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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商股份控制權之爭未了局】 陳紹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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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來,大商股份因重大資產重組事項而引發廣泛爭議。其重大資產重組方案如果成功實施,大商股份管理層將獲得大商股份30.91%的股份,成為該公司控股股東。由於擬注入資產估值過高,招致市場一片反對之聲。公司第三大股東深圳茂業商廈有限公司向大商股份董事會發函,提議將《關於修改公司章程的臨時提案》提交至臨時股東大會審議,其要點是:單獨或合併持有公司3%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可以提名董事和監事候選人,這意味著其有可能通過股東大會發起對大商股份控制權的爭奪。

在6月28日大商股份臨時股東大會上,被認為是大商股份管理層曲線MBO的重組方案最終被否決,由深圳茂業提出的修改公司章程的提案也同時被否。

由大商股份管理層控制的大商國際目前持有大商股份8.8%的股權,是大商股份的第一大股東,由大連市國資委控制的大連國商持有大商股份8.53%的股權,是大商股份第二大股東,深圳茂業於今年2月舉牌大商股份、持有大商股份5%的股權,為其第三大股東。

表一、大商股份主要股東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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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大商股份股權結構來看,目前大商股份沒有控股股東。大商股份的管理層雖然只擁有該公司8.8%的股權,但是其管理層目前控制著該公司董事會,擁有該公司實際控制權,即所謂的內部人控制。

另一方面,大商股份的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條規定:「董事、非職工監事候選人名單由董事會(董事局)、監事會以提案的方式提請股東大會表決」,第九十六條規定:「每屆董事候選人名單由上屆董事會(董事局)以提案方式提交股東大會決議」。這意味著大商股份本屆董事會擁有下屆董事候選人提名權,外部股東無權提名董事、進入董事會。因此,只要大商管理層確保公司章程中相關條款不被修改,那麼,其就可以擁有董事提名權而長期掌控大商股份董事會,成為大商股份的實際控制人。

本次股東大會上,雖然大商股份管理層曲線MBO方案遭到否決,但同時也成功阻止了深圳茂業修改公司章程的提案。圍繞大商股份控制權之爭的兩大提案在大商股份股東大會上同時遭到否決,這是否意味著大商控制權爭奪戰的終結呢?

筆者認為,本次股東大會僅僅是大商股份控制權之爭的序幕,真正的爭奪戰也許才剛剛開始。

茂業提案獲多數股東支持,未來仍可重提修改議案

公告顯示,深圳茂業提議修改公司章程的提案獲得了60.12%的支持率、離2/3多數支持率僅有一步之遙。

進一步分析顯示,對本提案的投票表決中,前兩大股東顯然投了反對票、深圳茂業投了同意票。前三大股東之外,社會公眾股東投票合計數為12000.98萬股,同意票為9694.11萬股,社會公眾對本提案的支持率高達80.72%。

社會公眾股東對這一提案的高支持率表明,社會公眾股東對大商股份管理層通過公司章程有關條款的設置而掌控公司董事候選人、長期控制公司董事會的不滿。未來其外部股東仍可能重新提交議案,修改其章程相關條款。

表二、深圳茂業提案投票情況一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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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商股份公司章程有關條款存瑕疵

個人認為,大商股份通過公司章程有關條款限制外部股東提名董事候選人的規定本身存在瑕疵。

公司的股東有沒有權力提名公司董事候選人呢?按照大商股份公司章程有關條款規定:「每屆董事候選人名單由上屆董事會(董事局)以提案方式提交股東大會決議」。顯然,該公司董事候選人名單只能由董事會以提案方式提交,公司股東沒有權力提名董事。

如果一家公司全體股東都沒有權利提名公司的董事,這還是一家正常的公眾上市公司嗎?

我國現行的《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根據這一規定,公司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向股東大會提交任何合法的提案,當然也包括向股東大會提名董事候選人的提案。

大商股份公司章程有關條款將公司董事候選人的提名權排他性地指定給公司董事會,實際上排除了公司股東向股東大會提交董事候選人提案的權力,使《公司法》賦予公司股東的合法權利受到了限制。因此其公司章程有關條款與現行《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存在衝突。

由證監會發佈的《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則明確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者合併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股東可以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並經股東大會選舉決定。」

根據這一規定,單獨或者合併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股東可以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而根據大商股份公司章程有關條款,董事候選人只能由公司董事會提名,這實際上剝奪了股東提名獨立董事的權利,顯然與證監會的文件精神相背離。

綜上所述,大商股份公司章程有關規定與現行法律、法規相衝突,存在明顯的瑕疵。如果大商股份外部股東與其管理層之間展開控制權爭奪戰,其公司章程有關條款的限制性規定有可能被認定為無效條款,因此,這些條款並不能保證其管理層通過掌控董事候選人提名權而坐擁公司控制權。

大商股份治理結構亟待改善

大商股份原為國有控股的上市公司,於2009年10月實施民營化改制。改制的目的在於改變國有股一股獨大的局面,消除其與母公司大商集團之間的同業競爭和關聯交易。然而,改制三年多來,大商股份管理層成為大商集團的實際控制人,大商集團與大商股份之間的同業競爭、關聯交易並沒有消除;而當年作為公司管理層參與大商股份民營化改制而設立的項目公司大商管理,自2009年10月設立以來,即開始與上市公司大商股份展開同業競爭,並與大商股份持續發生巨額關聯交易。

當年大商股份與其母公司大商集團之間同業競爭、關聯交易如今演變成為大商股份與大商集團、大商管理之間的「三國」演義,同業競爭與關聯交易非但沒有消除,反而愈演愈烈。最近一段時間以來,圍繞大商股份重大資產重組方案,財經媒體頻頻曝出大商管理層損害上市公司大商股份利益的行為。

由改制之前的國有股一股獨大,到如今實際控制權掌握在公司高管之手的內部人控制、並通過公司章程有關條款的設置阻止外部股東的進入,大商股份公司治理結構不僅沒有得到改善,反而因此變得更加糟糕。這顯然不是市場投資者所期待的,也不是股市監管當局所願意看到的。正因為如此,深圳茂業本次修改公司章程的提案獲得了社會公眾股東80.7%的支持率。

個人認為,大商股份重組方案與深圳茂業提案在本次股東大會上的雙否,並不意味著其控制權之爭的終結。就大商股份現狀而言,其高管通過持有該公司8.8%的股權以及通過在公司章程中設置限制性條款而保持其對大商股份的實際控制權,只能是暫時的。

未來大商股份管理層很可能只有兩種選擇,要麼大商股份管理層提出新的切實可行的重組方案,通過向上市公司注入資產提高其持有大商股份的股權,將大商集團和大商管理經營性資產注入上市公司大商股份,消除同業競爭和關聯交易;要麼大商股份管理層離開大商股份,終止與大商集團、大商管理之間的關聯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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