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市文件 內有關 硬包銷 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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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14)@2012-04-26 22:14:55http://www.hkex.com.hk/chi/rules ... ments/gl34-12_c.pdf
3.1 《主板規則》第 7.03條訂明,發售以供認購 須獲全數包銷 。為符合這項規定,在聯交所主板 進行 首次公開招股的上市申請人一般會為香港發售及 國際配售訂立包銷協議。有關安排一般稱為「軟」,意即倘於上市日期上午 8時前發生協議所述任何事件,包 銷商有權即終止包銷協議。包銷協議一旦終止,上市亦不會進行。
3.2 香港公開發售的包銷協議(「香港包銷協議」)一般於招股章程刊發前訂立,是供備查的重要合約的一部分。國際配售的包銷協議一般在招股章程刊發後約於定價日簽訂。香港包銷協議的重大條款載於招股章程「包銷」一節。
3.3 上市申請人有時或會訂立「硬包銷協議」,包銷商據此同意購買公開發售及/或國際配售未被認購的固定股份數額,條件是最終發售價定於指標性發售價範圍的下限。除軟包銷協議的一般包銷費用外,上市申請人同意另就硬包銷安排支付費用。
3.4 硬包銷安排一般在預期發售股份需求不大的時候出現,因此上市申請人願意支付額外費用確保若干股份數額獲得包銷。
有關硬包銷協議的披露
3.5 倘硬包銷協議於招股章程刊發前訂立,按照《主板規則》第2.13(2)條的原
則,招股章程須披露有關協議的重大條款。一般而言,披露應包括:
硬包銷協議的日期
包銷數額
條件
終止理由
費用
3.6 倘硬包銷協議於招股章程刊發後訂立,發行人須刊發補充招股章程,向公眾披露上述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