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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首富「1690萬買知情權 ——陳發樹「買藥」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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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附加條款裡暗藏玄機,導致一筆22億的股權轉讓變成「永遠不能履行的合同」。

兩年中,買家陳發樹一直無法知道這樁交易被卡在哪個環節,直到他將賣家煙草巨頭紅塔集團告上法庭。

這是一樁彙集種種戲劇性元素的疑案,坐在原告席上的是福建首富,對面則是煙草巨頭。因為兩年前耗資22億拍下部分云南白藥股權但遲遲無法交割,陳發樹將云南紅塔集團告上法庭。

福建首富陳發樹是做國有股轉讓的老手,紫金礦業、武夷山旅遊、青島啤酒這些他低價吸納的股票,都曾使得其身家暴增,他也因此獲得「陳菲特」的盛名。不過,這一次云南白藥的購買波折,讓陳發樹陷入股權轉讓的層層雷區。

該案2012年8月23日在昆明開庭,目前尚在等待判決。

附加條款暗藏殺機

「沒想到會在《股份轉讓協議》的一個附加條款上栽跟頭。」

2009年9月10日,陳發樹和云南紅塔簽訂《股份轉讓協議》,隨後一次性把22億元股權支付款打入紅塔賬戶。

彼時,陳發樹旗下的新華都集團上下都瀰漫著一片樂觀和喜悅。當時出任新華都集團總裁不久的唐駿高調宣稱:「整個收購過程,我們只跟紅塔方面見了一面,我花了十分鐘時間讀了一下股權轉讓協議,覺得沒有問題,就讓陳總簽字了。」

十分鐘之內簽訂《股份轉讓協議》,顯然,陳發樹和唐駿過於樂觀了。

「我們沒想到會在《股份轉讓協議》的一個附加條款上栽跟頭,更沒想到裡面暗藏這麼大的隱患。」2012年9月,新華都集團一位負責資本運營的投資經理告訴南方週末記者。

這條不起眼的附加條款就是「《股份轉讓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但須獲得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准後方能實施」。這裡暗藏一個玄機:如果國資監督機構不批准,即使協議生效,陳發樹也拿不到這些股份。

這一條款最終絆住了陳發樹——兩年後,紅塔辯稱,股權轉讓失敗,是因為上級機構中煙總公司未能批准造成的。

紅塔律師在其後庭審中具體解釋為:「不是不想履約,而是上級未批准實施該合同,我們沒有辦法不執行上級的指示,所以不造成違約。」

事實上,在該協議簽署的第二個月,陳發樹已經開始觸碰暗礁。2009年10月,陳發樹在新華都慈善基金會的發布會上宣稱,將把83億有價證券捐給新華都慈善基金,其中包括云南白藥12.32%的股份。

當時,紅塔高層人士看到該條新聞後反應激烈,立即致函陳發樹,稱該項股權轉讓雖然獲紅塔母公司云南中煙公司批覆,但國務院國資委尚未審批通過,所以陳發樹還不是云南白藥第二大股東,不滿足捐獻條件,捐股無效。

云南白藥隨後也發公告,再次強調「需獲得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批准同意後實施」的附加條款。該公告還稱:「上述股份過戶至陳發樹名下之日起20個 日曆月內不通過任何方式轉讓或委託他人持有、管理所持有的該股份。」這意味著,在國資委尚未批准前,陳發樹不擁有這些股權,不能將股份捐贈給新華都慈善基 金會。

不過,陳發樹彼時仍自信問題可以解決。前述新華都集團投資經理告訴南方週末記者,「陳總預計3個月內云南白藥股權便可過戶到自己名下。」

其實不想賣?

「紅塔在云南白藥上的投資收益率,算上白藥十年間的累計分紅和送轉股,大概有15倍」。

事後證明,陳發樹在云南白藥上遭遇了滑鐵盧,這場股權爭奪漸漸演變成長達兩年多的「長夜噩夢」。

數位新華都高層人士向南方週末記者證實,埋下「國資委審核批准後方能實施」附加條款這一定時炸彈的關鍵人物是云南紅塔副總劉會疆。

公開資料顯示,劉會疆是云南紅塔集團副總裁,同時兼任云南白藥副董事長、昆明製藥副董事長,以及紅塔旗下多家創投公司的重要職務。

一位新華都高層人士對南方週末記者回憶道,當時在簽訂股份轉讓協議全過程中,劉會疆是云南紅塔簽約代表,股權轉讓協議也主要由他操刀,「云南紅塔轉讓云南白藥股權時需要國資委批准」就是在他要求下寫進協議的。

不過,陳發樹及其團隊並不重視這一條款。前述新華都高層人士也解釋說:「當初我們以為上報國資委審批只是走流程,而且,中煙總公司在2009年1月4日的正式批覆文件也是同意的,我們沒想到國資委會不批,更沒料到中煙總公司會出爾反爾,所以同意了細節條款。」

「現在看來,劉會疆當初在協議中設了一個圈套,我們被耍了。」該高層對南方週末記者說。

紅塔企劃部一位員工則對南方週末記者否認了這一說法,「劉總當時操作轉讓協議時,諮詢了很多法律界和證券界的專業人士,參考了國家和有關部門制定的股權轉讓的法律法規後,才起草協議合同,各項條款均按照相關法規撰寫,並非故意設下圈套。」

為此,南方週末記者致電劉會疆,他以身體不適為由拒絕接受採訪。

一位與劉會疆關係密切的云南投資界人士告訴南方週末記者,在云南中煙公司下達同意股權轉讓的批覆後,云南紅塔高層內部對賣掉云南白藥股份產生分歧,「劉會疆為首的數位高層其實並不想賣」。

據這位不願具名的人士透露,劉會疆在紅塔集團中是操刀金融資產和生物醫藥投資的核心人物,在劉主導下,紅塔控制了多家銀行、證券等金融機構,並參股多家生物醫藥公司,「當時云南煙草系統在非煙投資中產生大量不良資產,劉會疆主導的金融和醫藥投資反而回報不俗」。

回報特別驚人的正是云南白藥,如果從1999年紅塔第一次收購云南白藥法人股開始到2008年轉讓給陳發樹,「紅塔在白藥上的投資收益率,算上白藥十年間的累計分紅和送轉股,大概有15倍」。

根據公開資料,2008年云南白藥收入57.2億元、淨利潤4.65億元,收入和純利規模分別是1999年的24.7倍、13.9倍,股價也在這10年中翻了10倍。

「劉會疆與云南白藥管理層的配合也很好,雖然紅塔在2008年已經獲利頗豐,但仍看好白藥,不捨得賣。」這位人士對南方週末記者說。這筆交易得以進 行,是因為中國煙草總公司高層、云南中煙高層,乃至紅塔部分高層,當時出於清理非煙資產的戰略,都有出售白藥的意願。「劉會疆當時處境很尷尬,雖與白藥感 情很好,但在上面壓力下,劉還是成了主刀與陳發樹談判股權轉讓的紅塔方代表。」

「談判時劉會疆提了很多苛刻條件。」新華都一位投資經理對南方週末記者回憶說,比如要求非外商投資企業,提前支付2億元保證金,5日內一次支付22 億元轉讓款,還要求陳發樹一年半不得賣出白藥,甚至只留給陳短短的5天決策時間。「這些條件陳總毫不猶豫就答應了,甚至提前把22億一次性打入紅塔賬 戶。」

2009 年9月10日,陳發樹一擲22億,拍下云南白藥12.32%的股份,當時,他的購入價略低於當時云南白藥的市場價;3年過去了,該投資的賬面價值增長至52.87億,但,拿不到股權的「陳秋菊」只能望股哀嘆。 (何籽/圖)

「1690萬買知情權」

中煙總公司作出否決批覆,耗時超過2年。但這個批覆期限,恰是目前法規的空白之處。

在簽訂股權協議之後,兩年間,陳發樹多次發函催促紅塔辦理白藥的股份轉讓過戶登記,紅塔的回覆很簡單:「正在等待上級單位審批。」

這樣的回覆顯然不能讓陳發樹滿意。按照雙方簽訂的條款,如果轉讓得不到主管機構的批准,「甲方(云南紅塔)應及時通知乙方(陳發樹),並將乙方支付的全部款項不計利息退還給乙方,甲乙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且本協議自乙方收到甲方退還的全部款項之日起解除。」

但兩年間,陳發樹沒有得到通知,他為股權轉讓所支付的22億元也沒有退回。

紅塔方面的態度讓陳發樹走上了「秋菊打官司」式的維權之路。陳後來在起訴書中說,「在長達兩年多的時間裡,被告(紅塔)對原告要求履行合同的急切心情不聞不問、不理不睬,在不得不回函時又輕描淡寫,這哪裡是本應模範遵守誠信原則的大型國有企業?」

而在陳發樹焦慮等待的800天時間裡,紅塔方面到底出了什麼狀況?為了知道這個答案,2011年12月8日陳發樹將云南紅塔集團告上法庭。代價是向法院繳納1690萬訴訟費——新華都人士將此形容為「1690萬買知情權」。

「起訴時我們都不知道問題出在哪裡、審批被卡在哪個環節,直到法院組織質證時,才知道障礙在哪裡。」陳發樹代理律師、尚公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李慶對南方週末記者表示。

據李慶律師介紹,2012年3月15日,他在云南高院安排下與云南紅塔方面交換證據,這才發現:云南紅塔上級單位云南中煙早在2009年12月2日 就已向中國煙草總公司上報了請求批覆該股權轉讓的書面請示,而中煙總公司直到2012年1月17日才做出批覆稱:「為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資產 流失,不同意本次股份轉讓。」

也就是說,從云南中煙請求批覆到中煙總公司的否決批覆,耗時超過2年。

但在目前的股權轉讓法規中,對於二次審批的時間期限規定缺失。《國有股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省級或省級以上國有資 產監督管理機構收到國有股東擬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書面報告後,應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意見」;但是,當國企與擬受讓方簽訂協議後,國資監督機構批覆的 時限是多少,《暫行辦法》卻未作規定。

有法律人士對南方週末記者指出:「中煙巧妙利用了這個規定上的漏洞,在776天之後才批覆,並無違規。人們只能從道義上譴責這種拖沓、低效的官僚作風。」

而中煙總公司是否是國資監管機構,是雙方分歧之處。由於中國實行煙草專賣制度,中煙總公司與國家煙草專賣局是一套人馬兩塊牌子。

李慶律師解釋:「在民事訴訟的時候,對方會用其行政身份來抗辯;我們提請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時候,對方又說自己是個民事主體。」

更令人啼笑皆非的是,在陳發樹向中煙總公司「討說法」過程中,這位福建首富也遭遇了求告無門的種種困境。

比如,2012年4月和5月陳發樹分別提請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在行政復議中,國家煙草專賣局回函所蓋公章是「人民來信來訪專用章」——這意味著是把陳發樹依法申請的行政復議和人民信訪畫上等號,輕描淡寫地就打發了。

這場曠日持久的官司也讓陳發樹身心疲憊。據一位與陳發樹關係密切的福建企業家透露:2012年4月兒子的婚禮,陳發樹姍姍來遲;在婚禮現場,陳也是神情恍惚,並未挨桌向客人敬酒;看得出,他還在為官司操心。

觸碰國資流失地雷

中煙態度緣何前後不一?這緣於國有資產流失的舊話重提。

既然在股權轉讓協議簽訂前的2009年1月中煙已批覆同意轉讓,又為何在協議簽訂後的2012年1月作出否決批覆?

據云南煙草系統一位退休官員介紹,中煙態度前後不一,緣於國有資產流失的舊話重提。

該退休官員對南方週末記者表示,從2006年起清理非煙資產過程中,出現國有資產流失和行賄受賄貪腐等諸多問題,並在這幾年集中爆發,云南煙草系統也為此引發人事地震,因涉嫌國有資產流失,至今仍有多位煙草系統官員和高管被關押調查。

「因為涉嫌嚴重的國有資產流失問題,還鬧出人命。」這位退休官員透露說,鬧出人命的官員就是云南中煙掌管非煙投資大權的投資管理處處長郭洛夫,2009年4月郭在遭到調查後自殺身亡。

據介紹,云南中煙是紅塔的上級單位,所以郭洛夫也是云南紅塔非煙投資業務的直接上司之一,但郭出事與紅塔轉讓云南白藥股份並無交集,而是在興云投資(云南煙草系統另一投資平台)賤賣鹽湖鉀肥股權給廣東華美集團老闆張克強一事中遭到調查。

在郭洛夫被警方調查後,朋友發現他神情異常,並通知他身邊的親朋好友小心照看,但幾天後,郭在其所居住小區的地下室裡用一截電線自縊身亡。

郭洛夫之死在云南煙草系統、云南中煙乃至中煙總公司引發劇烈震動,「國有資產流失」成為異常敏感的話題,這直接影響到中煙對陳發樹從紅塔手中購買云南白藥股份的批覆。知情人士透露,「中煙總公司不敢承擔國有資產流失的責任,沒人敢拍板把股權賣給陳發樹。」

興云投資和云南紅塔,同為云南煙草系統兩大投資平台。在2009年3月,就有多封舉報信檢舉興云投資高管賤賣70億元鹽湖集團股權。與此相類似的 是,在紅塔轉讓云南白藥股權中,也有各種舉報信寄往中煙總公司、紀委等監察機關,甚至在網上流傳。南方週末記者輾轉獲取的一份舉報資料也指稱「紅塔賤賣云 南白藥股權」。

讓各方尷尬的是,云南白藥的那些股份在此後等待交割的兩年裡一直在升值。按照現在的股價,再算上這期間的現金分紅和送轉股,陳發樹購買的 12.32%云南白藥股份如今升值至50億元。一位云南煙草人士也認為:「市值50億的股權仍以22億元賣出,難免會被認為賤賣,乃至被認為涉嫌嚴重的國 有資產流失。」

該云南煙草人士還指出:「中煙2009年初對轉讓白藥股權的同意批覆,出於當時收縮非煙投資戰略調整的需要;2012年的否決批覆,則是從國有資產流失角度考量。這也造成中煙前後態度不一甚至相互矛盾。」

另一位熟悉鹽湖股權轉讓一案的云南法律界人士則告訴南方週末記者,在該事件中,多位云南中煙和興云投資高管被抓,受讓方華美集團老闆張克強也被以低價騙取國家財產的詐騙罪起訴,至今仍被關押在昆明看守所。

「從張克強前車之鑑來看,陳發樹拿不到云南白藥股權也許是好事,可以避免日後的牢獄之災,塞翁失馬焉知非福。」這位法律人士感慨地說。

三個交鋒點

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凸顯了我國股權轉讓法律法規的不完善。

目前,陳發樹和紅塔雙方的律師還在對國有資產流失進行激烈交鋒。

對於中煙總公司批覆中「國有資產流失」一說,陳發樹方的代理律師李慶並不認可,他認為,「股價上漲是造成中煙總公司最終否決交易的根本原因,同時中煙也以流失為藉口,逃避該負的法律責任」。

一位研究證券法的法律專家指出,「在股權轉讓中,股價波動引發的國有資產流失,還沒有明晰的法律法規來界定。一般來看,正常的市場波動不能被認作國資流失,因為股價上升或下降屬於資本市場正常情況,簽訂協議時誰也無法準確預判股份的變動情況。」

除了國有資產流失外,中煙公司是否具有「審批權」的問題,成了此案的另一焦點。陳發樹另一位代理律師、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院長王衛國在庭審 中稱:「中煙總公司只有彙總上報權力,而沒有審批權力,財政部才是有權審批本案所涉及股權轉讓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中煙總公司應把此次股權轉讓的報告 上報給財政部審批。」

王衛國的理由,是財政部2004年發佈的《關於煙草行業國有資產管理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的如下規定:「主業評估價值在1億元以上(含1億元)、多種 經營在2億元以上(含2億元)的,由各單位逐級上報中國煙草總公司(國家煙草專賣局),由中國煙草總公司(國家煙草專賣局)報財政部審批。」

紅塔集團代理律師則引用了2007年6月30日發佈的《國有股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暫行辦法》第9條稱,財政部可授權所出資企業制定所屬企業 的國有產權轉讓管理辦法,且雙方的協議中沒有約定報批材料一定要上報到財政部,中煙作為云南紅塔出資和上級單位,具備否決此次轉讓行為的權力,無須上報財 政部。

此外,紅塔律師認為,如果逐級部門同意的話,財政部是終極審批人,但如下級部門不同意,就無需再上報財政部。

前述研究證券法的法律專家對此則認為,「雙方律師各自引經據典,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這凸顯了我國股權轉讓方面的法律法規混亂,不同的法規之間相互『打架』,這需要有關部門重新梳理和統一相關的法律規定。」

中煙公司是否成為本案的追加第三方被告,則成了此案的第三大看點。陳發樹代理律師認為中煙的批覆無效,並冒充財政部的審批意見,其行為屬於違約行為,應和紅塔集團一起被列為被告。2012年6月5日,陳發樹就向云南高院提出,追加中煙總公司為本案第三人。

云南紅塔的律師則辯稱,中煙作為被告云南紅塔上級單位,並非簽署轉讓協議的當事方,股權轉讓協議是在云南紅塔和陳發樹之間簽訂的,因此不可能存在違約責任。

對於云南高院是否追加中煙總公司為被告,李慶回覆南方週末記者說:「我們也在等待合議庭的回答。」

對於一審判決結果,李慶坦承很不樂觀,「勝訴很困難,我們有充分準備,如果一審敗訴,繼續上訴乃至申訴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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