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ZKIZ Archives


【觀察】專車新規征求意見背後的暗鬥

來源: http://www.yicai.com/news/2015/12/4719682.html

【觀察】專車新規征求意見背後的暗鬥

一財網 邊長勇 2015-12-01 22:04:00

《深化出租汽車行業改革兩個文件征求意見總體情況分析報告》征求到的意見,在我們這些看熱鬧的人看來可能只是措辭不同,但對企業來說是刀刀見血的利益格局爭奪。

有關專車新規的討論越來越少,早已沒有了10月《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專車新規征求意見稿”)剛出臺後的熱乎勁,但對這樣一份事關行業未來發展的重要政策,利益相關方可一直沒閑著。

這一點從11月28日交通部官網發布了《深化出租汽車行業改革兩個文件征求意見總體情況分析報告》中可以看出來。報告征求到的意見,在我們這些看熱鬧的人看來可能只是措辭不同,但對企業來說是刀刀見血的利益格局爭奪。

有意思的是,稍微琢磨一下就能看出不同意見出自哪派利益主體之手,以及存在幾派利益主體。

例如,關於網約車平臺管理方式部分,專車新規征求意見稿規定,“申請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的,應當根據經營區域向相應的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征求到的意見中,支持者認為“網約車(註:專車)平臺不能打著任何創新或者共享經濟的幌子搞特殊,應當與巡遊車政策一致,彼此公平競爭”,這些支持者是誰不難猜到,但如果實行這樣的政策對專車企業則意味著大大的不妙。先不考慮地方政府是否有能力做這件事,如果實行,將首先意味著專車企業成本的增加,其次是發展速度的下降,一夜遍地的互聯網速度是很難了。這只是顯性部分,如再考慮地方政府的效率不一和其他不可控因素,專車企業們大規模進入一二線城市之外的市場就更難了。

再比如,關於網約車車輛性質,征求意見中有440條是主張網約車車輛性質應登記為“出租客運”,有379條主張不應登記為“出租客運”,截然分明的兩種觀點背後核心分歧在於報廢年限,如果登記為出租客運且執行8年報廢的年限,就意味著私家車做專車的可能性在降低。這對滴滴和優步不是好消息,對神州也會有影響,但不一定構成重大影響,而出租車公司顯然很希望看到這一點,合理的預測是,440條意見中,出租車公司們肯定提了不少。

拼車、順風車也是焦點之一。所征求意見中有205條是“關於私人小客車合乘與規範發展問題”,在專車新政征求意見稿中,放開了免費互助或部分分攤成本的口子,但堵死了營運的口子。所征求意見中,有167條持支持合乘的看法,相信現在有類似業務的專車企業們是這些意見的主要提出者。至於誰反對,也不難想象。

類似焦點還有關於價格、勞動合同等方面,有心者可以自己去玩味。

編輯:胡軍華

更多精彩內容
請關註第一財經網、第一財經日報微信號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172652

央行金融支持天津、廣東、福建自貿試驗區建設 今日下發指導意見

來源: http://www.yicai.com/news/2015/12/4724349.html

央行金融支持天津、廣東、福建自貿試驗區建設 今日下發指導意見

一財網 李德尚玉 2015-12-11 14:38:00

12月11日,央行發布關於金融支持中國天津、廣東、福建三地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建設的指導意見,明確表示對三地自貿試驗區進行金融支持。

央行相關負責人稱,此舉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建設中國自由貿易試驗區的戰略部署,促進自貿試驗區實體經濟發展,加大對跨境貿易和投融資的金融支持。

以下為央行金融支持天津、廣東、福建三地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的指導意見的全部內容:

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

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19號)

一、總體原則

(一)服務實體經濟發展。堅持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發展、服務產業轉型升級,立足天津區位特征和經濟特色,圍繞金融支持租賃業發展特點,拓展金融服務功能,帶動全國租賃業穩健發展。

(二)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在總結和借鑒上海自貿試驗區成功經驗基礎上,堅持簡政放權的改革方向,逐步實現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加強事中事後分析評估和事後備案管理,推動市場要素雙向流動。

(三)有效防範金融風險。建立健全系統性風險預警、防範和化解體系,守住風險底線,切實做好各項應急預案,及時化解和處置風險隱患。

(四)穩步有序推進實施。堅持成熟一項、推進一項,突出重點、先易後難,及時總結評估,積極推進金融改革創新開放。

二、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

(五)支持自貿試驗區內金融機構和企業按宏觀審慎原則從境外借用人民幣資金,用於符合國家宏觀調控方向的領域,不得用於投資有價證券、理財產品、衍生產品,不得用於委托貸款。自貿試驗區內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按規定向境外同業跨境拆出短期人民幣資金。

(六)支持自貿試驗區內企業和金融機構按規定在境外發行人民幣債券,募集資金可調回區內使用。自貿試驗區內企業的境外母公司可按規定在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

(七)支持自貿試驗區在充分利用全國統一金融基礎設施平臺的基礎上,完善現有的以人民幣計價的金融資產、股權、產權、航運等要素交易平臺,面向自貿試驗區和境外投資者提供人民幣計價的交割和結算服務。

(八)支持自貿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企業按規定開展人民幣境外證券投資和境外衍生品投資業務。支持自貿試驗區內銀行機構按照銀行間市場等相關政策規定和我國金融市場對外開放的整體部署為境外機構辦理人民幣衍生品業務。支持自貿試驗區內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按規定開展人民幣對外投資業務。

(九)自貿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跨國企業集團開展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業務,可不受經營時間、年度營業收入和凈流入額上限的限制。

(十)研究在自貿試驗區內就業並符合條件的境內個人按規定開展各類人民幣境外投資。在自貿試驗區內就業並符合條件的境外個人可按規定開展各類境內投資。

三、深化外匯管理改革

(十一)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在真實合法交易基礎上,進一步簡化流程,自貿試驗區內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分類等級為A類的企業,貨物貿易收入無需開立待核查賬戶,允許選擇不同銀行辦理經常項目提前購匯和付匯。簡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手續,直接投資外匯登記下放銀行辦理,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實行意願結匯。放寬自貿試驗區內機構對外放款管理,進一步提高對外放款比例。

(十二)實行限額內資本項目可兌換。在自貿試驗區內註冊的、負面清單外的境內機構,按照每個機構每自然年度跨境收入和跨境支出均不超過規定限額(暫定等值1000萬美元,視宏觀經濟和國際收支狀況調節),自主開展跨境投融資活動。限額內實行自由結售匯。符合條件的自貿試驗區內機構應在天津地區銀行機構開立資本項目——投融資賬戶,辦理限額內可兌換相關業務。

(十三)推動外債宏觀審慎管理,逐步統一境內機構外債政策。自貿試驗區內機構借用外債采取比例自律管理,允許區內機構在凈資產的一定倍數(暫定1倍,視宏觀經濟和國際收支狀況調節)內借用外債,企業外債資金實行意願結匯。

(十四)支持發展總部經濟和結算中心。放寬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準入條件。進一步簡化資金池管理,允許銀行審核真實、合法的電子單證,為企業辦理集中收付匯、軋差結算業務。

(十五)支持銀行發展人民幣與外匯衍生產品服務。註冊在自貿試驗區內的銀行機構,對於境外機構按照規定能夠開展即期結售匯交易的業務,可以辦理人民幣與外匯衍生產品交易,並納入銀行結售匯綜合頭寸管理。

四、促進租賃業發展

(十六)本指導意見第五條部分條款、第六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適用於自貿試驗區內各類租賃公司,第十四條適用於自貿試驗區內金融租賃公司。

(十七)支持自貿試驗區內租賃公司利用國家外匯儲備,開展飛機、新型船舶、海洋工程結構物和大型成套進口設備等租賃業務。

(十八)允許自貿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融資租賃收取外幣租金。

(十九)支持租賃公司依托自貿試驗區要素交易平臺開展以人民幣計價結算的跨境租賃資產交易。

(二十)允許自貿試驗區內租賃公司在境外開立人民幣賬戶用於跨境人民幣租賃業務,允許租賃公司在一定限額內同名賬戶的人民幣資金自由劃轉。

五、支持京津冀協同發展

(二十一)支持京津冀地區金融機構在自貿試驗區開展跨區域金融協同創新與合作,優化金融資源配置。

(二十二)積極爭取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京津冀協同發展基金、京津冀產業結構調整基金。允許境外投資者以人民幣資金投資自貿試驗區內用於京津冀協同發展的基金。

(二十三)支持京津冀地區金融機構為自貿試驗區內主體提供支付結算、異地存儲、信用擔保等業務同城化綜合金融服務,降低跨行政區金融交易成本。

六、完善金融服務功能

(二十四)探索建立與自貿試驗區相適應的賬戶管理體系,為符合條件的自貿試驗區主體,辦理跨境經常項下結算業務、政策允許的資本項下結算業務、經批準的自貿試驗區資本項目可兌換先行先試業務,促進跨境貿易、投融資結算便利化。

(二十五)創建金融集成電路(IC)卡“一卡通”示範區。完善自貿試驗區金融集成電路卡應用環境,加大銷售終端(POS)、自動櫃員機(ATM)等機具的非接觸受理改造力度。大力拓展金融集成電路卡和移動金融在自貿試驗區生活服務、公共交通、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領域的應用,通過提升現代金融服務水平改善民生。

七、加強監測與管理

(二十六)自貿試驗區內主體辦理金融業務,應具有真實合法交易基礎,不得使用虛假合同等憑證或虛構交易辦理業務。金融機構應遵循“展業三原則”,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完善業務真實性、合規性審查機制。加強對自貿試驗區內金融機構信息安全管理,明確管理部門和管理職責。

(二十七)辦理自貿試驗區業務的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應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切實履行反洗錢、反恐融資、反逃稅等義務,全面監測分析跨境、跨區資金流動,按規定及時報送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

(二十八)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要加強跨境資金流動風險監測,做好非現場核查和現場檢查,防止跨境資金大進大出。健全和落實單證留存制度,探索主體監管,實施分類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範風險。建立和完善系統性風險預警、防範和化解體系,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底線。加強與相關金融監管部門的溝通協調,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二十九)加強自貿試驗區金融消費權益保護。自貿試驗區內金融機構要完善客戶權益保護機制,負起保護消費者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區內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工作體系。加強與金融監管、行業組織和司法部門相互協作,探索構建和解、專業調解、仲裁和訴訟在內的多元化金融糾紛解決機制。加強自貿試驗區金融創新產品相關知識普及,重視風險教育,提高消費者的風險防範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三十)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加強與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派出機構的溝通,按照宏觀審慎、風險可控、穩步推進的原則,依據本意見制定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程,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備案。

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

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18號)

一、總體原則

(一)堅持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圍繞新常態下經濟轉型升級的金融需求,以促進跨境貿易和投融資便利化為主線,突出特點,積極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質量和水平,全面推進金融體制機制創新,優化金融資源配置。

(二)堅持全面深化改革。在總結和借鑒上海自貿試驗區成功經驗基礎上,充分發揮“試驗田”作用,在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人民幣跨境使用、外匯管理等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先行試驗,建立國際化、市場化、法治化的金融服務體系,及時總結評估,為全面深化金融改革探索新路徑、積累新經驗。

(三)堅持粵港澳一體化發展。發揮區位優勢,以粵港澳金融合作為重點,擴大金融服務業對港澳等地區開放,積極營造良好的金融服務環境,以開放創新帶動粵港澳地區發展。

(四)堅持守住金融風險底線。建立區域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完善金融風險防控體系,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穩妥、有序地推進自貿試驗區各項金融改革創新,成熟一項、推進一項。

二、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

(五)開展跨境人民幣雙向融資。支持自貿試驗區內金融機構和企業在宏觀審慎管理框架下,從境外借入人民幣資金並按規定使用。探索完善宏觀審慎管理框架下的人民幣境外貸款管理方式,鼓勵自貿試驗區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增加對企業境外項目的人民幣信貸投放。允許自貿試驗區內個體工商戶根據業務需要向其在境外經營主體提供跨境資金支持。

(六)支持融資租賃機構開展跨境人民幣業務創新。允許自貿試驗區內融資租賃機構開展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業務、人民幣租賃資產跨境轉讓業務。

(七)深化跨國企業集團跨境人民幣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改革。支持自貿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企業根據自身經營和管理需要,開展集團內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業務,便利區內跨國企業開展跨境人民幣資金集中運營業務。

(八)推動跨境交易以人民幣計價和結算。在充分利用全國統一金融基礎設施平臺的基礎上,支持自貿試驗區內要素市場設立跨境電子交易和資金結算平臺,向自貿試驗區和境外投資者提供以人民幣計價和結算的金融要素交易服務。鼓勵金融機構為境外投資者參與區內要素市場交易提供人民幣賬戶開立、資金結算等服務。

(九)拓展跨境電子商務人民幣結算業務。推動自貿試驗區內銀行機構與符合條件的互聯網支付機構合作,辦理經常項下及部分經批準的資本項下跨境電子商務人民幣結算業務。允許自貿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互聯網企業根據需要開展經常項下跨境人民幣集中收付業務。

(十)研究區內個人以人民幣開展直接投資、證券投資、集合投資等境外投資,辦理與移民、捐贈、遺贈和遺產相關的資產轉移業務。

三、深化外匯管理改革

(十一)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在真實合法交易基礎上,進一步簡化流程,自貿試驗區內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分類等級為A類的企業,貨物貿易收入無需開立待核查賬戶,允許選擇不同銀行辦理經常項目提前購匯和付匯。簡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手續,直接投資外匯登記下放銀行辦理。放寬區內機構對外放款管理,進一步提高對外放款比例。允許區內符合條件的融資租賃收取外幣租金。

(十二)實行限額內資本項目可兌換。在自貿試驗區內註冊的、負面清單外的境內機構,按照每個機構每自然年度跨境收入和跨境支出均不超過規定限額(暫定等值1000萬美元,視宏觀經濟和國際收支狀況調節),自主開展跨境投融資活動。限額內實行自由結售匯。符合條件的區內機構應在自貿試驗區所在地外匯分局轄內銀行機構開立資本項目——投融資賬戶,辦理限額內可兌換相關業務。

(十三)推動外債宏觀審慎管理。逐步統一境內機構外債政策。自貿試驗區內機構借用外債采取比例自律管理,允許區內機構在凈資產的一定倍數(暫定1倍,視宏觀經濟和國際收支狀況調節)內借用外債,企業外債資金實行意願結匯。

(十四)支持發展總部經濟和結算中心。放寬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準入條件。進一步簡化資金池管理,允許銀行審核真實、合法的電子單證,為企業辦理集中收付匯、軋差結算業務。

(十五)支持銀行發展人民幣與外匯衍生產品服務。註冊在自貿試驗區內的銀行機構,對於境外機構按照規定能夠開展即期結售匯交易的業務,可以辦理人民幣與外匯衍生產品交易,並納入銀行結售匯綜合頭寸管理。

四、深化以粵港澳為重點的區域金融合作

(十六)允許非銀行金融機構與港澳地區開展跨境人民幣業務。支持自貿試驗區內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等機構按規定在開展跨境融資、跨境擔保、跨境資產轉讓等業務時使用人民幣進行計價結算。

(十七)支持與港澳地區開展個人跨境人民幣業務創新。允許金融機構按照真實交易原則,憑收付指令為自貿試驗區內個人辦理經常項下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支持區內個人從港澳地區借入人民幣資金,用於在區內購買不動產等支出。支持港澳地區個人在區內購買人民幣理財產品。

(十八)深化自貿試驗區與港澳地區金融同業業務合作。在宏觀審慎管理框架下,支持自貿試驗區金融機構與港澳地區金融同業開展跨境人民幣借款業務,應用於與國家宏觀調控方向相符的領域,暫不得用於投資有價證券(包括理財等資產管理類產品)、衍生產品。支持自貿試驗區金融機構與港澳地區金融同業合作開展人民幣項下跨境擔保業務。

(十九)推動自貿試驗區與港澳地區金融市場對接。支持區內外資企業的境外母公司或子公司按規定在境內銀行間市場發行人民幣債券。支持區內金融機構和企業在香港資本市場發行人民幣股票和債券,募集資金可調回區內使用,支持自貿試驗區開發建設和企業生產經營。支持港澳地區機構投資者在自貿試驗區內開展合格境內有限合夥人(QDLP)業務,募集區內人民幣資金投資香港資本市場。支持港澳地區機構投資者在自貿試驗區內開展合格境外有限合夥人(QFLP)業務,參與境內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的投資。

(二十)支持粵港澳在自貿試驗區合作設立人民幣海外投貸基金。支持粵港澳三地機構在區內合作設立人民幣海外投貸基金,募集內地、港澳地區及海外機構和個人的人民幣資金,為我國企業“走出去”開展投資、並購提供投融資服務。

(二十一)擴大自貿試驗區支付服務領域、征信服務業對港澳地區開放。支持自貿試驗區內註冊設立的港澳資非金融企業,依法申請支付業務許可。支持港澳地區服務提供者按規定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征信機構和分支機構。探索建立自貿試驗區與港澳地區征信產品互認機制。改進征信機構業務管理方式,便利港澳地區服務提供者在自貿試驗區經營征信業務。

五、提升金融服務水平

(二十二)探索建立與自貿試驗區相適應的賬戶管理體系,為符合條件的自貿試驗區內主體,辦理跨境經常項下結算業務、政策允許的資本項下結算業務、經批準的自貿試驗區資本項目可兌換先行先試業務,促進跨境貿易、投融資結算便利化。

(二十三)完善創新驅動的金融服務。綜合運用貨幣政策工具,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自貿試驗區新型創業服務平臺、創新型小微企業、創業群體的金融支持力度,加強和改進對港澳臺同胞、海外華僑、歸僑、歸國留學生在自貿試驗區創業項目的金融服務。支持金融機構開展供應鏈金融業務創新,促進自貿試驗區創新型產業集群核心企業和產業鏈上下遊企業做優做強。引導金融機構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前提下,與股權眾籌平臺、網絡借貸信息平臺、互聯網支付機構開展合作。

(二十四)創建金融集成電路(IC)卡“一卡通”示範區。完善自貿試驗區金融集成電路卡應用環境,加大銷售終端(POS)、自動櫃員機(ATM)等機具的非接觸受理改造力度。大力拓展金融集成電路卡和移動金融在自貿試驗區生活服務、公共交通、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領域的應用,通過提升現代金融服務水平改善民生。推動自貿試驗區公共服務領域的支付服務向港澳地區開放,促進金融集成電路卡和移動金融在自貿試驗區和港澳地區的互通使用。

(二十五)推動自貿試驗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推進自貿試驗區企業信用信息體系建設,完善企業信息共享、信用評價和融資推薦機制。加快發展各類征信機構,推動征信產品在金融、經濟和社會管理等領域的應用。探索在跨境融資中引入信用評級機制。

六、風險監測與管理

(二十六)加強組織協調。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會同深圳市中心支行,加強與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他金融監管部門駐粵機構的溝通,完善區域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加強金融信息共享,提升風險聯合防範和處置能力,建立和完善系統性風險預警、防範和化解體系,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底線。加強對自貿試驗區內金融機構信息安全管理,明確管理部門和管理職責。

(二十七)加強跨境資金流動風險防控。區內機構辦理跨境創新業務,應具有真實合法交易基礎,不得使用虛假合同等憑證或虛構交易辦理業務。金融機構應遵循“展業三原則”,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完善業務真實性、合規性審查機制,及時報告可疑交易。全面監測分析跨境資金流動,防止跨境資金大進大出,健全和落實單證留存制度,探索主體監管,實施分類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範風險。

(二十八)加強反洗錢、反恐融資管理。辦理自貿試驗區業務的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應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切實履行反洗錢、反恐融資、反逃稅等義務,全面監測分析跨境、跨區資金流動,按規定及時報送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完善粵港澳反洗錢、反恐融資監管合作和信息共享機制。

(二十九)加強金融消費權益保護。自貿試驗區內金融機構要完善客戶權益保護機制,負起保護消費者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區內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工作體系。加強與金融監管、行業組織和司法部門相互協作,探索構建和解、專業調解、仲裁和訴訟在內的多元化金融糾紛解決機制。加強自貿試驗區金融創新產品相關知識普及,重視風險教育,提高消費者的風險防範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三十)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會同深圳市中心支行,加強與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派出機構的溝通,按照宏觀審慎、風險可控、穩步推進的原則,依據本意見制定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程,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備案。

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

《國務院關於印發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20號)

一、總體原則

(一)堅持金融服務實體經濟。以深化兩岸金融合作為主線,突出特點,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推動經濟轉型升級,為兩岸經貿合作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核心區建設提供金融支持。

(二)堅持改革創新,先行先試。在總結和借鑒上海自貿試驗區成功經驗基礎上,積極探索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模式,簡政放權,著力推進人民幣跨境使用、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和外匯管理等領域改革創新,推動市場要素雙向流動。

(三)堅持風險可控。穩妥有序組織金融開放創新工作,先易後難、穩步推進,成熟一項、推進一項,及時總結評估,完善金融風險防控體系。

二、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

(四)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按規定憑自貿試驗區內企業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為其直接辦理跨境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銀行業金融機構按負面清單管理模式為區內企業提供直接投資項下人民幣結算服務。

(五)在宏觀審慎管理框架下,自貿試驗區銀行業金融機構可與臺灣地區金融同業按一定比例跨境拆入人民幣短期借款,向臺灣地區金融同業跨境拆出短期人民幣資金。

(六)支持自貿試驗區內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在外債宏觀審慎管理框架下從境外借用人民幣資金,資金運用應符合國家宏觀調控和產業政策規定,用於自貿試驗區建設,不得用於投資有價證券、理財產品、衍生產品,不得用於委托貸款。

(七)支持自貿試驗區內金融機構和企業按規定在境外發行人民幣債券,所籌資金可根據需要調回區內使用。自貿試驗區內企業的境外母公司可按規定在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

(八)支持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跨境人民幣投資基金,按註冊地管理,開展跨境人民幣雙向投資業務。

(九)支持自貿試驗區內開展人民幣計價結算的跨境租賃資產交易。支持區內租賃公司開展跨境資產轉讓。支持符合條件的自貿試驗區金融租賃公司在境內發行、交易金融債券;支持符合條件的自貿試驗區非金融租賃公司在銀行間市場發行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

(十)自貿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跨國公司可根據自身經營需要備案開展集團內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業務,為其境內外關聯企業提供經常項下人民幣集中收付業務。

(十一)支持自貿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企業按規定開展人民幣境外證券和境外衍生品等投資業務。允許區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銀行間市場等相關政策規定和我國金融市場對外開放的整體部署為境外機構辦理人民幣衍生品業務。允許區內個體工商戶根據業務需要向境外關聯經營主體貸出人民幣資金。

(十二)支持自貿試驗區個人開展經常項下、投資項下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在區內居住或就業並符合條件的境內個人可按規定開展跨境貿易、其他經常項下人民幣結算業務,研究開展包括證券投資在內的各類人民幣境外投資。在區內居住或就業並符合條件的境外個人可按規定開展跨境貿易、其他經常項下人民幣結算業務以及包括證券投資在內的各類境內投資。

三、深化外匯管理改革

(十三)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在真實合法交易基礎上,進一步簡化流程,自貿試驗區內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分類等級為A類的企業,貨物貿易收入無需開立待核查賬戶,允許選擇不同銀行辦理經常項目提前購匯和付匯。簡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手續,直接投資外匯登記下放銀行辦理,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實行意願結匯。放寬區內機構對外放款管理,進一步提高對外放款比例。允許區內符合條件的融資租賃收取外幣租金。

(十四)實行限額內資本項目可兌換。在自貿試驗區內註冊的、負面清單外的境內機構,按照每個機構每自然年度跨境收入和跨境支出均不超過規定限額(暫定等值1000萬美元,視宏觀經濟和國際收支狀況調節),自主開展跨境投融資活動。限額內實行自由結售匯。符合條件的區內機構應在自貿試驗區所在地外匯分局轄內銀行開立資本項目——投融資賬戶,辦理限額內可兌換相關業務。

(十五)推動外債宏觀審慎管理。逐步統一境內機構外債政策。自貿試驗區內機構借用外債采取比例自律管理,允許區內機構在凈資產的一定倍數(暫定1倍,視宏觀經濟和國際收支狀況調節)內借用外債,企業外債資金實行意願結匯。

(十六)支持發展總部經濟和結算中心。放寬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準入條件。進一步簡化資金池管理,允許銀行審核真實、合法的電子單證,為企業辦理集中收付匯、軋差結算業務。

(十七)支持銀行發展人民幣與外匯衍生產品服務。註冊在自貿試驗區內的銀行機構,對於境外機構按照規定能夠開展即期結售匯交易的業務,可以辦理人民幣與外匯衍生產品交易,並納入銀行結售匯綜合頭寸管理。

四、拓展金融服務

(十八)探索建立與自貿試驗區相適應的賬戶管理體系,為符合條件的自貿試驗區內主體,辦理跨境經常項下結算業務、政策允許的資本項下結算業務、經批準的自貿試驗區資本項目可兌換先行先試業務,促進跨境貿易、投融資結算便利化。

(十九)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依法申請互聯網支付業務許可開展業務。允許自貿試驗區內註冊設立的臺資非金融企業,依法申請支付業務許可。福建省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可與自貿試驗區內持有《支付業務許可證》且許可業務範圍包括互聯網支付的支付機構合作,按照有關管理政策為跨境電子商務(貨物貿易或服務貿易)提供跨境本外幣支付結算服務。

(二十)創建金融集成電路(IC)卡“一卡通”示範區。完善自貿試驗區金融集成電路卡應用環境,加大銷售終端(POS)、自動櫃員機(ATM)等機具的非接觸受理改造力度。大力拓展金融集成電路卡和移動金融在自貿試驗區生活服務、公共交通、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領域的應用,通過提升現代金融服務水平改善民生。

五、深化兩岸金融合作

(二十一)支持自貿試驗區在海峽兩岸金融合作中發揮先行先試作用。支持自貿試驗區在兩岸貨幣合作方面探索創新。允許符合條件的銀行機構為境外企業和個人開立新臺幣賬戶,允許金融機構與臺灣地區銀行之間開立新臺幣同業往來賬戶辦理多種形式結算業務,試點新臺幣區域性銀行間市場交易。支持廈門片區完善兩岸貨幣現鈔調運機制。

(二十二)支持建立自貿試驗區金融改革創新與廈門兩岸區域性金融服務中心建設的聯動機制,深化兩岸金融合作。

(二十三)支持自貿試驗區在兩岸金融同業民間交流合作基礎上,完善兩岸金融同業定期會晤機制,促進兩岸金融合作與發展。完善兩岸反洗錢、反恐融資監管合作和信息共享機制。

六、完善金融監管

(二十四)辦理自貿試驗區業務的金融機構應遵循“展業三原則”,建立健全內控制度並報金融監管部門備案,完善業務的真實性、合規性審查機制。

(二十五)辦理自貿試驗區業務的金融機構開展創新業務,應具有真實合法交易基礎,不得使用虛假合同等憑證或虛構交易辦理業務。

(二十六)辦理自貿試驗區業務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應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切實履行反洗錢、反恐融資、反逃稅等義務,全面監測跨境、跨區資金流動,按規定及時報送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

(二十七)辦理自貿試驗區業務的金融機構,應按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等相關業務申報,配合金融監管部門,全面監測分析跨境資金流動,健全和落實單證留存制度。

(二十八)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授權派出機構,按照宏觀審慎管理要求,探索在自貿試驗區內建立和完善跨境資金流動風險監測預警指標體系,防止跨境資金大進大出,加強監管,制定相關應急預案,必要時采取臨時性管制措施。探索主體監管,實施分類管理,建立和完善系統性風險預警、防範和化解體系,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底線。加強與金融監管部門的溝通協調,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加強對自貿試驗區內金融機構信息安全管理,明確管理部門和管理職責。

(二十九)加強金融消費權益保護。自貿試驗區內金融機構要完善客戶權益保護機制,負起保護消費者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區內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工作體系。加強與金融監管、行業組織和司法部門相互協作,探索構建和解、專業調解、仲裁和訴訟在內的多元化金融糾紛解決機制。加強自貿試驗區金融創新產品相關知識普及,重視風險教育,提高消費者的風險防範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三十)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授權派出機構,加強與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派出機構的溝通,按照宏觀審慎、風險可控、穩步推進的原則,依據本意見制定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程,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備案。

編輯:聶偉柱

更多精彩內容
請關註第一財經網、第一財經日報微信號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174407

深入基地》從每年5萬筆PO文,撈出開發靈感 顧客意見網 變熱賣24倍淘金庫

2015-12-07  TCW

印良品尋找熱賣商品的法則有多厲害?

從無到有,在四年之內成為中國手機第一品牌、估值達四百億美元的小米科技最清楚。

負責小米網路行銷的副總裁黎萬強在二〇一三年的一場有關小米品牌秘密的演講時公開說:「未來小米要做消費電子的無印良品。」

他指出,「在無印良品的公司裡面有一個部門叫作生活良品研究所。他們做產品的改進過程跟我們做MIUI點類似......,就是他們在做產品的時候會把不同的改進方案放出來,然後聽顧客的想法,再做其他的改進。」

宣稱要當消費電子無印良品的小米,一年後還真的用行動證明他們對無印良品的「崇拜」。小米在去年跨進家電消費電子領域的第一項產品空氣清淨機,整體設計就是「山寨」無印空氣清淨機的商品。

黎萬強口中的生活良品研究所,就是無印良品能從眾多消費者的意見反饋裡,找出熱賣商品,塑造出無印粉絲經濟的秘密基地。

不只單向接收意見

粉絲能按讚互動,精確度大增無印設置了三種蒐集顧客意見的管道,一年蒐集五萬個跟商品與服務相關的意見。然而,企業都有顧客意見箱,為何獨獨無印良品能從中淘金?

神戶大學大學院經營學研究科教授小川進曾為文寫到,跟顧客間展開大規模的溝通與反鎮,是無印能成功從顧客意見開發熱賣商品的關鍵。

高頻率的互動,可以從生活良品研究所跟無印粉絲的互動得知,生活良品研究所直屬會長金井政明,扮演著顧客需求與商品開發部問的橋樑。其下管理的「創意公園 (idea park)」一年蒐集八千個意見,多數跟商品相關,取名為「公園」的原因是,顧客登錄後發表的意見全部公開,連金井政明都隨時用手機查看這些意見。

為了把顧客意見轉換為商品力,再轉換成消費力,生活良品研究所花了五年。

多數企業提供制式的空白欄或五分滿意表給客戶,單向接收意見,但是無印認為問卷調查無法深入了解顧客的需求,五分調查表也難得知顧客滿意度,於是開設創意公園,顧客可以就個別產品發表意見,蒐集到的都是用戶的意見,精確度大增。

多數企業單向接收意見,但是無印把顧客當成社群經營,這是第一個差別。

創意公園裡所有意見都公開,底下都附有按「讚」跟「評論」功能,就像是在公園裡聊天。討論互動中會吸引更多人對商品戚興趣,按讚人數越多,越可能被採用。無印對意見會在一週內做第一次回覆,三週內決定是否採納。

不會全聽顧客的話

三層過濾留言,維持品牌精神每週生活良品研究所都會收到一百多條意見,為了不被意見淹沒,最重要的一步是選擇該聽進什麼,無印至少有三關過濾機制。

生活良品研究所課長永澤芽吹接受《商業周刊》獨家專訪指出,不是每個顧客意見都會轉化成商品,唯有符合無印良品「好感生活」、「這樣就好」理念者才會中選。

她舉例,最常被淘汰的意見是對顏色跟時尚的偏好,像是「希望粉紅色沙發套」,不符合無印採用自然色系的規定。

扣除掉重複意見與不合無印品牌理念,至少會過濾掉一半的顧客意見。

第二階段檢討從無印產品既有類別去看,需不需要開發此產品,第三階段生活良品研究所不只把意見丟給各部門就了事,每週一召集衣料、生活雜貨與食品部門主管開會立即判定是否採納。過程中,無印會在意見下標示進度,如,「開發中」、「檢討中」,顧客隨時知道更新進度。

每年約有一〇%的意見被採用,商品開發時間平均約一年,商品上市後,永澤芽吹會通知顧客並且附上購買網址,把意見轉化為實際購買力。

永澤芽吹指出,顧客不會說出要開發什麼商品,只會說出自己的煩惱,團隊則必須從煩惱中發現顧客生活的問題,進而開發商品。即,不是從顧客口中找答案,而是發現問題。

不常開發新品

強化戰略商品,減品項反而更賺法政大學經營學教授西川英彥研究指出,利用群眾智慧開發商品手法稱為「眾包(crowdsourcing)」,透過眾包方式誕生的商品,商品獨特性強,壽命更長。

台大國際工商管理學系暨商學研究所教授陳文華認為,無印讓顧客全程參與商品的製作過程,讓顧客有一家人的感覺,提高對品牌的忠誠度。

一般企業接收到顧客意見後,傾向開發新商品,意在擴大客群。

企畫設計室長矢野直子指出,在無印多數的意見都用於修正既有商品,而不是開發新商品,因為好用的東西一個就夠了。

這種一點點修正讓商品變得更好用,在日本被稱為「微差力」:這不是讓產品從六十分變為九十分,而是以細微差別做為創新,讓產品從九十六分進步到九十八分,這是極端困難的事情,但,當五千多項商品都能累積微小的創新,就能拉大跟對手的大差距。

這也是無印在七年前開始進行減項戰略,把商品數減少,營收卻能夠逆勢增加的關鍵:雖然商品數少了,但留下來的戰略商品功能都有對應消費者需求的提升,才能讓消費者願意花更多的錢買進。

無印「微差力」的能耐,從一個冷水壺的改造,就可知道其對顧客需求,分寸拿捏得極為細微。

無印的冷水壺在二〇〇六年上市後,經歷過三次改造,日本設計師發現日本冰箱較小,設計出一款長形水壺,側面設計為平面,水平放置冰箱很穩固也不滴漏,上市 後女性顧客反映容量太大不好拿,無印讓把手變得更厚實,以方便拿取,濾網跟壺蓋也因應客戶建議重新設計,變得更容易拆卸拿取。

無印良品台灣總經理梁益嘉指出,日本無印良品有專屬App,為了增加顧客說出意見的誘因,發表或意見被採納就贈送App里程數,可轉換為購物金。意見有可能被採納,也是顧客願意發言的誘因。

網路社交媒體讓企業更容易接觸到顧客意見,卻也更容易被掩埋在意見礦山裡,而迷失方向,要從中挖到金塊,無印良品則是用理念做為篩子,篩出真正需要被傾聽客戶的聲音,細心與之互動,從顧客的煩惱找到真正的問題,才能開啟新的成長契機。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174714

官方解讀P2P征求意見稿:含十二項禁止性行為

來源: http://www.iheima.com/news/2015/1228/153505.shtml

導讀 : 明確了包括不得吸收公眾存款、不得設立資金池、不得提供擔保或承諾保本保息等十二項禁止性行為。

i黑馬訊 12月28日消息,今日,《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出臺,有關部門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並對相關問題進行了解答。

《辦法》明確,網貸平臺的業務經營範圍采用以負面清單為主的管理模式,明確了包括不得吸收公眾存款、不得設立資金池、不得提供擔保或承諾保本保息等十二項禁止性行為。

以下為官方解讀,經i黑馬摘編。

問:當前我國網貸行業基本情況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答:網貸作為互聯網金融業態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幾年的發展呈現出機構總體數量多、個體規模小、增長速度快以及分布不平衡等特點。根據有關方面不完全統計,截至2015年11月末,全國正常運營的網貸機構共2612家,撮合達成融資余額4000多億元,問題平臺數量1000多家,約占全行業機構總數的30%。

網貸行業形成以來由於監管政策和體制缺失、業務邊界模糊、經營規則不健全等,在快速發展的同時,也暴露出一些問題和風險隱患:一是缺乏必要的風控,不少網貸機構經營管理能力不足,時有經營者卷款、“跑路”等事件發生,嚴重影響市場參與者信心和行業聲譽,且不少網貸機構網絡信息系統脆弱,易受黑客等攻擊,存在客戶資金、信息被盜用的安全隱患。二是缺乏必要的規則,不少網貸機構為客戶借貸提供隱性擔保,由信息中介異化為信用中介,設立資金池、挪用客戶資金,存在信用風險和流動性風險等隱患,影響金融市場秩序和社會穩定。三是缺乏必要的監管,不少網貸機構遊走於合法與非法之間,借用網絡概念“包裝”,涉嫌虛假宣傳和從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非法集資活動,損害社會公眾利益。四是缺乏健全的外部環境,網貸行業有關信用體系建設和消費者保護機制等不健全,成為行業健康發展越來越明顯的障礙。

問:《辦法》確定的網貸行業監管的總體原則有哪些?

答:《指導意見》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後發布,是當前指導互聯網金融發展的綱領性文件。按照《指導意見》明確的“鼓勵創新、防範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的總體要求和“依法、適度、分類、協同、創新”的監管原則,《辦法》確定了網貸行業監管總體原則:一是以市場自律為主,行政監管為輔。網貸是市場經濟的產物,要堅持市場為導向、自律與他律相結合,發揮好網貸市場主體自治、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的作用,激發市場活力,促進網貸行業健康發展,引導其更好地滿足小微企業、創新企業和百姓投融資需求。二是以行為監管為主,機構監管為輔。網貸機構本質上是信息中介機構,不是信用中介機構,但其開展的網貸業務是金融信息中介業務,涉及資金融通及相關風險管理。對網貸業務的監管,重點在於業務基本規則的制定完善,而非機構和業務的準入審批,監管部門應著力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以保護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三是堅持底線思維,實行負面清單管理。通過負面清單界定網貸業務的邊界,明確網貸機構不能從事的十二項禁止性行為,對符合法律法規的網貸業務和創新活動,給予支持和保護;對以網貸名義進行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堅決予以打擊和取締;加強信息披露,完善風險監測,守住不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風險的底線。四是實行分工協作,協同監管。發揮網貸業務國家相關管理部門、地方人民政府、行業自律組織的作用,促進有關主體依法履職,加強溝通、協作,形成監管合力。

問:對網貸機構如何實施備案管理制度?

答:《辦法》規定所有網貸機構均應在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後向註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該備案不構成對機構經營能力、合規程度、資信狀況的認可和評價。《辦法》明確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對機構實施先照後備案,並分類管理的規定,屬於事後備案,減少事前行政審批,著眼於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有利於行業的創新和發展。

同時,為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和相關監管規則對備案後的機構進行分類評估管理,將分類結果在官方網站上公示,促進網貸機構規範整改,約束其經營行為,防範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此外,《辦法》規定網貸機構應當申請相應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並接受相關部門監管。

在《辦法》正式實施後,銀監會將對網貸機構備案登記、評估分類等制定實施細則,以便各地統一規則,加強可操作性,為下一步加強網貸機構事中事後監管奠定基礎。

問:《辦法》對於網貸業務的主要監管措施有哪些?

答:一是對業務經營活動實行負面清單管理。考慮到網貸機構處於探索創新階段,業務模式尚待觀察,因此,《辦法》對其業務經營範圍采用以負面清單為主的管理模式,明確了包括不得吸收公眾存款、不得設立資金池、不得提供擔保或承諾保本保息等十二項禁止性行為。同時在政策安排上,允許網貸機構引入第三方機構進行擔保或者與保險公司開展相關業務合作。二是對客戶資金實行第三方存管。為防範網貸機構設立資金池和欺詐、侵占、挪用客戶資金,增強市場信心,《辦法》對客戶資金和網貸機構自身資金實行分賬管理,規定由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客戶資金實行第三方存管,對客戶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督,資金存管機構與網貸機構應明確約定各方責任邊界,便於做好風險識別和風險控制,實現盡職免責。三是限制借款集中度風險。為更好地保護出借人權益和降低網貸機構道德風險等,《辦法》規定網貸具體金額應當以小額為主,同一借款人在網貸機構上的單筆借款上限和借款余額上限應當與網貸機構風險管理能力相適應。

問:《辦法》公開征求意見後,銀監會將開展哪些方面的工作?

答:銀監會將密切關註各方意見,並根據具體的建議和意見,展開專題論證和研究,並對《辦法》進行修改完善。如《辦法》無重大修改,擬以四部門聯合規章的形式對外發布,並啟動《辦法》有關配套制度的起草工作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178977

P2P監管細則公開征求意見:備案不設置條件

來源: http://www.iheima.com/news/2015/1228/153504.shtml

導讀 : 備案登記不構成對機構經營能力、合規程度、資信狀況的認可和評價。

i黑馬訊 12月28日消息,今日,銀監會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等部門研究起草了《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並征求了相關部門的意見,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意見稿明確,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辦理備案登記。備案登記不構成對機構經營能力、合規程度、資信狀況的認可和評價。

以下為征求意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及依據] 為規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保護出借人及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網絡借貸行業健康發展,更好滿足中小微企業和個人投融資需求,根據《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提出的總體要求和監管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和釋義] 在中國境內從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辦法所稱網絡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臺實現的直接借貸。個體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專門從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的金融信息中介企業。該類機構以互聯網為主要渠道,為借款人與出借人(即貸款人)實現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資信評估、信息交互、借貸撮合等服務。

本辦法所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是指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承擔地方金融監管職責的部門。

第三條 [基本原則]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按照依法、誠信、自願、公平的原則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務,維護出借人與借款人合法權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設立資金池,不得非法集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借款人與出借人遵循“借貸自願、誠實守信、責任自負、風險自擔”的原則承擔借貸風險。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承擔客觀、真實、全面、及時進行信息披露的責任,不承擔借貸違約風險。

第四條 [管理機制] 按照“鼓勵創新、防範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的總體要求和“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監管原則,落實各方管理責任。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制定統一的規範發展政策措施和監督管理制度,指導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做好網絡借貸規範引導和風險處置工作。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公安部牽頭負責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進行互聯網安全監管,打擊網絡借貸涉及的金融犯罪工作。國家互聯網信息管理辦公室負責對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規範引導、備案管理和風險防範、處置工作,指導本轄區網絡借貸行業自律組織。

第二章 備案管理

第五條 [備案登記] 擬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服務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包含其分支機構,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後,攜帶有關材料向工商登記註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辦理備案登記。備案登記不構成對機構經營能力、合規程度、資信狀況的認可和評價。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有權根據本辦法和相關監管規則對備案後的機構進行評估分類,並及時將備案信息及分類結果在官方網站上公示。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還應當依法向通信主管部門履行網站備案手續,涉及經營性電信業務的,應當按照通信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申請相應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未按規定申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的,不得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評估分類等具體細則另行制定。

第六條 [機構名稱] 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的機構,其機構名稱中應當包含“網絡借貸信息中介”字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備案變更]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工商登記註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告並進行備案信息變更。

第八條 [備案註銷] 經備案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擬終止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服務的,應當在終止業務前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並辦理備案註銷。

經備案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依法宣告破產的,除依法進行清算外,由工商登記註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註銷其備案。

第三章 業務規則與風險管理

第九條 [機構義務]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依據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為出借人與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貸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別篩選、網上發布,以及資信評估、借貸撮合、融資咨詢、在線爭議解決等相關服務;

(二)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格條件、信息的真實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必要審核;

(三)采取措施防範欺詐行為,發現欺詐行為或其他損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時公告並終止相關網絡借貸活動;

(四)持續開展網絡借貸知識普及和風險教育活動,加強信息披露工作,引導出借人以小額分散的方式參與網絡借貸,確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貸風險;

(五)按照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要求報送相關信息,其中網絡借貸有關債權債務信息要及時向網絡借貸行業中央數據庫報送並登記;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刪除、篡改,不得非法買賣、泄露出借人與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采取預防、監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接受反洗錢監督管理;

(八)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防範查處金融違法犯罪相關工作;

(九)配合相關部門做好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網絡與信息安全相關工作;

(十)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商登記註冊地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義務。

網絡借貸行業中央數據庫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條 [禁止行為]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托從事下列活動:

(一)利用本機構互聯網平臺為自身或具有關聯關系的借款人融資;

(二)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四)向非實名制註冊用戶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五)發放貸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七)發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托產品;

(八)除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推介、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九)故意虛構、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市場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十一)從事股權眾籌、實物眾籌等業務;

(十二)法律法規、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第十一條 [實名註冊] 參與網絡借貸的出借人與借款人應當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核實的實名註冊用戶。

第十二條 [借款人義務] 借款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用戶信息及融資信息;

(二)保證融資項目真實、合法,並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借貸資金,不得用於出借等其他目的;

(三)按約定向出借人如實報告影響或可能影響出借人權益的重大信息;

(四)借貸合同及有關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借款人禁止行為] 借款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欺詐借款;

(二)同時通過多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或者通過變換項目名稱、對項目內容進行非實質性變更等方式,就同一融資項目進行重複融資;

(三)在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以外的公開場所發布同一融資項目的信息;

(四)已發現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提供的服務中含有本辦法第十條所列內容,仍進行交易;

(五)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從事的其他活動。

第十四條 [出借人條件] 參與網絡借貸的出借人,應當擁有非保本類金融產品投資的經歷並熟悉互聯網。

第十五條 [出借人義務] 參與網絡借貸的出借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向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身份等信息;

(二)出借資金為來源合法的自有資金;

(三)了解融資項目信貸風險,確認具有相應的風險認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擔借貸產生的本息損失;

(五)借貸合同及有關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 [線下業務] 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實、貸後跟蹤、抵質押管理等風險管理及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明確的部分必要經營環節外,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在互聯網、固定電話、移動電話及其他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開展業務。

第十七條 [風險控制] 網絡借貸金額應當以小額為主。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根據本機構風險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本機構的單筆借款上限和借款余額上限,防範信貸集中風險。

第十八條 [網絡與信息安全]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按照國家網絡安全相關規定和國家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開展信息系統定級備案和等級測試,具有完善的防火墻、入侵檢測、數據加密以及災難恢複等網絡安全設施和管理制度,建立信息科技管理、科技風險管理和科技審計有關制度,配置充足的資源,采取完善的管理控制措施和技術手段保障信息系統安全穩健運行,保護出借人與借款人的信息安全。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記錄並留存借貸雙方上網日誌信息,信息交互內容等數據,留存期限為5年;每兩年至少開展一次全面的安全評估,接受國家或行業主管部門的信息安全檢查和審計。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成立兩年內,應當建立或使用與其業務規模相匹配的應用級災備系統設施。

第十九條 [募集期管理]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為單一融資項目設置募集期,最長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第二十條 [費用分配] 借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應當歸出借人所有。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與出借人、借款人另行約定費用標準和支付方式。

第二十一條 [征信管理]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加強與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運行機構、征信機構等的業務合作,依法報送、查詢和使用有關金融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條 [電子簽名] 各方參與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需要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等使用電子簽名、電子認證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及電子簽名、電子認證的法律效力。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使用第三方數字認證系統,應當對第三方數字認證機構進行定期評估,保證有關認證安全可靠並具有獨立性。

第二十三條 [檔案管理]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采取適當的方法和技術,記錄並妥善保存網絡借貸業務活動數據和資料,做好數據備份。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的要求。借貸合同到期後應當至少保存5年。

第二十四條 [業務暫停與終止]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暫停、終止業務時應當至少提前5個工作日通過官方網站等有效渠道向出借人與借款人公告。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暫停或者終止,不影響已經簽訂的借貸合同當事人有關權利義務。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因解散、被依法撤銷或宣告破產而終止的,應當在解散、被撤銷或破產前,妥善處理已撮合存續的借貸業務,清算事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破產隔離]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清算時,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金分別屬於出借人與借款人,不列入清算財產。

第四章 出借人與借款人保護

第二十五條 [借貸決策]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決策。每一融資項目的出借決策均應當由出借人作出並確認。

第二十六條 [風險揭示及評估]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向出借人以醒目方式提示網絡借貸風險和禁止性行為,並經出借人確認。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對出借人的年齡、健康狀況、財務狀況、投資經驗、風險偏好、風險承受能力等進行盡職評估,不得向未進行風險評估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務。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對出借人實行分級管理,設置可動態調整的出借限額和出借標的限制。

第二十七條 [客戶信息保護]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加強出借人與借款人信息管理,確保出借人與借款人信息采集、處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及其資金存管機構、其他各類外包服務機構等應當為業務開展過程中收集的出借人與借款人信息保密,未經出借人與借款人同意,不得將出借人與借款人提供的信息用於所提供服務之外的目的。

在中國境內收集的出借人與借款人信息的儲存、處理和分析應在當中國境內進行。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向境外提供境內出借人和借款人信息。

第二十八條 [客戶資金保護]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實行自身資金與出借人和借款人資金的隔離管理,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金存管機構。

第二十九條 [糾紛解決] 出借人與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之間、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借款人與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之間等糾紛,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

(一)自行和解;

(二)請求行業自律組織調解;

(三)向仲裁部門申請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條 [融資信息披露及風險揭示]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在其官方網站上向出借人充分披露以下信息:

(一)借款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於年收入、主要財產、主要債務、信用報告;

(二)融資項目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於項目名稱、類型、主要內容、地理位置、審批文件、還款來源、借款用途、借款金額、借款期限、還款方式及利率、信用評級或者信用評分、擔保情況;

(三)風險評估及可能產生的風險結果;

(四)已撮合未到期融資項目有關信息,包括但不限於融資資金運用情況、借款人經營狀況及財務狀況、借款人還款能力變化情況等。

第三十一條 [機構經營管理信息披露]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實時在其官方網站顯著位置披露本機構所撮合借貸項目交易金額、交易筆數、借貸余額、最大單戶借款余額占比、最大10戶借款余額占比、借款逾期金額、代償金額、借貸逾期率、借貸壞賬率、出借人數量、借款人數量、客戶投訴情況等經營管理信息。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在其官方網站上建立業務活動經營管理信息披露專欄,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眾披露年度報告、法律法規、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及工商登記註冊地省級網絡借貸行業自律組織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機構治理結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管理團隊情況、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風險管理狀況、實收資本及運用情況、業務經營情況、與資金存管機構及增信機構合作情況等。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定期對本機構出借人與借款人資金存管、信息披露情況、信息科技基礎設施安全、經營合規性等重點環節實施審計,並且應當聘請有資質的信息安全測評認證機構定期對信息安全實施測評認證,向出借人與借款人、工商登記註冊地省級網絡借貸行業自律組織等披露審計和測評認證結果。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將定期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報送工商登記註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並置備於機構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

第三十二條 [披露義務的責任主體]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借款人應當配合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及出借人對融資項目有關信息的調查核實,保證提供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中央金融監管部門職責]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應當履行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有關職責外,還應當承擔下列職責:

(一)對地方貫徹落實國家相關政策法規、開展監管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

(二)建立跨省(區、市)經營監管協調機制,加強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風險監測分析和開展風險提示,對可能出現的風險進行預警提示和督導;

(三)推進行業基礎設施建設,建立網絡借貸行業中央數據庫;

(四)指導網絡借貸行業自律組織;

(五)對本辦法及相關實施細則進行解釋。

第三十四條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職責]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等文件要求,加強溝通、協作,並履行下列監管職責:

(一)建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及其股東、合夥人、實際控制人、從業人員的執業記錄,建立並管理行業有關數據信息的統計,開展風險監測分析,並按要求定期報送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關統計數據與中國人民銀行及網絡借貸行業中央數據庫運行機構共享;

(二)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中的信息披露進行監督,制定實施信息披露、風險管理、合同文本等標準化規則,促進機構信息披露和增強經營管理透明度;

(三)受理有關投訴和舉報,自主或聘請專業機構對轄內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進行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

(四)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和相關監管規定的,視情節輕重對其采取相關措施;

(五)建立輿情監測制度,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中可能涉及非法集資等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監測,並及時報告省級人民政府,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司法機關查處;

(六)定期向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送本轄區備案和網絡借貸行業年度監管與發展情況報告。

第三十五條 [自律組織職責] 省級網絡借貸行業自律組織應當將組織章程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自律規則、經營細則和行業標準並組織實施,教育會員遵守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

(二)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會員關系,組織相關培訓,向會員提供行業信息、法律咨詢等服務,調解糾紛;

(三)受理有關投訴和舉報,開展自律檢查;

(四)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六條 [客戶資金存管] 借款人、出借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資金存管機構、擔保人等應當簽訂資金存管協議,明確各自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資金存管機構對出借人與借款人開立和使用資金賬戶進行管理和監督,並根據合同約定,依照出借人與借款人向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發出的指令,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金進行存管、劃付、核算和監督。

資金存管機構承擔實名開戶和履行合同約定及借貸交易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審核責任,但不承擔融資項目及借貸交易信息真實性的實質審核責任。

資金存管方應當按照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報送數據信息並依法接受相關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重大風險信息報送]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在下列重大事件發生後,立即采取應急措施並向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告:

(一)因經營不善等原因出現重大經營風險;

(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三)因商業欺詐行為被起訴,包括違規擔保、誇大宣傳、虛構隱瞞事實、發布虛假信息、簽訂虛假合同、錯誤處置資金等行為。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建立網絡借貸行業重大事件的發現、報告和處置制度,制定處置預案,及時、有效地協調處置有關重大事件。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本轄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重大風險及處置情況信息報送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

第三十八條 [一般信息報送]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發生下列情形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工商登記註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告:

(一)備案事項發生變更;

(二)不再提供網絡借貸信息服務;

(三)因違規經營行為被查處或被起訴;

(四)內部人員違反境內外相關法律法規行為;

(五)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 [年度審計]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聘請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年度審計,並在上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向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送年度審計報告。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監管部門責任]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報告重大風險和處置情況的;

(二)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提供行業統計、行業報告等相關信息的;

(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 [機構責任]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違反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有關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處罰;有關法律法規未作處罰規定的,工商登記註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以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改正、將其違法違規和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布等監管措施,以及給予警告、通報批評、人民幣3萬元以下罰款和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處罰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違反法律規定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工作機制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監管部門應當通過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其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相關企業行政許可信息和行政處罰信息,並將誠信檔案與網絡借貸行業中央數據庫或其他全國性的數據庫鏈接,實現數據共享。

第四十二條 [出借人與借款人責任]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出借人及借款人違反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相關從業機構]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和省級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投資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設立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條 [全國行業自律組織] 全國性網絡借貸行業自律組織接受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導。

第四十五條 [過渡期安排] 本辦法實施前設立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除違法犯罪行為外,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求其整改,整改期不超過18個月。

第四十六條 [實施細則] 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四十七條 [生效日期] 本辦法自年 月 日起執行。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178978

【延遲退休】跨年預熱:迎接延退“征求意見”

來源: http://www.infzm.com/content/114342

(CFP/圖)

不管延遲退休方案這位“媳婦”顏值幾何,“見公婆”總是難免的。據媒體報道,一直以來,對“一刀切”的延遲退休,不贊成者十之八九。

據筆者所知,迄今為止,“反方”意見至少有八個方面:

一、養老保障的問題不能自我封閉在“保險”的框框里求解,養老保障的問題並不是簡單的“幾個人養幾個人”的問題。其實,養老保障決定於兩個方面:其一是老人所在的國家和社會能夠生產多少社會財富,其二是這些社會財富將怎麽分配。

二、延遲退休會影響就業,尤其是年輕人就業,這種負面影響在采取了類似政策的發達國家和地區,已經充分顯示出來。尤其在歐洲,失業率已達10%甚至攀上20%,而青年失業率則還要翻上一番。可以預見,就業問題將是中國最大的社會問題。

三、中國還是一個發展中國家,不能與發達國家簡單作比較,因為兩者之間的社會制度和階層結構有極大的差別。發達國家目前的老人是富裕群體,而中國的老人並非如此。

四、發達國家解決人口老齡化以後勞動力缺乏的問題,其實是靠國際移民。所以,進入老齡化已達數十年之久的發達國家,目前老齡化反倒不像預計的那麽嚴重。但是,國際移民和相伴相隨的社會排斥又造成了新的社會問題。

五、現在把調整人口結構的希望寄托在放開二孩上。但是,中國的兒童福利制度極不完善,尤其是對0-3歲的嬰幼兒基本沒有公共服務。現在基本上靠家中老人在帶孩子,如果延遲退休,誰來承擔這一份重任?何況中國的人均預期壽命雖然已近75歲,但健康預期壽命卻只有65歲。延遲退休以後,老人還有精力和體力去帶孩子嗎?

六、中國的藍領工人,男性到了50歲以上,女性到了40歲以上,在單位就不受待見了,極有可能被辭退。而一旦被辭退,再找一份穩定的工作並不容易。現在的方案設計,被延退的勞動者不但要延遲領取養老金,反而被要求在被延退的時間段再繳養老保險費。無疑是雪上加霜。

七、十年前被“下崗分流”的40、50歲人員,現在正到了50、60歲,該領養老金了。一旦有了養老金,收入就穩定了,甚至比打零工、吃低保還能高出一些。他們已經苦等苦熬了10年,不就是等著這一天?現在突然說政策變了,想想他們能接受嗎?

八、有關方面寄希望於“每年只延遲幾個月或者每幾年推遲一年”能夠減輕被延退者的負面感受,但這可能只是一廂情願。目前的解釋無法令人信服。

在跨年時碼上這些文字,算是留一份紀念。當然,也是為2016年的這一討論做些預熱。對於以上提出的問題,有關方面如果能夠作出令人心服口服的回應,對於改革的進行、政策的落實肯定是有好處的。

(作者系中國社科院社會政策中心秘書長、研究員)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179748

《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條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 超生者按基數三倍征收社會撫養費

來源: http://www.yicai.com/news/2015/12/4733608.html

《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條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 超生者按基數三倍征收社會撫養費

一財網 王羚 2015-12-31 16:39:00

《草案》中亮點頗多,其中比較寬松的再婚群體再生育規定和增加生育假60天尤為引人註目。至於民眾熱議的社會撫養費,《草案》規定對超生者要按基數三倍的標準征收社會撫養費。

昨天,山東省政府法制辦公室公布《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草案》中亮點頗多,其中比較寬松的再婚群體再生育規定和增加生育假60天尤為引人註目。至於民眾熱議的社會撫養費,《草案》規定對超生者要按基數三倍的標準征收社會撫養費。

山東是全國第一個公布《草案》征求社會意見的省份。從條款來看,其中特別的亮點是對再婚群體的寬松規定。

隨著離婚率提高,再婚家庭數量增多,再婚群體的再生育權利日益受到關註。目前再婚群體的生育政策由各省分頭制定,因此松緊不一。據第一財經了解,目前不少省份將再生育權與撫養權掛鉤,也就是說,往往是擁有撫養權的一方沒辦法再生育一個子女,這就容易出現離婚雙方為了再生育權而不願意要孩子撫養權的現象。而在有些省份,只計算孩子總數,就出現了再婚夫妻在以前的婚姻中各有一個孩子,被視作有了兩個孩子,因而無法生育共同的孩子。

此次公布的《草案》明確規定了三種情況的再婚家庭可以再生育一個孩子:

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兩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後無共同生育子女的;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後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再婚夫妻各生育一個子女,均隨前婚配偶,再婚後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在再婚微信群里,不少其他省份的再婚人群對上述規定評價表示,“規定很有人性化。”

除此之外,《草案》中關於增加生育假60天的規定也是一個亮點。根據剛剛修正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晚婚晚育假取消,同時對合法生育的人群給予延長生育假的獎勵。具體延長多久則由各省自己規定。昨天公布的《廣東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確定,合法生育人群延長生育假30天。這樣看來,至少山東目前的《草案》延長生育假長度是廣東的兩倍。

在《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前,曾有人口學者建議,為了解除再生育人群的後顧之憂,應將一孩、二孩的生育假統一延長到半年。

對於民眾最為關註的社會撫養費,《草案》規定,在可以合法生育的子女數上,每多生育一個子女,依照規定基數的三倍征收社會撫養費。而對於有配偶者與他人生育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生育子女的,每生育一個子女,依照規定基數的三倍征收社會撫養費。

《草案》還規定,對違法超生的國家工作人員和其他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組織給予處分或處理。

值得一提的是,在《草案》第一條,刪去了原《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關於“控制人口數量”相關內容。

編輯:李秀中

更多精彩內容
請關註第一財經網、第一財經日報微信號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179769

科隆千人性侵案發酵 德國內面臨意見分裂

來源: http://www.yicai.com/news/2016/01/4736110.html

科隆千人性侵案發酵 德國內面臨意見分裂

一財網 馮迪凡 2016-01-07 22:18:00

對於在此次大規模性侵案件中無法繞過的“移民”問題,德國國內再次面臨意見分裂。

在德國的社交網絡上瘋傳著一段視頻:無端遭到暴徒襲擊的一位德國姑娘展示著她頸部和胸部的嚴重燒傷——在德國西部城市科隆的跨年夜當晚,有人往她大衣帽子里扔炮竹,造成的損傷已經抵達真皮層,即便痊愈,也將留下永久性瘢痕。

2016年新年跨年之夜,在德國科隆中央火車站附近發生的大規模性騷擾事件中,至少100名年輕女性報案稱受到了男性的性侵犯、搶劫和盜竊(還有很多人沒有報案)。

                

據查,此事件中至少有多達1000名嫌犯,犯罪行為疑似經過組織和策劃。這一當局口中“史無前例的犯罪案件”不僅令全德嘩然,也令默克爾的難民政策受到廣泛批評。目前除了下令要求徹查之外,默克爾沒有更新的表態。

德國國內對此看法不一:一方面,科隆新年夜的的大規模性侵案再次引發德國國內反難民的仇外浪潮,德國政客公開指責默克爾在難民政策上犯下的錯誤;另一方面,也有德國人認為科隆本身治安一般,此次雖然出現大規模犯罪事件,然仍要警惕極右翼勢力趁機潑撒反難民臟水之嫌疑。

“科隆一直非常亂”

“此次是有組織還是意外,德國國內目前仍存在爭論,每年新年夜都有人朝著別人扔炮竹,我十年前就碰到過一次,確實比較可怕。但此次範圍之大,是比較少見。”在德國北部城市漢堡居住了數十年的張女士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表示“科隆一直非常亂”。

2014年,張女士曾協助幾位中國朋友在科隆中央火車站換車,盡管一群中國人在一起,但其中一位女生的背包仍被人偷走,後來到了臨近城市亞琛報案,警察表示,在車站附近,這類案件一周可以多達四起,亞洲人更是目標群體。

“後來我在科隆火車站附近都很警覺。”張女士表示。

此外,科隆處在德國西部的北萊茵-威斯特法倫州,離比利時和法國較近,地理位置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科隆的治安狀況。

目前,根據德國媒體的報道,科隆當地警方共確認了4名疑犯,其中兩名是來自北非的小偷,在查明後被釋放,另外兩名於1月3日在科隆中央火車站附近因行竊被捕,目前仍在拘留之中。

據目擊者介紹,這些15至35歲左右的男性,以30-40人為一組,案發時把德國女人圍得嚴嚴實實,在搶劫之前上下其手,猥褻的言語中帶有很濃的口音。還有許多人則直接把爆竹扔進人群,造成大面積混亂。

目前科隆已經將調查人員增至80名,並預計在本周出具詳細調查報告,警方則在調查結果出來後才會做出判斷,稱這是一個“程序問題”,北威州內政部長雅戈爾(Ralf Jäger)表示。

恐激發“反移民”情緒

在社交媒體上,德國民眾抱怨,因為對移民的“恐懼”有可能引發“反移民”情緒。

但更令德國人震驚甚至憤怒的是,德國媒體似有瞞報之嫌,包括德國電視二臺(ZDF)在內的媒體均沒有及時報道此次案件。

直到1月4日(本周一),德國主要媒體才開始披露此大規模性侵案,ZDF也是直至6日才被迫為遲報此案致歉,稱“沒有在當日七點檔對此事件進行及時報道是一個錯誤”。

此外,德國官方根據目擊證人和受害者的證詞,僅承認大部分疑犯面目有“阿拉伯裔或北非裔”特征,未將疑犯同一些人所懷疑的難民掛鉤。

德國基督教民主聯盟(CDU)的巴伐利亞姐妹黨基督教社會聯盟(CSU)秘書長朔伊爾(Andreas Scheuer)指責德國媒體太過保守小心。

“我呼籲大家進行清晰真實的報道。” 朔伊爾表示,當難民湧入德國,而德國人擔心德國社會未來之時,畏首畏尾、避談真相是錯誤的,要勇於反映現實。

在大規模性侵案件被德國媒體披露後,科隆居民在當地時間1月6日晚聚集在科隆大教堂前抗議這一針對女性的暴力事件,現場有橫幅赫然寫著“默克爾女士,你在哪兒?默克爾你怎麽看?我們害怕!”。

是否難民所為

對於在此次大規模性侵案件中無法繞過的“移民”問題,德國國內再次面臨意見分裂。

此前,因力挺難民政策而遇刺的科隆市市長海克爾(Henriette Reker)此次竟然拋出“一臂距離論”。她表示,女性最好應該結伴同行,而且同陌生人保持“一只手臂的距離”。

這一被視為逃避責任的言論隨後在社交媒體上遭到民眾抨擊。德國家庭事務部長石威斯格也回應道:“那些說女性不應該穿超短裙的日子,早就已經結束了。”

與此同時,海克爾堅稱,沒有證據可以證明難民參與了這次襲擊。她對德國媒體表示,任何認為嫌犯等同於難民的看法,都是“絕對不允許的”。

不過,德國的一些極右翼組織顯然不這麽看,他們還提出,這一案件除了難民以外,沒有其他可能。

德國自由民主黨主席林德納則直接指責默克爾的難民政策,稱“默克爾(接納難民)的行為把德國和整個歐洲都推向了混亂。”

在接受《世界報》采訪時,德國著名犯罪學家費佛(Christian Pfeiffer)表示,“這些(行兇者)大部分都是十分年輕的單身男人,來到這個國家之後他們也不知道自己要幹些什麽。”

“要得到庇護身份已經花費了他們如此之長的等待時間,他們(難民)的失望和憤怒與日俱增。”費佛說道,不要僅僅將這些人看作盜竊團夥,必須要看得更多。

昨日(7日),德國司法部長在馬斯(Mass)已表示,如果尋求庇護者參與了上述案件,就可能被驅逐出境。

“如果庇護申請人在庇護申請期間被判處一年或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德國法律允許將該庇護申請人驅逐出境。”馬斯表示,“法院將絕對宣判的程度,但這種刑罰在原則上對性犯罪絕對是有可能的。”

編輯:方向明

更多精彩內容
請關註第一財經網、第一財經日報微信號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181078

文化部部長雒樹剛:將專門制定“十三五”文化扶貧意見

來源: http://www.yicai.com/news/2016/03/4761008.html

文化部部長雒樹剛:將專門制定“十三五”文化扶貧意見

一財網 王子約 2016-03-13 12:12:00

文化部部長:文化扶貧主要抓基礎設施建設、鄉鎮文化幹部建設、縣級圖書館完善等方面,這些方面都要制定最低標準。

作為實現全面小康的最後一個五年,文化建設內容一直是各界關註的重點。13日,文化部部長雒樹剛在回應“十三五”時期的文化扶貧內容時表示,文化扶貧是整個扶貧工作的重要方面和內容,文化部最近專門制定印發了“十三五”時期的文化扶貧意見,將以縣為單位制定文化建設內容。

他表示,文化扶貧主要抓基礎設施建設、鄉鎮文化幹部建設、縣級圖書館完善等方面,這些方面都要制定最低標準。此外,雒樹剛還強調扶貧過程中要主抓內容,要結合貧困地區特點提供更多的文化產品,要發揮當地的文化資源,特別是地域和民族文化資源,使群眾既創造文化又享受文化。

最後,雒樹剛提出要抓好文化人才建設,大量培養當地文化人才的同時,要組織資源到貧困地區。

雒樹剛說,“十三五”文化建設的總體思路是要讓人民群眾物質生活更殷實,精神生活更豐富。文化部對此提出了“一個工程,四個體系”。一個工程是指文化精品的創建工程,要以中國夢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中心,解決文化產品有數量缺質量的問題。

四個體系包括,要建設中華優秀文化傳承體系,促進傳統文化創造性的轉化,要保護好文化遺產,讓文化遺產活起來;此外,要構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按照標準化,均等化的要求,提供更便捷的服務;再次,要打造文化產業體系,到十三五末實現支柱產業的目標;最後,要加強外文化交流體系的建立,要把擴大文化開放、提高開放水平作為方向,在借鑒國外優秀成果的同時,又要讓中國文化走出去。

編輯:楊小剛

更多精彩內容
請關註第一財經網、第一財經日報微信號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188849

多地發布價改實施意見 北京將加大巡查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

來源: http://www.yicai.com/news/5010022.html

北京明確,將研究交通擁堵收費政策,並推進出租汽車運價形成機制改革。

北京市5日全文發布《關於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實施意見》,提出要牢牢把握首都城市戰略定位,圍繞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構建高精尖經濟結構、治理“大城市病”等核心任務,著力加強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全面深化價格改革,完善政府定價制度,加強市場價格監管和反壟斷執法,健全價格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機制,加快建立與首都城市戰略定位相協調的價格體系,為建設國際一流的和諧宜居之都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

意見提出,到2020年,北京競爭性領域和環節價格將全部放開,市場決定價格機制基本完善;政府價格管理更加科學,價格調控機制基本健全;科學、規範、透明的價格監管制度和反壟斷執法體系基本建立。

為此,意見提出了十二大任務,包括發揮價格杠桿作用促進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完善有利於汙染治理的環境服務價格政策;健全有利於緩解交通擁堵價格機制;加快資源能源領域價格改革市場化步伐;理順醫療服務價格;分類推進其他公共服務價格改革;建立健全政府定價規則;健全市場價格行為規則;深入推進市場價格監督檢查和反壟斷執法;積極完善價格社會監督體系;保持價格總水平基本穩定;加大民生保障力度等。

意見特別提到,將圍繞緩解交通擁堵,加快推進占道停車管理體制改革和電子收費系統建設,調整占道停車收費標準,完善停車收費政策。落實公共交通價格動態調整辦法,定期對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的城市公共電汽車和軌道交通價格進行調整。落實《北京市2013—2017年清潔空氣行動計劃》,研究交通擁堵收費政策。按照出租汽車行業管理體制改革總體安排,推進北京市出租汽車運價形成機制改革。

去年10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幹意見》發布,新一輪價格機制改革開啟。文件明確,到2017年,競爭性領域和環節價格基本放開。到2020年,市場決定價格機制基本完善,科學、規範、透明的價格監管制度和反壟斷執法體系基本建立,價格調控機制基本健全。

目前,北京、內蒙古、福建、遼寧、河北等地價格機制改革實施意見已經出臺,其他省份的的實施意見正在按程序上報黨委、政府審議或在抓緊研究擬定工作方案。

附:北京市價格機制改革十二大重點任務:

(一)發揮價格杠桿作用促進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深入貫徹落實《京津冀協同發展規劃綱要》,加快實施企事業單位用水、用電、用氣、用熱等方面分區域價格政策,大幅度提高企事業單位在城六區的擴張門檻;積極協調推進差別電價、水價政策落實,研究差別氣價政策,促進節能減排和產業優化升級,引導產業合理布局。

(二)完善有利於汙染治理的環境服務價格政策。全面落實各項排汙收費政策,實現排汙費應收盡收。根據汙染物治理成本變化情況,及時調整相關排汙費標準,加快研究季節性排汙收費政策,使企業排放各類汙染物承擔的支出高於主動治理成本,提高企業主動治汙減排的積極性。調整完善危險廢物處理收費標準及相關政策。完善生活垃圾收費制度,加強收費管理。按照“汙染付費、公平負擔、補償成本、合理盈利”原則,合理調整汙水處理收費標準。

(三)健全有利於緩解交通擁堵價格機制圍繞緩解交通擁堵,加快推進占道停車管理體制改革和電子收費系統建設,調整占道停車收費標準,完善停車收費政策。落實公共交通價格動態調整辦法,定期對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的城市公共電汽車和軌道交通價格進行調整。落實《北京市2013—2017年清潔空氣行動計劃》,研究交通擁堵收費政策。按照出租汽車行業管理體制改革總體安排,推進本市出租汽車運價形成機制改革。

(四)加快資源能源領域價格改革市場化步伐。按照國家關於電力、天然氣價格改革的總體部署和時間安排,統籌推進本市輸配電價、輸配氣價改革工作,放開競爭性環節價格,促進市場主體多元化競爭。進一步完善居民用水、用電、用氣階梯價格制度,促進居民節約用能。推進居民供熱價格改革,完善兩部制熱價,充分發揮計量熱價的激勵引導作用

(五)理順醫療服務價格。落實本市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總體部署,按照“總量控制、結構優化、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則,積極穩妥推進醫療服務價格改革,到2020年基本理順醫療服務比價關系,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結構變化為基礎的價格動態調整機制。註重價格改革與醫保、衛生行業監管等綜合改革的政策銜接。

(六)分類推進其他公共服務價格改革。落實國家教育收費管理政策,逐步放開民辦學校的學歷教育收費標準,推進民辦教育市場化。制定本市司法鑒定服務、公證服務、部分律師服務和中小學教材收費政策。分類推進景區門票及相關服務價格改革。梳理有線電視收費政策,研究高清交互數字電視收看維護費標準

(七)建立健全政府定價規則。動態調整《北京市定價目錄》,對納入目錄的政府定價項目,堅決管細、管好、管到位。鼓勵和支持第三方提出定價、調價方案建議,豐富政府定價形式。研究制定政府定價行為規則,完善政府定價辦法。修訂政府定價商品和服務的成本監審目錄,研究制定輸配電成本監審辦法和天然氣配氣成本監審辦法,強化成本監審在價格改革中的支撐作用;進一步健全成本監審結論公開制度,促進政府定價管理的科學化和規範化。

(八)健全市場價格行為規則。針對存在市場競爭不充分、交易雙方地位不對等信息不對稱等問題的市場領域,分行業制定價格行為規範和指南,由事中事後監管向事前引導防範轉變,切實增強價格監管的預見性、針對性和科學性。制定本市價格行政處罰決定書公示辦法等規範性文件,提高執法公信力。

(九)深入推進市場價格監督檢查和反壟斷執法。加大對停車收費、機動車檢測、房屋中介服務等價格放開領域,以及教育、醫療、通訊、旅遊、物業管理等社會關註領域收費問題的巡查、檢查力度,依法查處各類價格違法行為。建立健全價格壟斷案件線索收集機制,拓寬案件信息來源渠道。積極探索開展反行政壟斷調查,依法查處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等壟斷行為。密切關註重點領域的競爭狀況,著力查處達成實施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等壟斷行為。根據國家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相關安排,研究制定本市實施規則和方案。

(十)積極完善價格社會監督體系。充分發揮四級聯網的12358價格舉報管理信息系統作用,鼓勵消費者和經營者共同參與價格監督。加快推進價格誠信建設,建立經營者價格信用檔案,強化信用約束。鼓勵和支持新聞媒體參與價格社會監督。積極倡導行業協會、龍頭企業發揮示範作用,逐步實現“政府規範引導、協會協調服務、商家誠信守法、社會共同監督”的良好局面。

(十一)保持價格總水平基本穩定。豐富價格綜合調控手段,加強價格與財政、投資、產業、物資儲備等政策手段的協調配合,加強通脹、通縮預警,用好用活價格應急調節資金,完善農副產品價格保險機制和市場調控儲備制度,努力保持價格總水平基本穩定。加快健全價格監測制度,拓寬監測信息收集渠道,加強價格指數體系的分析應用,完善價格預警應急機制。建設本市統一、權威的價格信息發布平臺。

(十二)加大民生保障力度。牢固樹立底線思維,進一步健全涉及民生領域價格政策與中低收入群體生活保障聯動機制,建立健全價格政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落實和完善社會救助、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的聯動機制,完善特殊群體臨時救助政策,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不受影響。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195110

Next Page

ZKIZ Archives @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