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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次釋法經過

1 : GS(14)@2017-07-01 10:09:38

第一次釋法 1999年

1999年1月終審法院就「吳嘉玲案」宣判(圖),判詞指所有香港永久居民在中國內地所生子女,不論出生時父或母是否已經是香港居民,全部有居港權。行政會議於同年5月提請人大釋法,同年6月人大常委對《基本法》作解釋,指出只有獲批單程證的香港永久居民在內地所生子女才享有居港權,出生時父母仍未成為香港居民的則沒有居港權,推翻終院裁決。


第二次釋法 2004年

2003年底香港開始就2007、08年政改討論,社會對特首產生辦法發生爭拗。2004年4月,人大常委就《基本法》中,修改特首及立法會產生方式作解釋,由原本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通過、特首同意,並且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或者備案的「三部曲」,加入特首要為是否需要進行修改向人大常委提出報告,以及由人大常委依照《基本法》規定予以確定,令政改程序由原本的「三部曲」,改為「五部曲」。



第三次釋法 2005年

2005年3月特首董建華因「腳痛」辭職(圖),社會對補選特首任期,應是董餘下任期,還是完整5年任期有爭議。2005年4月,當時署理特首曾蔭權向國務院提請人大釋法,就《基本法》第53條有關特首任期作解釋,同月人大常委開會通過,補選特首任期為前任特首餘下任期。


第四次釋法 2011年

2008年剛果民主共和國與美國FG公司、中國中鐵在港有債務民事訴訟,由於案件涉及外國政府,2011年終審法院尋求人大常委就《基本法》第13條有關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特區外交事務條文、包括中央是否有權決定國家豁免規則或政策,以及這些規則或者政策是否《基本法》第19條中屬國防及外交等國家行為釋法,同年8月人大常委就終院要求釋法,指特區須跟從中央人民政府,對剛果民主共和國實施絕對外交豁免權。



第五次釋法 2016年

2016年10月,青年新政梁頌恆、游蕙禎(圖)在宣誓為立法會議員時,展示及讀出被指宣揚港獨及辱華的標語及言論,立會主席梁君彥原本安排他們與其他宣誓無效議員再宣誓,但特首梁振英及港府入稟司法覆核,要求剝奪梁、游立會議員資格。人大委員長張德江在判決前突主動提出就公職人員宣誓要求釋法,並於同年11月由人大常委會通過,法律界批評人大常委在案件未審前主動釋法,等同破壞司法獨立。



97年主權移交至今,香港前進還是倒退?「蘋果」與你細數廿載風雨。【回歸二十年】專頁:http://hksar20.appledaily.com.hk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70628/2007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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