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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審裁處確認證監會因岑碧茵操作秘密帳戶而暫時吊銷其牌照的決定

1 : GS(14)@2011-02-26 18:25:01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ervlet?docno=11PR17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在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上訴審裁處)作出裁決後,決定暫時吊銷岑碧茵(女)的牌照七個月,由2011年2月18日起至2011年9月17日止(註1及2)。

監會發現,岑在任職星展唯高達香港有限公司(星展唯高達)期間,透過本身在註冊機構上海商業銀行(上海商業)開立的證券帳戶進行大量個人交易活動。更重要
的是,證監會發現岑蓄意向僱主星展唯高達隱瞞自己在上海商業開立證券帳戶,亦沒有向上海商業表明本身受僱於星展唯高達。按照證監會《操守準則》的規定,上
海商業若得知岑受僱於星展唯高達,便須向星展唯高達取得書面同意,確認准許岑經上海商業進行證券交易(註3)。
由於岑操作秘密帳戶,證監會認為岑並非繼續持有牌照的適當人選。證監會考慮到岑以往並沒有遭受過紀律處分,決定暫時吊銷岑的牌照七個月。岑其後向上訴審裁處申請覆核證監會的決定。
上訴審裁處於2011年2月18日駁回岑的覆核申請,同時確認證監會就秘密帳戶所採取的立場:
"
除非持牌僱員向僱主披露自己在其他機構開有證券交易帳戶並……提交有關交易詳情,否則該僱主根本無法監察有關僱員的交易活動。除非僱主能夠監察僱員的交易
活動,否則不能確保有關的監管規定已獲妥善遵從;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僱員與其客戶之間沒有利益衝突,並且僱員不會利用任何內幕消息獲利。"
證監會歡迎上訴審裁處所作出的裁決。
自2007年5月以來,證監會一直打擊持牌人操作秘密帳戶,證監會認為持牌人並無任何正當理由需要使用秘密帳戶。
自2007年起計,證監會向持牌人作出了最少17項類似的紀律處分行動(註4)。

備註:
岑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1類(證券交易)及第2類(期貨合約交易)受規管活動,於2000年7月至2009年9月期間隸屬星展唯高達,現時隸屬交銀國際證券有限公司。上訴審裁處由主席辛達誠法官(Honourable Mr Justice Saunders)、彭玉榮先生及鄧宛舜女士組成。有關裁定理由載於上訴審裁處網站www.sfat.gov.hk。《操守準則》第12.2(c)段規定,除非持牌人或或註冊人已接獲該另一持牌人或註冊人的書面同意,否則不得在知情的情況下,替另一持牌人或註冊人的僱員買賣證券或期貨合約。詳情請參閱證監會在2007年5月17日2007年6月26日2007年7月30日2007年8月28日2007年11月13日發出的新聞稿。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3150

黃世禮向無牌人士支付酬金以進行受規管活動被暫時吊銷牌照

1 : GS(14)@2011-08-06 15:20:10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ervlet?docno=11PR89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由2011年8月4日起暫時吊銷黃世禮(男)的牌照,直至2011年 12月3日止,為期四個月(註1)。

證監會的調查發現,在 2005年2月至2008年9月期間,黃與一名無牌人士協議,由該無牌人士執行受規管職能並向其支付酬金。證監會遂對黃作出上述紀律處分(註2)。

在上述期間,黃通過該無牌人士的介紹成為若干客戶的客戶主任。該無牌人士為這些客戶提供交易服務,黃將有關交易所產生的大部分佣金付予該無牌人士。

鑑於黃表現合作,並對其失當行為表示悔意,因此證監會將吊銷牌照的期限縮短兩個月。



備註:

1. 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1類(證券交易)受規管活動,隸屬中信証券經紀(香港)有限公司。
2. 該無牌人士被裁定未獲證監會發牌而進行與證券交易有關的業務,違反了《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14條。詳情請參閱證監會2010年11月25日的新聞稿。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5709

匯豐私銀售雷曼產品罰6億 吊銷4號牌照 批刑罰過重提上訴

1 : GS(14)@2016-05-08 01:22:07

【明報專訊】匯豐私人銀行(瑞士)(下稱「匯豐私銀」),於2003年至2008年期間,在本港銷售與雷曼有關的產品時,被證監會指未有跟足「認識你的客戶(KYC)」程序,遭罰6.05億元及吊銷「就證券提供意見」牌照(4號牌)。匯豐不服提出的上訴聆訊,已於昨日展開。代表匯豐的資深大律師梁定邦表示,匯豐私銀絕對有依足程序,且當時無人預計到雷曼最終會倒閉,批評證監會刑罰過重。



明報記者 徐寶文

據了解,經調查後,證監會於去年7月指控匯豐私銀,於2003年至2008年期間,在本港銷售結構產品(包括由雷曼兄弟發行的產品)時,未有依足KYC程序,讓客戶沒有充分理解產品中的風險,故決定作出紀律處分,罰款高達6.05億元,及吊銷匯豐私銀的「就證券提供意見」牌照。其後匯豐不滿並提出上訴,正式聆訊已於昨日在證券及期貨上訴審裁處(SFAT)展開。

匯豐:當年無理由拒售雷曼產品

代表匯豐的梁定邦在庭上表示,當年整個華爾街銀行,包括雷曼兄弟、高盛、摩根士丹利等,均在面對困難,而其時美國政府亦籌劃了一個「救助計劃」,惟匯豐,甚至市場均未料到雷曼兄弟不在該計劃之內;而且雖然當時雷曼兄弟的盈利正在倒退,但雷曼兄弟仍與其他投行一樣,積極參與市場活動,故匯豐私銀沒有理由拒絕銷售雷曼兄弟的產品。

針對匯豐私銀的銷售過程,梁定邦指絕對有跟足指示向客戶披露風險,而且其中一種涉案產品由雷曼發行的「股票掛勾票據(ELN)」,亦只是在雷曼兄弟宣布破產(2008年9月)前的2008年7月至8月期間銷售,加上客戶亦有權隨時取消合約,匯豐私銀僅是作為一個中間人的角色。

同時,梁定邦又質疑部分投訴的可接受性,例如有客戶投訴不知道產品是來自雷曼兄弟,但事實是其簽署的確認文件上已有相關的顯示。

銷售文件有披露 質疑部分投訴

梁定邦強調,私人銀行與零售銀行在性質上有所不同,且私人銀行的客戶,在投資方面的知識一般較零售銀行的客戶為高,惟證監會卻以零售銀行性質一併考慮,並不恰當,故認為6.05億元的罰款,及吊銷「4號牌」的罰則過重。

匯豐發言人回覆本報查詢時表示,鑑於案件仍在審理,故未能作出進一步評論。



來源: http://www.mpfinance.com/htm/finance/20160505/news/ec_eca1.htm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99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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