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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什麼

http://magazine.caixin.com/2012-03-31/100375254.html

  企業的生生死死躲不過工商登記這一關。在現行法律規定下,一方面,企業登記機關負有將企業各登記事項公佈於眾的義務;另一方面,「社會公眾」對這些登記事項,享有查閱權。在這兩面夾擊下,企業似乎成了公眾視野中的「透明人」,五臟六腑都能瞧得清清楚楚。果真如此嗎?

  要談查閱權,就不免有一連串的追問:誰可以享有查閱權?可以查閱哪些材料或信息?查閱的目的是什麼?追問至此,就會碰到最根本的問題:現行的工商登記制度,到底是用來幹什麼的?

  職企業登記之司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雖然自上至下都在談觀念轉變,強調服務市場的定位,但是現有的制度設計與法律條文規定卻未必如此。名義上是為了服務公眾,但是從具體做法上看,觀念還沒有轉換過來,還是從管理的角度出發的。

  該怎麼看工商登記制度的市場服務定位呢?

  有人提出去行政化的說法。的確,在不少國家,職司工商登記或商事登記的機構,並非行政機構,而是民間機構或商人自治機構,但也要看到,同樣也有不少國家,掌管工商登記的是公權力機構,類似於中國。因此,工商管理機關的去行政權力,不是關鍵。

  服務市場是從功能角度的定位,也就是說,哪些企業需要登記、什麼時候需要登記、登記時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如何登記以及登記之後會具有哪些法律效力等問題,都應取決於企業作為市場主體,在市場中生存與運作的內在需要。

  一句話,以市場運作規律為依歸,登記機關在其中只是一個輔助性角色,夾雜有行政權力的管理職能,不應是市場定位下的工商登記制度的應有內容。

  明確這一前提後,就會發現,現行規定中有許多內容是與此相牴觸的,如企業年檢時還需要提交企業經營情況、財務狀況等材料。如果是完全出於服務市場的目的,提交這些材料就是沒有必要的,因為企業的經營情況是動態的。

  另一方面,如誰可以代表或代理企業在什麼權限內對外簽訂合同,對交易安全至關重要,此等事項是否需要登記,在現行規定中卻缺失依據。

  在法定的必要的登記事項之外,應當給企業一定的自行選擇,決定哪些事項登記,哪些事項不登記。比如,登記法定代表人和經理的權限有多大,登記某個人是公司的常駐對外代表等。

  登記的目的是公示,就是為了讓別人看。商事登記的效力才是最核心的問題,任何人基於登記信息作出的判斷,都會獲得法律的保護。

  從登記者自己的角度,可以規避風險,比如對未獲授權的人,打著企業的旗號所做的交易,可以不負責任;而從交易相對方的角度來看,登記便於識別,由登記機關所提供的信息,交易相對方均可以獲得信賴保護,進而可以進一步安排與該企業在相關交易上的決策。

  也就是說,查閱權僅僅只是手段,絕非制度的目的。為了方便所有的潛在交易者都可以查詢,原則上所有人都可以來查。

  而且,從企業內部的角度來看,登記的大部分信息都是一些必要性材料,不會涉及到商業秘密,原則上也無妨全部公開。

  企業提交到登記機關的材料,不管是必須提交的還是自願提交的,原則上都在可查閱的範圍之內。

  這樣看來,在真正的以服務市場為定位的工商登記制度下,即使是藉著對市場進行監管的名義,工商登記機關的手也不能伸到企業內部來摸摸——否則就伸得太長了!

  作者為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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