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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前特首曾蔭權因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被判監禁20個月

香港高等法院今日就前特首曾蔭權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作出判刑裁決。法官陳慶偉表示,以2年半作為量刑起點,但考慮到求情內容及曾蔭權過去對特區政府的貢獻,減刑後判他即時監禁20個月,不獲緩刑。

至於曾蔭權面對的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由於陪審團無法達至有效裁決,法庭暫定於今年9月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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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龍股份:實控人犯破壞選舉罪被判有期徒刑9個月

聚龍股份晚間公告,實控人柳長慶犯破壞選舉罪,被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供賄選所用的財物予以沒收。柳長慶將不再上訴,辭去其擔任的公司董事長等一切職務。公司副董事長柳永詮暫代履行董事長職務。

公告稱,柳長慶辭職不會導致公司實控人變更,不會影響公司經營管理工作。此外,公司預計2017年一季度盈利1476萬-1686萬元,同比增長4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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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被判死刑? 林智遠Nelson Lam

2017-03-16  NM

有線(1097)上月底公布全年業績,一如往年,一年不如一年,但有線股價卻紋風不動,直至上週四中午,有線申請短暫停牌,市場仍憧憬有線將被控股股東九倉(4)賣盤。怎料同日,九倉公布的不是賣盤成功,反而是賣盤告終;同時,九倉更踩多一腳,拒絕再承擔有線更多資金需求。九倉給市場的訊息,像是判了有線的死刑,媒體立刻一面倒報導有線的「死訊」,並為有線寫下「墓誌銘」。然而,看看財務數據及細心想想,九倉真會白白讓有線撒手塵寰,落得自己血本無歸?有線的估值

沒有令人意外,有線的全年業績似水流年,收入持續第五年下跌,經營虧損及年度虧損更連續第九年出現,並持續第四年擴大,對比2015年,2016年虧損就擴大了34%。面對如此業績,有線股價在業績公布後卻變動不大,徘徊在0.9港元以上,與一年高位的1.07港元近在咫尺;直至上週停牌前,股價仍收報0.93港元。有線股價能保持高企,主要源於去年7月5日有線及九倉的「聯合公告」。公告指出持有74%有線的九倉,「已自獨立第三方」接獲多份「初步提案」,部分涉及出售有線的權益。有線股價亦因此單日勁升約三成,升至0.9港元高位,股價剛好與上週停牌前接近。根據香港《公司收購及合併守則》,有線每月仍對去年7月的聯合公告,發出更新資料公告,其間有線股價從未低於0.75港元,而最近一次更新資料公告是在3月3日,指出對有線「各種方案,包括出售的可能,現正進入最後階段」。假設市場已考慮賣盤失敗的風險,以0.75至0.9港元為基準,有線的估值應在15億至18億港元之間。

有線的終局

令人意外的,是更新資料公告後不足一週,市場仍在相信有線賣盤快將成功,九倉卻在上週四公布有線賣盤告終,更表示在現有給予有線的4億港元融資外,拒絕再作融資承擔及拒絕為此融資續期。賣盤落空,融資成疑,雙重打擊下,有線股價在上週五單日跌了34%,收報0.61港元,回到去年7月聯合公告前的價位,但市值仍有12億港元。看看財務報表,有線的資產淨值有5億港元,互聯網及多媒體業務仍有穩定溢利,電視分部雖連年虧損,去年年報仍列出有95萬個電視客戶、17萬個寬頻上網客戶及10萬個電話客戶。選擇之一,是將有線個別業務或資產拆骨剝殼,善價而沽。其次,有線的聯屬公司奇妙電視正作最後準備,並已承諾將於今年5月啟播免費電視粵語頻道,沽出或結束其他業務,剩下免費電視業務,是另一選擇。再其次,將有線的估值打一個大折讓,賣價也應以億元計算,怎會白白讓有線瞬間壽終正寢。賣盤不成,不外乎是賣盤未到心水價。要有更好賣價,可以退為進,亦可瘦身減債。一方面,宣告賣盤告終,終止所有談判,可以是談判策略。另一方面,瘦身可以是結束部分業務,減債亦包括減少承諾的投資。續牌要承諾投資,要減少承諾投資,就要有策略及籌碼才能談判。一個策略及籌碼可兩方面使用嗎?選擇策略多的是,有線的終局似仍未可料,大家或可買定花生,拭目以待!

林智遠Nelson Lam執業資深會計師,會計專業發展基金主席,最愛與太太旅行,出名講talk及撰寫大學會計書,其著作已被翻譯成不同語言。目標以淺易簡單的方法,使牛頭角順嫂也能看懂會計數字和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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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原副市長艾寶俊一審被判17年 受賄超4320萬

​2017年4月2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上海市委原常委、副市長艾寶俊受賄、貪汙案,對被告人艾寶俊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五百萬元;以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八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五百八十萬元;對艾寶俊受賄所得贓款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貪汙所得贓款依法返還上海市人民政府和上海寶鋼集團公司。

據央視報到,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14年間,被告人艾寶俊利用擔任寶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中共上海市委常委、副市長、上海市自貿區管委會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本人或通過特定關系人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4320.773718萬元。

2001年至2009年,被告人艾寶俊利用擔任上海寶鋼集團公司副總經理、上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等職務上的便利,在上海寶鋼集團公司購買停車位和上海市人民政府配售部級幹部福利房等過程中,侵吞公共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751.25787萬元。

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艾寶俊的行為構成受賄罪、貪汙罪。鑒於其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大部分受賄財物系親屬收受,部分系本人事後知情,能夠認罪、悔罪,全部退贓,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圖片來自央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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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原副省長楊振超被判無期徒刑 受賄超8084萬

據人民日報消息,2017年5月3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安徽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楊振超受賄、貪汙、濫用職權一案,對被告人楊振超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楊振超受賄犯罪違法所得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貪汙犯罪違法所得依法返還被害單位。

經公開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6年間,被告人楊振超利用擔任中共淮南市委書記、淮南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8084.774163萬元;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共計人民幣115.558153萬元;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人民幣9.1508億元。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振超的行為構成受賄罪、貪汙罪、濫用職權罪,依法應當數罪並罰。鑒於楊振超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具有檢舉他人犯罪行為,認罪、悔罪,所得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到案,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附簡歷:

楊振超,男,漢族,1960年8月生,安徽金寨人,1977年1月參加工作,1983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在職研究生學歷,管理學博士學位,高級工程師、高級經濟師。曾任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

1977年01月——1979年09月,金寨縣長嶺鄉知青;

1979年09月——1982年07月,在沈陽黃金學院采礦專業學習,畢業後分配到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總公司銅陵有色金屬(集團)公司鳳凰山銅礦工作,歷任班長、技術員、副區長、區長、科長;

1987年03月——1991年01月,銅陵有色金屬(集團)公司鳳凰山銅礦副礦長;

1991年01月——1995年02月,銅陵有色金屬(集團)公司鳳凰山銅礦礦長(1989年08月——1992年06月,參加中央黨校函授學院本科班經濟管理專業學習;1991年07月——1991年09月,在澳大利亞蒙拉沙大學進修學習);

1995年02月——1998年12月,銅陵有色金屬(集團)公司黨委常委、副經理;

1998年05月——1998年12月,銅陵有色金屬(集團)公司黨委常委、經理;

1998年12月——2001年06月,銅陵市委常委,銅陵有色金屬(集團)公司黨委常委、經理(1996年09月——1999年07月,參加中國人民大學工商管理學院MBA學習,獲工商管理碩士學位;2000年03月——2001年01月,參加中央黨校第16期中青班學習);

2001年06月——2003年02月,銅陵市委副書記,銅陵有色金屬(集團)公司黨委常委、經理;

2003年02月——2004年02月,安徽省經濟貿易委員會主任、黨組書記;

2004年02月——2005年12月,安徽省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黨委書記;

2005年12月——2006年01月,安徽省經濟委員會黨組書記;

2006年01月——2007年07月,安徽省經濟委員會主任、黨組書記;

2007年07月——2007年08月,淮南市委書記;

2007年08月——2013年01月,淮南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2007年03月——2008年01月,在中央黨校第23期中青班學習;2007年09月——2010年11月,參加中南大學管理科學與工程專業在職研究生學習,獲管理學博士學位);

2013年01月——2013年02月,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淮南市委書記;

2013年02月——2016年07月,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

中共十七大、十八大代表。十屆全國人大代表。中共八屆、九屆安徽省委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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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花31萬買二手事故車 賣家被判退還31萬賠93萬

來源: http://www.nbd.com.cn/articles/2018-01-14/11827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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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安徽商報消息去年10月,合肥市民李女士在包河區園江名車廣場花31萬元,買了一輛捷豹二手轎車,結果發現該車發生過嚴重交通事故,於是要求銷售方安徽省園江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園江汽貿”)兌現購車合同中“退一賠三”的承諾(本報2017年11月28日曾報道)。此舉遭園江汽貿拒絕,李女士將對方告上法庭。近日,包河區人民法院對此起買賣合同糾紛案做出判決,支持原告李女士“退一賠三”的訴訟請求,判被告“園江汽貿”返還購車款31萬元,並按照車價款3倍賠償93萬元。此外,“園江汽貿”還應賠償給李女士10478元機動車輛保險費。

[控辯] 銷售方請求減少違約金

原告李女士訴稱,2017年10月11日,她到被告園江汽貿購買二手車,以人民幣31萬元價格購買了一輛捷豹XE1999CC小轎車,並與被告簽訂了《汽車銷售合同》,雙方約定車價款31萬元,園江汽貿承諾案涉車輛無泡水、無火燒、無事故、無結構性損傷,如有不符造成退車,退一賠三,另質保本車發動機、變速箱兩年或兩萬公里。 2017年10月12日,李女士支付了購車款,13日花費10478.29元辦理了保險。

提車沒幾天,李女士把車開到捷豹4S店保養,結果發現案涉車輛出現過大修,經一家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得出檢測結果為“該車屬重大碰撞事故”。後來,李女士在某保險APP上發現,該車輛於2017年4月22日在湖南省發生過重大交通事故。李女士認為被告在銷售車輛時隱瞞此車系事故車的事實,存在欺詐行為。

對此,被告園江汽貿辯稱,案涉車輛在出售之日前是否屬於重大事故車輛不明,被告不知情,不可能存在主觀上欺詐原告的故意,被告並非該車代理經銷商,是從案外人處購得,被告在該事件中也屬於不知情的受害方。

園江汽貿認為簽訂的汽車銷售合同中約定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減少。

[判決] 支持原告“退一賠三”訴求

包河區人民法院認為,案涉車輛曾發生重大事故,然被告卻在案涉《汽車銷售合同》中保證,案涉車輛無重大事故,誘使原告購買案涉車輛,行為已構成欺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相關規定,原告要求被告按購車款賠償三倍損失93萬元,合法有據,該院予以支持。法院認為,被告還應賠償給原告10478元機動車輛保險費。

目前,法院尚未接到園江汽貿的上訴請求。

-說法

被告應承擔舉證責任原告要求退車賠償合法

包河區人民法院認為,現原告主張案涉車輛曾發生重大事故,並提交了相關檢測報告和查詢信息為證,被告對此予以否認,應提交相應的證據予以反駁。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被告作為經營者,對其提供的機動車應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但被告公司並未就案涉車輛是否發生重大事故提供相應的證據,亦未申請鑒定。原告以此為由要求解除合同並退還購車款31萬元,符合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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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政才受賄案一審宣判:受賄1.7億余元,被判無期徒刑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第十八屆中央政治局原委員、重慶市委原書記孫政才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對被告人孫政才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孫政才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予以追繳。孫政才在宣判後當庭表示,自己真誠地認罪、悔罪,接受法院的判決,不上訴,將認真接受改造。

經審理查明:2002年至2017年,被告人孫政才在擔任中共北京市順義區委書記、市委常委、市委秘書長、農業部部長、中共吉林省委書記、中央政治局委員、重慶市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中標、項目審批、企業經營及職務提拔調整等方面提供幫助,單獨或者夥同特定關系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7億余元。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孫政才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孫政才作為高級領導幹部,本應以身作則,模範遵守法律,卻漠視法律,收受賄賂數額特別巨大,嚴重破壞了國家機關正常工作秩序,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敗壞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聲譽,應依法懲處。鑒於孫政才所犯受賄罪中,絕大部分受賄財物系特定關系人直接收受,孫政才到案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此前,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4月12日對孫政才案進行了一審公開開庭審理。天津一中院官方微博圖文播報了庭審程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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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保原總裁王銀成受賄案被判11年 罰金100萬元

2018年5月24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原黨委副書記、總裁王銀成受賄案,對被告人王銀成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對王銀成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6年,被告人王銀成利用擔任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副總裁、黨委書記、總裁、中國人民保險集團黨委副書記、總裁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職務晉升、子女就業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近親屬,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870.2966萬元。

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銀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鑒於王銀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被告人王銀成當庭表示認罪服判,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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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保安主任就聘請護衛員收賄被判囚

1 : GS(14)@2010-06-17 22:49:13

http://www.icac.org.hk/tc/news_and_events/pr2/index_uid_1021.html

一名保安公司前保安主任向求職的護衛員索取及收受共一萬一千元非法回佣,被廉政公署起訴,今日(星期一)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入獄六個月。


被告,三十五歲,早前被裁定五項代理人接受利益及兩項索取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


裁判官文偉新並令被告賠償九千五百元予有關保安公司。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受聘於上述保安公司,負責赤柱一個屋苑的保安工作,被告的職責包括招聘護衛員及監督他們的工作。


被告於二○○九年一月進行一次面試期間,向一名巴基斯坦籍的護衛員索取及收受一千五百元款項,以作為聘用他在上述屋苑當護衛員的報酬。


上述護衛其後介紹多名有意找工作的朋友予被告。


同年二月至四月期間,被告分別向六名求職的巴基斯坦籍人士索取及收受一千五百元至二千元不等的「茶錢」,作為聘請他們為護衛員的報酬。


案情指,有關保安公司在被告的推薦下聘用了其中六名人士,被告向他們收受了共九千五百元的賄款。


控方今日由檢控官劉理蘭代表,並由廉署人員龍浩恩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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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鴻基前客戶主任操縱市場被判社會服務令

1 : GS(14)@2010-06-17 22:53:13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ervlet?docno=10PR64'

新鴻基前客戶主任操縱市場被判社會服務令

新鴻基投資服務有限公司前客戶主任吳國良(男)早前被裁定一項操縱市場罪名成立,今天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法院同時命令吳向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繳付調查費69,268元。

吳在2010年5月27日經審訊後被定罪,還押看守至今天候判。

案情指,吳收到一名客戶的指示,要求將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彩虹集團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彩虹集團)的收市價,設定在一個較高水平。吳同意執行上述指示,並於2008年4月3日交易時段最後三分鐘內發出15個彩虹集團股份的買盤,當中若干買盤屬單一手買盤。各買盤的價格均較當時的市價為高,得以確保彩虹集團股份的收市價最後上升10%(註1)。

證監會亦指控吳的這名客戶在上述及其他交易中操縱市場及作出欺詐。 該客戶在有關傳票發出後已離港,法庭已向該客戶發出逮捕手令(註2)。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ervlet?docno=10PR59


新鴻基前客戶主任被裁定操縱市場罪名成立

東區裁判法院在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作出調查後,今天裁定新鴻基投資服務有限公司一名前客戶主任吳國良(男)一項操縱市場罪名成立(註 1)。

吳須還押監房看管至2010年6月9日候判。

證監會指,吳於2008年4月3日收到一名客戶的指示,要求將彩虹集團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彩虹集團)的收市價設定在一個較高水平。彩虹集團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

吳同意執行上述指示,並於交易時段的最後三分鐘內發出15個買盤,當中六個買盤所涉股數不多,均為單一手買盤。各買盤的價格均較當時的市價為高,得以確保彩虹集團的收市價最後上升10%。證監會指上述行為使吳的客戶得益。

證監會亦指控吳的客戶在上述及其他交易中操縱市場及作出欺詐。在有關傳票發出後,吳的客戶已離港,法庭已向其發出逮捕手令(註2)。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施衛民先生(Mr Mark Steward)表示︰"經紀絕不應執行任何操縱市場的指示。在本案中,該名客戶所作出的指示明顯是違法的,有關經紀當時應拒絕執行,不予理會。本案說明,若經紀協助客戶操縱市場,可被判監禁。"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ervlet?docno=10PR14



法院就一宗操縱市場及欺詐個案發出逮捕手令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經調查後,對三名人士展開刑事法律程序,控以五項操縱市場及兩項欺詐罪名。

證監會指三人在2008年4月1日至4月3日期間,操控彩虹集團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彩虹集團)股份的價格。彩虹集團是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證監會並指其中一名被告亦詐騙兩隻未經認可的投資基金,曾沽出彩虹集團的股份,即本案中涉嫌被操縱的股份,以及沽出另一上市公司中國航空技術國際控股有限公司的股份,而證監會指該被告有關欺詐活動便是引致其沽出股份的行動。該被告今早未有在東區裁判法院出庭應訊,並可能已離開香港。

東區裁判法院錢禮署任主任裁判官應證監會的申請,向該被告發出逮捕手令。另外兩名被告否認控罪。

證監會在有關逮捕手令仍然有效期間,不會公布該三名被告的姓名,亦不會就這宗個案作進一步評論。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69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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