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奪命劏房業主舐到盡

2013-10-10  NM  
 

 

上星期六,長沙灣又發生奪命劏房火警,現場原是一個連平台的低層四百呎細單位,業主又劏又僭,以鐵皮搭建成一個有十二個劏房,達二千呎的「小城寨」。警方調查後相信是石油氣爆炸引發大火,有住客控訴業主尖酸刻薄,不斷加租及追租,揣測死者無租交而自殺;全身珠光寶氣,姓勞女業主雖被警方帶署,但並無落案。本刊發現事發單位六年前就因僭建被釘契,業主去年五月樓市「癲」峰期,圖出售該物業,還舐到盡,列明如遇一切清拆責任均由買家承擔,但亦有人願接火棒,反映劏房回報高,有價有市,業主當然有恃無恐。

燒死劏房住客現場,是保安道廿七號新寶大廈一樓F室,經屋宇署檢查,發現火災後這一列僭建劏房,有可能倒塌,天花嚴重損壞,出現結構性危險,除要即時緊急加固,並在週一向法院申請封閉令,全面清拆整層平台劏房。屋宇署又證實,該單位早於二○○七年已被釘契,署方最近再接獲有關投訴,將該僭建物列作須優先取締類別,並已向業主發出清拆命令。

繼續劏

一直懶理清拆令的劏房業主名叫勞紅寶,年約五十歲,附近的地產代理都認識她,「係呀,佢(勞)一出現你必定認到佢,第一佢好高大,兼梳一個高四吋嘅髮髻,配埋鑽石、翡翠全身都係,點會唔記得佢呀。」代理又透露,勞是個短炒客,專門吼深水埗、荔枝角及旺角舊樓,手頭物業不少,有些物業則改建成劏房收租,生活富泰。據本刊調查的資料,勞紅寶過去十年最少炒賣過十七個物業,有些持貨三幾個月,獲利十多萬即止賺,密食當三番下,累積賺了八百六十多萬,目前仍持有的物業總值一千八百多萬,當中除了火災現場外,記者發現最少還有上海街二百八十七號裕景大廈一個低層單位,及廣東道八百六十七號祥發大廈高層連天台,均改建成劏房出租。住在火災單位樓上的趙先生表示,勞雖然富泰十足,但愛做獨行俠,甚少和朋友一同出現,平時作息有序,早上會去大角咀一間酒樓飲茶,然後到深水埗及長沙灣一帶相熟地產鋪打躉,再巡視業務及收租,傍晚就到旺角花園街買餸。不過,自發生火災後,勞連日龜縮,記者一直未見她再到區內飲茶和收租。

無尊嚴

週一,居於火災單位的劏房住客,陸續返回災場收拾物品,六十四歲的胡先生憶述火警經過︰「半夜兩點幾,當時無人嗌火燭,淨係嗌報警,我以為係兩公婆嗌交,跟住連爆三聲,我忍唔住開門睇吓。」胡見火光熊熊,濃煙密布,起火源頭是走廊另一頭的八號房。消防員向居民說,相信火警是由打邊爐用的石油氣樽引發︰「個單位燒到嘭嘭聲,隔籬個六號單位火光熊熊,火勢好猛烈。」住在上址的,多是單身男女,胡指起火的八號房,是一名年約四十多歲失業男子獨居,大家稱他做「肥仔」。胡慨嘆︰「我諗佢(肥仔)係自殺,因為初初爆嗰幾聲,我又唔見到佢嗌救命,又唔見到佢嗌痛。」「聽其他住客講,肥仔係有少少病(精神病),加埋個業主又鬧佢,人都有尊嚴o架,谷氣得滯,整單咁嘅嘢都唔出奇。」胡猶有餘悸地說︰「自殺都唔好話要叫人陪你死,好彩今次走得甩。」他回憶,住客在睡夢中被濃煙嗆醒慌忙逃生,有人手抱幼兒逃生,有人則爬出後巷簷篷外進退不得,「好彩當時火勢無向大門方向燒,大家仲有時間衝出去。」 胡表示,他租住的二百呎劏房,月租三千八百元,有獨立廁所。他從報紙新聞相片中,認出業主正是勞紅寶,並說︰「呢個業主真係奄尖腥悶,郁吓就加租,唔會理人哋嘅環境,如果你埋怨,佢就會話,住得過就住,住唔過就搬,呢啲就係壓力囉。」胡又說︰「業主就梗係向錢看……但佢(業主)刻薄得滯,自己今日都蒙受損失啦,你估佢好過咩?」

不平等

記者翻查土地註冊處記錄,發生大火的單位,即新寶大廈一樓F室,業主勞紅寶於去年五月廿五日,與三名準買家簽訂臨時買賣合約,但至今一年半,雙方仍未正式成交,從本刊獲得的合約副本,發現買賣雙方訂定多條「不平等」協議,買家須承受極大的風險,如「該物業如在成交前有任何命令,由買方負責一切履行命令之費用及清拆」、「買賣雙方同意買方接受完成交易前,政府部門或業主立案法團向該物業或大廈發出維修或僭建清拆命令……賣方概不負責維修之費用」,以及「每月租金二萬元正(估計現時已升至近四萬元),如要拆平台,賣方(勞紅寶)同意買方將每月租金一次過補給賣方。」

這份臨時買賣合約,附加的協議到底有何用意,大律師陸偉雄分析,相信魔鬼就在細節中,他說︰「業主可能早知道屋宇署有清拆令啦,但文件上冇講明要清拆,佢只係話政府要清拆你就清拆,咁新買家可能唔知道有清拆令。業主有可能呃咗新買家,令新買家蒙在鼓裡去買。」

合約條款看似很「辣」,但新買家依然簽約,陸偉雄估計準買家想「摸貨」,他說︰「睇落去係似摸貨,有一年時間『摸』出去,其間讓買家有利可圖,可以將物業摸出去俾其他人士。」至於如要拆平台,相信是指僭建部分,租金就是每月劏房的總租金,一次過補給賣方,就是確保業主在未成交前,仍可收到豐厚的租金,絕對是舐到盡。

圖卸責

屋宇署六年前已頒令清拆該單位,但勞紅寶依然毋懼風險,於二○一一年以二百廿六萬入貨,欲於二○一三年五月以二百四十八萬掟貨並完成交易。而未完成交易期間,單位發生大火,那責任誰屬?陸偉雄指,合約仍屬臨時性質,新買家現時無須承擔法律責任,他說︰「而家仲屬於好盈發(勞紅寶)呢間公司,因此呢間公司的負責人,應該負責各方面的維修保養責任。」陸又指,根據《建築物條例》,業主擅自改變樓宇結構,而沒有獲屋宇署批准,即屬違法,但他一語道破劏房「野火燒不盡」的關鍵︰「政府立場飄忽,好少檢控業主,因為一檢控,可能會好多人冇屋住。而家仲有關愛基金津貼低收入劏房戶,政府變相默許劏房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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