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翠華勵志故事延續篇下集高仁

1 : GS(14)@2016-09-07 22:17:33

2016-08-15 HJ

各位「巴打」,翠華控股(01314)原先打算陪伴消費者「一生一世」,但之後發生一連串事件,控股股東突然宣布擬賣盤的羅生門,市場對翠華產生4個可能誤解。高仁已於上集駁回第一個誤解,「外賣仔」主席李遠康並非等同翠華,以及第二個有關派特別股息的誤解。

「高仁指點」話你知,除了上集提及的兩個可能誤解之外,市場還對翠華有兩個可能誤解,如果能夠釋除所有誤解,「外賣仔」的香港人奮鬥向上勵志故事將可以延續。再次重申,高仁無意站在翠華、控股股東或者是市場人士的任何一方,只是希望透過公開資料及一般公司做事慣例作持平分析,為各位「巴打」繼續消除以下兩個可能誤解。

租舖關連交易手續麻煩

第三個誤解是,翠華之前提早棄租由李遠康妻子陳彩鳳持有的尖沙咀赫德道舖位,租期原本由2014年10月30日至2017年10月29日,但被網上「巴打」踢爆該分店早於去年7月至8月已停止經營,惹來翠華納空租近1年明益主席妻子的質疑。

一般而言,上市公司要向關連人士租賃物業,不但要出通告向小股東交代詳情,又要找獨立人士做物業估值,還要經過INED(獨立非執行董事)評估及批准,手續相當麻煩。如果真是有心食「大茶飯」,可以搵「人頭」去做,乾手淨腳。

第四個誤解是,翠華一方面公布,控股股東接獲獨立第三方洽商出售控制權;但另一方面主席李遠康卻作出否認,強調翠華會繼續營運,令戴Sir都覺得事件是羅生門。高仁作為金庸的粉絲,李遠康只擁有翠發48.19%股權,相當於翠華實際權益僅26.3%,就好像武林高手以一敵眾,不排除出售控制權一事是由其他人洽商,可能再「氹」李遠康根據收購守則第3.7條刊發可能要約的公布,令翠華被「點穴」一樣。

武林高手要成功解穴,約莫都需要1個月時間,因翠華需要每月公布可能要約的進度。更勁的是,《收購守則》第4條【小檔案】的禁止阻撓行動,受要約公司是不可以配股,或者進行出售或處置資產交易,翠華動彈不得、不可反擊,李遠康也可能被迫就範。

守則令翠華動彈不得

各位「巴打」,翠華控股股東擬賣盤一事撲朔迷離,「外賣仔」接受傳媒查詢後就再沒有正式交代過事件,不排除有可能是TVB最愛拍的宮廷劇真實版,即是內訌逼宮的招數。如果「外賣仔」可以確認上文及本文就4個可能誤解作出的推論屬實,包括(一)李遠康於翠華實際權益僅約26.3%,他並不完全等同翠華及翠發;(二)翠華派發特別股息是為了與股東一起分享成果;(三)翠華租舖關連交易只是尊重合約精神;(四)控股股東獲第三方洽商賣盤,可能是其他股東打算出售股權,而非「外賣仔」心意;這或者可以釋除市場對翠華誤解。

各位「巴打」,今時今日屬於港人的勵志品牌已經為數不多,儘管近年香港風風雨雨,高仁真的希望此勵志故事能得以延續。

本欄逢周一刊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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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檔案 :「收購守則」第4條──禁止阻撓行動

受要約公司董事局接獲真正的要約,或當受要約公司董事局有理由相信,可能即將收到真的要約時,在未獲得受要約公司股東在股東大會批准前,受要約公司董事局在該公司事務上不得採取任何行動,其效果足以阻撓該項要約或剝奪受要約公司股東判斷該項要約利弊的機會。

特別是受要約公司董事局如果未取得該等批准,不得作出或協議作出以下行為:

(1)發行任何股份;

(2)就該受要約公司股份增設、發行或授予或批准就該公司股份增設、發行或授予任何可轉換證券、期權或認股權證;

(3)出售、處置或取得重大價值的資產;

(4)在日常業務過程以外訂立合約,包括服務合約;

(5)促使該受要約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或聯繫公司回購、購買或贖回該受要約公司的任何股份,或為任何該等回購、購買或贖回提供財政協助。

#高仁 #財經拆局 #財圈識真假 - 翠華勵志故事延續篇下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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