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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隨身攝指引不清 團體憂選擇性拍片恐阻嚇市民參與遊行

1 : GS(14)@2017-06-16 01:52:44

■警方自2013年引入隨身攝錄機,但無明確規定何時可開啟攝錄。資料圖片



【本報訊】警方自2013年引入隨身攝錄機,卻一直拒公開內部使用指引。本報取得警隊使用隨身攝錄機的內部指引,發現並無明確規定警員何時可開啟及停止攝錄,且應用範圍廣泛,連管理流浪動物、管制交通都涵蓋。有關注警權組織及立法會議員憂慮會有選擇性攝錄,令參與遊行的市民擔心秋後算賬,阻嚇參與遊行集會的意欲。記者:謝明明


警方使用隨身攝錄機內部指引分兩部份,第一部份為日常反罪惡巡邏,使用者為機動部隊、衝鋒隊、快速應變部隊及各警區的軍裝巡邏人員等,在執行《警隊條例》期間,遇到挑釁或破壞社會秩序安寧事件,包括黑社會暴力罪行及深夜罪惡,前線人員就可以拍攝。但第一部份同時註明,隨身攝錄機的應用範圍包括符合《警隊條例》第10條的任何情況。第10條列舉了19項警隊的職責,由維持治安、規管遊行集會、保護公眾財產,到管制公共交通、保護無人認領財產及管理流浪動物都涵蓋其中。


毋須現場指揮許可

第二部份為公眾遊行集會,前線人員必須獲現場指揮的行動部警司下令,才可開啟隨身攝錄機,包括遊行集會已擾亂或可能將會擾亂公眾秩序安寧,或嚴重阻塞交通,又或公開的警務行動需要等。消息指,所謂「公開的警務行動需要」,是指警方每次處理公眾遊行集會前,會評估遊行集會對公眾秩序的影響及風險,向前線人員作出部署指引,「例如係乜嘢情況下,前線可以開機拍攝,唔需要再問現場指揮攞許可」。根據保安局向立法會提供的資料,當使用隨身攝錄機的目的已達,警員便應停止攝錄。但警方內部指引並無具體列明何謂「目的已達」。警方回應稱,使用隨身攝錄機的目的是要提升警隊搜集證據的能力,從而協助警隊更有效履行其防止及偵查刑事罪案及犯法行為的職責,並提高警隊行動的透明度及問責性。香港眾志立法會議員羅冠聰批評,這份警方使用隨身攝錄機指引,並無明確規定警員何時可以開啟及停止攝錄,憂會有選擇性攝錄,「美國部份州分規定警員出勤時就要開機錄影,直至返警署為止,防止選擇性攝錄」。他又批評,現時攝錄的警員及案件調查員只需獲督導人員授權就可觀看錄影片段,如相關片段會成為投訴警察的證據,「如果警員預先睇咗,會出現夾口供情況」。他促請警方應效法英、美公開相關使用指引,保障公眾知情權。民權觀察成員王浩賢指出,警方應該向前線人員提供清晰指引,隨身攝錄機應是作為搜集刑事案件證據用途,尤其是遊行集會拍攝市民示威活動屬敏感性,侵犯市民集會及言論自由,令在場市民擔心會被秋後算賬,打擊他們參與示威遊行意欲,「警方喺遊行集會做攝錄,必須係為咗採集刑事證據,而唔係漫無目的做紀錄」。



97年主權移交至今,香港前進還是倒退?「蘋果」與你細數廿載風雨。【回歸二十年】專頁:http://hksar20.appledaily.com.hk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70615/20056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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