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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潤錦華重組被否,西南證券馬大哈 路過十八次

http://xueqiu.com/3004708315/26204121
有朋友私信問到錦華重組失敗到底是怎麼界定的。

證監會給出的審核意見是:根據香港聯交所上市規則,黃宏生夫婦持有創維數碼30%以上的股份,系創維數碼的控股股東;根據中國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黃宏生夫婦應該被認定為本次交易的收購人。本次交易不符合《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條第(四)項的規定。

具體的規定是:
第六條
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購損害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購上市公司:

(一)收購人負有數額較大債務,到期未清償,且處於持續狀態;

(二)收購人最近3年有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涉嫌有重大違法行為;

(三)收購人最近3年有嚴重的證券市場失信行為;

(四)收購人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不得收購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併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問題出在黃宏生,2006年7月13日,黃宏生及其胞弟、創維前執行董事黃培升因串謀盜竊及串謀詐騙創維數碼5000多萬港元被判監禁6年。此次重組認定收購人為自然人,而收購人刑法執行期滿為2012年7月,執行期滿未夠五年,因此收購就黃了。

奇怪的是之前反饋意見未有涉及這個層面且順利上會,而西南證券操刀這一重組居然在這個環節歇菜,一是顯露國內機構重組業務細節上的不足,應該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而這個是硬傷,短期化解幾無可能,除非股權乾坤大挪移;二是充分說明重組有風險,豪賭重組股猶如背負炸藥包。

最後又歸結到能力圈的問題,玩重組股,估計還真要比重組機構多幾個心眼。

投資是件累活,處處小心,卻防不勝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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