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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28 工作記錄LHQ 信璞上海

http://blog.sina.com.cn/s/blog_a3453d2201019v9i.html

早上看了下聯華超市的業績快報,跟之前的預測對比了一下,具體的對比發論壇了,下午本來看國旅的,聯華有幾個問題還沒想明白,又琢磨了一下,之前拆收入的時候,其他收入與其他收益這塊沒有細拆出來,其他收入這塊基本是非經常性損益,佔1%左右,之前估算綜合收益率的時候沒考慮這部分變化,這個不應該。另外又想了下賬上現金的問題,一個超市正常的流通現金佔收入應該在一個多大的水平,聯華超市在06年後這個比例大幅度上升到20%左右,是經營效率低的體現?還是有其他原因?這塊可能後面要再問下從業人員。那麼接下來就涉及到友誼為什麼賬上有現金,又要發短期融資券的問題補充營運資金的問題,我找了下商務部的預付卡的文件,假設友誼賬上這部分現金是流通所需的,我們來看商務部的去年9月剛出的,11月份開始執行的預付卡管理的幾條規定:

第二十五條主營業務為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的發卡企業,預收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其上一會計年度主營業務收入的40%;主營業務為居民服務業的發卡企業的預收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其上一會計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工商註冊登記不足一年的發卡企業的預收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其註冊資本的2倍。

集團發卡企業預收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其上一會計年度本集團營業收入的30%。

第二十六條規模發卡企業、集團發卡企業和品牌發卡企業實行資金存管制度。規模發卡企業存管資金比例不低於上一季度預收資金餘額的20%;集團發卡企業存管資金比例不低於上一季度預收資金餘額的30%;品牌發卡企業存管資金比例不低於上一季度預收資金餘額的40%。

  第二十七條規模發卡企業、集團發卡企業和品牌發卡企業應確定一個商業銀行賬戶作為資金存管賬戶,並與存管銀行簽訂資金存管協議。

按照我的理解,聯華發售的卡應該屬於集團發卡,前面提到浦電路世紀聯華的卡在三大業態中都可以用,那麼也就是說起存管資金的比例要達到30%,而2011年聯華超市這一比例只達到19.86%,也就是說其需要流動資金來填補這個空缺。所以我們在業績快報中看到聯華超市現金大幅度減少30億,而定期存款中特別是流動資產中限制性定期存款大幅度增加22億(流動資產說明是今年新增的),而存管資金/預收賬款(準確的話應該用上一季度,但是沒有季報)比例達到42.7%,憑證債券增加80億,憑證債券/上一年收入達到37.27%,超過30%沒超過40%,也就是說聯華超市是按照「主營業務為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的發卡企業,預收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其上一會計年度主營業務收入的40%」這條執行的。

那麼百聯股份以及其他百貨公司肯定也面臨同樣的情況,這條規定可能是導致友誼股份發行短期融資債券補充營運資金的原因。這條規定在限制了第二年預收款的上限(未來的收入),可能導致收入有隔年影響,而且特別是存款資金對於擅長發卡的百貨超市資金運作應該有一定影響。

以上僅為LHQ個人理解,未實際從事零售百貨行業,解讀很可能有誤,歡迎指正。


附上規定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2012年第9 《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

 

【發佈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佈文號】商務部令2012年第9號
【發佈日期】2012-09-21
【實施日期】2012-11-01

  《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已經2012年8月24日商務部第68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長:陳德銘
2012年9月21日



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防範資金風險,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從事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居民服務業(具體行業分類表見附件1)的企業法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單用途商業預付卡業務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單用途商業預付卡(以下簡稱單用途卡)是指前款規定的企業發行的,僅限於在本企業或本企業所屬集團或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內兌付貨物或服務的預付憑證,包括以磁條卡、芯片卡、紙券等為載體的實體卡和以密碼、串碼、圖形、生物特徵信息等為載體的虛擬卡。

  第三條
集團發卡企業是指發行在本集團內使用的單用途卡的集團母公司。集團是指由同一企業法人絕對控股的企業法人聯合體。

  品牌發卡企業是指發行在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內使用的單用途卡,且擁有該品牌的企業標誌或註冊商標,或者經授權擁有該企業標誌或註冊商標排他使用權的法人企業。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是指使用同一企業標誌或註冊商標的企業法人聯合體。


  售卡企業是指集團發卡企業或品牌發卡企業指定的承擔單用途卡銷售、充值、掛失、換卡、退卡等相關業務的本集團或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內的企業。

第四條 規模發卡企業是指除集團發卡企業、品牌發卡企業之外的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

  (一)上一會計年度年營業收入500萬元以上;

  (二)工商註冊登記不足一年、註冊資本在100萬元以上。


  商務部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調整規模發卡企業標準,以公告的形式公佈。

  第五條商務部負責全國單用途卡行業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單用途卡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單用途卡行業組織按照章程為其成員提供信息諮詢和宣傳培訓等服務,發揮行業自律作用。

第二章 備 案



  第七條發卡企業應在開展單用途卡業務之日起30日內按照下列規定辦理備案:

  (一)集團發卡企業和品牌發卡企業向其工商登記註冊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二)規模發卡企業向其工商登記註冊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三)其他發卡企業向其工商登記註冊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發卡企業應向備案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單用途卡發卡企業備案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三)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

  發卡企業為外商投資企業的,還應提交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複印件。

  《單用途卡發卡企業備案表》可以從備案機關處領取或通過商務部政府網站(www.mofcom.gov.cn)下載 (格式見附件2)。

  第九條規模發卡企業除提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向備案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經審計機構審計的上一年度財務報表(加蓋公章),但工商註冊登記不足一年的規模發卡企業除外;

  (二)實體卡樣本(正反面)、虛擬卡記載的信息樣本;

  (三)單用途卡業務、資金管理制度;

  (四)單用途卡購卡章程、協議;

  (五)資金存管賬戶信息和資金存管協議。

  第十條集團發卡企業和品牌發卡企業除提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向備案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經審計機構審計的上一年度財務報表及合併財務報表(加蓋公章),但工商註冊登記不足一年的集團發卡企業、品牌發卡企業除外;

  (二)實體卡樣本(正反面)、虛擬卡記載的信息樣本;

  (三)單用途卡業務、資金管理制度;

  (四)單用途卡購卡章程、協議;

  (五)資金存管賬戶信息和資金存管協議;

  (六)與售卡企業簽訂的協議文本及售卡企業清單;

  (七)集團發卡企業提交集團股權關係說明;品牌發卡企業提交企業標誌、註冊商標所有權或排他使用權證明。

  第十一條備案機關對已備案的發卡企業予以編號,並在商務部和備案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告,提供公眾查詢服務。

  第十二條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發卡企業類型改變或單用途卡業務終止時,發卡企業應在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備案機關辦理變更、註銷手續。

第三章 發行與服務



  第十三條企業可發行記名卡和不記名卡,記名卡可掛失。

  發卡企業應在實體卡卡面上記載發卡企業名稱及聯繫方式、卡號、使用規則、注意事項等。集團發卡企業還應標明集團名稱,品牌發卡企業應標明統一的企業標誌或註冊商標。虛擬卡也應記載上述信息。已備案的發卡企業可標明備案編號。

  第十四條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公示或向購卡人提供單用途卡章程,並應購卡人要求籤訂購卡協議。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履行提示告知義務,確保購卡人知曉並認可單用途卡章程或協議內容。

  單用途卡章程和購卡協議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單用途卡的名稱、種類和功能;

  (二)單用途卡購買、充值、使用、退卡方式,記名卡還應包括掛失、轉讓方式;

  (三)收費項目和標準;

  (四)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五)糾紛處理原則和違約責任;

  (六)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個人或單位購買(含充值,下同)記名卡的,或一次性購買1萬元(含)以上不記名卡的,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要求購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證件,並留存購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單位名稱、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和聯繫方式。

  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包括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軍人身份證件、武警身份證件、港澳台居民通行證、護照等。單位有效身份證件包括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等。

  第十六條 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應保存購卡人的登記信息5年以上。

  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應對購卡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第十七條 單位一次性購買單用途卡金額達5000元(含)以上或個人一次性購卡金額達5萬元(含)以上的,以及單位或個人採用非現場方式購卡的,應通過銀行轉賬,不得使用現金,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對轉出、轉入賬戶名稱、賬號、金額等進行逐筆登記。

  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具發票。

  第十八條單張記名卡限額不得超過5000元,單張不記名卡限額不得超過1000元。


  單張單用途卡充值後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限額。

  第十九條記名卡不得設有效期;不記名卡有效期不得少於3年。

  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對超過有效期尚有資金餘額的不記名卡應提供激活、換卡等配套服務。

第二十條使用單用途卡購買商品後需要退貨的,發卡企業或受理企業應將資金退至原卡。原單用途卡不存在或退貨後卡內資金餘額超過單用途卡限額的,應退回至持卡人在同一發卡企業的同類單用途卡內。

  退貨金額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現金。

  第二十一條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依單用途卡章程或協議約定,提供退卡服務。

  辦理退卡時,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要求退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證件,並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證件號碼、退卡卡號、金額等信息。

  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將資金退至與退卡人同名的銀行賬戶內,並留存銀行賬戶信息。卡內資金餘額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現金。

  第二十二條發卡企業終止兌付未到期單用途卡的,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應向持卡人提供免費退卡服務,並在終止兌付日前至少30日在備案機關指定的媒體上進行公示。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三條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應定期核對與單用途卡業務相關的賬務,及時對交易數據進行記錄和清算。

  第二十四條發卡企業應對預收資金進行嚴格管理。預收資金只能用於發卡企業主營業務,不得用於不動產、股權、證券等投資及借貸。

  第二十五條主營業務為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的發卡企業,預收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其上一會計年度主營業務收入的40%;主營業務為居民服務業的發卡企業的預收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其上一會計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工商註冊登記不足一年的發卡企業的預收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其註冊資本的2倍。

集團發卡企業預收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其上一會計年度本集團營業收入的30%。

  本辦法所稱預收資金是指發卡企業通過發行單用途卡所預收的資金總額,預收資金餘額是指預收資金扣減已兌付商品或服務價款後的餘額。

第二十六條規模發卡企業、集團發卡企業和品牌發卡企業實行資金存管制度。規模發卡企業存管資金比例不低於上一季度預收資金餘額的20%;集團發卡企業存管資金比例不低於上一季度預收資金餘額的30%;品牌發卡企業存管資金比例不低於上一季度預收資金餘額的40%。

  第二十七條規模發卡企業、集團發卡企業和品牌發卡企業應確定一個商業銀行賬戶作為資金存管賬戶,並與存管銀行簽訂資金存管協議。

  資金存管協議應規定存管銀行對發卡企業資金存管比例進行監督,對超額調用存管資金的指令予以拒絕,並按照備案機關要求提供發卡企業資金存繳情況。

  第二十八條規模發卡企業、集團發卡企業和品牌發卡企業可以使用擔保預收資金的保證保險、銀行保函等方式沖抵全部或部分存管資金。

  第二十九條規模發卡企業、集團發卡企業和品牌發卡企業應在境內建立與發行單用途卡規模相適應的業務處理系統,並保障業務處理系統信息安全和運行質量。

  發生重大或不可恢復的技術故障時,規模發卡企業、集團發卡企業、品牌發卡企業應立即向備案機關報告。

  第三十條發卡企業應將單用途卡業務納入日常管理,制定預收資金結算、風險管理、日常監督、應急處置等制度。

  第三十一條規模發卡企業應於每季度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集團發卡企業和品牌發卡企業應於每季度結束後20個工作日內登錄商務部「單用途商業預付卡業務信息系統」,填報上一季度單用途卡業務情況。其他發卡企業應於每年1月31日前填報《發卡企業單用途卡業務報告表》(格式見附件3)。

  發卡企業填報的信息應當準確、真實、完整,不得故意隱瞞或虛報。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制定專項應急預案,積極預防、妥善處理本行政區域內涉及單用途卡業務的重大突發性事件,並及時上報商務部。

  第三十三條商務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對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的單用途卡業務活動、內部控制和風險狀況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現場及非現場檢查。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應配合商務主管部門的檢查。

  第三十四條商務部應建立健全「單用途商業預付卡業務信息系統」。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加強對發卡企業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商務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通過12312商務舉報投訴服務平台接受與本辦法有關的舉報和投訴。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發卡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發卡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由備案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集團發卡企業、品牌發卡企業疏於管理,其隸屬的售卡企業12個月內3次違反本辦法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備案機關可以對集團發卡企業、品牌發卡企業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發卡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造成重大損失的,由備案機關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違反本辦法受到行政處罰的,由實施處罰的商務主管部門在指定媒體上公示處罰信息。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已開展單用途卡業務的發卡企業應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90日內完成備案。

  第四十一條動力燃料銷售企業發行的,用於為確定的生產經營性車輛兌付動力燃料的記名預付憑證,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實施。

 

單用途商業預付卡行業分類表

零售業

綜合零售

百貨、超市、雜貨店、便利店

專門零售

食品、飲料、煙草製品、紡織、服裝、日用品、文化體育用品及器材、醫藥及醫療器材、汽車及零配件、摩托車及零配件、機動車燃料、家用電器及電子產品、五金、家具、室內裝飾材料

無店舖及其他零售業

互聯網零售、郵購、電視零售、舊貨零售、生活用燃料零售

住宿和餐飲業

住宿業

旅遊飯店、一般飯店

餐飲業

正餐服務、快餐服務、飲料和冷飲服務、餐飲配送服務

居民服務業

居民服務業

家庭服務、洗染服務、理髮及美容服務、洗浴服務、保健服務、婚姻服務

修理業

汽車摩托車修理與維護、計算機和辦公設備維修、家用電器維修、其他日用產品修理業

其他服務業

清潔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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