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洲A12月20日晚間發布公告稱,我公司在“今日頭條”新聞APP上發現一篇於2016年12月19日發表,題目為《包鐵檢察院首次以國有資產遭受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報道。報道中提及購買方在收購內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五九集團”)過程中存在不當得利,以及請求判令萬正強、劉好軍、李誌、購買方賠償國有資產損失共計人民幣數億元的表述,其中將購買方列入責任方存在報道失實的問題。
對此,公司稱,購買方實際是指我公司,公司2006年期間在五九集團重組改制受讓資產過程中,合理合法地購買了牙克石市經濟局持有的五九集團的國有產權,不存在任何違法問題。購買方不存在不當得利的問題,更不存在購買方需要賠償國有資產損失數億元的問題。另外,公司從未接到包頭鐵路運輸檢察院以及相關政府部門在所謂的刑事案件中將購買方作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的任何法律性文件,購買方不是該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依法不應作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所以該報道把購買方作為刑事附帶民事的被告,在報道中提出,這有悖於法律和事實。
12月21日,財政部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國有金融企業股權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國有金融資產監管,健全和完善基礎管理制度,規範國有產權流轉,切實防範國有資產流失,促進國有金融資本保值增值。
國有金融企業股權由中央和地方財政部門負責監管,註重通過公司治理結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增強國有金融企業市場活力。各級財政部門應嚴格規範國有金融資產確權、登記、評估、轉讓、清算、退出等程序和交易行為。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買斷的政策性債轉股項目處置,相關資產評估備案工作由集團(控股)公司負責。財政部門和國有金融企業可通過無償劃轉方式優化國有資本布局。各級財政部門應加強和規範國有金融企業增資擴股行為。
下附原文:
各中央管理金融企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強化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資產監管,規範國有金融企業股權管理工作,提高國有股權管理效率,現就國有金融企業股權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國有金融資產監管,健全和完善基礎管理制度,規範國有產權流轉,切實防範國有資產流失,促進國有金融資本保值增值。國有金融企業股東要充分認識股權管理的重要意義,以資本為紐帶,以產權為基礎,完善管理方式,創新管理機制,提高管理效率。
二、國有金融企業股權管理按照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由中央和地方財政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各級財政部門要充分尊重市場經濟和企業發展規律,註重通過公司治理結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形成股東行為規範、內部約束有效、運行高效靈活的經營機制,增強國有金融企業市場活力。
(一)中央管理金融企業已完成公司制改革、治理結構健全的,股權管理事項原則上由集團(控股)公司按照公司治理程序自主決策,其中中央管理金融企業本級、集團(控股)公司下屬各級重點子公司重大股權管理事項需報財政部履行相關程序。
(二)地方國有金融企業股權管理事項由省級財政部門比照上述原則實施監管。涉及共同持股的,按第一大國有股東歸屬確定管理權限。
(三)國有金融企業股權管理過程中,涉及政府社會公共管理和金融行業監督管理事項的,應當根據國家規定履行相關程序。
三、股權管理事項包括:設立公司、股份性質變更、增資擴股或減資、股權轉讓或劃轉、股權置換、合並或分立等可能引起股權比例變動的事項;國有股權管理方案確認等需要國有資產監管部門履職的事項。
(一)重點子公司一般是指集團(控股)公司具有實際控制權的金融企業和上市公司,以及當期凈資產占集團(控股)公司本級凈資產超過一定比例的各級子公司。重點子公司凈資產所占比例一般不低於集團(控股)公司本級凈資產的5%(含5%),並綜合考慮公司長期發展戰略、金融業務布局、財務管理水平、風險管控能力、投資行業範圍等因素確定,可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
(二)重大股權管理事項一般是指可能導致重點子公司實際控制權發生轉移的股權管理事項。
四、各級財政部門應嚴格規範國有金融資產確權、登記、評估、轉讓、清算、退出等程序和交易行為。按照規範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則,進一步加大國有金融企業產權進場公開交易力度,實現全鏈條、全過程管理。
(一)中央管理金融企業應按規定做好產權登記管理工作,及時、全面、準確反映國有金融資產產權變動情況。
(二)中央管理金融企業非重點子公司產權轉讓和重點子公司非重大產權轉讓項目,通過省級以上產權交易機構公開掛牌轉讓的,經濟行為決策由集團(控股)公司按照公司治理程序自主決策,相關資產評估備案工作由集團(控股)公司負責,交易信息應按規定及時報送財政部。
(三)中央管理金融企業為進行企業內部資產重組,通過直接協議方式轉讓一級子公司產權,未造成國有股權比例發生變動的,由集團(控股)公司按照公司治理程序自主決策。
(四)中央管理金融企業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系統中,轉讓所持參股上市公司股份的,需遵守證券監管部門有關規定,由集團(控股)公司按照公司治理程序自主決策。
(五)中央管理金融企業質押上市公司股份的,原則上由集團(控股)公司按照公司治理程序自主決策,其中可能涉及重點子公司控制權轉移的質押行為需報財政部履行相關程序。
(六)中央管理金融企業因開展正常業務涉及的抵(質)押、抵債、訴訟和商業化購買不良資產等獲得的股權資產,相關轉讓工作按照公司治理程序自主決策,資產評估備案工作由集團(控股)公司負責。
(七)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買斷的政策性債轉股項目處置,相關資產評估備案工作由集團(控股)公司負責。
(八)財政部門和國有金融企業可通過無償劃轉方式優化國有資本布局。中央管理金融企業內部國有股權無償劃轉由集團(控股)公司負責實施,地方國有股東單位所持金融企業股權無償劃轉由地方(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實施。其中,涉及中央管理金融企業之間、中央和地方之間、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等不同國有主體之間的國有股權無償劃轉事宜,由劃出方和劃入方各自履行決策程序後,聯合報財政部履行審核程序。
五、各級財政部門應加強和規範國有金融企業增資擴股行為。國有金融企業開展增資擴股業務,可通過公司治理程序確定意向投資方,意向投資方可通過省級以上產權交易所掛牌選擇,其中涉及重點子公司實際控制權轉移的,應在履行公司內部決策程序後,將增資方案報送主管財政部門履行相關程序。
需報送的材料包括:1.國有金融企業關於重點子公司增資擴股問題的申請報告;2.董事會提出增資擴股預案及董事會決議;3.重點子公司最近一期財務報告、主要財務數據;4.最近一期前十大股東名稱和持股比例;5.前次募集資金使用報告和本次募集資金運用的可行性研究報告;6.擬引入投資方的資格條件、投資金額、持股比例要求和遴選原則等;7.增資前後企業價值估值報告;8.以非貨幣性資產認購股份的,需提供相關資產評估報告;9.通過產權交易機構選擇意向投資方的,還應提交在產權交易機構公布的增資方案。
六、國有股權管理方案是國有金融企業股權管理的重要基礎工作,財政部和地方省級財政部門出具的關於國有股權管理方案的確認文件,是有關部門批準成立股份公司、發行審核的必備文件和證券交易所進行股權登記的依據。
國有金融企業應在公開發行上市前,將國有股權管理方案報主管財政部門確認。報送材料包括:1.國有股東關於國有股權管理問題的申請報告;2.政府有關部門同意組建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或國有發起人關於同意組建股份有限公司的內部決策文件;3.公司章程;4.各國有股東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或能證明其國有身份的法律文件);5.非國有股東提供身份證明材料;6.發起人協議;7.資產評估合規性審核文件;8.法律意見書,涉及金融行業監管和外商投資的,還應當對是否符合相關監管規定作書面說明。
七、中央管理金融企業和地方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金融企業國有股權管理情況報告制度。
(一)每年5月底之前,各省級財政部門和中央管理金融企業要將上一年度金融企業國有股權管理情況統計匯總後向財政部報告。
(二)各省級財政部門和中央管理金融企業要註意了解和總結在國有股權管理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對有關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要及時向財政部報告。
(三)財政部門在辦理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事項時,應當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四)國有股東在辦理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事項時,應當遵守上市公司管理制度,做好相關信息保密、披露工作。
八、地方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通知要求,結合地方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地方國有金融企業股權管理實施細則。
九、各級財政部門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在股權管理審批工作中出現惡意串通中介機構、泄露上市公司重要信息並造成國有資產流失,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十、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部現行國有金融企業股權管理相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記者21日從財政部獲悉,財政部近日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國有金融企業股權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進一步強化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資產監管,規範國有金融企業股權管理工作。
通知稱,財政部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國有金融資產監管,健全和完善基礎管理制度,規範國有產權流轉,切實防範國有資產流失,促進國有金融資本保值增值。國有金融企業股東要充分認識股權管理的重要意義,以資本為紐帶,以產權為基礎,完善管理方式,創新管理機制。
根據通知內容,國有金融企業股權管理按照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由中央和地方財政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各級財政部門要充分尊重市場經濟和企業發展規律,註重通過公司治理結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形成股東行為規範、內部約束有效、運行高效靈活的經營機制。
通知明確,股權管理事項包括:設立公司、股份性質變更、增資擴股或減資、股權轉讓或劃轉、股權置換、合並或分立等可能引起股權比例變動的事項;國有股權管理方案確認等需要國有資產監管部門履職的事項。
通知指出,各級財政部門應嚴格規範國有金融資產確權、登記、評估、轉讓、清算、退出等程序和交易行為。按照規範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則,進一步加大國有金融企業產權進場公開交易力度,實現全鏈條、全過程管理。各級財政部門應加強和規範國有金融企業增資擴股行為。
以下為通知全文:
關於進一步加強國有金融企業股權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金[2016]122號
各中央管理金融企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強化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資產監管,規範國有金融企業股權管理工作,提高國有股權管理效率,現就國有金融企業股權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國有金融資產監管,健全和完善基礎管理制度,規範國有產權流轉,切實防範國有資產流失,促進國有金融資本保值增值。國有金融企業股東要充分認識股權管理的重要意義,以資本為紐帶,以產權為基礎,完善管理方式,創新管理機制,提高管理效率。
二、國有金融企業股權管理按照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由中央和地方財政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各級財政部門要充分尊重市場經濟和企業發展規律,註重通過公司治理結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形成股東行為規範、內部約束有效、運行高效靈活的經營機制,增強國有金融企業市場活力。
(一)中央管理金融企業已完成公司制改革、治理結構健全的,股權管理事項原則上由集團(控股)公司按照公司治理程序自主決策,其中中央管理金融企業本級、集團(控股)公司下屬各級重點子公司重大股權管理事項需報財政部履行相關程序。
(二)地方國有金融企業股權管理事項由省級財政部門比照上述原則實施監管。涉及共同持股的,按第一大國有股東歸屬確定管理權限。
(三)國有金融企業股權管理過程中,涉及政府社會公共管理和金融行業監督管理事項的,應當根據國家規定履行相關程序。
三、股權管理事項包括:設立公司、股份性質變更、增資擴股或減資、股權轉讓或劃轉、股權置換、合並或分立等可能引起股權比例變動的事項;國有股權管理方案確認等需要國有資產監管部門履職的事項。
(一)重點子公司一般是指集團(控股)公司具有實際控制權的金融企業和上市公司,以及當期凈資產占集團(控股)公司本級凈資產超過一定比例的各級子公司。重點子公司凈資產所占比例一般不低於集團(控股)公司本級凈資產的5%(含5%),並綜合考慮公司長期發展戰略、金融業務布局、財務管理水平、風險管控能力、投資行業範圍等因素確定,可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
(二)重大股權管理事項一般是指可能導致重點子公司實際控制權發生轉移的股權管理事項。
四、各級財政部門應嚴格規範國有金融資產確權、登記、評估、轉讓、清算、退出等程序和交易行為。按照規範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則,進一步加大國有金融企業產權進場公開交易力度,實現全鏈條、全過程管理。
(一)中央管理金融企業應按規定做好產權登記管理工作,及時、全面、準確反映國有金融資產產權變動情況。
(二)中央管理金融企業非重點子公司產權轉讓和重點子公司非重大產權轉讓項目,通過省級以上產權交易機構公開掛牌轉讓的,經濟行為決策由集團(控股)公司按照公司治理程序自主決策,相關資產評估備案工作由集團(控股)公司負責,交易信息應按規定及時報送財政部。
(三)中央管理金融企業為進行企業內部資產重組,通過直接協議方式轉讓一級子公司產權,未造成國有股權比例發生變動的,由集團(控股)公司按照公司治理程序自主決策。
(四)中央管理金融企業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系統中,轉讓所持參股上市公司股份的,需遵守證券監管部門有關規定,由集團(控股)公司按照公司治理程序自主決策。
(五)中央管理金融企業質押上市公司股份的,原則上由集團(控股)公司按照公司治理程序自主決策,其中可能涉及重點子公司控制權轉移的質押行為需報財政部履行相關程序。
(六)中央管理金融企業因開展正常業務涉及的抵(質)押、抵債、訴訟和商業化購買不良資產等獲得的股權資產,相關轉讓工作按照公司治理程序自主決策,資產評估備案工作由集團(控股)公司負責。
(七)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買斷的政策性債轉股項目處置,相關資產評估備案工作由集團(控股)公司負責。
(八)財政部門和國有金融企業可通過無償劃轉方式優化國有資本布局。中央管理金融企業內部國有股權無償劃轉由集團(控股)公司負責實施,地方國有股東單位所持金融企業股權無償劃轉由地方(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實施。其中,涉及中央管理金融企業之間、中央和地方之間、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等不同國有主體之間的國有股權無償劃轉事宜,由劃出方和劃入方各自履行決策程序後,聯合報財政部履行審核程序。
五、各級財政部門應加強和規範國有金融企業增資擴股行為。國有金融企業開展增資擴股業務,可通過公司治理程序確定意向投資方,意向投資方可通過省級以上產權交易所掛牌選擇,其中涉及重點子公司實際控制權轉移的,應在履行公司內部決策程序後,將增資方案報送主管財政部門履行相關程序。
需報送的材料包括:1.國有金融企業關於重點子公司增資擴股問題的申請報告;2.董事會提出增資擴股預案及董事會決議;3.重點子公司最近一期財務報告、主要財務數據;4.最近一期前十大股東名稱和持股比例;5.前次募集資金使用報告和本次募集資金運用的可行性研究報告;6.擬引入投資方的資格條件、投資金額、持股比例要求和遴選原則等;7.增資前後企業價值估值報告;8.以非貨幣性資產認購股份的,需提供相關資產評估報告;9.通過產權交易機構選擇意向投資方的,還應提交在產權交易機構公布的增資方案。
六、國有股權管理方案是國有金融企業股權管理的重要基礎工作,財政部和地方省級財政部門出具的關於國有股權管理方案的確認文件,是有關部門批準成立股份公司、發行審核的必備文件和證券交易所進行股權登記的依據。
國有金融企業應在公開發行上市前,將國有股權管理方案報主管財政部門確認。報送材料包括:1.國有股東關於國有股權管理問題的申請報告;2.政府有關部門同意組建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或國有發起人關於同意組建股份有限公司的內部決策文件;3.公司章程;4.各國有股東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或能證明其國有身份的法律文件);5.非國有股東提供身份證明材料;6.發起人協議;7.資產評估合規性審核文件;8.法律意見書,涉及金融行業監管和外商投資的,還應當對是否符合相關監管規定作書面說明。
七、中央管理金融企業和地方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金融企業國有股權管理情況報告制度。
(一)每年5月底之前,各省級財政部門和中央管理金融企業要將上一年度金融企業國有股權管理情況統計匯總後向財政部報告。
(二)各省級財政部門和中央管理金融企業要註意了解和總結在國有股權管理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對有關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要及時向財政部報告。
(三)財政部門在辦理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事項時,應當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四)國有股東在辦理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事項時,應當遵守上市公司管理制度,做好相關信息保密、披露工作。
八、地方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通知要求,結合地方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地方國有金融企業股權管理實施細則。
九、各級財政部門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在股權管理審批工作中出現惡意串通中介機構、泄露上市公司重要信息並造成國有資產流失,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十、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部現行國有金融企業股權管理相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財政部
2016年12月7日
12月23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全面放開養老服務市場提升養老服務質量的若幹意見》(下稱《意見》),其中提出對在養老服務領域采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方式的項目,可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建設。
大嶽咨詢總經理金永祥對第一財經分析,此次《意見》將對養老PPP項目產生積極影響,一些此前養老PPP項目推進中的障礙將被掃除。
《意見》提出,各地要因地制宜設置改革過渡期,加快推進具備向社會提供養老服務條件的公辦養老機構轉制成為企業或開展公建民營,到2020年政府運營的養老床位數占當地養老床位總數的比例應不超過50%。
金永祥認為,這意味著增量部分將以民營養老機構為主,政府投資建設的養老設施也將大規模推進。養老服務在很長一段時間內完全市場化的條件還未成熟,需要政府的支持和監督,因此,未來PPP仍然將是養老院建設的主要方式。
在備受關註的定價方面,此次《意見》稱,對於政府運營的養老機構,以扣除政府投入、社會捐贈後的實際服務成本為依據,按照非營利原則,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對於以公建民營等方式運營的養老機構,采用招投標、委托運營等競爭性方式確定運營方,具體服務收費標準由運營方依據委托協議等合理確定。
金永祥認為,意見規定民營養老設施可由經營者定價,政府經營的養老設施實行政府定價。雖然未提到PPP養老設施如何定價,但是很明顯PPP屬於民營範圍,可能對一個養老PPP項目的部分床位或服務內容,政府可以對價格進行管理,但剩余部分經營者可以自主定價,這樣就可以提高養老設施的收益率和社會資本參與的積極性。
此次意見一大亮點是,養老服務領域若采取PPP方式的,可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建設。
“這就解決長期困擾PPP養老項目的土地問題,可以有效降低土地成本從而提升老年人的承受能力。另外,也為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條件提供靈活性,政府入股在營利時可以分紅,不盈利時可不分紅,支持社會資本。”金永祥稱。
此次《意見》要求,各地要進一步擴大面向居家社區、農村、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服務資源,結合實際提出養老床位結構的合理比例,到2020年護理型床位占當地養老床位總數的比例應不低於30%。
金永祥認為,這種規定改變了以前只關註床位數而不強調床位種類,按床位數進行補貼而不考慮受益老人情況的政策取向,健康老人受政策補助將會減少。養老的政策用力方向更加合理,為養老PPP發展也明確了方向。
值得註意的是,異地結算問題已經提上日程。
金永祥認為,目前很多養老PPP項目推進不利的制約因素是醫療體制問題,該問題的解決將解決養老PPP項目發展的一大障礙,推動養老產業更加適合老人候鳥式生活和養老產業發展。
1月6日,據國土部網站消息,國土部、財政部、農業部日前聯合發布《關於加快推進農墾國有土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簡稱《通知》),明確到2018年底,完成權屬清晰、無爭議的農墾國有土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通知》指出,加快推進農墾國有土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是維護農墾合法土地權益的重要手段,是推進農墾土地資源資產化、資本化的重要基礎,是促進墾區和諧穩定的迫切需要。當前,全國農墾國有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率總體不高,有的還存在土地權屬爭議,與中央提出推進農墾改革發展、創新農墾土地管理方式、強化農墾土地權益保護的新要求不相適應。加快推進農墾國有土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明確農墾土地產權關系,十分必要和迫切。
《通知》要求,各地按照“依法依規、因地制宜、先易後難”的原則,切實采取有效措施推進工作,確保到2018年底完成權屬清晰、無爭議的農墾國有土地確權登記發證任務。
《通知》明確,四項具體措施包括:一是加快農墾國有土地權籍調查。各地要按照不動產權籍調查有關要求,充分利用已有調查成果,開展農墾國有土地權籍調查,查清國有農場依法使用的每一宗土地的權屬、界址、面積和用途等。有條件的國有農場可按照不動產統一登記的要求,一並開展地上房屋的權屬調查和測量,實現國有農場房地一體調查和調查成果的統一管理。二是依法辦理農墾國有土地登記手續。三是加強農墾國有土地權屬爭議調處。四是規範已有登記成果。
以下為通知全文:
國土資源部 財政部 農業部關於加快推進農墾國有土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
國土資發[2016]15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財政廳(局)、農墾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財務局、農業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農墾改革發展的意見》(中發〔2015〕33號)(以下簡稱“中發〔2015〕33號文件”)精神,用3年左右時間基本完成農墾國有土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任務,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加快推進農墾國有土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的重要意義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依法保護國有農場土地合法權益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8號)下發以來,各地積極推進農墾國有土地確權登記工作,取得了一定進展。但全國農墾國有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率總體不高,有的還存在土地權屬爭議,與中央提出推進農墾改革發展,創新農墾土地管理方式,強化農墾土地權益保護的新要求不相適應。因此,加快推進農墾國有土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明晰農墾土地產權關系,十分必要和迫切。
(一)加快推進農墾國有土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是維護農墾合法土地權益的重要手段。按照《土地管理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規定,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土地是農墾建設現代農業、發揮示範帶動作用的重要物質基礎。開展農墾國有土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就是依法確認國有農場等農墾企業對其合法取得的土地等不動產享有物權。這對於國有農場制止非法侵占、蠶食其土地行為,依法保護合法土地權益,夯實現代農業發展基礎,維護國家糧食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二)加快推進農墾國有土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是推進農墾土地資源資產化、資本化的重要基礎。土地是國有農場最基本的生產資料,是其最重要的資產。中央要求農墾改革要推進農墾土地資源資產化和資本化,創新農墾土地資產配置方式。落實中央要求的基本前提,是通過確權登記發證明晰國有農場土地產權關系,明確農墾國有土地使用權主體、使用權類型、土地用途等。只有依法完成農墾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才能順利開展國有農場資產清產核資等工作,才能有效支撐墾區集團化改革。
(三)加快推進農墾國有土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是促進墾區和諧穩定的迫切需要。通過依法開展農墾國有土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明確土地權屬,依法調處國有農場與相鄰農民集體及其他單位土地權屬爭議,化解因土地權屬引發的矛盾糾紛,能夠大大減少墾區不穩定因素,促進墾區社會和諧穩定。
二、明確工作目標和步驟,切實加快農墾國有土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各地要認真落實中發﹝2015﹞33號文件精神,依據不動產登記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按照“依法依規、因地制宜、先易後難”的原則,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進農墾國有土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到2018年底完成權屬清晰、無爭議的農墾國有土地確權登記發證任務,同時要加大工作力度,依法調處國有農場土地權屬爭議,依法維護農墾國有土地權益。
(一)加快農墾國有土地權籍調查。各地要按照不動產權籍調查有關要求,充分利用已有調查成果,開展農墾國有土地權籍調查,查清國有農場依法使用的每一宗土地的權屬、界址、面積和用途等。原則上要劃清國有農場的建設用地和農用地界限,分宗調查;未利用地和農用地可劃分為一宗地,但要調查清楚未利用地的範圍和面積。各地應在全面查清權屬狀況、完成權屬指界等基礎上,采用合適的測量方法開展不動產測量。權籍調查完成後,按照統一的不動產單元編碼模式,形成包括權籍調查表、不動產測量報告和權籍圖等在內的調查成果,提供給不動產登記機構。有條件的國有農場可按照不動產統一登記的要求,一並開展地上房屋的權屬調查和測量,實現國有農場房地一體調查和調查成果的統一管理。
(二)依法辦理農墾國有土地登記手續。各地農墾主管部門要組織國有農場在權籍調查完成後,盡快向不動產登記機構提交符合登記要求的成果資料,提出登記申請。縣(市)不動產登記機構對權籍調查成果通過審核的國有農場使用的國有農用地、未利用地,要按照《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52條辦理登記手續,登記為國有農用地的使用權;同時要在登記簿、證書附記欄以及附圖中對未利用地的面積和範圍進行標註。對於國有農場依法使用的建設用地,具備條件的,與合法取得的地上房屋,按照房地一體的原則辦理登記手續。對於暫不具備辦理房地一體登記手續條件的,可先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首次登記,待條件具備後,再連同地上合法取得的房屋一體辦理登記手續。對於國有農場代管的集體土地,不納入農墾土地確權登記工作範圍。
(三)加強農墾國有土地權屬爭議調處。各地要建立由政府牽頭,國土資源和農墾主管部門參加的農墾國有土地權屬爭議調處工作協調機制,明確分工,落實責任,加大工作力度,按照“尊重歷史,面對現實,互利互讓”原則,依法調處土地權屬爭議。對於爭議已解決的農墾土地,國有農場持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決定單方申請不動產登記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及時辦理登記手續,做到農墾國有土地“權屬應確盡確、證書應發盡發”。對於存在權屬爭議且一時難以解決的農墾國有土地,可將爭議部分劃出,對沒有爭議的土地先予以登記發證,爭議土地待爭議解決後予以登記發證。
(四)規範已有登記成果。為支持農墾改革發展,結合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實施,對已經登記發證的宗地缺失檔案資料、登記不規範以及需補充房屋登記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以按照《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開展不動產變更登記,發放不動產權證書。各級國土資源和農墾主管部門要做好農墾國有土地確權登記成果信息化管理,促進登記成果有效利用。
三、周密組織實施,按時完成農墾國有土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任務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國土資源、財政、農墾主管部門要把農墾國有土地確權登記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強組織領導,密切協調配合,加大工作力度,確保按時完成中央部署的任務。各地農墾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國有農場的組織協調,組織做好資金籌措及使用管理、權籍調查、登記發證申請、配合土地權屬爭議調處等工作。
(二)周密部署安排。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會同財政、農墾主管部門研究制定整體工作方案,明確年度工作目標、任務和保障措施,加快推進工作,到2018年底基本完成農墾國有土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任務。
(三)切實保障經費。農墾國有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經費由中央財政、地方財政和國有農場共同負擔。中央財政適當安排補助經費,地方財政和國有農場統籌安排所需工作經費。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所需工作經費由兵團統籌安排,中央財政按統一標準予以補助。各級農墾、財政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根據農墾國有土地確權登記工作需要,合理確定支出用途,嚴格規範使用,保障工作順利開展。
(四)開展督促指導。建立全國農墾國有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進度匯總統計分析和通報制度。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每季度末上報本季度工作進展情況。國土資源部、財政部、農業部將聯合對農墾國有土地確權登記工作推進情況進行專項督導。對於工作進度慢、保障措施不力的地區,將進行重點督促檢查。督導後整改不力的地區,將予以通報。
(五)做好宣傳培訓。各地要通過報紙、電視、廣播、網絡等媒體,大力宣傳農墾國有土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的重要意義、目標任務和法律政策,樹立農墾國有土地確權登記的權威性、嚴肅性,為農墾改革發展創造良好的輿論環境。國土資源部、財政部、農業部將適時召開加快推進農墾國有土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現場會,以會代訓,總結、推廣、宣傳典型經驗,為全國工作提供典型示範。
國土資源部 財政部 農業部
2016年12月30日
國務院提出建立國有資本布局動態調整機制
針對經營性國有資產,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的《關於創新政府配置資源方式的指導意見》提出,要統籌規劃國有資本戰略布局,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指導意見提出,優化國有資本重點投向和領域,推動國有資本向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和國計民生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重點基礎設施集中,向前瞻性戰略性產業集中,向具有核心競爭力的優勢企業集中。
指導意見明確,要完善國有資本退出機制,研究國家持股金融機構的合理比例,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保持控制力,對其他機構按照市場化原則優化股權結構,激發社會資本活力。
為從操作層面為推進國資國企改革掃清障礙,指導意見要求建立健全國有資本形態轉換機制。以提高國有資本流動性為目標,積極推動經營性國有資產證券化。建立健全優勝劣汰市場化退出機制,加快處置低效無效資產,支持企業依法合規通過證券交易、產權交易等市場,以市場公允價格處置國有資產。
在規範國資收益分配方面,指導意見明確,逐步提高國有資本收益上繳公共財政比例,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
此外,指導意見提出,各省份可根據發展需要,將部分經營性國有資產由實物形態轉變為資本形態,將部分統籌使用後仍閑置的非經營性國有資產轉為經營性國有資產,其經營收益或出讓變現所得上繳財政,統籌用於保障和改善民生。
政府配置資源方式出臺頂層設計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創新政府配置資源方式的指導意見》11日由新華社受權發布。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配置的資源主要是政府代表國家和全民所擁有的自然資源、經濟資源和社會事業資源等公共資源。根據意見,針對政府配置資源方式單一、行政性配置手段較多的突出問題,堅持從體制上改革突破,構建科學、合理、規範的公共資源配置長效機制。根據各類公共資源的不同情況和特點,分類分領域創新資源配置方式。
在具體領域上,自然資源方面要以建立產權制度為基礎,實現資源有償獲得和使用;經濟資源方面(主要指金融類和非金融類經營性國有資產)要突出國有資本的內在要求,明確委托代理關系的制度安排,建立健全國有資本形態轉換機制;社會事業資源方面(主要指非經營性國有資產)要引入市場化手段和方法,實現更有效率的公平性和均等化,促進公共資源配置更高效、更公平、更可持續。
意見強調,在維護全國統一大市場的前提下,支持各地區在新型城鎮化、國資國企改革、區域性金融市場和金融機構、房地產稅、養老和醫療保障等方面探索創新。
意見還要求,整合分散設立的各類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立足公共服務職能定位,完善管理規則,優化市場環境,著力構建規則統一、公開透明、服務高效、監督規範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依托大數據、雲計算等信息技術,加快推進交易全過程電子化,實現交易全流程公開透明和信息共享。
完善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創新政府配置資源方式的指導意見》對公共自然資源配置方式作出安排,要求以建立產權制度為基礎,實現資源有償獲得和使用。
公共自然資源包括法律明確規定由全民所有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海域、無居民海島、灘塗等。在部分國家和地區,由於公共自然資源無序開發利用造成的“公地的悲劇”屢有發生。
意見指出,要堅持資源公有、物權法定,明確全部國土空間各類自然資源資產的產權主體。對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所有自然生態空間統一進行確權登記。建立健全全民所有自然資源的有償使用制度,更多引入競爭機制進行配置,完善土地、水、礦產資源和海域有償使用制度,探索推進國有森林、國有草原、無居民海島有償使用。
“當前我國自然資源配置仍存在一些問題,政府作為自然資源所有者代表和作為公共利益管理者的職能邊界不清,越位與缺位並存,甚至相互掣肘。”北京師範大學能源與戰略研究中心副主任林衛斌認為,各級政府作為自然資源所有者代表要推動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並建立健全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確保所有者權益。
意見還對無線電頻率等非傳統自然資源配置提出要求。對地面公眾移動通信使用頻率等商用無線電頻率、電信網碼號等資源,要逐步探索引入招投標、拍賣等競爭性方式進行配置。優化空域資源配置,提高空域資源配置使用效率,增加民航可用空域,深化低空空域管理改革。
以下為全文: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創新政府配置資源方式的指導意見》,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關於創新政府配置資源方式的指導意見》全文如下。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市場化改革的不斷深化,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作用日益增強,政府配置資源的範圍和方式也在不斷調整。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配置的資源主要是政府代表國家和全民所擁有的自然資源、經濟資源和社會事業資源等公共資源。為解決當前政府配置資源中存在的市場價格扭曲、配置效率較低、公共服務供給不足等突出問題,需要從廣度和深度上推進市場化改革,大幅度減少政府對資源的直接配置,創新配置方式,更多引入市場機制和市場化手段,提高資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現就創新政府配置資源方式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主動適應把握引領經濟發展新常態,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水平,著力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對於適宜由市場化配置的公共資源,要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切實遵循價值規律,建立市場競爭優勝劣汰機制,實現資源配置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優化。對於不完全適宜由市場化配置的公共資源,要引入競爭規則,充分體現政府配置資源的引導作用,實現政府與市場作用有效結合。對於需要通過行政方式配置的公共資源,要遵循規律,註重運用市場機制,實現更有效率的公平性和均等化。通過創新公共資源配置方式,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二)基本原則
——問題導向、分類施策。針對政府配置資源方式單一、行政性配置手段較多的突出問題,堅持從體制上改革突破,構建科學、合理、規範的公共資源配置長效機制。根據各類公共資源的不同情況和特點,分類分領域創新資源配置方式。
——提高效率、促進公平。正確處理效率與公平的關系,更加註重公共資源配置的公平性,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拓展競爭性配置的公共資源範圍,以資源配置方式創新推動實現公平配置基礎上的效率提升,努力實現全體人民公平分享公共資源收益。
——平臺整合、信息共享。整合分散設立的各類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立足公共服務職能定位,完善管理規則,優化市場環境,著力構建規則統一、公開透明、服務高效、監督規範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依托大數據、雲計算等信息技術,加快推進交易全過程電子化,實現交易全流程公開透明和信息共享。
——依法依規、創新監管。堅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著力健全規劃、產權、監管等各方面制度,推動各類公共資源依法依規、公開透明配置。嚴格區分政府資源配置職能和監管職能,創新資源配置監管方式,實現對公共資源配置的動態和全程監管。
(三)改革目標。創新政府配置資源方式,自然資源方面要以建立產權制度為基礎,實現資源有償獲得和使用;經濟資源方面(主要指金融類和非金融類經營性國有資產)要突出國有資本的內在要求,明確委托代理關系的制度安排,建立健全國有資本形態轉換機制;社會事業資源方面(主要指非經營性國有資產)要引入市場化手段和方法,實現更有效率的公平性和均等化,促進公共資源配置更高效、更公平、更可持續。
到2020年,公共資源產權制度進一步健全,形成合理的資源收益分配機制,資源所有者權益得到進一步保障;行政性配置範圍進一步厘清,結構進一步優化,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明顯增強;以目錄管理、統一平臺、規範交易、全程監管為主要內容的新型資源配置體系基本建立,資源配置過程公開公平公正,公共資源配置的效益和效率顯著提高。
二、創新自然資源配置方式
法律明確規定由全民所有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海域、無居民海島、灘塗等自然資源,建立明晰的產權制度、健全管理體制,對無線電頻率等非傳統自然資源,推進市場化配置進程,完善資源有償使用制度。
(四)建立健全自然資源產權制度。堅持資源公有、物權法定,明確全部國土空間各類自然資源資產的產權主體。對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所有自然生態空間統一進行確權登記。區分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明確國家對全民所有的自然資源的所有者權益。除具有重要生態功能及農牧民從事農牧業生產必需的資源外,可推動自然資源資產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明確自然資源所有權、使用權等產權歸屬關系和權責,適度擴大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出租、擔保、入股等權能。
(五)健全國家自然資源資產管理體制。區分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和監管者職能,健全國家自然資源資產管理體制,依照法律規定,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探索建立分級代理行使所有權的體制。劃清全民所有、不同層級政府行使所有權的邊界,按照不同資源種類和在生態、經濟、國防等方面的重要程度,研究實行中央和地方政府分級代理行使所有權職責體制。完善自然資源監管體制,強化各自然資源管理部門監管職能,使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和監管者相互獨立、相互配合、相互監督。
(六)完善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建立健全全民所有自然資源的有償使用制度,更多引入競爭機制進行配置,完善土地、水、礦產資源和海域有償使用制度,探索推進國有森林、國有草原、無居民海島有償使用。在充分考慮資源所有者權益和生態環境損害成本基礎上,完善自然資源及其產品價格形成機制。發揮資源產出指標、使用強度指標及安全標準等的標桿作用,促進資源公平出讓、高效利用。
(七)發揮空間規劃對自然資源配置的引導約束作用。以主體功能區規劃為基礎,整合各部門分頭編制的各類空間性規劃,編制統一的空間規劃,合理布局城鎮空間、農業空間和生態空間,劃定城鎮開發邊界、永久基本農田和生態保護紅線,科學配置和嚴格管控各類自然資源。健全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將開發強度指標分解到各縣級行政區,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將用途管制擴大到所有自然生態空間,確定林地、草原、河流、湖泊、濕地、荒漠等的保護邊界,嚴禁任意改變用途。
(八)推進無線電頻率、空域等資源優化配置。對地面公眾移動通信使用頻率等商用無線電頻率、電信網碼號等資源,要逐步探索引入招投標、拍賣等競爭性方式進行配置。優化空域資源配置,提高空域資源配置使用效率,增加民航可用空域,深化低空空域管理改革。
三、創新經營性國有資產配置方式
對於金融類和非金融類經營性國有資產,要建立健全以管資本為主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優化國有資本布局,推動國有資本合理流動、有序進退和優化配置,提高國有資本配置效率和效益。
(九)優化國有資本布局。緊緊圍繞服務國家戰略,統籌規劃國有資本戰略布局,建立動態調整機制。落實國家產業政策和重點產業布局調整總體要求,優化國有資本重點投向和領域,推動國有資本向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和國計民生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重點基礎設施集中,向前瞻性戰略性產業集中,向具有核心競爭力的優勢企業集中。完善國有資本退出機制,研究國家持股金融機構的合理比例,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保持控制力,對其他機構按照市場化原則優化股權結構,激發社會資本活力。
(十)完善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建立以管資本為主的國有資產監管體系,改革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改組組建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開展政府直接授權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履行出資人職責的試點。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通過開展投資融資、產業培育、資本整合等,優化國有資本布局結構;通過股權運作、價值管理、有序進退,促進國有資本合理流動,實現保值增值。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作為國有資本市場化運作的專業平臺,依法自主開展國有資本運作,對所出資企業行使股東職責,按照責權對應原則切實承擔起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
(十一)建立健全國有資本形態轉換機制。堅持以管資本為主,以提高國有資本流動性為目標,積極推動經營性國有資產證券化。建立健全優勝劣汰市場化退出機制,加快處置低效無效資產,支持企業依法合規通過證券交易、產權交易等市場,以市場公允價格處置國有資產,實現國有資本形態轉換,用於國家長遠戰略、宏觀調控以及保障基本民生的需要,更好服務於國家發展目標。
(十二)規範經營性國有資產處置和收益分配。企業重大資產轉讓應依托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公開進行。重大經營性國有資產出租、出借要引入市場機制,做到公開、公正、透明。建立覆蓋全部國有企業、分級管理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制度,國有資本收益和國有資產處置等非稅收入,必須按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庫並納入政府預算,更多用於保障和改善民生,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逐步提高國有資本收益上繳公共財政比例,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
(十三)強化國有資本基礎管理。守住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底線。強化國有產權流轉環節監管,創新監管方式和手段,協同推進監管工作,按照收放有度要求,實現維護出資人權益和尊重企業自主經營權的有效結合。
四、創新非經營性國有資產配置方式
對用於實施公共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務目的的非經營性國有資產,堅持公平配置原則,積極引入競爭機制提高配置效率,提高基本公共服務的可及性、公平性。
(十四)推進政事分開、管辦分離。區分政府作為資源配置者和行業監管者的不同職能,創新和改進政府直接配置資源的方式,強化教育、醫療、養老、文化、體育等部門的行業監管職能。放開相關行業市場準入,放松價格管制,促進公平競爭。區分基本與非基本公共服務,理順政府與事業單位在基本公共服務供給中的關系,推進政事分開、事企分開、管辦分離。創新與事業單位運行相適應的制度體系,健全事業單位法人治理結構。
(十五)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圍繞均等化、標準化、法治化,加快健全國家基本公共服務制度,制定國家基本公共服務清單,動態調整服務項目和標準,促進城鄉區域間服務項目和標準有機銜接,推動基本公共服務公平共享。合理確定各級政府的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加強基本公共服務資源均衡配置,推動基層基本公共服務資源優化整合,提高服務效率。
(十六)創新公共服務供給方式。建立政府主導、社會參與、自主運行、公眾監督的多元化公共服務供給體制。各地區各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和財力狀況,通過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擴大和改善公共產品和服務供給。推進公益類事業單位改革,強化公益屬性,創新體制機制,提高供給質量和效益。制定發布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引入競爭機制,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采取人員培訓、項目指導、公益創投等多種途徑和方式,提升事業單位、企業和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能力。
(十七)推進非經營性國有資產整合與共享。在清產核資、界定產權的基礎上,進一步打破部門行政化分割,構建共享平臺,實現公共科技、教育、醫療、文化等資源開放共享。建立資產共享共用與資產績效、資產配置、單位預算掛鉤的聯動機制,避免資產重複配置、閑置浪費。對行政事業單位超標準配置、低效運轉或者長期閑置資產,要建立完善的調劑機制,有效盤活存量資產,實現高效利用。按規定程序報經批準後,允許將部分閑置的非經營性國有資產轉為經營性國有資產。
(十八)推進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規範管理。依據行政事業單位職能及其工作性質,按完成職能的最低限度和最優標準配置資產。制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標準體系,針對通用、專用資產實施不同的配置標準。嚴格非經營性國有資產建設項目審批,強化預算約束和財政撥款控制,符合預算管理規定的非經營性國有資產配置涉及的管理費用支出具體安排應編入預決算,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議批準後應向社會公開。建立健全全方位、多層次的資產管理和監督體系,建立工作機制,加強資產使用、處置和收益管理,確保規範高效使用、公開透明處置,確保資產處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應收盡收,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五、創新資源配置組織方式
著眼於各類資源的整合管理和高效利用,依托國家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加強清查核算和綜合管理,創新服務方式,構建新型組織和服務體系。
(十九)建立公共資源目錄清單。結合編制權責發生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中的資產負債表、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全面開展公共資源清查,系統梳理現有政府配置公共資源的數量和範圍、各項資源產權歸屬、市場化配置情況以及監管主體、監管制度等。對公共資源進行適當分類並按類逐項登記,明確資源底數。建立完善的資源申報、登記、調整、公開和報告制度,資源清單根據資源變動進行動態調整、及時更新。
(二十)加快推進公共資源交易全過程電子化。按照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工作方案》精神,推動公共資源交易全過程電子化,充分發揮信息技術在提高交易效率和透明度,節約資源和交易成本,解決公共資源配置領域突出問題方面的優勢,實現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從依托有形場所向以電子化平臺為主轉變,為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服務,為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履職提供便利。積極穩妥推進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市場化競爭,引導市場主體參與平臺服務供給。做好國家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和不動產統一登記平臺的對接和數據共享。
(二十一)完善市場交易機制。在摸清底數的基礎上,對政府配置資源中應該或可以通過市場化方式配置的資源,按照應進必進、能進必進的原則,嚴格將其納入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規範交易,采取招拍掛或其他方式進行配置。針對不同公共資源特點,明確交易基本規則,準確評估資源價值,嚴格規範交易程序,確保交易過程公開公平公正。培育資源價值評估的專業人才隊伍,完善相關技術標準體系。
(二十二)建立健全信息服務機制。推動各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加大信息公開力度,依法公開交易公告、資格審查結果、成交、履約及變更等信息。加快建立市場信息共享數據庫和驗證互認機制,逐步實現市場主體登記註冊信息全國範圍內共享互認。建立公共資源交易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庫,實現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共享。加強公共資源交易數據統計分析、綜合利用和風險監測預警,為市場主體、社會公眾和行政監管部門提供信息服務。
六、創新資源配置監管方式
全面履行政府監管職能,轉變監管理念,堅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創新監管機制和監管方式,構建依法監管與信用激勵約束、政府監管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新型監管格局。
(二十三)加強和完善信用監管。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市場主體信用評價制度,建立信用信息互通共享機制,完善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健全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充分發揮信用管理在事中事後監管中的作用,將市場主體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信用信息作為實施監管的重要依據,建立失信黑名單制度,強化信用約束。
(二十四)加強和完善協同監管。在理順各部門監管職責、落實執法責任的基礎上,以加強市場監管為重點,建立健全行業主管部門監管、國有資產監管與行政審批、司法、監察、審計監督等銜接機制,建立跨部門、跨區域執法協作機制,推動實現各部門和地區之間監管資源共享、聯動預防監控、聯動檢查處理,形成各司其職、各負其責、橫向協調、縱向聯通的協同監管新格局。
(二十五)加強和完善動態在線監管。運用互聯網和大數據技術,依托政務服務網上平臺,對公共資源配置項目規劃、評估、審核、交易、收支等過程實施電子化行政監督,全面記錄各市場主體、服務機構、監管機構信息,形成來源可溯、去向可查、監督留痕、責任可究的完整信息鏈條,實現實時動態監管和在線即時監督監測。
(二十六)加強和完善全過程監管。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法、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規範招標人、投標人、評價人、中介機構等相關方行為,依法依規公開相關信息,確保公共資源配置全過程公開透明。強化懲戒措施,依法糾正和查處違法違規行為,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七、強化組織領導和實施保障
(二十七)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創新政府配置資源方式改革的重要性,把創新政府配置資源方式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完善工作機制,明確和落實責任分工。強化輿論引導,大力宣傳和解讀創新政府配置資源方式的重要意義和政策措施。加強調查研究、政策指導和工作協調,及時掌握和研究解決資源配置改革中的困難和問題。強化督查考核,建立科學的績效考核制度,對公共資源配置情況定期開展績效評估和綜合性考核。
(二十八)鼓勵開展改革探索。創新政府配置資源方式涉及面廣,情況複雜,各地區各部門要結合工作實際,積極開展改革探索,建立健全有效推進改革的問責、容錯和糾偏機制。在維護全國統一大市場的前提下,支持各地區在新型城鎮化、國資國企改革、區域性金融市場和金融機構、房地產稅、養老和醫療保障等方面探索創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將部分經營性國有資產由實物形態轉變為資本形態,將部分統籌使用後仍閑置的非經營性國有資產轉為經營性國有資產,其經營收益或出讓變現所得上繳財政,統籌用於保障和改善民生。認真總結各地區在實踐中的經驗做法,及時加以推廣。
(二十九)建立健全法律法規。健全政府配置資源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加大法律法規立改廢釋工作力度,著力完善資源產權制度,調整相關法律法規中有關市場準入、市場主體資格、行政許可等方面不符合市場化改革方向的規定,明確資源所有者權益,健全資源產權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制度。根據創新政府配置資源方式需要,加快修訂完善涉及自然資源、經濟資源、社會事業資源配置等方面法律法規。加快制定有關產權保護、社會信用、公平競爭等方面法律法規。
(三十)完善相關配套制度。根據法律法規的制定和修改情況,加快完善市場準入和退出、交易規則、公平競爭、特許經營等方面的配套制度,協同推進行政審批、財稅、金融、投資、價格、國有企事業單位等各方面改革。加快制定完善自然資源、公共服務領域專項規劃,科學建立公共服務和公共設施配置定額指標、資源開發強度指標、使用效率指標、效益評價指標,合理確定並公布指標標準,指導和引導地方各級政府和市場主體合理配置資源。建立健全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資源管理責任以及政府考核、激勵、監督等方面制度。建立健全資源配置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制度,資源配置目標、原則、程序、配置結果等信息,除涉及國家安全內容外,要一律向社會公開,充分發揮社會公眾和第三方專業機構在創新政府配置資源方式工作中的積極作用。
金額巨大的非經營性國有資產整合、共享力度將進一步加大,對其預算管理也將加強。
1月11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創新政府配置資源方式的指導意見》 (下稱《意見》),要求創新非經營性國有資產配置方式,推動非經營性國有資產整合和共享。
所謂非經營性國有資產,是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行政事業單位用於事業發展和開展業務活動所占用和使用的,並在法律上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算,而不投入生產經營活動的各種資源總稱。
盡管官方尚未公布非經營性國有資產規模,不過財政部數據顯示,截至2012年底全國行政事業單位凈資產為9.6萬億元,固定資產占近一半(47.6%)。
加強非經營性國有資產整合力度,並盤活存量資產,從而避免資產重複配置,閑置浪費是此次《意見》一大要求。
長期關註政府預算管理的上海財經大學教授鄧淑蓮告訴第一財經記者,這次中央再次強調統籌使用非經營性國有資產,打破部門行政化分割,構建共享平臺,從而來避免資產重複配置、閑置浪費,這是對當前非國有資產配置不均衡,浪費與短缺並存問題的一個解決方案,也是政府財力緊張下的策略。
不過,鄧淑蓮認為,非經營性國有資產統籌使用在實踐中執行難度比較大。
“像上海財經大學要了另一所大學的一個校區就費了不少周折,學校花了不少錢,上海市政府也出面協調、安撫並給那所大學很大補償,但這所大學仍然拖了很長時間才搬離這個小區,所以實踐中執行起來比較難。”鄧淑蓮稱。
《意見》同時強調,要推進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規範管理。
這包括要制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標準體系,針對通用、專用資產實施不同的配置標準。嚴格非經營性國有資產建設項目審批,強化預算約束和財政撥款控制,符合預算管理規定的非經營性國有資產配置涉及的管理費用支出具體安排應編入預決算,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議批準後應向社會公開。
鄧淑蓮分析,這顯示對非經營性國資的管理要更為嚴格。
其實,近些年來,財政部加強了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在購入環節,行政事業單位購置納入政府采購範圍的資產,依法實施政府采購。財政部還印發了中央行政單位通用辦公設備家具購置費預算標準等規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2016年2月,財政部開展了2016年全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清查工作,用10個月時間摸清全國上百萬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家底”。
財政部表示,經過此次清查總結後,向國務院報告全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情況,為下一步堅持問題導向、提出改進措施奠定基礎。財政部將根據資產清查結果,研究制定或完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政府配置資源方式出臺頂層設計終於出臺。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創新政府配置資源方式的指導意見》(簡稱《意見》)11日由新華社受權發布。
《意見》明確,要建立國有資本動態調整機制,完善國有資本退出機制。積極推動經營性國有資產證券化,允許將部分閑置的非經營性國有資產轉為經營性國有資產,經營收益上繳財政,統籌用於保障和改善民生。企業重大資產轉讓應依托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公開進行。
中國企業研究院首席研究員李錦接受第一財經記者采訪時表示,這是高層的一次具有戰略性的頂層設計,是全面深化改革施工高峰期的一項安排,突破了多年沒有突破的突破口。如果不是中辦、國辦發這個文件,現在很少有人敢這麽說。地方政府不敢說,甚至不敢這麽想,國企高管更沒有這個"豹子膽"。
李錦表示,這是經濟體制改革攻堅的關鍵時刻發表的重要文件。立足一個"新"字,推進國有資產市場配置步伐,優化資本結構布局,創新資本配方式,是經營性資產邁向市場的重要一步。
建立國資動態調整機制
《意見》明確,統籌規劃國有資本戰略布局,建立動態調整機制。落實國家產業政策和重點產業布局調整總體要求,優化國有資本重點投向和領域,推動國有資本向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和國計民生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重點基礎設施集中,向前瞻性戰略性產業集中,向具有核心競爭力的優勢企業集中。
李錦表示,國有資本“三集中”進一步強調,屬於“鞏固和加強一批”的內容,這是鞏固和加強黨的執政基礎,首先需要肯定與明確的。對於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要保持控制力,控股也是明確的。這兩個明確,是基礎與前提。
國務院於2016年7月發布《關於推動中央企業結構調整與重組的指導意見》,對央企結構調整和重組,提出了“四個一批”,即“鞏固加強一批、創新發展一批、重組整合一批、清理退出一批。
同時,《意見》指出,要完善國有資本退出機制,研究國家持股金融機構的合理比例,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保持控制力,對其他機構按照市場化原則優化股權結構,激發社會資本活力。
李錦表示,對國有資本,兩個新機制的建立是重要創新。一是國有資本形態轉換機制,一是優勝劣汰市場化退出機制。關於這兩個新機制,《意見》進一步明確,加快處置低效無效資產,支持企業依法合規通過證券交易、產權交易等市場,以市場公允價格處置國有資產,實現國有資本形態轉換,用於國家長遠戰略、宏觀調控以及保障基本民生的需要,更好服務於國家發展目標。
李錦告訴第一財經記者,加快處理低效無效資本,這是一個重要信號。國有資產龐大,經營性資產有120萬億,其中低效無效資本是一巨大數字。這些資產沈澱,便是自然貶值和流失。一旦盤活,將為國有資產增值帶來改革紅利,也為激活社會資本活力帶來機遇。預計,對怎麽處理低效無效資產,還會有細則與具體措施。
資產證券化推動混改
《意見》強調,堅持以管資本為主,以提高國有資本流動性為目標,積極推動經營性國有資產證券化。資產證券化是混個所有制改革的主要方式之一。2016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明確,混合所有制改革是國企改革的重要突破口,按照完善治理、強化激勵、突出主業、提高效率的要求,在電力、石油、天然氣、鐵路、民航、電信、軍工等領域邁出實質性步伐。
對於上述七大領域,不少央企已提出以資產證券化的方式推動混改。1月4日,兵工集團印發了《中國兵器工業集團公司關於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指導意見(試行)》,提出了26條意見,推動混合所有制經濟發展。第一財經記者了解到,兵工集團主要以資產證券化的方式推動混改,既可以解決一股獨大的局面,操作起來也最容易。目前兵工集團資產證券化率只有26%,未來空間非常大。
李錦表示,文件所提到的國有資產形態轉換機制和市場化退出機制,其結果是把單純的國有制變為多種資本參股的證卷化,將低效無效的國有資產通過證券交易與產權交易兩種方式處置。實際上,這是在國家層面為混合所有制的突破性進展做出戰略性安排,對社會資本是極大的利好。
資產轉讓將依托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意見》明確,推進非經營性國有資產整合與共享。各省份可根據發展需要,將部分經營性國有資產由實物形態轉變為資本形態,將部分統籌使用後仍閑置的非經營性國有資產轉為經營性國有資產,其經營收益或出讓變現所得上繳財政,統籌用於保障和改善民生。
在清產核資、界定產權的基礎上,進一步打破部門行政化分割,構建共享平臺,實現公共科技、教育、醫療、文化等資源開放共享。建立資產共享共用與資產績效、資產配置、單位預算掛鉤的聯動機制,避免資產重複配置、閑置浪費。對行政事業單位超標準配置、低效運轉或者長期閑置資產,要建立完善的調劑機制,有效盤活存量資產,實現高效利用。
李錦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將部分經營性國有資產由實物形態轉變為資本形態,將部分統籌使用後仍閑置的非經營性國有資產轉為經營性國有資產,這兩個轉變,為各省市開了一個口子,其經營收益或出讓變現所得上繳財政,統籌用於保障和改善民生。對於那些財政困難的省份將是利好,例如東北地區。
在經營性國有資產處置和收益分配方面,《意見》提出,企業重大資產轉讓應依托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公開進行。重大經營性國有資產出租、出借要引入市場機制,做到公開、公正、透明。
李錦表示,這或許意味著產權交易從目前線下的交易所將轉移到線上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交易將會更加透明、公開,提高交易效率和透明度,節約資源和交易成本,嚴防內部人控制和國有資產流失。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工作方案》,公共資源交易全過程將實現電子化,解決公共資源配置領域突出問題方面的優勢,實現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從依托有形場所向以電子化平臺為主轉變,為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服務,為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履職提供便利。
7日據新華社報道,我國將擴大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範圍,以進一步彰顯土地資產權益,促進土地資源節約集約利用。
國土資源部7日發布消息稱,經國務院同意,國土資源部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人民銀行、林業局、銀監會近日聯合印發《關於擴大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範圍的意見》。這是改革完善國有土地使用制度,發揮市場配置土地資源決定性作用的重大舉措。文件的實施,將對促進國有土地資源全面節約集約利用、更好支撐和保障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發揮重大積極作用。
意見明確,適應投融資體制改革要求,對可以使用劃撥土地的相關公共服務項目,除可按劃撥方式供應土地外,在自願的前提下,鼓勵以出讓、租賃方式供應土地,支持以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使項目擁有完整的土地產權,增加其資產總量和融資能力。適應國有企事業單位改革要求,事業單位等改制為企業的,其使用的原劃撥建設用地,改制後不符合劃撥用地法定範圍的,應按有償使用方式進行土地資產處置,符合劃撥用地法定範圍的,可繼續以劃撥方式使用,也可依申請按有償使用方式進行土地資產處置。
意見要求,國有農用地使用權可根據取得方式的不同,分別辦理國有農用地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者入股、授權經營使用權登記手續。國有農用地的有償使用,嚴格限定在農墾改革的範圍內。國有農用地的使用權人,可根據取得土地的權利類型,分別采取承包租賃、轉讓、出租、抵押等方式經營管理。
意見強調,對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劃明確禁止開發的區域,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供應國有土地,用於與保護無關的建設項目。作價出資或者入股土地使用權實行與出讓土地使用權同權同價管理制度。工業用地可采取先租後讓、租讓結合方式供應。支持各地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方式供應標準廠房、科技孵化器用地。農墾國有農用地使用權擔保要以試點的方式有序開展。
國家糧食局網站今日發布《2017年糧食流通工作要點》,提出紮實推進糧食收儲制度改革、加快推進糧食“去庫存”。深入推進國有糧食企業改革,制定實施《關於深化國有糧食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加快企業改制步伐,建立健全現代企業制度,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實施跨行業、跨區域兼並重組,培育競爭力強的大型糧食企業集團。
國家糧食局關於印發《2017年糧食流通工作要點》的通知
國糧發〔2017〕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糧食局:
根據全國糧食流通工作會議總體部署,國家糧食局研究制定了《2017年糧食流通工作要點》(以下簡稱《要點》),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各地要將貫徹落實全國糧食流通工作會議精神和《要點》的情況,於今年年中、年底兩次上報國家糧食局,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經驗以及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報告。
國家糧食局
2017年2月6日
(此件公開發布)
2017年糧食流通工作要點
2017年是實施“十三五”規劃的重要一年,是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深化之年,是糧食流通改革發展、轉型升級的關鍵之年。糧食流通工作的總體要求是:緊密團結在以習近平同誌為核心的黨中央周圍,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認真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中央農村工作會議決策部署,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主動適應把握引領經濟發展新常態,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以糧食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完善糧食宏觀調控體系,提升糧食流通現代化水平,加快糧食行業轉型升級,增強國家糧食安全保障能力,以優異成績迎接黨的十九大勝利召開。
一、深入推進糧食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1.紮實推進糧食收儲制度改革。繼續按照“市場定價、價補分離”的原則,積極穩妥推進玉米收儲制度改革,健全主要由市場決定糧食價格的機制。積極引導多元主體入市收購,爭取金融機構加大市場化收購糧食信貸支持力度,健全玉米運輸協調機制,強化產銷銜接,確保玉米收儲制度改革和收購工作順利進行、取得實際成效。稻谷、小麥主產區也要深入研究完善糧食收儲政策,更好地發揮市場的引導調節作用,更好地保障口糧絕對安全。
2.加快推進糧食“去庫存”。認真落實糧食“去庫存”總體方案,合理確定銷售計劃、銷售價格和銷售方式。深入研究消化糧食特別是玉米庫存、擴大有效消費新途徑,加快糧食加工轉化,配合做好擴大燃料乙醇產量和使用區域工作。加快政策性糧食競價交易,鼓勵多元主體多收糧、農民多存糧,努力減少政策性庫存增量。協助有關部門在鼓勵加工產品出口的同時把握好進口,堅決打擊糧食走私,沿海沿邊省份要引導企業多用主產區糧食。督促和指導承儲企業、買方企業、批發市場等嚴格執行政策性糧食銷售政策,嚴厲打擊“出庫難”“轉圈糧”等違法違規行為。
3.實施“中國好糧油行動計劃”。把增加綠色優質糧食供給放在突出位置,滿足消費者日益增長的多元化、個性化、定制化糧油消費需求。抓緊制訂優質米、面、油等質量品質分類標準,建立覆蓋範圍廣的測評體系,定期向社會發布糧油質量信息。開展“優質優價”,引導農民調整糧食品種結構,通過市場增加收入,提高糧油有效供給。引導有條件的糧食企業通過訂單收購、合作入股等方式建設優質糧基地,培育從田間到餐桌的全產業鏈優質糧油經營模式,增加安全、優質、綠色、健康的中高端糧油的供給。
4.穩步推進儲備糧管理體制改革。按照政策性職能和經營性職能分離的原則,深化中央儲備糧管理體制改革。按照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的要求,落實地方糧食儲備,優化儲備布局和品種結構;創新管理機制,鼓勵符合條件的多元市場主體承儲地方儲備糧。完善儲備輪換管理辦法和吞吐調節機制,實現中央儲備與地方儲備在數量、結構、布局和儲存形態等方面有機銜接,加強中央和地方儲備信息共享,強化國家對中央與地方兩級儲備的統籌調度。
5.深入推進國有糧食企業改革。制定實施《關於深化國有糧食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健全國有糧食企業改革聯系點制度,開展試點示範帶動,促進國有糧食企業提質增效。堅持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原則,以產權制度改革為核心加快企業改制步伐,建立健全現代企業制度,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實施跨行業、跨區域兼並重組,培育競爭力強的大型糧食企業集團。
二、保持糧食收儲供應平穩有序運行
6.認真抓好糧食收購。完善並落實小麥、稻谷最低收購價政策,適時啟動執行預案,指導企業入市收購,保護種糧農民利益。組織抓好市場化收購,引導多元市場主體入市,全年各類糧食企業糧食收購總量穩定在8000億斤左右,堅決防止發生大面積農民“賣糧難”。強化糧食收購監督檢查,維護市場收購秩序,嚴厲打擊“打白條”、壓級壓價等坑農害農行為,保護農民種糧積極性。
7.確保儲糧安全和行業生產安全。全面貫徹實施安全儲糧和安全生產“一規定兩守則”,組織開展全員輪訓。強化糧食庫存安全管理,督促企業落實“兩個安全”主體責任,嚴格責任追究,切實守住不發生重特大糧油儲存事故和生產安全事故的底線。重點做好南方地區防汛度夏、蟲黴防治和東北地區簡易倉囤儲糧等工作。加強倉儲規範化管理,推廣綠色儲糧技術。貫徹落實《國有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辦法》。
8.加強糧食市場監測預警和信息發布。落實糧食流通統計制度,增強對重點地區、重點品種、重要時點、重點對象的監測頻率。健全涵蓋國家、省、市、縣四級的全系統監測預警體系,建立預測預警數據模型和糧食安全決策支持系統,適時發布糧食統計和市場信息。
9.保證糧食市場供應。加強市場糧源組織和跨區域調運,完善糧食應急預案,健全應急供應機制,提高應急保障能力,做好節日市場供應、軍糧供應以及突發事件應急供應工作。堅決打擊囤積居奇、欺行霸市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確保糧油市場供應平穩有序。
10.強化糧食質量安全監管。按照“機構成網絡、監測全覆蓋、監管無盲區”的要求,將質量檢測功能向市縣延伸,從今年起在全國人口大縣(市)、產糧大縣建立第三方糧食檢驗檢測機構,開展第三方檢驗檢測。加強糧食質量安全監測、質量會檢和品質測報工作,落實國家糧食質量安全監測年度計劃和省級監測方案。加強糧油全產業鏈質量安全監測,切實履行原糧和政策性糧食質量監管責任,適時發布糧食質量安全信息。著力推進糧食質量安全保障機制和超標糧食處置長效機制建設。
三、以現代物流和信息化為重點深入推進“糧安工程”建設
11.加快推進糧食現代物流體系建設。按照“十三五”全國糧食物流規劃,加快重要物流節點建設,在東北“北糧南運”鐵路聯運通道、東北產區對接京津冀城市群通道、長江經濟帶通道、絲綢之路經濟帶通道、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通道等五大通道,重點支持建設40個集倉儲、加工、質檢、信息服務等功能於一體的國家級糧食物流園區,對達到標準的,國家糧食局將掛牌,發揮好中轉樞紐和調控載體作用。積極發展散糧汽車等專用運輸工具和散糧集裝箱等運輸裝備,加快建設點對點的散糧裝卸接發設施,提升散糧運輸比例。
12.加強糧食行業信息化建設。充分發揮“互聯網+糧食”的作用,加強頂層設計,推進國家糧食管理綜合平臺建設,依托國家電子政務內網、外網和互聯網,統一規範數據標準、接口和協議,實現與省級糧食管理平臺信息共享、互聯互通、業務協同。加強“智能糧庫”建設,以地方糧食儲備庫為重點推進糧庫智能化升級改造,使國有糧食收儲企業信息化升級改造覆蓋率達到40%,力爭用2~3年時間基本實現地方儲備糧在線管理。不斷完善糧食行業信息化標準,推動大數據技術在行業管理及宏觀調控中的應用,推進糧食行業“雙隨機”抽查名錄庫和糧食行業信用監督管理體系建設。
13.加快構建國家糧食電子交易平臺。將“全國糧食統一競價交易系統”由政策性糧食拍賣擴展為全國性糧食電子交易平臺,實現31個省級糧食交易中心全覆蓋及平臺聯網,並向市縣延伸。各地要積極引導產區、種糧農民、新型經營主體網上賣糧,引導銷區、用糧企業網上買糧。市縣兩級糧食行政主管部門要發揮把關作用,按規定的條件選準選好進入主體,並對資質、誠信負責。要探索適合糧食流通特點的交易模式,規範標的、合約,引入質量檢測、物流配送等第三方服務。
14.加強軍糧供應體系建設。適應軍隊改革需要,健全軍糧供應網絡體系,抓好危倉老庫軍糧專項維修改造工作。啟動首批國家級國防動員中心(軍民融合基地)建設,加快推進軍糧供應、應急供應、成品糧儲備、放心糧油、主食產業化“五位一體”融合發展。
四、加快糧食產業經濟發展
15.建設糧食產後服務體系。以國有糧食企業為主體,以開展代儲存、代烘幹、代質檢、代加工、代銷售“五代”業務為重點,建設糧食產後服務中心,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小農戶提供專業化服務。支持農業合作社、有實力的糧食經紀人、工商資本聯合糧食企業共同建設或單獨建設。建設方式以基層現有糧庫為基礎,進行功能改造,配置清理、烘幹等相應的設備,提升糧食保鮮儲存能力,原則上不新建庫容,盤活存量。選擇一批產糧大縣開展試點,根據糧食產量、商品量、布局等情況和需要,建設產後服務中心,並給予必要支持。
16.加快發展糧食加工轉化。全面實施《糧油加工業“十三五”發展規劃》,適應城鄉居民食品安全、膳食結構及營養健康水平日益上升的需求,增加綠色優質、多樣化、個性化、定制化糧油產品供給。積極推廣糧油適度加工,提升主食產業化水平,發展全谷物食品,提高糧食加工副產物綜合利用率。調整產業結構,完善糧食加工產業體系和產業鏈條,增加化工、醫藥、保健等領域所需糧食精深加工產品的有效供給。
17.積極引導和推動糧食企業“走出去”。深入貫徹落實中央“一帶一路”戰略,以“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為重點,支持企業開展水稻、玉米、大豆和棕櫚油等糧食作物規模化生產、加工、儲運等多種形式的跨國經營,提高國際競爭力。
五、強化糧食安全和糧食流通工作保障措施
18.抓好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考核。充分發揮考核的督促引導作用,認真履行政府賦予糧食部門的職責,做好部門評審、部門抽查、綜合評價和考核通報等環節工作,強化考核結果運用。合理確定2017年年度考核目標,突出考核的針對性和導向性,確保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各項目標任務落到實處。
19.加快建設法治糧食。加快推進《糧食法》立法,修訂完善《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地方糧食法規規章,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糧食局關於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糧食的意見》,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和培訓。完善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認定工作機制,推動網上審批。
20.加強糧食市場監管。改革糧食市場監管方式,壓實糧食經營者主體責任,實行信用監督管理,推進糧食行業“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加強政策性糧食庫存監管,加快實現中央儲備糧庫存的動態監管。加強糧食流通監管隊伍建設,落實監管經費,配備執法裝備。
21.深入實施科技興糧和人才興糧工程。大力實施《糧食行業科技創新發展“十三五”規劃》,聚焦行業重大需求和產業發展瓶頸,強化企業創新主體作用,加快推進行業急需的關鍵科研項目研究工作,進一步提高科技成果轉化成功率。充分發揮糧食專家咨詢委員會等各類“智庫”和“外腦”作用,加強重大問題前瞻性研究,完善政策儲備。聚焦科技創新,貫徹落實《國家糧食局關於加快推進糧食行業科技創新人才發展的意見》,加快培養行業急需的領軍人才、青年人才和技術技能人才。
22.認真開展援疆援藏和行業扶貧工作。認真貫徹落實中央決策部署,加大援疆援藏、對口支援革命老區和行業扶貧工作力度,統籌推進智力支持、信息服務、結對幫扶、基層黨建等各項工作,推進全行業協調發展,為實現全面脫貧目標、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作出積極貢獻。
23.加強糧食新聞宣傳引導和服務。圍繞中心抓好新聞宣傳,突出重點主動引導輿論,加強敏感糧食輿情監測並妥善應對,營造良好輿論環境。辦好世界糧食日和全國愛糧節糧宣傳周活動。
六、加強糧食系統黨建和黨風廉潔建設
24.堅定不移推進糧食行業全面從嚴治黨。深入學習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精神,堅持全面從嚴治黨,加強和完善黨對糧食流通工作的領導,發揮黨組織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方面的領導核心作用和政治核心作用,推動黨建工作和糧食流通業務工作實現深度融合。認真落實思想從嚴、管黨從嚴、執紀從嚴、治吏從嚴、作風從嚴、反腐從嚴“六個從嚴”要求,切實把嚴的要求貫徹到管黨治黨的全過程和糧食流通的各環節。
25.把落實中央經濟決策部署作為政治責任。認真學習、深刻領會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和中央農村工作會議精神,把思想認識統一到中央決策部署上來,不折不扣把中央關於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要求貫徹到糧食流通工作中。以改革創新的精神狀態和求真務實的作風不斷開拓進取,全力做好新形勢下的糧食流通工作。
26.紮實推進黨風廉潔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一崗雙責”“一案雙查”制度,真正把黨風廉潔建設主體責任落到實處。加強思想政治教育,堅持把紀律挺在前面,嚴格踐行監督執紀“四種形態”,抓早抓小,把問題更多解決在萌芽狀態。嚴厲查處各類涉糧違紀違法案件,持續形成懲治腐敗的高壓態勢。從糧食行業實際出發,建立反腐敗長效機制,加強對重點項目的監督管理和風險防控,著力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局面。
27.建設想幹事能幹事糧食行業幹部職工隊伍。持續加強黨性教育、宗旨教育和理想信念教育,不斷提高黨員幹部思想政治素質,增強黨性修養。緊密結合糧食流通市場化、現代化、信息化發展需求,全面系統學習業務知識和專業本領,不斷提高新常態下推動糧食流通改革發展的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