呈現方面與國外仍存在較大差距,對開源技術和相關生態系統影響力弱。同時,大數據應用水平不高。我國發展大數據具有強勁的應用市場優勢,但是目前還存在應用領域不廣泛、應用程度不深、認識不到位等問題。
“我國大數據在底層技術上和國外差距特別大,技術都來源於谷歌等國外大公司。”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信息中心研究處處長李廣乾說,很多時候我們的商業模式走在了技術前面,但並沒有通過技術手段來推動創新。
第三是人才不足限制了大數據產業創新發展的成效。清華大學計算機系教授武永衛透露的數據顯示,未來3至5年,中國需要180萬數據人才,但截至目前,中國大數據從業人員只有約30萬人。
同時,大數據行業選才的標準也在不斷變化。初期,大數據人才的需求主要集中在ETL研發、系統架構開發、數據倉庫研究等偏硬件領域,以IT、計算機背景的人才居多。隨著大數據往各垂直領域延伸發展,對統計學、數學專業的人才,數據分析、數據挖掘、人工智能等偏軟件領域的需求加大。
其四,行業應用不深入。賽迪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大數據產業研究中心提供的數據顯示,互聯網、金融和電信三大領域的大數據應用在各行業總規模中所占比重超過70%;健康醫療領域和交通領域近年不斷“上架”新應用,但行業規模占比相對較小;而在其他眾多民生領域,大數據應用仍處於淺層次信息化層面,行業發展水平參差不齊。
“目前,大數據在多個行業尚未與業務實現深度融合,應用場景創新不足,大數據技術人員需要提升行業業務知識和經驗。”百分點首席數據科學家杜曉夢表示,國內很多行業仍僅在局部業務上使用大數據技術,僅掌握數據挖掘和分析技術,如不能將技術與業務全面、深度地融合,則無法完全發掘出數據應用的真正價值。
對於數據開放和共享,工信部賽迪研究院軟件所所長潘文建議,應建立完善大數據發展協調機制,加快政府數據開放共享,穩步推動公共數據資源開放。同時,統籌規劃大數據基礎設施建設,推動制定公共信息資源保護和開放的制度性文件,並加強大數據標準化頂層設計,逐步完善標準體系。
在數據共享方面,貴陽大數據交易所已經做出成功的嘗試。貴陽市政府有關人士表示,若想打通城市現存的信息壁壘,就要讓城市多方資源聯動起來,搭建城市數據共享的平臺,從而激活大數據價值,充分發揮數據資源整合的優質效應,用信息化手段輔助科學決策。
潘文表示,國家層面應支持大數據共性關鍵技術研究,加強海量數據存儲、數據清洗、數據分析發掘、數據可視化等領域關鍵技術攻關,並支持自然語言理解、機器學習、深度學習等人工智能技術創新。
記者註意到,在高端人才稀缺的現實情況下,目前國內企業多選擇從海外和傳統行業挖掘跨界人才,但仍然無法滿足國內市場的大量需求。針對大數據人才供應不足的現象,各種培訓機構和各大高校也開始強化大數據人才的培養。但培養大數據人才需要時間,短期內大數據領域的高端人才仍然會呈現供不應求的狀態。
對於大數據人才建設,多位業內專家表示,應建立適應大數據發展需求的人才培養和評價機制,並建立健全多層次、多類型的大數據人才培養體系。同時,還要完善配套措施,培養大數據領域創新型領軍人才,吸引海外大數據高層次人才來華就業、創業。
去年,教育部公布了第二批獲準開設“數據科學與大數據技術”的高校名單,加上第一批獲批的北京大學、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中南大學,一共有35所高校獲批開設該專業。今年開始,部分院校將招收第一屆大數據專業本科生。
在行業應用方面,《大數據產業發展規劃(2016—2020)》提出,到2020年,大數據相關產品和服務業務收入突破1萬億元,年均複合增長率保持30%左右,大數據在創新創業、政府管理和民生服務等方面廣泛深入應用。未來如何在搜集、儲存大數據的基礎上更好地整合、分析和應用,將成為優化“數據大腦”的重點課題。
清華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教授沈陽表示,目前國內的大數據應用側重於數據收集,在基礎統計分析、風險感知和預測方面還有較大提升空間。同時,也不能在尚未明晰具體業務應用場景的情況下盲目追求大數據,而要以應用場景為牽引,只匯集不分析或者片面追求大而全,都不利於大數據發揮其對生產力提升的促進作用。此外,在大數據廣泛運用於創新創業、政府管理和民生服務等方面的同時,也應認識到,大數據對社會的沖擊有多大,社會對於大數據發展的回應、規範和約束就應有多大。
(來源:經濟參考報 記者 方家喜)
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12日說,我國支持民資、外資通過出資入股、收購股權、認購可轉債、股權置換等多種方式,參與中央、地方各級國有企業改制重組或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增資擴股以及企業經營管理。
這位負責人表示,將進一步健全規範各類資本的退出機制,完善改革配套政策,確保各類資本自由進入、無障礙退出,更大力度、更深層次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實現各類所有制資本共贏發展。
國有資本、集體資本、非公有資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經濟,是基本經濟制度的重要實現形式。近年來,我國穩步推進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推動企業積極引入民營資本、外資等非公有資本,實現產權主體多元化,取得了重要成效。
截至目前,國家發改委、國務院國資委已推出三批混合所有制改革試點示範項目,涵蓋了中央企業和部分地方國企,實現了電力、石油、天然氣、鐵路、民航、電信、軍工等七大重要領域全覆蓋,並延伸到國有經濟較為集中的一些重要行業。在試點示範項目之外,也有不少國有企業主動作為,有計劃、有步驟地引入具有戰略協同性的民營資本和外資。
這位負責人說,通過各種不同所有制資本的實質性混合,非公有資本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企業中的“催化劑”作用得以充分發揮,產生了體制機制融合互促的“化學反應”,實現了資本“形混”和制度“神混”的統一。
首先,企業法人治理進一步完善。民營資本、外資等作為戰略投資、產業投資進入國有企業,有效解決了過去國有股“一股獨大”的問題。股權結構的調整帶動治理結構更加有效制衡、規範運轉。
其次,企業激勵約束機制進一步健全。通過“引資本”促進“轉機制”,市場化選人用人制度日趨完善,按勞分配、按要素分配、按貢獻分配取代平均主義“大鍋飯”,員工能進能出、管理人員能上能下、薪酬能增能減的目標得以實現。混合所有制企業還通過績效薪酬、彈性薪酬、員工持股、模擬股份制等激勵約束機制,最大限度地喚醒沈睡的人力資本,打造資本所有者與勞動者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責任共同體。
第三,企業核心競爭力進一步增強。通過撬動數量可觀的優質非公有資本,有機融合國有資本的規模、技術優勢和民資、外資的創新能力、管理優勢,混合所有制改革實現了企業資產效益和勞動生產率的大幅提升。
近日,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證監會聯合發布了《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監督管理辦法》,於2018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
一是統一制度、統一規則;總體上看,36號令出臺強化了對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行為的規範。
二是嚴格國有資產分級監管,此次調整後,地方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事項,將全部交由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
三是合理設置管理權限。四是調整完善部分規則,特別是要求公開征集信息對受讓方的資格條件不得設定指向性或違反公平競爭要求的條款,確保各類所有制主體能公平參與國有企業改革。
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行為,推動國有資源優化配置,平等保護各類投資者合法權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行為,是指上市公司國有股權持股主體、數量或比例等發生變化的行為,具體包括: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通過證券交易系統轉讓、公開征集轉讓、非公開協議轉讓、無償劃轉、間接轉讓、國有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國有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增持、協議受讓、間接受讓、要約收購上市公司股份和認購上市公司發行股票;國有股東所控股上市公司吸收合並、發行證券;國有股東與上市公司進行資產重組等行為。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國有股東是指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企業和單位,其證券賬戶標註“SS”:
(一)政府部門、機構、事業單位、境內國有獨資或全資企業;
(二)第一款中所述單位或企業獨家持股比例超過50%,或合計持股比例超過50%,且其中之一為第一大股東的境內企業;
(三)第二款中所述企業直接或間接持股的各級境內獨資或全資企業。
第四條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行為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國有經濟布局結構調整方向,有利於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
第五條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涉及的股份應當權屬清晰,不存在受法律法規規定限制的情形。
第六條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的監督管理由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將地市級以下有關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的監督管理交由地市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需建立相應的監督檢查工作機制。
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涉及政府社會公共管理事項的,應當依法報政府有關部門審核。受讓方為境外投資者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或負面清單管理的要求,以及外商投資安全審查的規定,涉及該類情形的,各審核主體在接到相關申請後,應就轉讓行為是否符合吸收外商投資政策向同級商務部門征求意見,具體申報程序由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商同級商務部門按《關於上市公司國有股向外國投資者及外商投資企業轉讓申報程序有關問題的通知》(商資字〔2004〕1號)確定的原則制定。
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規定,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事項,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履行報批程序。
第七條國家出資企業負責管理以下事項:
(一)國有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未達到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比例或數量的事項;
(二)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在本企業集團內部進行的無償劃轉、非公開協議轉讓事項;
(三)國有控股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開征集轉讓、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及所控股上市公司發行證券,未導致其持股比例低於合理持股比例的事項;國有參股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開征集轉讓、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事項;
(四)國有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增持、協議受讓、認購上市公司發行股票等未導致上市公司控股權轉移的事項;
(五)國有股東與所控股上市公司進行資產重組,不屬於中國證監會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範圍的事項。
第八條國有控股股東的合理持股比例(與國有控股股東屬於同一控制人的,其所持股份的比例應合並計算)由國家出資企業研究確定,並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確定合理持股比例的具體辦法由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另行制定。
第九條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變動應在作充分可行性研究的基礎上制定方案,嚴格履行決策、審批程序,規範操作,按照證券監管的相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等義務。在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信息披露前,各關聯方要嚴格遵守保密規定。違反保密規定的,應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條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應當根據證券市場公開交易價格、可比公司股票交易價格、每股凈資產值等因素合理定價。
第十一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通過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管理信息系統)對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實施統一監管。
國家出資企業應通過管理信息系統,及時、完整、準確將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變動情況報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其中,按照本辦法規定由國家出資企業審核批準的變動事項須通過管理信息系統作備案管理,並取得統一編號的備案表。
第二章 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通過證券交易系統轉讓
第十二條國有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轉讓上市公司股份,按照國家出資企業內部決策程序決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準:
(一)國有控股股東轉讓上市公司股份可能導致持股比例低於合理持股比例的;
(二)總股本不超過10億股的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擬於一個會計年度內累計凈轉讓(累計轉讓股份扣除累計增持股份後的余額,下同)達到總股本5%及以上的;總股本超過10億股的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擬於一個會計年度內累計凈轉讓數量達到5000萬股及以上的;
(三)國有參股股東擬於一個會計年度內累計凈轉讓達到上市公司總股本5%及以上的。
第十三條國家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或批準國有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轉讓上市公司股份時,應當審核以下文件:
(一)國有股東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內部決策文件;
(二)國有股東轉讓上市公司股份方案,內容包括但不限於:轉讓的必要性,國有股東及上市公司基本情況、主要財務數據,擬轉讓股份權屬情況,轉讓底價及確定依據,轉讓數量、轉讓時限等;
(三)上市公司股份轉讓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國家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三章 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開征集轉讓
第十四條公開征集轉讓是指國有股東依法公開披露信息,征集受讓方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行為。
第十五條國有股東擬公開征集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在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後,應書面告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披露,進行提示性公告。國有控股股東公開征集轉讓上市公司股份可能導致上市公司控股權轉移的,應當一並通知上市公司申請停牌。
第十六條上市公司發布提示性公告後,國有股東應及時將轉讓方案、可行性研究報告、內部決策文件、擬發布的公開征集信息等內容通過管理信息系統報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第十七條公開征集信息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擬轉讓股份權屬情況、數量,受讓方應當具備的資格條件,受讓方的選擇規則,公開征集期限等。
公開征集信息對受讓方的資格條件不得設定指向性或違反公平競爭要求的條款,公開征集期限不得少於10個交易日。
第十八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通過管理信息系統對公開征集轉讓事項出具意見。國有股東在獲得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意見後書面通知上市公司發布公開征集信息。
第十九條國有股東收到擬受讓方提交的受讓申請及受讓方案後,應當成立由內部職能部門人員以及法律、財務等獨立外部專家組成的工作小組,嚴格按照已公告的規則選擇確定受讓方。
第二十條公開征集轉讓可能導致上市公司控股權轉移的,國有股東應當聘請具有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或者其他符合條件的財務顧問機構擔任財務顧問(以下簡稱財務顧問)。財務顧問應當具有良好的信譽,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且與受讓方不存在利益關聯。
第二十一條財務顧問應當勤勉盡責,遵守行業規範和職業道德,對上市公司股份的轉讓方式、轉讓價格、股份轉讓對國有股東和上市公司的影響等方面出具專業意見;並對擬受讓方進行盡職調查,出具盡職調查報告。盡職調查應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擬受讓方受讓股份的目的;
(二)擬受讓方的經營情況、財務狀況、資金實力及是否有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和不良誠信記錄;
(三)擬受讓方是否具有及時足額支付轉讓價款的能力、受讓資金的來源及合法性;
(四)擬受讓方是否具有促進上市公司持續發展和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能力。
第二十二條國有股東確定受讓方後,應當及時與受讓方簽訂股份轉讓協議。股份轉讓協議應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轉讓方、上市公司、擬受讓方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及住所;
(二)轉讓方持股數量、擬轉讓股份數量及價格;
(三)轉讓方、受讓方的權利和義務;
(四)股份轉讓價款支付方式及期限;
(五)股份登記過戶的條件;
(六)協議生效、變更和解除條件、爭議解決方式、違約責任等。
第二十三條國有股東公開征集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價格不得低於下列兩者之中的較高者:
(一)提示性公告日前30個交易日的每日加權平均價格的算術平均值;
(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上市公司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值。
第二十四條國有股東與受讓方簽訂協議後,屬於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情形的,由國家出資企業審核批準,其他情形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準。
第二十五條國家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開征集轉讓時,應當審核以下文件:
(一)受讓方的征集及選擇情況;
(二)國有股東基本情況、受讓方基本情況及上一年度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
(三)股份轉讓協議及股份轉讓價格的定價說明;
(四)受讓方與國有股東、上市公司之間在最近12個月內股權轉讓、資產置換、投資等重大情況及債權債務情況;
(五)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六)財務顧問出具的盡職調查報告(適用於上市公司控股權轉移的);
(七)國家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六條國有股東應在股份轉讓協議簽訂後5個工作日內收取不低於轉讓價款30%的保證金,其余價款應在股份過戶前全部結清。在全部轉讓價款支付完畢或交由轉讓雙方共同認可的第三方妥善保管前,不得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手續。
第二十七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關於國有股東公開征集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批準文件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管理信息系統出具的統一編號的備案表和全部轉讓價款支付憑證是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辦理上市公司股份過戶登記手續的必備文件。
上市公司股份過戶前,原則上受讓方人員不能提前進入上市公司董事會和經理層,不得幹預上市公司正常生產經營。
第四章 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非公開協議轉讓
第二十八條非公開協議轉讓是指不公開征集受讓方,通過直接簽訂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國有股東可以非公開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
(一)上市公司連續兩年虧損並存在退市風險或嚴重財務危機,受讓方提出重大資產重組計劃及具體時間表的;
(二)企業主業處於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的;
(三)為實施國有資源整合或資產重組,在國有股東、潛在國有股東(經本次國有資源整合或資產重組後成為上市公司國有股東的,以下統稱國有股東)之間轉讓的;
(四)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涉及國有股東所持股份的;
(五)國有股東因接受要約收購方式轉讓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
(六)國有股東因解散、破產、減資、被依法責令關閉等原因轉讓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
(七)國有股東以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出資的。
第三十條國有股東在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後,應當及時與受讓方簽訂股份轉讓協議。涉及上市公司控股權轉移的,在轉讓協議簽訂前,應按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聘請財務顧問,對擬受讓方進行盡職調查,出具盡職調查報告。
第三十一條 國有股東與受讓方簽訂協議後,屬於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情形的,由國家出資企業審核批準,其他情形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準。
第三十二條國有股東非公開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價格不得低於下列兩者之中的較高者:
(一)提示性公告日前30個交易日的每日加權平均價格的算術平均值;
(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上市公司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值。
第三十三條國有股東非公開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存在下列特殊情形的,可按以下原則確定股份轉讓價格:
(一)國有股東為實施資源整合或重組上市公司,並在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轉讓完成後全部回購上市公司主業資產的,股份轉讓價格由國有股東根據中介機構出具的該上市公司股票價格的合理估值結果確定;
(二)為實施國有資源整合或資產重組,在國有股東之間轉讓且上市公司中的國有權益並不因此減少的,股份轉讓價格應當根據上市公司股票的每股凈資產值、凈資產收益率、合理的市盈率等因素合理確定。
第三十四條國家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國有股東非公開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時,應當審核以下文件:
(一)國有股東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決策文件;
(二)國有股東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方案,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不公開征集受讓方的原因,轉讓價格及確定依據,轉讓的數量,轉讓收入的使用計劃等;
(三)國有股東基本情況、受讓方基本情況及上一年度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
(四)可行性研究報告;
(五)股份轉讓協議;
(六)以非貨幣資產支付的說明;
(七)擬受讓方與國有股東、上市公司之間在最近12個月內股權轉讓、資產置換、投資等重大情況及債權債務情況;
(八)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九)財務顧問出具的盡職調查報告(適用於上市公司控股權轉移的);
(十)國家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五條以現金支付股份轉讓價款的,轉讓價款收取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以非貨幣資產支付股份轉讓價款的,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關於國有股東非公開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批準文件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管理信息系統出具的統一編號的備案表和全部轉讓價款支付憑證(包括非貨幣資產的交割憑證)是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辦理上市公司股份過戶登記手續的必備文件。
第五章 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無償劃轉
第三十七條政府部門、機構、事業單位、國有獨資或全資企業之間可以依法無償劃轉所持上市公司股份。
第三十八條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無償劃轉屬於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情形的,由國家出資企業審核批準,其他情形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準。
第三十九條國家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無償劃轉時,應當審核以下文件:
(一)國有股東無償劃轉上市公司股份的內部決策文件;
(二)國有股東無償劃轉上市公司股份的方案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上市公司股份無償劃轉協議;
(四)劃轉雙方基本情況、上一年度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
(五)劃出方債務處置方案及或有負債的解決方案,及主要債權人對無償劃轉的無異議函;
(六)劃入方未來12個月內對上市公司的重組計劃或未來三年發展規劃(適用於上市公司控股權轉移的);
(七)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八)國家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四十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關於國有股東無償劃轉上市公司股份的批準文件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管理信息系統出具的統一編號的備案表是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手續的必備文件。
第六章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間接轉讓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所稱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間接轉讓是指因國有產權轉讓或增資擴股等原因導致國有股東不再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情形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國有股東擬間接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後,應書面通知上市公司進行信息披露,涉及國有控股股東的,應當一並通知上市公司申請停牌。
第四十三條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間接轉讓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確定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價值,上市公司股份價值確定的基準日應與國有股東資產評估的基準日一致,且與國有股東產權直接持有單位對該產權變動決策的日期相差不得超過一個月。
國有產權轉讓或增資擴股到產權交易機構掛牌時,因上市公司股價發生大幅變化等原因,導致資產評估報告的結論已不能反映交易標的真實價值的,原決策機構應對間接轉讓行為重新審議。
第四十四條國有控股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間接轉讓,應當按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聘請財務顧問,對國有產權擬受讓方或投資人進行盡職調查,並出具盡職調查報告。
第四十五條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間接轉讓的,國有股東應在產權轉讓或增資擴股協議簽訂後,產權交易機構出具交易憑證前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準。
第四十六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間接轉讓時,應當審核以下文件:
(一)產權轉讓或增資擴股決策文件、資產評估結果核準、備案文件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經批準的產權轉讓或增資擴股方案;
(三)受讓方或投資人征集、選擇情況;
(四)國有產權轉讓協議或增資擴股協議;
(五)國有股東資產作價金額,包括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作價說明;
(六)受讓方或投資人基本情況及上一年度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
(七)財務顧問出具的盡職調查報告(適用於國有控股股東國有產權變動的);
(八)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四十七條 有股東產權轉讓或增資擴股未構成間接轉讓的,其資產評估涉及上市公司股份作價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確定。
第七章國有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所稱國有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是指上市公司國有股東依法發行、在一定期限內依據約定條件可以交換成該股東所持特定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債券的行為。
第四十九條國有股東發行的可交換公司債券交換為上市公司每股股份的價格,應不低於債券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1個交易日、前20個交易日、前30個交易日該上市公司股票均價中的最高者。
第五十條國有股東發行的可交換公司債券,其利率應當在參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銀行票據利率、同行業其他企業發行的債券利率,以及標的公司股票每股交換價格、上市公司未來發展前景等因素的前提下,通過市場詢價合理確定。
第五十一條國有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屬於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情形的,由國家出資企業審核批準,其他情形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準。
第五十二條國家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國有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時,應當審核以下文件:
(一)國有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的內部決策文件;
(二)國有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的方案,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國有股東、上市公司基本情況及主要財務數據,預備用於交換的股份數量及保證方式,風險評估論證情況、償本付息及應對債務風險的具體方案,對國有股東控股地位影響的分析等;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五)國家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八章 國有股東受讓上市公司股份
第五十三條本辦法所稱國有股東受讓上市公司股份行為主要包括國有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增持、協議受讓、間接受讓、要約收購上市公司股份和認購上市公司發行股票等。
第五十四條國有股東受讓上市公司股份屬於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情形的,由國家出資企業審核批準,其他情形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準。
第五十五條國家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國有股東受讓上市公司股份時,應當審核以下文件:
(一)國有股東受讓上市公司股份的內部決策文件;
(二)國有股東受讓上市公司股份方案,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國有股東及上市公司的基本情況、主要財務數據、價格上限及確定依據、數量及受讓時限等;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股份轉讓協議(適用於協議受讓的)、產權轉讓或增資擴股協議(適用於間接受讓的);
(五)財務顧問出具的盡職調查報告和上市公司估值報告(適用於取得控股權的);
(六)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七)國家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六條國有股東將其持有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或可交換公司債券轉換、交換成上市公司股票的,通過司法機關強制執行手續取得上市公司股份的,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制度的規定辦理,並在上述行為完成後10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情況通過管理信息系統按程序報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第九章 國有股東所控股上市公司吸收合並
第五十七條本辦法所稱國有股東所控股上市公司吸收合並,是指國有控股上市公司之間或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與非國有控股上市公司之間的吸收合並。
第五十八條國有股東所控股上市公司應當聘請財務顧問,對吸收合並的雙方進行盡職調查和內部核查,並出具專業意見。
第五十九條國有股東應指導上市公司根據股票交易價格,並參考可比交易案例,合理確定上市公司換股價格。
第六十條國有股東應當在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吸收合並方案前,將該方案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準。
第六十一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國有股東所控股上市公司吸收合並時,應當審核以下文件:
(一)國家出資企業、國有股東的內部決策文件;
(二)國有股東所控股上市公司吸收合並的方案,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國有控股股東及上市公司基本情況、換股價格的確定依據、現金選擇權安排、吸收合並後的股權結構、債務處置、職工安置、市場應對預案等;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五)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十章 國有股東所控股上市公司發行證券
第六十二條辦法所稱國有股東所控股上市公司發行證券包括上市公司采用公開方式向原股東配售股份、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募集股份、采用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發行股份以及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等行為。
第六十三條國有股東所控股上市公司發行證券,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取得批準。屬於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情形的,由國家出資企業審核批準,其他情形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準。
第六十四條國家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批準國有股東所控股上市公司發行證券時,應當審核以下文件:
(一)上市公司董事會決議;
(二)國有股東所控股上市公司發行證券的方案,內容包括但不限於:相關國有股東、上市公司基本情況,發行方式、數量、價格,募集資金用途,對國有股東控股地位影響的分析,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風險評估論證情況、償本付息及應對債務風險的具體方案等;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五)國家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章國有股東與上市公司進行資產重組
第六十五條本辦法所稱國有股東與上市公司進行資產重組是指國有股東向上市公司註入、購買或置換資產並涉及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發生變化的情形。
第六十六條國有股東就資產重組事項進行內部決策後,應書面通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披露,並申請股票停牌。在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資產重組方案前,應當將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國家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預審核,並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通過管理信息系統出具意見。
第六十七條國有股東與上市公司進行資產重組方案經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應當在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召開前獲得相應批準。屬於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情形的,由國家出資企業審核批準,其他情形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準。
第六十八條國家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國有股東與上市公司進行資產重組時,應當審核以下文件:
(一)國有股東決策文件和上市公司董事會決議;
(二)資產重組的方案,內容包括但不限於:資產重組的原因及目的,涉及標的資產範圍、業務情況及近三年損益情況、未來盈利預測及其依據,相關資產作價的說明,資產重組對國有股東及上市公司權益、盈利水平和未來發展的影響等;
(三)資產重組涉及相關資產的評估備案表或核準文件;
(四)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五)國家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六十九條國有股東參股的非上市企業參與非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資產重組事項由國家出資企業按照內部決策程序自主決定。
第十二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條在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中,相關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國家出資企業應要求終止上市公司股權變動行為,必要時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不履行相應的內部決策程序、批準程序或者超越權限,擅自變動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的;
(二)向中介機構提供虛假資料,導致審計、評估結果失真,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
(三)相關方惡意串通,簽訂顯失公平的協議,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
(四)相關方采取欺詐、隱瞞等手段變動上市公司國有股權,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
(五)相關方未在約定期限內履行承諾義務的;
(六)違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規定,涉嫌內幕交易的。
第七十一條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或本辦法的規定變動上市公司國有股權並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責令國有股東采取措施限期糾正;國有股東、上市公司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者相關企業按照權限給予紀律處分,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十二條社會中介機構在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的審計、評估、咨詢和法律等服務中違規執業的,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將有關情況通報其行業主管部門,建議給予相應處罰;情節嚴重的,國有股東三年內不得再委托其開展相關業務。
第七十三條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批準機構及其有關人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或本辦法的規定,擅自批準或者在批準中以權謀私,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由有關部門按照權限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或本辦法的規定審核批準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並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七十四條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國有股東標準,但政府部門、機構、事業單位和國有獨資或全資企業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其行為的境內外企業,證券賬戶標註為“CS”,所持上市公司股權變動行為參照本辦法管理。
第七十五條政府部門、機構、事業單位及其所屬企業持有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行為,按照現行監管體制,比照本辦法管理。
第七十六條金融、文化類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的監督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七十七條國有或國有控股的專門從事證券業務的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轉讓、受讓上市公司股份的監督管理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十八條國有出資的有限合夥企業不作國有股東認定,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監督管理另行規定。
第七十九條本辦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為規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行為,推動國有資源優化配置,平等保護各類投資者合法權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近日,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證監會聯合發布了《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監督管理辦法》(下稱“36號令”)正式發布。
36號令將於7月1日起正式實施。由於證監會對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已有明確規定,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需嚴格遵守減持規定,因此,有關方面表示,36號令的出臺,不會導致上市公司國有股減持顯著增加。
36號令所指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行為,是指上市公司國有股權持股主體、數量或比例等發生變化的行為,既包括減持也包括增持。
具體包括: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通過證券交易系統轉讓、公開征集轉讓、非公開協議轉讓、無償劃轉、間接轉讓、國有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國有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增持、協議受讓、間接受讓、要約收購上市公司股份和認購上市公司發行股票;國有股東所控股上市公司吸收合並、發行證券;國有股東與上市公司進行資產重組等行為。
國務院國資委研究中心副研究員周麗莎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36號令的出臺,是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資產監管、深化國有企業改革、推動國有資本做強做優做大的重要舉措,對調整優化監管職能、精簡監管事項具有重大意義。
36號令調整完善了部分規則,保持和證券監管規則協調一致,減少重複規定,如上市公司發行證券定價、受讓上市公司股份成為控股股東的資格條件等證券監管已有明確規定的事項,36號令不再作出規定。對公開征集轉讓征集期限、受讓人選擇等進行了明確,細化了操作流程,提高了制度的可操作性。特別是要求公開征集信息對受讓方的資格條件不得設定指向性或違反公平競爭要求的條款,確保各類所有制主體能公平參與國有企業改革。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通過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信息系統可以對國有股權變動過程進行監管,有利於統籌把握國有股權變動節奏和力度,避免國有股權集中變動對股票市場的沖擊。
此前,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事項基本按照國有資產分級監管原則,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分別進行審核,僅涉及國有股東轉讓上市公司股份事項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統一負責審核。此次調整後,地方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事項,將全部交由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
36號令顯示,為進一步提高監管效能,提升國有資本配置和運營效率,將企業內部事項,以及一定比例或數量範圍內的公開征集轉讓、發行證券等部分事項交由國家出資企業負責。按照放管結合的原則,明確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通過信息化手段加強監管,由國家出資企業審核批準的事項須通過管理信息系統作備案管理。
總體上看,36號令出臺強化了對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行為的規範。此次將原分散在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中的相關規定進行整合集中,並對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行為類型進行補充完善,修訂形成了統一的部門規章,既提高了制度的集中性和權威性,又方便企業執行。
36號令與2016年出臺的《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2號)共同構成了覆蓋上市公司國有股權和非上市公司國有產權,較為完整的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管制度體系,在企業國有資產規範運作、國有資源市場化配置、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等方面必將發揮重要作用。2007年國務院國資委、證監會聯合印發《國有股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 證監會令第19號),對國有股東轉讓上市公司股份事項進行規範,其後又陸續出臺多個規範性文件,對國有股東與上市公司進行資產重組、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發行證券等事項進行規範。
國有資本運營公司試點之一的中國國新成立財務公司,致力於加強資金監管,防範資金風險。由此,中國國新也成為第 59 家擁有財務公司的中央企業。
5月18日,國新財務公司董事長劉學詩表示,成立國新財務公司,是要通過市場化、專業化的運作,促進中國國新資金管理能力的提升,搭建中國國新金融服務業務平臺,豐富國有資本運營試點工作的內容,進一步提升中國國新的市場競爭能力。
第一財經記者在國新財務公司業務啟動交流會議現場了解到,國新財務公司註冊資本 20 億元,其定位是“資金歸集平臺、資金結算平臺、資金監控平臺、金融服務平臺”。
劉學詩表示,成立國新財務公司,實現資金集中管理,加強集團資金監管,防範資金風險;提高資金效率和效益,降低財務成本,優化財務結構;有效配置資源, 發揮服務實體作用,助力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推動產融結合、服務主業,實現產業升級和技術創新。
“最終目的是為了助力中國國新國有資本運營平臺試點工作,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國家經濟結構調整,協助國有企業實現高質量發展。 ”劉學詩說。
國資委財務監管局局長鄔紅兵指出,近年來中國國新不斷發揮資本運營平臺優勢,以基金投資為主抓手,成為戰略性新興產業轉型升級的“引路人”;以金融服務為突破口,成為國有資本有效運營流轉的“探路者”。
鄔紅兵對中央企業金融業務的發展和對國新財務公司成立後的經營,提出了三點要求:一是要立足產業、 深化服務,助力國有資本運營發展和中央企業深化改革;二是要建立並不斷健全風險管控體系,提升風險防範能力;三是要有效利用頂端科技信息成果,推進金融創新,提升服務質量。
中國國新一直承擔著助力國資委監管企業的改革脫困、處置風險、化解危機、產業整合、債務重組、結構調整等專項工作。
中國核工業建設集團總會計師陳書堂表示,國新財務公司的成立將有利於中國國新與各中央企業間 “資金互通、財務互補、資產互融、信用互認”,形成良性互動的合作 發展布局。 拓寬與中央企業財務公司間合作渠道,提升合作黏度,共同為中央企業 高質量發展貢獻力量。
數據顯示,中國國新通過設立國新商業保理公司、融資租賃公司等專業化公司,累計為中央企業應收賬款提供保理資金367億元,租賃資產177億元,合計為中央企業註入流動性共544億元,初步構建了中國國新為央企提供金融服務的平臺,提升了金融服務能力。
中國國新黨委書記、董事長劉東生表示,中國國新目前正在研究搭建以互聯網技術為基礎的企業商業票據流通平臺,建立央企債務應急保障機制,力求達到優化央企資產負債結構、激活商業票據功能、化解央企公開市場債券違約風險的作用。
中國國新是經國務院正式批準出資設立的國有獨資公司,由國資委代表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截至2017年底,中國國新資產總額2751億元,所有者權益1499億元,資產負債率45.5%,全年利潤總額67.78億元,較上年同期增長39%。
國務院25日發布關於改革國有企業工資決定機制的意見,提出完善工資與效益聯動機制,企業經濟效益增長的,當年工資總額增長幅度可在不超過經濟效益增長幅度範圍內確定。企業未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工資總額不得增長,或者適度下降。企業經濟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調整等非經營性因素影響外,當年工資總額原則上相應下降。
國務院關於改革國有企業工資決定機制的意見
國發〔2018〕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有企業工資決定機制改革是完善國有企業現代企業制度的重要內容,是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務,事關國有企業健康發展,事關國有企業職工切身利益,事關收入分配合理有序。改革開放以來,國家對國有大中型企業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辦法,對促進國有企業提高經濟效益、調動廣大職工積極性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逐步健全和國有企業改革不斷深化,現行國有企業工資決定機制還存在市場化分配程度不高、分配秩序不夠規範、監管體制尚不健全等問題,已難以適應改革發展需要。為改革國有企業工資決定機制,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按照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和堅持按勞分配原則、完善按要素分配體制機制的要求,以增強國有企業活力、提升國有企業效率為中心,建立健全與勞動力市場基本適應、與國有企業經濟效益和勞動生產率掛鉤的工資決定和正常增長機制,完善國有企業工資分配監管體制,充分調動國有企業職工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進一步激發國有企業創造力和提高市場競爭力,推動國有資本做強做優做大,促進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
(二)基本原則。
——堅持建立中國特色現代國有企業制度改革方向。堅持所有權和經營權相分離,進一步確立國有企業的市場主體地位,發揮企業黨委(黨組)領導作用,依法落實董事會的工資分配管理權,完善既符合企業一般規律又體現國有企業特點的工資分配機制,促進國有企業持續健康發展。
——堅持效益導向與維護公平相統一。國有企業工資分配要切實做到既有激勵又有約束、既講效率又講公平。堅持按勞分配原則,健全國有企業職工工資與經濟效益同向聯動、能增能減的機制,在經濟效益增長和勞動生產率提高的同時實現勞動報酬同步提高。統籌處理好不同行業、不同企業和企業內部不同職工之間的工資分配關系,調節過高收入。
——堅持市場決定與政府監管相結合。充分發揮市場在國有企業工資分配中的決定性作用,實現職工工資水平與勞動力市場價位相適應、與增強企業市場競爭力相匹配。更好發揮政府對國有企業工資分配的宏觀指導和調控作用,改進和加強事前引導和事後監督,規範工資分配秩序。
——堅持分類分級管理。根據不同國有企業功能性質定位、行業特點和法人治理結構完善程度,實行工資總額分類管理。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產權隸屬關系,健全工資分配分級監管體制,落實各級政府職能部門和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或其他企業主管部門,下同)的分級監管責任。
二、改革工資總額決定機制
(三)改革工資總額確定辦法。按照國家工資收入分配宏觀政策要求,根據企業發展戰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產經營目標和經濟效益,綜合考慮勞動生產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產出率、職工工資水平市場對標等情況,結合政府職能部門發布的工資指導線,合理確定年度工資總額。
(四)完善工資與效益聯動機制。企業經濟效益增長的,當年工資總額增長幅度可在不超過經濟效益增長幅度範圍內確定。其中,當年勞動生產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產出率低於行業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職工平均工資明顯高於全國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當年工資總額增長幅度應低於同期經濟效益增長幅度;對主業不處於充分競爭行業和領域的企業,上年職工平均工資達到政府職能部門規定的調控水平及以上的,當年工資總額增長幅度應低於同期經濟效益增長幅度,且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不得超過政府職能部門規定的工資增長調控目標。
企業經濟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調整等非經營性因素影響外,當年工資總額原則上相應下降。其中,當年勞動生產率未下降、上年人工成本投入產出率明顯優於行業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職工平均工資明顯低於全國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當年工資總額可適當少降。
企業未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工資總額不得增長,或者適度下降。
企業按照工資與效益聯動機制確定工資總額,原則上增人不增工資總額、減人不減工資總額,但發生兼並重組、新設企業或機構等情況的,可以合理增加或者減少工資總額。
(五)分類確定工資效益聯動指標。根據企業功能性質定位、行業特點,科學設置聯動指標,合理確定考核目標,突出不同考核重點。
對主業處於充分競爭行業和領域的商業類國有企業,應主要選取利潤總額(或凈利潤)、經濟增加值、凈資產收益率等反映經濟效益、國有資本保值增值和市場競爭能力的指標。對主業處於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的商業類國有企業,在主要選取反映經濟效益和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指標的同時,可根據實際情況增加營業收入、任務完成率等體現服務國家戰略、保障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運行、發展前瞻性戰略性產業以及完成特殊任務等情況的指標。對主業以保障民生、服務社會、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為主的公益類國有企業,應主要選取反映成本控制、產品服務質量、營運效率和保障能力等情況的指標,兼顧體現經濟效益和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的指標。對金融類國有企業,屬於開發性、政策性的,應主要選取體現服務國家戰略和風險控制的指標,兼顧反映經濟效益的指標;屬於商業性的,應主要選取反映經濟效益、資產質量和償付能力的指標。對文化類國有企業,應同時選取反映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的指標。勞動生產率指標一般以人均增加值、人均利潤為主,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可選取人均營業收入、人均工作量等指標。
三、改革工資總額管理方式
(六)全面實行工資總額預算管理。工資總額預算方案由國有企業自主編制,按規定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後,根據企業功能性質定位、行業特點並結合法人治理結構完善程度,分別報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備案或核準後執行。
對主業處於充分競爭行業和領域的商業類國有企業,工資總額預算原則上實行備案制。其中,未建立規範董事會、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內控機制不健全的企業,經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認定,其工資總額預算應實行核準制。
對其他國有企業,工資總額預算原則上實行核準制。其中,已建立規範董事會、法人治理結構完善、內控機制健全的企業,經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同意,其工資總額預算可實行備案制。
(七)合理確定工資總額預算周期。國有企業工資總額預算一般按年度進行管理。對行業周期性特征明顯、經濟效益年度間波動較大或存在其他特殊情況的企業,工資總額預算可探索按周期進行管理,周期最長不超過三年,周期內的工資總額增長應符合工資與效益聯動的要求。
(八)強化工資總額預算執行。國有企業應嚴格執行經備案或核準的工資總額預算方案。執行過程中,因企業外部環境或自身生產經營等編制預算時所依據的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需要調整工資總額預算方案的,應按規定程序進行調整。
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應加強對所監管企業執行工資總額預算情況的動態監控和指導,並對預算執行結果進行清算。
四、完善企業內部工資分配管理
(九)完善企業內部工資總額管理制度。國有企業在經備案或核準的工資總額預算內,依法依規自主決定內部工資分配。企業應建立健全內部工資總額管理辦法,根據所屬企業功能性質定位、行業特點和生產經營等情況,指導所屬企業科學編制工資總額預算方案,逐級落實預算執行責任,建立預算執行情況動態監控機制,確保實現工資總額預算目標。企業集團應合理確定總部工資總額預算,其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原則上應低於本企業全部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
(十)深化企業內部分配制度改革。國有企業應建立健全以崗位工資為主的基本工資制度,以崗位價值為依據,以業績為導向,參照勞動力市場工資價位並結合企業經濟效益,通過集體協商等形式合理確定不同崗位的工資水平,向關鍵崗位、生產一線崗位和緊缺急需的高層次、高技能人才傾斜,合理拉開工資分配差距,調整不合理過高收入。加強全員績效考核,使職工工資收入與其工作業績和實際貢獻緊密掛鉤,切實做到能增能減。
(十一)規範企業工資列支渠道。國有企業應調整優化工資收入結構,逐步實現職工收入工資化、工資貨幣化、發放透明化。嚴格清理規範工資外收入,將所有工資性收入一律納入工資總額管理,不得在工資總額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工資性支出。
五、健全工資分配監管體制機制
(十二)加強和改進政府對國有企業工資分配的宏觀指導和調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建立企業薪酬調查和信息發布制度,定期發布不同職業的勞動力市場工資價位和行業人工成本信息;會同財政、國資監管等部門完善工資指導線制度,定期制定和發布工資指導線、非競爭類國有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調控水平和工資增長調控目標。
(十三)落實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的國有企業工資分配監管職責。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負責做好所監管企業工資總額預算方案的備案或核準工作,加強對所監管企業工資總額預算執行情況的動態監控和執行結果的清算,並按年度將所監管企業工資總額預算執行情況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匯總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同時,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可按規定將有關情況直接報告同級人民政府。
(十四)完善國有企業工資分配內部監督機制。國有企業董事會應依照法定程序決定工資分配事項,加強對工資分配決議執行情況的監督。落實企業監事會對工資分配的監督責任。將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情況作為廠務公開的重要內容,定期向職工公開,接受職工監督。
(十五)建立國有企業工資分配信息公開制度。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國有企業每年定期將企業工資總額和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等相關信息向社會披露,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十六)健全國有企業工資內外收入監督檢查制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國資監管等部門,定期對國有企業執行國家工資收入分配政策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及時查處違規發放工資、濫發工資外收入等行為。加強與出資人監管和審計、稅務、紀檢監察、巡視等監督的協同,建立工作會商和資源共享機制,提高監督效能,形成監督合力。
對企業存在超提、超發工資總額及其他違規行為的,扣回違規發放的工資總額,並視違規情形對企業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處罰和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做好組織實施工作
(十七)國有企業工資決定機制改革是一項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的工作,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統一思想認識,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和歷史使命感,切實加強對改革工作的領導,做好統籌協調,細化目標任務,明確責任分工,強化督促檢查,及時研究解決改革中出現的問題,推動改革順利進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根據本意見,結合當地實際抓緊制定改革國有企業工資決定機制的實施意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各級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要抓緊制定所監管企業的具體改革實施辦法,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核後實施。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國資監管等部門和工會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改革工作,形成推進改革的合力。廣大國有企業要自覺樹立大局觀念,認真執行國家有關改革規定,確保改革政策得到落實。要加強輿論宣傳和政策解讀,引導全社會正確理解和支持改革,營造良好社會環境。
(十八)本意見適用於國家出資的國有獨資及國有控股企業。中央和地方有關部門或機構作為實際控制人的企業,參照本意見執行。
本意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由企業在一個會計年度內直接支付給與本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7月24日,財政部發布關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指導意見》的通知。通知指出,《指導意見》明確對國有金融資本實行集中統一授權管理,壓實了財政部門的管理責任。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各級財政部門對相關金融機構,依法依規享有參與重大決策、選擇管理者、享有收益等出資人權利。
通知提出,要強化國有金融資本內外部監督,嚴格股東資質和資本金來源審查,嚴格規範金融綜合經營和產融結合,嚴禁國有金融企業憑借資金優勢控制非金融企業。國有金融機構要充分發揮黨組織領導作用,以公司治理為基礎,嚴格要求所屬各級企業認真執行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有關規定。國有金融機構各級企業應聚焦主業,有效建立金融資本和實業資本分離的防火墻,依法合規開展對外投資。
財政部關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財金[2018]8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以習近平同誌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工作。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明確提出,要完善各類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促進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有效防止國有資產流失。6月30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於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這是黨中央、國務院加強國有資產監管、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重大決策部署,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義。為全面深入貫徹落實《指導意見》,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深刻理解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重大意義
國有金融資本是推進國家現代化、維護國家金融安全的重要保障,是我們黨和國家事業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和政治基礎,國有金融機構是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的重要支柱。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優化金融機構體系,完善現代金融企業制度,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加強和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要把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體制擺在突出位置,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應該由一個部門集中統一行使,不能九龍治水、各管一攤;要對國有金融資本實行統一授權管理,強化國有產權全流程監管,落實全口徑報告制度,要有具體措施防範里應外合問題。
《指導意見》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按照“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的要求,系統提出新時期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是黨中央、國務院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頂層設計和重要部署,是新時期做好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工作的根本遵循。推進這項改革,有利於提高國有金融資本效益、促進保值增值,有利於提高國有金融機構活力、競爭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有利於推動金融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有利於防控金融風險和保障國家金融安全,有利於堅持黨的領導和加強黨的建設。
《指導意見》明確由財政部門集中統一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財政部負責制定全國統一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規章制度,這是黨中央、國務院對財政部門履職盡責的充分信任,更是財政部門的重大責任和光榮使命。各級財政部門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強“四個意識”,充分認識《指導意見》出臺的重要意義,進一步增強責任感、使命感和緊迫感,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中央要求上來。要把深入學習文件精神、準確把握內容實質,作為抓好貫徹落實的重要前提,拓展學習的廣度和深度。要與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緊密結合起來,與本地區、本單位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改革任務和亟待解決的突出問題緊密結合起來,努力把學習的成效轉化為深化改革的行動自覺和生動實踐。
二、準確把握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改革要義
《指導意見》聚焦制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問題和障礙,堅持服務大局、統一管理、權責清晰、問題導向和加強黨的領導五條基本原則,以建立健全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四梁八柱”,理順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體制,增強國有金融機構活力與控制力,促進國有金融資本保值增值,更好地實現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三大基本任務為目標,統籌施策,是新時期國有資本管理改革在金融領域的深化和發展,是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綱領性文件。各級財政部門要深刻理解《指導意見》的精神實質,準確把握改革的核心要義。
(一)準確把握國有金融資本的範疇。《指導意見》明確國有金融資本是指國家及其授權投資主體直接或間接對金融機構出資所形成的資本和應享有的權益。由金融管理部門投資或國家雖無出資,但是設立、運行和經營主要依靠國家信用和憑借國家權力支持的金融機構所形成的資本和應享有的權益,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一並納入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各級財政部門在管理國有金融資本時,應準確把握管理邊界,確保金融國資監管不缺位、不越位。
(二)認真落實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的主體責任。《指導意見》明確國有金融資本授權委托體制,國有金融資本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國有金融資本所有權,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規,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各級財政部門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授權,集中統一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財政部門尚未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或履職不到位的地方,要按要求積極跟進、切實履職。部分地方條件暫不成熟的,可以分級分類委托其他部門、機構管理國有金融資本,實行委托管理的地方要設立過渡期,同時做到財政部門出資人身份不變、管理規則不變、管理責任不變、全口徑報告職責不變。
(三)紮實推進國有金融資本的集中統一管理。《指導意見》明確對國有金融資本實行集中統一授權管理,壓實了財政部門的管理責任。按照統一規制、分級管理原則,財政部負責制定統一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規章制度,各級財政部門依法依規履行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職責,負責組織實施基礎管理、經營預算、績效考核、負責人薪酬管理等工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各級財政部門對相關金融機構,依法依規享有參與重大決策、選擇管理者、享有收益等出資人權利。
(四)嚴格執行國有金融資本的穿透管理。《指導意見》要求遵循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以公司治理為基礎,以產權監管為手段,對國有金融機構股權出資實施資本穿透管理,防止出現內部人控制。各級財政部門要落實分級管理責任,按照穿透原則,對中央和地方各級國有金融機構,加強國有金融資本投向等宏觀政策執行情況監督,嚴格落實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國有金融機構母公司須加強對集團內各級子公司的資本穿透式管理,嚴格股東資質和資金來源審查,確保國有金融資本基本管理制度層層落實到位。
(五)加快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立法。《指導意見》提出健全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法律法規體系,夯實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法律基礎。財政部將加快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條例立法進程,研究建立統一的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制度,使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權責法定、依法有據。
(六)健全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指導意見》明確,健全國有金融資本基礎管理制度,加強金融機構國有產權流轉管理。落實國有金融資本經營預算管理制度,規範國家與國有金融機構的分配關系。嚴格國有金融資本經營績效考核制度,實行分類定責、分類考核。完善國有金融機構薪酬管理制度。加強金融機構財務監管,維護國有金融資本權益。
(七)實行國有金融資本全口徑報告。《指導意見》要求建立統一的國有金融資本統計監測和報告制度,全口徑向黨中央報告,並按規定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國有金融資產管理情況。各級財政部門定期向同級政府報告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情況。報告要完整反映國有金融資本的總量、投向、布局、處置、收益等內容,以及國有金融機構改革、資產監管、風險控制、高級管理人員薪酬等情況。
(八)加強黨對國有金融機構的領導。《指導意見》強調要把堅持黨的領導貫穿改革全過程,提出黨建工作“四個同步”要求,把加強黨的領導和完善公司治理統一起來。充分發揮黨組織的領導核心作用,加強領導班子和人才隊伍建設,切實落實全面從嚴治黨“兩個責任”。依法依規規範金融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到金融機構從業行為,規範國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離職後到與原工作業務相關單位從業行為,完善國有金融管理部門和國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任職回避制度,杜絕里應外合、利益輸送行為,防範道德風險。
三、認真貫徹落實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各項政策措施
各級財政部門要切實增強貫徹落實《指導意見》的政治自覺和責任自覺,結合各自實際,認真組織學習,確保各項部署落實到位。各級財政部門要抓緊向本地區黨委和政府報告學習貫徹文件情況,進一步完善體制機制,優化管理制度,壓實管理責任,提升管理服務水平。
(一)加快推進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體制。各級財政部門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建立健全相應的組織領導機制,嚴格按照集中統一、全流程全覆蓋、穿透管理的要求,切實加強和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穩妥有序推進各項改革工作。各地財政部門要及時向同級黨委、政府匯報,爭取支持。要積極協調有關部門,采取有力措施,厘清部門權責邊界,完善授權經營體系,清晰委托代理關系,盡快理順和鞏固集中統一的國有金融資本授權管理體制。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職責尚不在財政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也要抓緊制定工作計劃,排出時間表、路線圖,並請於2018年底前將有關方案報送財政部。
(二)積極落實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政策措施。各級財政部門要主動對表、狠抓落實,結合實際,抓緊研究制訂實施細則和具體方案,盡快形成配套文件框架,落實管理組織體系。對已有制度措施和管理體系,要對照梳理,及時調整優化,確保與中央精神一致。各級財政部門要以《指導意見》為行動綱領,不斷優化國有金融資本布局,加快建立出資人制度,切實加強國有金融資本基礎管理、經營預算、績效考核、薪酬管理、財務監管、統計監測和分析報告等各項工作。要全面加強黨的領導,推動管資本與管黨建相結合。要建立健全監督問責機制,嚴格責任追究。
(三)大力促進國有金融機構持續健康經營。要立足實際,著眼長遠,不斷深化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充分發揮股權董事作用,建立健全領導人員分類分層管理制度,推動國有金融機構回歸本源、專註主業,切實增強風險防控能力。要強化國有金融資本內外部監督,嚴格股東資質和資本金來源審查,嚴格規範金融綜合經營和產融結合,嚴禁國有金融企業憑借資金優勢控制非金融企業。國有金融機構要充分發揮黨組織領導作用,以公司治理為基礎,嚴格要求所屬各級企業認真執行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有關規定。國有金融機構各級企業應聚焦主業,有效建立金融資本和實業資本分離的防火墻,依法合規開展對外投資。
(四)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工作督導機制。財政部建立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工作督導機制,對各地財政部門、國有金融機構貫徹落實《指導意見》工作進展情況進行督導檢查。各地財政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本地區相關工作的督促和指導,及時全面掌握各項政策措施落實情況,有效應對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註意宣傳引導,主動發布權威信息,及時解疑釋惑,凝聚改革共識。要增強輿情監測研判,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努力營造全社會理解改革、支持改革、推動改革的良好氛圍。
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於2018年8月底將學習貫徹《指導意見》的情況報送財政部。
財 政 部
2018年7月18日
國務院國有企業改革領導小組第一次會議7月26日在北京召開。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國務院副總理、國務院國有企業改革領導小組組長劉鶴主持會議並講話,國務委員、國務院國有企業改革領導小組副組長王勇出席會議並講話。會議傳達學習了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會議上的重要講話精神,研究部署了近期國有企業改革重點任務。
會議認為,黨的十八大以來,在黨中央、國務院領導下,國有企業改革發展取得歷史性成就,基本完成了國有企業改革頂層設計,制定了一系列改革文件,實施了一批重大改革舉措,持續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全面加強黨對國有企業的領導,國有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會議指出,我國經濟已由高速增長階段轉向高質量發展階段,國有企業改革發展的國內外環境發生了新的變化,面臨新的挑戰,改革任務仍任重道遠。要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突出重點、紮實推進。改革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分層分類積極穩妥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加快中央企業布局優化和結構調整,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和靈活高效的市場化經營機制,推進信息公開打造“陽光央企”,打好防範化解重大風險攻堅戰,加強黨的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會議強調,各地區、各部門要總結好十八大以來國有企業改革成功經驗,牢牢把握國有企業改革的正確方向,堅持和完善基本經濟制度。要加強國企領導班子建設,調動幹部和廣大職工積極性,強化激勵機制,健全責任制度。要抓好對國企改革全局指導,引導企業做好發展長期規劃,界定主業,提高核心競爭力。要加強基礎理論研究,對新形勢下國有經濟功能等進行研究探索。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以釘釘子精神抓好落實,為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做出更大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