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暉灑自如: 揭開監管審計師的面具及因由(二) 周光暉

1 : GS(14)@2013-11-30 16:00:20

http://hk.apple.nextmedia.com/financeestate/art/20131129/18529040

                上周提到香港監管審計師的制度為何要與在華盛頓成立的IFIAR及歐盟制度看齊,不度身訂做純粹從香港角度出發的改革原則。香港作為三大財經中心,應該主動而不應被動。我亦提到因為香港上市公司的市值很大部份已由中國的央企、國企及大型民企組成,因此我們改革的思維應把中國財政部及其兄弟監管機構的看法及意見一併考慮。
今期想跟大家分析兩套不同但都含高度獨立性的審計師監管制度:
(A)完全獨立監管制度
這是將監管制度完全獨立於會計師公會組織以外的制度,這包括美國的PCAOB(Public Company Accounting Oversight Board)、FASB(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 Board)等經費非常高昂的獨立組織,他們令到AICPA(American of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被削權至好像個沒有四肢的軀體。
另一例子是英國的財務匯報局(Financial Reporting Council),英國的獨特問題是可以擔任獨立審計師的會計師公會多達四個,分別為英格蘭及威爾斯,蘇格蘭及愛爾蘭的傳統 Chartered(CA)會及ACCA,可謂群龍無首。
(B)自我監管加獨立人士制度
香港情況比較簡單,因香港的法定會計師組織只有香港會計師公會一個,1973年成立時,旨在把執業會計師的發牌權由政府部門轉到公會,40年來公會便由100多位會員發展至今擁有3.6萬名會員,全港最大的專業團體。
公會除發牌及培訓新會員外,亦是會計準則、審計準則及專業操守的編制者,三個準則多年前已與國際準則接軌,公會這方面非常有前瞻性,並於2002年開始先後與全球八個領先會計師會簽約互認資格。
以上自我監管的模式在2003年有了改變,最大改革是在2003年當其調查上市公司賬目及審計問題的職責轉到財務匯報局時,公會理事會的組成亦同步改革。當時的改革是在原有兩位官守理事(即財政司司長或其委派人及庫務署署長)之上,增加4位由政府委任的非會計師作為獨立理事,以增透明度及獨立性,此舉是非常前衞。
應該提的是,當年將調查上市公司賬目及核數師專業水準的功能獨立於公會以外,原因是相關工作量比較繁重,並需要額外公信力,但其他功能還是交由自我及新加的獨立人士雙料監管的公會去負責。
理事會及屬下的重要專責委員會,如財務匯報準則、審計準則、專業操守、紀律聆訊等委員會都增加了業外人士參與,以吸收業外人士意見,增加透明度。這個運作模式十年來行之有效,特別是紀律聆訊委員會,五位成員之中,三位必須是界別外人士,主席通常是一位執業大律師。
此外,國際會計師協會(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Accountants(IFAC))亦有類似制度去增加透明度及獨立性,例如,負責編制國際審計準則及國際會計師專業操守準則的委員會都有獨立人士參加。IFAC亦成立了一個由獨立人士組成的Public Interest Oversight Board(PIOB),負責監察IFAC內部及專責委員會運作,主席是IFAC理事會的當然成員(觀察者),沒投票權。
從以上分析可見,兩種監管方式截然不同,但都可行,不過不能並用,只能二選一。但按財匯局的思維,是要把紀律聆訊甚至上市公司審計師的發牌決定權也從公會轉到財匯局,好像要從上述的(B)制度轉到(A)制度,是否可行、有價值,誰負責經費是值得商榷的。
同樣值得商榷的是,財匯局只想把與上市公司有關的財務報表、審計師、發牌及有關紀律聆訊的職責及權力轉到財匯局,非上市公司仍由公會負責,這不是雙重標準、職責重叠嗎?難道非上市公司的賬目及審計質素就與公眾利益無關?
我敦請政府及立法會各方從香港作為日益重要的財經中心主導地制定一套最適合香港的制度監管藍本,萬不能被攬權的野心及與公眾利益不相符的思想凌駕於客觀的整體利益上。美國式的行外人管行內人不是創造了一個年花20億港元等額的大白象嗎?
下周將分析今次改革諮詢的爭論焦點。

周光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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