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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首次就打擊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出臺司法解釋

據新華社報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9日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這也是“兩高”首次就打擊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出臺司法解釋。司法解釋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和有關法律適用問題進行了全面系統規定。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此次發布的司法解釋明確,向特定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以及通過信息網絡或者其他途徑發布公民個人信息的,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提供公民個人信息”。

對於刑法相關規定中“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此次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十種情形,包括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征信信息、財產信息五十條以上的;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的;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前兩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五千條以上的;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等。

司法解釋同時規定,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相關類別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五千條以上”“五萬條以上”,或者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或具有“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精神失常或者被綁架等嚴重後果”“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等情形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對於為合法經營活動而非法購買、收受公民個人信息的定罪量刑標準,司法解釋規定,具有利用非法購買、收受的公民個人信息獲利五萬元以上等情形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司法解釋還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用戶的公民個人信息泄露,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照刑法相關規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定罪處罰。

在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罰金刑適用規則方面,司法解釋規定,對於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危害程度、犯罪的違法所得數額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況、認罪悔罪態度等,依法判處罰金。罰金數額一般在違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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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兩高”首次出臺司法解釋 打擊大數據征信亂象

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首次就打擊侵犯個人信息犯罪出臺《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下稱司法解釋)。其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非法購買和收受公民個人信息的定罪量刑標準以及相關法律適用問題進行了系統規定。

“該司法解釋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金融業格局,尤其對於經營‘與個人信息相關’業務的金融企業,包括大數據、個人征信企業等產生重大影響”,大成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肖颯律師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

空前保護個人信息

該司法解釋對《刑法》二百五十三條作出了詳細說明,並從“公民個人信息範圍”、“情節嚴重認定標準”、“嚴打內鬼”、“非法購買”、“收受個人信息獲利”等方面對該條款作出詳細解釋。

“由於近幾年電信詐騙等利用個人信息欺詐案件頻發,此次司法解釋出臺是對規範行業、打擊信息犯罪、維護個人信息權利提供了進一步保障,” 中倫律師事務所(上海)非權益合夥人肖波律師對記者表示。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此次發布的司法解釋首先明確了“公民個人信息”的範圍,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系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顏茂昆表示,“對於列舉以外的個人信息還有很多,司法實踐中要根據司法解釋第一條的規定,把握‘公民個人信息’的要件特征,準確作出判斷。”

對於刑法中“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此次司法解釋也明確規定了十種情形。包括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征信信息、財產信息五十條以上的;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的;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前兩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五千條以上的;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等。

司法解釋同時對買賣信息的“內鬼”和“購買者”入罪標準進行了詳細規定。“公民個人信息泄露,目前造成危害最大的,主要是銀行、教育、工商、電信、快遞、證券、電商等行業的內部人員泄露數據。”公安部網絡技術研發中心主任許劍卓表示。

為了嚴打“內鬼”,本次出臺的司法解釋規定,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司法解釋規定的相關標準一半以上的,即可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情節嚴重”,構成犯罪。

肖颯律師認為,此項規定表明針對某些銀行、保險公司、網絡貸款公司、培訓學校等販賣消費者個人信息問題,法律已經註意到了,而且采取了更為嚴格的認定標準,制造“伸手必被捉”的高壓環境,減少市面上信息的“增量”,減少類似風險的高發。

而對於那些購買個人信息搞推銷的行為,司法解釋也規定,為合法經營活動而非法購買、收受敏感信息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具有利用非法購買、收受的公民個人信息獲利五萬元以上等情形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

同時,司法解釋還進一步明確了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義務。其中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用戶的公民個人信息泄露,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照刑法相關規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定罪處罰。

在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罰金刑適用規則方面,司法解釋規定,對於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危害程度、犯罪的違法所得數額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況、認罪悔罪態度等,依法判處罰金。罰金數額一般在違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打擊大數據、征信行業亂象

此項司法解釋的發布,對於經營“與個人信息相關”的企業或機構將產生很大影響,尤其是大數據和征信類企業。

目前市場上有很多所謂的大數據公司,會倒賣來源於黑市的數據,這些數據很多涉及公民個人信息。棱鏡大數據研究院首席科學家廖辰瀚博士對記者表示,“在販賣的數據中,有些數據是合法的,有些數據是違法的。線上消費的、網銀的、pos機的、信用卡的、運營商的、甚至是工商的數據都有人賣。此次司法解釋出臺為有關部門嚴打大數據征信行業亂象提供法律依據。”

“這次出臺的司法解釋細化了刑法中涉及侵犯個人信息的相關條款,例如定義了刑法第253條規定的“公民個人信息”,列舉了哪些信息可以被定義為個人信息(如姓名、身份證號碼、住址等),這些都將為規範征信業務提供更加具體和完善的法律依據,”一位征信業內人士告訴記者。

而一些相對合規的大數據企業其實早在此解釋頒布之前就已經對刑法中的有關規定及其他有關保護個人信息的法律,如網絡安全法進行了深入研究,並制定了應對措施以確保各項業務符合法律規定。

同盾科技技術部門負責人告訴記者,其服務必須經用戶授權,對於未經授權的則一律拒絕,同時還會對數據進行脫敏處理等。記者也從前海征信處了解到,其在防止客戶信息泄露的過程中,會遵循PDCA原則(計劃、實施、檢查、行動循環管理原則),使數據在生產、流轉、加工、處理中都符合對應的管控要求,設立防火墻和單獨的機房等隔離、鎖開,也會對內部員工進行權限管控、數據加密、數據脫敏,謹防數據泄密。

在肖颯律師看來,大數據企業想要擺脫刑法風險,除卻當事人認可之外,只有“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人且不能複原”。一般的做法是,取得對方授權,或者進行匿名處理。然而,由於商業化運作中,很難對信息進行全面匿名或每次都取得被采集人同意,對個人信息進行徹底清洗的難度在增加。

鑒於此,他認為,此項司法解釋會給區塊鏈產業帶來發展機遇。“我國相關自律組織對網絡借貸平臺進行自律管理時,就采用“區塊鏈技術”將數據打散,一方面符合我國保護公民個人信息的法律法規政策;另一方面也讓會員放心,其提供的“借貸信息流”不會被人隨意截取,即便是截取了也無法知悉具體內容,可以最大程度保護商業秘密”。他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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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70522刑事法(六十一) 猥褻侵犯 2

來源: http://www.tangsbookclub.com/2017/05/22/%e6%b3%95%e5%be%8b170522%e5%88%91%e4%ba%8b%e6%b3%95%e5%85%ad%e5%8d%81%e4%b8%80-%e7%8c%a5%e8%a4%bb%e4%be%b5%e7%8a%af-2/

法律170522
刑事法(六十一) 猥褻侵犯 2
蕭律師執筆

〈侵犯〉
這裡所說的「侵犯」,包括襲擊與毆打。所以,控方首先要證明被告對受害人有襲擊或毆打行為。(襲擊與毆打,前已論述,請翻查舊文。)

Rolfe(1952)案是說明「猥褻侵犯」的直接例子。被告暴露他的陽具,做出有猥褻意味的動作對著向他行來的女人。Sargeant(1977)案,被告抓住一個男童,強迫男童在公眾地方替他手淫。英國上訴庭裁定這都是猥褻侵犯。

如果指控侵犯,控方須證明受害人知悉被告行為的目的,單證明受害人意味有即時非法暴力不足以證明猥褻侵犯。毆打是實際觸碰(最輕微的觸摸已充份構成毆打行為)。即使被觸碰的人是睡著或不清醒,也可以構成猥褻侵犯,因為這也是施加非法個人暴力。

〈同意〉
襲擊與毆打需有非法暴力或非法暴力的憂慮。如果受害人同意被告的行為,那就否定了襲擊與毆打及猥褻侵犯。「同意」在法律上的有效性,在討論襲擊與毆打時已詳述,簡言之,如果受害人年幼或無精神行為能力,或同意是以武力、恐嚇或欺騙身份、或以虛假醫學測試得之,同意屬無效。

再者,如果被告行為的目的是意圖或引致實際身體傷害,公共政策也限制依賴此等同意的權利(即使同意是有效獲得)作為辯護—前已多次論述,在Brown(Anthony)(1994)案中一群人互相向對方施加性暴力以獲取性滿足。在一件更早的案件Donovan(1934),被告為了性滿足而擊打一個十七歲少女的屁股,法庭裁定,如果被告的擊打是有意引致、或可能引致身體傷害,同意無效。

如果受害人的同意暴力,但傷害在客觀上非常可能,同意也無效。這原則是在Boyea(1992)案中帶出。在此案中,被告與受害人從事非常激烈的性活動,被害伸手入受害人陰道扭動而引致受害人傷害,被告猥褻侵犯罪成,理由是他的行為很可能引致實際身體傷害,即使是被告無意做成,或不能預見的傷害。即是說,如果被告的行為客觀地很可能會導致身體傷害,即使獲得同意也無效。在Brown(Anthony)案中,大部份上議院的大法官們認為,公共政策並不認可在施虐與受虐行為中的同意可作為辯護,如果傷害是為性目的而刻意做成的。

Slingsby(1995)案更進一步:如果無意中做成實際身體傷害,但傷害的危險性能預見,同意也無效。在此案中,被告與受害人也從事非常激烈的性活動,被告用手(手指戴有圖章戒指)深入受害人陰道,受害人同意如此暴力。受害人陰道被戒指割傷,後因敗血癥而死。在非法及危險動作引致誤殺的審訊中,法庭裁定由於傷害非被告人與受害人所能預見,不能簡單由於有傷害就判定有襲擊,那不符合法律原則。在此案中,受害人同意有關暴力,所以並無非法行為。

Meachen(2006)是另一宗相互同意激烈性活動中令受害人身體嚴重傷害的案件,英國上訴庭依Slingsby案判例同樣撒銷下院的判罪,因為受害人的嚴重身體損害非被告人所能預見。上訴庭批評原審法官錯誤地沒有引導陪審團正視受害人的同意可令被告得到寬恕。上訴案結案指出:如果被告並無意圖或未能預見身體傷害,而受害人又同意暴力施加其身而引致未預期的後果,受害人的同意有效。

關於猥褻侵犯還有幾點限制要謹記:
首先,妻子並不能因婚姻而被視為必須同意丈夫的“猥褻行為”(或相反妻子對丈夫亦如是)。這原則在R v Kowalski(1988)中得到確認,在此案中丈夫違反妻子意願強迫妻子和他口交。

第二,《刑事罪行條例》122(2)章列明十六歲以下男童和女童於「侵犯」(包括襲擊與毆打)在法律上不可能給與任可有效同意,即使輕觸身體任何性部位而沒有任何傷害也不可以。如果辯護是錯誤以為男童或女童是足夠或超過十六歲,辯護是否是成立則暫未清楚。
Prince(1875)及Maughan(1934)案認為受害人的年齡是絕對性導致絕對責任absolute liability;但在上議院案Re B (a Minor),大法官認為對年齡是誠實的錯誤,即使不合理,亦是一種辯護。控方應舉證至無合理懷疑被告根本沒有相信受害人的年齡是足夠十六歲。另外122(3)章亦列明另一明確的辯護,如果一個人做了一些獲「丈夫」或「妻子」同意的行為,如果他們有合法婚姻,即使他或她不足十六歲,辯護也成立。

第三,122(4)章同樣列明一個無精神行為能力mentally incapacitated的女人在法律上也不能在猥褻侵犯中給與有效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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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70515刑事法(六十) 猥褻侵犯 1

來源: http://www.tangsbookclub.com/2017/05/15/%e6%b3%95%e5%be%8b170515%e5%88%91%e4%ba%8b%e6%b3%95%e5%85%ad%e5%8d%81-%e7%8c%a5%e8%a4%bb%e4%be%b5%e7%8a%af-1/

法律170515
刑事法(六十) 猥褻侵犯 1
蕭律師執筆

〈其他牽涉非法性交的罪行〉
香港《刑事罪行條例》第123章禁止任何男子與十三歲以下女童性交。女童的同意不能作為辯護理由。

即使被告合理誤信以為女童超過13歲在傳統上也不成為辯護理由。但英國上議院在Re B (a minor) v DPP (2000) 案的裁決,使以上說法的正確性現今成疑,因為上議院要求,如果被告提出有關忠實相信女童超過13歲的爭論點,控方必須證明被告沒有忠實相信女童是超過該歲數(不論相信是否合理)。如果被告在這章下被判有罪,刑罪可判終身監禁。

香港《刑事罪行條例》第124章禁止任何男子與十六歲以下女童性交。女童的同意不能作為辯護理由,除非女童是那男人的妻子,或該男子合理相信該女童是他的妻子,即使有關的婚姻在《婚姻條例》下實際是無效,是由於該女童不足16歲。

香港《刑事罪行條例》第125章禁止任何男子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女子性交。所謂「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是指一個人精神混亂而不能獨立生活或保護自己。受害女子是否「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是一個事實問題,須由陪審團決定。

其他如亂倫、雞姦及獸姦等罪行在此跳過不討論。

〈猥褻侵犯 Indecent Assault〉(一)
《刑事罪行條例》第122條:
(1)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猥褻侵犯另一人,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
(2) 年齡在16歲以下的人,在法律上不能給予同意,使某項作為不構成本條所指的侵犯。
(3) 任何人如與或基於合理理由而相信他或她與另一人為已婚夫婦,則不會因第2款的規定而犯猥褻侵犯該另一人的罪行。
(4) 屬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女子在法律上是不能給予同意,使某項作為不構成本條所指的侵犯,但任何人只會在知道或有理由懷疑她是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情況下,方可因她無能力同意而被視為犯猥褻侵犯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罪行。

第122(1)條涵蓋所有猥褻侵犯,無論被告是男或女,受害人也可以是男或女。
條例本身並無列出猥褻侵犯的意義,所以應留待普通法作解釋。
在英國案件Court(1989),上議院大法官如是說:“在猥褻侵犯控罪中,控方必須證明(1)被告有意侵犯受害人;(2)正常的人會視此等侵犯或隨同此侵犯的環境為猥褻;(3)被告意圖依上面(2)所指去作侵犯。”

在Court案以前,猥褻侵犯須證明兩項要素:侵犯與客觀性的猥褻。 所以在Mok Pak-wo(1980)案,幾名被告劫匪在一次搶劫中,強廹三個女性受害人及兩名男性受害人作不同程度脫衣而給他們拍照。被告辯稱他們所拍的照片不可能用作勒索用途,或恐嚇受害人不要去向警方報案,因此控方未能證明拍照所牽涉的侵犯在被告腦海中是猥褻的。上訴庭駁回此種辯護理由,認為證明被告的行為是牽涉到侵犯或毆打已很足夠,而侵犯本身是客觀性的猥褻,並進一步表明不須證明劫匪腦海中有性或猥褻的意圖。

Court的結案引出第三個要素,寬廣地叫「猥褻意圖indecent intention」。
R v Court的案情如下:Court是一個啇店助理,攫住一個進入店舖的十二歲穿短褲的女童,要女童彎下,被告騎在女童上面以手打女童臀部十二下。當警方盤問被告為何擊打女童臀部時,被告聲稱:“不知道—迷戀屁股”。
被告被控向女性作猥褻侵犯。被告認侵犯,但否認猥褻侵犯。他辯稱他「迷戀屁股」的供詞是不可採納的證據,在事發時也沒有向受害人表達,亦與評估他的行為是否客觀性猥褻無關。在審訊時被告的「迷戀屁股」供詞被法庭採納為證據,被告最終被判有罪,他上訴。
上訴庭駁回上訴,裁定雖然不須證明「猥褻意圖」,但被告「迷戀屁股」的供詞透露出他心中秘密的動機,是可接納為評估他行為性質的證據。被告上訴至上議院。上訴庭向上議院提出以下法律問題:
“是否可正確地說,在猥褻侵犯控罪中,控方必須證明(a)被告有意侵犯受害人;(b)被告知道他的行為是猥褻,或粗心大意不理會是否猥褻,控方不須證明被告有猥褻意圖或目的。”

上議院維持原判,並確定猥褻侵犯須證明上述三個要素,並作如下解釋:
“控方必須證明被告有「猥褻意圖」,以避免一個簡單的錯誤或不幸變成猥褻侵犯—如某人在擠擁地鐵的車廂內急於下車,在推開其他乘客時誤觸一位女乘客。至於被告擊打年輕少女臀部,是一種有意的毆打,在正常的人看來是猥褻,當然也有可能是一種沒有性意圖的懲罰。因此控方必須證明被告的作為是有「猥褻意圖」。被告承認「迷戀屁股」可證明他有性目的和動機,而這份供詞是可接納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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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70607刑事法(六十二) 猥褻侵犯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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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70607
刑事法(六十二) 猥褻侵犯 3

〈客觀性猥褻〉
被告的行為必須被判定是猥褻,這個判定需以客觀為基礎,不須理會在被告腦海中任何猥褻的目的或意念。***
在Court案(案情前篇已簡述)中的大法官關註對女性的猥褻,表達了幾點陪審團或法官的應用標準。其中一位大法官認為被告的行為必須是同時代對猥褻的標準所不容;另一位大法官認為被告的行為以一般想法正常的人而言是對女性的性侮辱。在香港案件Lau Wai-tung(1986)中,法官警告,猥褻的標準必須以當地的道德標準為準則,而非硬搬海外司法裁決作指引。***

似乎陪審團或法官在決定這爭論點時必須問問自己:在某特定案件中,被告的行為本身,或其周遭的環境(包括被告所言及所行),在一般正常想法的人的眼中是否猥褻。如果答案是否定,被告的行為就不能視為猥褻,猥褻侵犯的指控就失敗。即使被告的行為是由一些個人隱藏的性滿足而激發,答案亦應相同。所以,行為本身缺乏猥褻性,又沒有隨伴任何明顯的猥褻動作,不能算猥褻侵犯。

在Court案之前,有George(1956)及Thomas(1985)二案可佐解釋,此二案都獲英國上議院在Court案所確定。在George案,被告意圖脫去受害人腳上的一隻鞋子以求性快感。客觀去衡量,G並沒有在行動上或言語去表現或傳遞這種性或猥褻目的,任何有正當想法的人都不會認為從某人的腳脫去一隻鞋子算是猥褻,所以G所做的並沒有猥褻侵犯受害人。在Thomas案,T在觸摸女性裙子的裙邊獲得性快感。任何有正當想法的人也不會認為這行動是猥褻;T的秘密性快感不能改變客觀的評估。

「偷吻」又如何?幾件「未被邀請接吻」案件的結案都認為如果沒有隨伴猥褻的情況,一個吻本身不成為猥褻。由是,一個吻,沒有其他,不是猥褻侵犯(雖然這可以構成毆打)。***
在香港Lam Chi Chee(1992)案,L(一個男性)以手抓住一個21歲站在地鐵月臺他不認識的女性(雖些他聲稱以為她是前女友)欲吻她的臉。在審訊時,裁判司援引Court案例,判L猥褻侵犯罪。在上訴時,法官Ryan J撒銷判罪,認為單單吻一個女人,即使一個陌生的女人,並不算是猥褻,任何一個有正常想法的人都不會視此為猥褻(L既沒有說也沒有做任何諸如試圖撫摸受害人身體其他敏感或性的部位的動作)。與Leeson(1968)案不同,在這案中,L吻了受害以後,還向受害人提議性活動。

在Fong Chi Wai(1996),F手搭著一個年青女子的膊頭而吻她的左臉,法官Gall J. 不認為單單這些動作就可以將本來是普通襲擊,提升到猥褻侵犯的領域。F猥褻侵犯脫罪而被改判普通襲擊。

但Gall法官在另一案中作不同裁決。HKSAR v Lau Kwai Chung(2000),被告是一個40歲的男人,他未經同意吻一個12歲女童,情況是被告用糖菓吸引受害女童去一個僻靜的地方,這令人很易相信那是猥褻。

如果行為本身或相隨的環境可被視為猥褻,若應用Court案原則,這種行為仍可作兩種分別。一方面,行為顯然客觀地猥褻。舉例說,一個男人未經同意及沒有好的理由(如醫學檢驗)觸摸女性的生殖器,所有正常想法的人會認為這行為是猥褻。如果是處心積慮去做,這行為一般就是猥褻侵犯,很易成立“猥褻意圖”。

另一方面,即使周遭環境也計算在內,行為不算是猥褻(即並非一般有正常想法的會認為那是猥褻),但仍有可能是猥褻—行為是不明確的(一個正常想法的人會說「可能」或「視乎情況」)。
這種情況就顯示在Court案的案情。C用手拍打一個十二歲穿短褲的女童,這行為不是很明顯的猥褻:因那可以是懲罰。但如果沒有一些合理解釋,那也可被視為猥褻。被告如果做這種行為是有「猥褻動機」,那就是猥褻侵犯—被告自供他「迷戀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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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70615刑事法(六十三) 猥褻侵犯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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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70615
刑事法(六十三) 猥褻侵犯4
蕭律師執筆

〈犯罪意圖〉襲擊與毆打
要令被告「猥褻侵犯」罪成,首先要證明被告有所需的「襲擊與毆打」的犯罪動機。*** 在普通法,這意指有意圖或Cunningham式的粗心大意。(前已多次闡述,不贅。)
在Court案(1988)案,被告是一位商店助理,用手拍打一個穿短褲進店12歲女童的屁股。他承認襲擊女童,但否認猥褻侵犯。當他在警署被盤問時,承認自己內心有「迷戀屁股」的秘密。他被判猥褻侵犯有罪上訴。上訴庭大法官以四比一大多數駁回上訴;被告「迷戀屁股」的內心秘密動機被考慮,並成為可接納證供很重要的猥褻證據。

在此案中,大法官Ackner似乎刻意將Cunningham式的“粗心大意”要求收窄。他要求證明被告“有意襲擊”受害人,而明顯排除了“粗心大意”。以被告的行為而言,這似乎是對的。試想:如果有人急於進入正在關門的電梯而推開一個女子,意外地觸碰到那女子的胸部,很難說他是「猥褻侵犯」。
但證明被告人「粗心大意」有時是足夠的。如果受害人有否同意成為爭論點,如能證明被告知悉受害人「可能不同意」,但他或她仍然繼續行動,這已十分充份。

另一方面,根據DPP v Morgan(已前述),被告仍可依賴一個誠實、雖是錯誤的相信受害人同意以作辯護。被告的錯誤不必是很合理。但如果受害人不足16歲,那「錯誤相信」就不管用,因為在此情況下被告不能依賴無效的同意。

〈猥褻意圖〉
在Court案中,各大法官對猥褻侵犯的另一要求是“被告作了侵犯,而此種侵犯在一般有正當想法的人認為是猥褻”。此種要求,即所謂「猥褻意圖」,只有在已裁定被告的行為起碼「可能是客觀性猥褻」才顯得重要。*** 被告的行為是「明顯猥褻」,或只是「有可能猥褻」的猥褻意圖就有所分別。

如果被告的行為是「明顯猥褻」,要證明其猥褻意圖就大部份落在證明被告知道沒有獲得受害人同意、或妄顧是否已獲得同意,而仍然有意做那種動作。控方並不須證明被告腦海中有任何性或猥褻目的。
去解釋以上的說法,在Court案中其中一位大法官舉了一個例子:“一個男人當眾脫去一個女人的衣服,意圖獲得性滿足,或帶著報復的動機去羞辱她。無論他的動機為何,毫無疑問他是猥褻侵犯,因為他有意脫去女人的衣服是對她的性尊嚴的一種猥褻侮辱。”

Hui Yau Tsen(1991)上訴案提供進一步對解釋。一個醫生表面上作醫學檢查。在檢查中,醫生撫模及擠弄女病人的乳房。這女病人來見醫生,是因為她感到暈眩、發燒及喉痛。醫生被判猥褻侵犯罪成而上訴。
首席大法官 楊鐵樑駁回上訴,援引Court案作結:“照受害人所描述,被告的行為構成明顯的猥褻侵犯而並不單單是可能猥褻。 被告並沒有對被投訴的行為作任何解釋,原審法官有權判被告有罪。”
這裡所說的“解釋”假設應是在醫學上有什麼需要及適切性須撫模及擠弄女病人的乳房?單單否認有性或猥褻動機是不夠的。

如果被告的行為「可能是」或「不是」猥褻,模稜兩可,要成立被告有“猥褻意圖”,控方似乎必須證明至無合理懷疑被告的行為是性與猥褻的性質。
根據Court案原則,這必須要考慮事發時所有情況與環境,包括被告的自認他或她有這性與猥褻的目的而去決定。換句話說,被告自認變得是很重要的證據。

(全部性罪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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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性侵犯全國數據庫

來源: http://www.infzm.com/content/131344

近日,江蘇司法機關對四名涉嫌強奸、猥褻未成年人的被告人進行了集中宣判,並公布了其姓名、身份證號、相片等信息。(視覺中國/圖)

(本文首發於2017年12月7日《南方周末》)

2017年12月1日,江蘇省淮安市淮陰區法院對四名涉嫌強奸、猥褻未成年人的被告人進行集中宣判。同時,在刑事判決生效一個月後,這四名強奸性侵罪犯的個人信息將通過司法機關的門戶網站、微信公號與微博等渠道向社會進行公開。公開內容包括罪犯的姓名、身份證號、照片、年齡、性別與案由等事項。

此外,在被公開信息人員刑滿釋放後或緩刑、假釋考驗期間,司法機關還將禁止這些人員從事與未成年密切接觸的工作,如學校、幼兒園、培訓機構、婦幼醫院與兒童樂園等機構。

此舉在江蘇省屬於首次,但並非全國首創。2016年,浙江省慈溪市檢察院、法院、公安局與司法局等聯合出臺《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員信息公開實施辦法》,規定對實施嚴重性侵害未成年人行為的犯罪人員,在其刑滿釋放後或者假釋、緩刑期間,通過各種渠道對其個人信息進行公開,方便公眾隨時查詢,警示犯罪,預防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

實踐與理論已證明,這是保護女性尤其是未成年人免於強奸、性侵與猥褻的有效之舉。有美國“梅根法”的成功經驗在先。美國聯邦法律要求各州及司法部登記並公布性侵犯的資料,並對性侵案犯釋放後的居住及活動範圍加以限制。美國人可以登錄司法部網站,查詢到本區域居住了哪些有性侵案底者,並獲取他們的姓名、照片、住址和所犯罪行等信息。

或有人說,這樣的做法,是否侵犯了有性侵案底者的隱私權與人權?是否杜絕了他們改過自新的機會?自然正義的原則是“殺人償命,欠債還錢,侵犯抵罪”,強奸、性侵女性尤其是女童,摧殘了無辜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無辜者的人身安全與自由權利,受到坐牢、公布個人信息及限制職業、居住與活動範圍等懲罰,乃是支付犯罪對價,捍衛自然正義。

正義的內核是懲罰(替受害者施行報複)與威懾。進化博弈論證明,一報還一報(Tit for Tat)是進化穩定策略(ESS),是針對侵犯與掠奪的負反饋機制,有利於抑制侵犯與掠奪、維護種群內部合作。正義的首要考慮是讓受害者得以伸張正義,正義的首要問題是懲罰力度與威懾力度是否足夠,而不是給施害者改過自新的機會,不能本末倒置。以給施害者改過自新的名義,犧牲受害者的正義、削減懲罰力度與威懾力度,是一種慷受害者之慨的乖僻價值觀。

社會當然樂見罪犯能改過自新,但曾犯罪者只能通過努力與付出來證明已改過自新。世上所有的尊重、信任與機會都是掙得的,不是應得的。憑什麽一個清白的普通人通過努力與付出才能掙得的尊重、信任與機會,犯過罪的人反而能白白獲得?片面強調給曾犯罪者改過自新的機會,實際的效果是降低了犯罪成本:犯罪的後果沒有那麽可怕與無可挽回了,這本質上是對受害人人權的踐踏與蔑視,是對受害人的二次傷害。

從慈溪與淮陰的試點開始,通過全國性立法,對強奸、性侵犯罪建立全國性數據庫,可讓所有人公開查詢,並限制其職業、居住與活動範圍,堅決捍衛受害者的權益,讓這些曾犯罪者不敢犯罪、不能犯罪,也讓內心躍躍欲試者不敢以身試法,因為他們知道一旦把臟手伸向女童,就可能遭到被正常社會驅逐的終生懲罰,根本沒有“改過自新的機會”,如佛家所說的業力那樣如影隨形。這既有利於管控性侵犯罪的存量,也有利於抑制性侵犯罪的增量,讓女性尤其是女童更安全。

這樣的做法在中國也已有先例可循,最高法牽頭搞了“全國裁判文書網”,將幾乎所有的裁判文書數字化,可公開檢索與查閱;還搞了“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將老賴的信息公之於眾,並限制老賴高消費、乘坐高鐵與出境,都是成功的例子。按照這些做法,建立強奸性侵犯罪全國數據庫,網羅強奸性侵女性尤其是女童者,並把強迫賣淫者、拐騙婦女者及買家、有實際猥褻行為的戀童癖囊括進來,可讓中國女性尤其是女童安享清朗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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抖音起訴騰訊侵犯名譽權 常山藥業高管違規套現超8000萬元

航空災難紀錄片《空中浩劫》記錄了英航5390號的故事,而近日,這一故事再次在川航上演。

5月14日,由重慶飛往拉薩的川航8633客機在萬米高空發生擋風玻璃突然爆裂的事故,當時飛機時速約830公里/小時,機長在身體凍傷的情況下完成了緊急備降,全程驚心動魄。

圖片來源:東方網

雖然這次飛機靠機長的臨危不亂逃過大難,但也使航空安全再次成為大家關註的焦點。同樣,在陸上交通領域,網約車安全性的討論依舊熱度不減。

順風車案告破,滴滴展開自查

5月12日,鄭州警方“平安鄭州”稱,“滴滴司機殺害空姐”一案嫌疑人劉某華當晚跳河,屍體已被警方打撈並確認,至此案件正式告破。

而滴滴在決定下線順風車一周後,5月16日,滴滴出行通過官方微博發布了階段整改措施。公告稱,滴滴順風車將下線所有個性化標簽和評論功能;車主每次接單前必須進行人臉識別;暫停接受22點至6點期間出發的訂單等。此外,快車、專車、豪華車每天出車前司機必須進行人臉識別驗證,並在全平臺推出有獎舉報人車不符。同時,滴滴還承諾,在平臺上發生的相關交通事故、治安及刑事案件和用戶糾紛中,滴滴將主動承擔應有的法律責任。

【點評】:滴滴順風車事件引發了對網約車安全性的討論,雖然順風車不是營運行為,但它畢竟也是網約車產品,平臺絕對不能放松對順風車車主的監管。作為平臺企業,滴滴必須承擔起相關責任,嚴把司機準入入口,並用技術手段為安全保駕護航。

事件雖然發生在滴滴順風車身上,但對於其他營運車輛也同樣具有警示作用。當然,安全問題雖不容忽視,但小編也覺得,相比專車、快車,順風車才是真正的共享經濟,能夠最大程度地利用空余運量,是對於車主和乘客的雙贏,因此也不可因噎廢食。

二更食堂關閉

5月11日,二更食堂就“滴滴司機殺害空姐”案發表文章,內容描述不當引發輿論譴責。5月12日,浙江網信辦和杭州網信辦約談二更食堂負責人,要求整改,並對其封號7天。

二更創始人丁豐5月13日深夜發布致歉信,宣布永久關停二更食堂公眾號及其他所有平臺的二更食堂賬號;免去二更食堂CEO李明在二更網絡公司擔任的一切職務;並要求嚴格完善二更旗下所有內容生產流程機制。

【點評】:“滴滴司機殺害空姐”案產生的影響不僅在網約車行業,也成為了對新媒體行業的一種檢驗和教育。新媒體雖然在表現形式上是新的,但其本質仍是媒體,媒體的發聲就應保持客觀中立態度,具備媒體的素養。為嘩眾取寵攫取流量,一味語不驚人死不休甚至移花接木、捏造事實等在新媒體身上屢有發生,都是不可取的。

劉鶴訪美,中興事件現轉機

據新華社電,在14日外交部例行記者會上,有記者問:13日,美國總統特朗普通過社交媒體推特表示,習近平主席和他正共同努力向大型中國通信公司——中興提供迅速恢複業務的辦法。他已指示美商務部處理此事。中方對此有何回應?

外交部發言人陸慷說:“我們十分贊賞美方對中興公司問題所作積極表態,正在與美方就落實具體細節保持密切溝通。對於美方關註的一些具體問題,中美雙方也在保持密切溝通。”

他說,應美國政府邀請,劉鶴副總理將於5月15日至19日赴美訪問,同美方經濟團隊繼續就兩國經貿問題進行磋商。中方願與美方共同努力,推動即將舉行的這一輪經貿問題磋商取得積極、建設性成果。

MSCI公布234只A股納入指數體系

5月15日淩晨,MSCI公布了半年度指數成分股調整結果,共有351只股票納入MSCI全球標準指數,剔除53只。其中,234只A股被納入MSCI指數體系,將在MSCI中國指數和MSCI新興市場指數中分別占1.26%和0.39%的權重。

MSCI表示,將從2018年6月起把A股納入MSCI新興市場指數,此次納入的成分股數量為234只,納入因子為2.5%。2018年8月將會提升納入比例至5%。

分行業來看,屬於銀行、非銀金融、醫藥生物等3大行業的公司數量最多,分別為30家、20家、18家。從公司市值占比來看,最高的是銀行業,占比高達31.47%、其次是非銀金融,占比達13.04%,食品飲料排第三,占比為6.74%。

【點評】:MSCI是國際市場上最權威的指數之一,A股被納入之後,全球會有大量的指數基金跟隨買入A股。短期外資湧入,對市場會有一定帶動作用;從長期來看,則為A股的國際化進程打下基礎。

據瑞銀估算,首次納入MSCI有望為A股市場帶來185億美元凈流入,今後幾年A股在該指數中的比重會持續上升。MSCI的CEO費爾南德斯稱,如果中國A股在未來7到10年完全被納入MSCI指數,預計資金流入將高達3400億美元左右。

4月丹東房價漲幅排名第一

5月16日,統計局公布住宅銷售價格月度報告,4月新建商品房環比漲幅最大的城市分別為丹東、海口和三亞,其中丹東4月環比漲2%,同比漲6.1%;三亞環比漲1.9%,同比漲14.9%;海口環比漲1.9%,同比漲7.2%。

抖音起訴騰訊侵犯名譽權

5月17日,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宣布受理今日頭條旗下抖音起訴騰訊侵犯其名譽權一案。2018年4月,微信公眾號“快微課”發布《抖音,請放過孩子》一文,引發網友對該平臺的負面評價。抖音認為,騰訊作為平臺服務提供者沒有盡到必要的註意及審查義務,起訴騰訊並索賠人民幣100萬元。

騰訊方面當日回應,該公號在收到投訴後已經自行刪除文章,且微信公眾平臺有完整的侵權投訴機制,一經核實會進行相應處理,並表示收到訴訟文書後會積極應訴。

今日頭條起訴知乎索賠百萬元

5月14日,海澱法院發布案件快報稱,今日頭條以侵害名譽權糾紛為由將劉某、知乎訴至法院,索賠100萬元。日前,海澱法院已受理此案。

今日頭條認為,劉某在知乎上發布的文章《今日頭條與木馬》,內容沒有任何事實依據,通過虛假的技術演示,惡意詆毀抹黑今日頭條,直接貶損其提供的今日頭條客戶端為“木馬”,給其造成極大負面影響,致使其名譽貶損,社會評價降低。知乎與劉某共同實施了上述侵權行為,應與劉某共同承擔侵權責任。

【點評】:微信公眾號和知乎都是為網友提供了一個自由發布觀點的場所,本身並不盈利,今日頭條的兩起訴訟為我們提出了一個問題,即非盈利平臺對內容的監管要做到何種程度?是要從源頭開始控制,還是只要在內容遭舉報、發現不合規後及時刪除即可?這兩個案件的判決或許將給我們一個答案。

中國首枚自主研發民營商業火箭順利升空

5月17日7時33分,中國首枚自主研發民營商業火箭——“重慶兩江之星”號在西北某基地順利升空。該火箭設計制造商零壹空間總裁馬超表示,光學測量、雷達測量和遙感測控一切正常,達到預定試驗要求,可靠獲取全部重要試驗數據,試驗成功,全面達成客戶要求。

“重慶兩江之星”號是火箭民營企業“零壹空間”自主研制的火箭,從研發到成功發射用時僅1年,全部設計工作均由平均年齡是85後的團隊完成。作為國內首家航天民營企業,零壹空間主要業務是研發衛星並推進商業化運作,從而降低人類進入太空的價格壁壘。

【點評】:中國的Space X誕生了!雖然與諸如Space X這樣的國外私營企業相比,中國民營商業火箭才剛剛起步,在技術方面還有很大差距,但能看到中國第一枚民營商業火箭飛上天,還是令人振奮的。相信中國民營火箭也會越來越好。

常山藥業高管套現超8000萬元

5月18日,深交所發布消息稱,河北常山生化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常山藥業”)信息披露涉嫌違反《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的相關規定,高樹華、丁建文、黃國盛在公司披露對常山藥業股票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後的兩個交易日內實施減持,涉嫌違反《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的相關規定。已對公司及相關當事人啟動違規處分程序。

據披露,公司高管高樹華、高會霞、丁建文和黃國勝四名股東於5月17日分別減持675萬股、259萬股、50萬股和24.7531萬股,減持均價在8.66~8.7元/股,共減持1008萬股,累計套現約8765萬元。

5月15日晚,常山藥業披露全資子公司獲得藥品GMP證書的公告,枸櫞酸西地那非片劑(俗稱“偉哥”)可以正式投產並上市銷售,適用於治療勃起功能障礙(ED)。常山藥業在公告中稱,國內患者人數約1.4億人,未來中國潛在市場規模有望達到百億元級別。受此消息影響,常山藥業股票5月16日和5月17日分別上漲10%和9.6%。 5月18日,常山藥業早盤大幅低開,緊接著20余萬手賣單封住跌停。

【點評】:我國患有ED的男性人數數據是否如常山藥業說的那麽多,尚難以核實,但常山藥業公司高管違規套現超過8000萬元是確定的,為深交所的及時出手查處叫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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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桂坊性獵人 性侵犯四索女

1 : GS(14)@2011-10-22 14:50:30

http://hk.apple.nextmedia.com/te ... 104&art_id=15729247
被告一直逍遙法外,直至今年 6月,警方將從 B外套上搜集到的 DNA樣本做配對,發現跟去年初因非禮而遭定罪的被告的樣本脗合,同月 8日將他拘捕。
法官現索閱被告的背景、精神科及心理專家報告,下月 4日判刑,揚言必會判處長期監禁。

http://hk.apple.nextmedia.com/te ... 866&art_id=15729248
辯方大律師求情時指,被告在家人眼中是個好人,卻因有一個不快的童年,引致心理出現問題,最終惹上官非。他的父親昨日到庭支持他,但散庭後匆匆離去。據了解,被告小時候父母不和,被告更患有自閉、過度活躍及抑鬱等病症。
據悉,教育程度至中五的被告一直未有獲得妥善培育。三年前,年逾 20歲的他初嘗戀愛滋味,與一名女子相戀兩年,其間被告全情投入、真心盡付,詎料最後發現女方原來一直玩弄他。

感化期未過

被告自此終日借酒澆愁,更產生敵視女性的心態,開始做出侵犯行為。後來被告犯下非禮罪,於去年 4月被定罪,被判接受 10個月感化令,詎料感化期未過便再犯案。至於家住筲箕灣的被告為何要長途跋涉往中環犯案,控辯雙方未有解釋。不過,被告曾在被捕後向警方透露,他的童年一直在中環度過。
《蘋果》記者

咁其實兩個有無關?
2 : 亞力士(1473)@2011-10-22 18:58:09

蘭桂坊晚晚都有性獵人 仲不分男女 佢個d只不過係色狼
3 : 龍生(798)@2011-10-23 04:52:31

講得好....

不分男女這句 先精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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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學運領袖哀嘆:侵犯人權李過失被淹沒了

1 : GS(14)@2015-03-24 08:30:46





■李光耀當年掌權後不斷拘捕異己,被指侵犯人權;圖為1964年李光耀向群眾發表講話。


【李光耀逝世】【本報訊】李光耀帶領新加坡走進盛世,眾人對獨裁者的稱讚,掩蓋了異見者的哀歌。六十年代留學新加坡的港人徐漢光,因參與學運遭追捕,輾轉逃到馬來西亞成為階下囚。上世紀八十年代爭取外傭權益下獄五個多月的新加坡人陳智成直斥李光耀,在經濟發展上的功,不能與侵犯人權上的過相抵。記者:白 琳 雷子樂


■新加坡1988年曾集體拘捕異見者,徐漢光在港示威聲援。徐漢光提供照片


徐漢光一九六九年拿獎學金入讀新加坡大學,其間參與學運,他與同學提倡廢除未經審訊就能監禁政治犯的內部安全法,包括他在內的六名學生被政府搜捕。移民局官員及警察半夜殺進校園,徐在學生會留宿時被同學拍醒,即躲在秘書房枱底,避過一劫。翌日早上,同學把他的臉塗黑扮成印度人逃亡,坐舢舨逃到馬來西亞,後因非法入境坐牢四周,最終遣返香港。



「唔公義就要反對」


如果沒有李光耀政府的打壓,徐漢光笑言可能當了工程師。為了學運付上沉重代價,值得嗎?徐道出留學前一段往事,他就讀聖保羅書院時正值六七暴動,學長曾德成因在學校天台撒下反殖傳單被囚。他出於義憤,跑到曾德成哥哥曾鈺成的家中,自薦加入學生運動,「好似雨傘運動咁,唔公義就要反對,去新加坡搞學運都係一樣」。徐返港後與左派分道揚鑣,加入教協及支聯會。很多人視李光耀為偉人,徐認為若人民只想豐衣足食,甘於放棄人權民主自由,李光耀對這些人來說就是功大於過。李光耀撒手塵寰,徐也沒有太大感觸,「冇悲冇喜,人總係要死。最緊要你做過嘅嘢,係對人類進步,定係退步?」相信李光耀不會認同徐漢光的批評,一九五六年十月,還是反對黨一員的李光耀,在議會的討論中曾經說過:「鎮壓,是一種日益成長的習慣。我聽說幹這事就像做愛,第二次就會容易些!第一次有些良心上的創痛呀、罪疚感呀。但是一旦搞上了,重複幾次,你就會越來越厚顏無恥,放手大搞了。」當他掌權過後,執政黨濫用內部安全法,未經審訊拘捕異己,由一九五九年到一九九○年拘捕了二千六百人,有的被監禁逾三十年。五十八歲的陳智成是其中一位受害者,上世紀七十年代,他是學生領袖,八十年代,他只因關注外傭權益問題,被政府以內安法拘捕,囚禁五個多月。比起六十年代被囚的政敵,陳智成的遭遇已算「幸運」,當年的國會議員謝太寶,被囚禁加軟禁共三十二年。政治強人去世,陳認為,五十年代以來好幾代的國民,皆活在李光耀的迷思,例如深信沒有李光耀,新加坡就不能由當年的一無所有,晉身經濟強國。但實際上,因地理使然,新加坡早在三十年代,已是重要的貿易港,生產總值只亞於東京,「只是馬來西亞、印尼的失敗,顯得他很成功」。



■徐漢光與其他新加坡逃亡者出書,記錄李光耀政府打壓異見者的真相。易仰民攝

■陳智成批評李光耀掌權期間,引用殖民地惡法囚禁異己。




官員薪金冠全球


國民陶醉於政府透明度高,問責性強,陳智成想點出,官員薪金之高冠盡全球。陳智成表示,政府在這幾十年來先迫害異己、再封殺民間社會、學生組織、然後控制傳媒,主導國民接收的資訊,才能造成今天大眾出現這種印象。「就如當你在北韓成長,你也很難會覺得政府不好。」「鎮壓,是一種日益成長的習慣。我聽說幹這事就像做愛,第二次就會容易些!」──一九五六年十月,還是反對黨一員的李光耀,在議會的討論中發言。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50324/19087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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