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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書人】跌倒七次,第八次爬起來

1 : GS(14)@2017-09-17 12:59:05

【文化籽:說書人】這是一句日本諺語,也是東田直樹(Naoki Higashida)的新書名稱。東田在6歲時被診斷為有重度自閉症,而他說:「我不認為自閉症是一種不幸,它教會我另眼看世界。」天賦敏感細膩的內心帶領他創造美麗的詩歌、散文,惟有書寫自己真正的情感,其他人才能明白,為甚麼東田一直在跳躍呢?即使在不適當的公共場所,例如書店、餐廳。對他來說,跳起來不為甚麼,純粹是想變成鳥兒,想在天空裏自在飛翔。這樣的心情我懂,在許多崗位與身份上,你被教導不能隨意表達真正情感。往往說了真話,人們不一定喜歡,甚至會覺得你奇怪。東田無法隱藏反應,想法直接在行為上表現出來。大部份都市人習慣線性思考模式,每件事情好像都有規矩可循,特別在東京,比方說乘扶手電梯時,人群習慣靠邊站,留位置讓其他趕時間的人快速穿過,若果有人擾亂秩序,站錯方向,便讓人很懊惱。這樣的社會很難接受跟一般人不同的東田,跌倒、心理挫折對他來說是經常發生的事。現實是,有心理或生理障礙的人,展現出來的潛能與成就往往比起「一般人」更為強大。為了克服一種障礙,花上倍數力氣,也更能珍惜擁有的滋味,也深深明白能夠重新爬起來,已經是無比幸運。常人未嚐過冷,怎知道暖?天生沒有四肢的力克.胡哲,曾在他的著作《人生不設限》第七章中以日本諺語「跌倒七次,第八次爬起來」命題。不難想像,沒有手腳的他小時候總跌個東歪西倒,然而他從遍體鱗傷的經驗中,他體會到「無法從挫敗中站起來的人,常常把失敗當結局。但我們應該記住,人生並非一試定終身,而是個試誤的過程。」東田無法透過言語說話,為了讓別人明白他的腦袋在想甚麼,於是利用羅馬字母盤,將想要傳達給對方的想法指出來。用這種方法,小小年紀的他寫下優秀作品,在十一歲時已經獲得「格林童話獎」中小學組的大獎。容易嗎?你看不到,有時他需要二十分鐘才能完整寫完一個句子,你能想像自己花二十分鐘,只為了對面前的人說出一句話嗎?莫說寫好一本書,這需要多大的能耐與毅力。現在二十五歲的他,在這本書內娓娓道來,他仍舊會作大眾無法理解,甚至視為怪異的行為,譬如不斷拍打眼睛和面部,其實是為了讓光線照進瞳孔時,變得更柔和愉悅。對人類來說,每一個行為背後,不也有動機嗎?像有些人偷東西,可能家裏實在窮得沒飯吃。在判斷一個人或行為之前,嘗試了解為甚麼,才是關鍵。當然並非每個人、每個自閉症小孩也有像東田一樣令人驚嘆的寫作才能,但我們卻可以透過閱讀這本書,踏前一小步,透過積極了解別人的內心,將心比己,坦誠相處,溫柔對待身邊的人和事。



撰文:周家盈

註冊教師及自由作者,也是說書人。香港中文大學新聞與傳播學士,英文應用語言學碩士,副修法語,曾就讀於巴黎第一大學。2013年創辦名為《Slowdown Town》的雜誌,提倡放慢生活節奏,並堅持只出版印刷品。著有《書店日常:香港獨立書店在地行旅》。facebook:slowdownzine



編輯:施明慧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su ... t/20170906/20143666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340940

甲公司(不包括其於新公司的權益)是否符合《主板規則》第八章的新上市規定

1 : GS(14)@2017-11-26 15:18:49

http://cn-rules.hkex.com.hk/tr/chi/browse.php?type=0&id=11412
實況


1.  甲公司擬將其製造及銷售若干電子產品的業務注入新公司,並尋求新公司在聯交所獨立上市。

2.  於建議分拆後,甲公司(不包括新公司)(餘下集團)將繼續從事證券投資及買賣業務(證券業務)及若干其他業務(其他業務)(統稱為餘下業務)。

3.  甲公司表示,於剛過去的三個年度業績紀錄期,餘下集團於首兩年合共錄得溢利約1.5億港元,及在最後一個財政年度錄得溢利約3億港元。

4.  聯交所亦留意到:

(a)  於剛過去的三個年度業績紀錄期內,按收入、盈利及資產價值計算,證券業務為餘下集團的最大業務分部。其投資組合主要是乙公司(其約三年前仍為甲公司的附屬公司)的證券。此外,甲公司亦持有少量其他投資,但投資金額不大。

(b)  餘下集團於業績紀錄期的收入及盈利主要來自最後兩個財政年度投資乙公司所得的收益。其他業務分部規模較小,不是錄得虧損,便是獲利甚微。

(c)  甲公司於業績紀錄期內已經悉數出售其於乙公司的投資。其投資組合價值因而由約100億港元大幅下降至不足2,000萬港元。

(d)  於業績紀錄期後,甲公司進一步投資於另外兩家上市公司,投資總額合共1,000萬港元。甲公司亦撥出3億港元的預算用作未來投資。

5.  甲公司認為,餘下集團能夠單獨符合《上市規則》第八章的新上市規定,包括《上市規則》第8.05(1)(a)條的盈利規定及第15項應用指引的其他規定。甲公司尋求聯交所批准分拆建議。

適用的《上市規則》條文

6.  《上市規則》第 8.04 條訂明:

「發行人及其業務必須屬於本交易所認為適合上市者。」

7.  《上市規則》第2.06條訂明:

「上市申請人是否適合上市,須視乎多項因素而定。上市申請人應了解到符合“本交易所的上市規則”是不能確保其適合上市。本交易所保留酌情決定接納或拒絕申請的權利,而於作出決定時,本交易所會特別考慮《上市規則》第2.03條所列的一般原則。因此,擬成為發行人者(包括上市發行人)應向本交易所尋求非正式及保密的指引,以便及早得知其上市申請建議是否符合要求。」

8.  《主板規則》第15項應用指引第3(c)段訂明:

「母公司須使上市委員會確信,新公司上市後,母公司保留有足夠的業務運作及相當價值的資產,以支持其分拆作獨立上市的地位。特別是上市委員會不會接納以一項業務(新公司的業務)支持兩個上市公司(母公司及新公司)的情況。換言之,母公司除保留其在新公司的權益外,自己亦須保留有相當價值的資產及足夠業務的運作(不包括其在新公司的權益),以獨立地符合《上市規則》第八章的規定…」

分析

9.  《上市規則》第8.04條規定,發行人及其業務皆必須被聯交所認為適合上市。 《上市規則》第2.06條進一步訂明,上市申請人是否適合上市視乎多項因素。符合《上市規則》本身並不一定確保發行人適合上市或繼續上市。

10.  「合適性」概念非常廣闊及具彈性,可應用於許多情況。聯交所有廣泛酌情權參照現時為市場接納的標準詮釋及應用此概念,以維持市場信心。這亦有助聯交所達致其監管目的以及為市場整體最佳利益及公眾利益履行職責。

11.  舉例而言,若聯交所根據發行人的特定業務模式及相關事實和情況,認為發行人未必是在經營實質業務,而其從事業務的目的是純粹在維持其上市地位而非真正發展有關業務,聯交所可能會質疑發行人是否適合上市。這類發行人或屬於「高度投機性公司」1 ,會引致投機活動及操縱市場行為,令人憂慮該類投機活動對市場秩序、質素及聲譽的影響。

12.  就分拆公司而言,聯交所在考慮根據《上市規則》第8.04條餘下集團及其業務是否適合上市及其他因素後,可酌情接納或拒絕上市發行人的分拆建議 2。

13.  在此個案中,餘下集團將依賴其證券業務以符合《上市規則》第15項應用指引第3(c)段的新上市規定。鑒於下列原因,聯交所認為餘下集團並不適合上市:

(a)  於業績紀錄期內,證券業務主要投資於一家公司(即乙公司),投資組合高度集中。證券業務分部的收入及盈利幾乎全部來自對乙公司的投資。此業務模式令人懷疑餘下集團並非從事實質業務,影響餘下集團上市的合適性。

(b)  此外,甲公司於乙公司的投資已於業績紀錄期內悉數出售。甲公司隨後投資於另外兩家上市公司的金額僅為1,000萬港元,也沒有任何未來投資計劃的詳細資料。餘下集團的業績紀錄並不能代表其日後的業務表現,令人質疑投資者是否有充分資訊對餘下集團在建議分拆後的業務作出知情評估。

(c)  其他業務的規模較小,並不符合《上市規則》第8.05(1)(a)條的盈利規定。甲公司未能證明在建議分拆後該等業務會有大幅改進。

結論

14.  聯交所拒絕分拆建議,因為甲公司無法證明建議分拆後其餘下業務可持續發展及適合上市。



1.  「高度投機性公司」指公眾投資者對其業務計劃及前景一無所知或知之甚少的公司,會引起市場對日後可能進行的收購加以揣測。這情況或會造成操縱市場現象。見上市決策LD35-2012。
2.  在任何情況下,上市發行人須確保其及其業務適合繼續上市,否則聯交所可根據《上市規則》第6.01(4)條將其除牌。
2 : GS(14)@2017-11-26 21:18:05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N201708291261_C.pdf
138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344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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