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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說新經:網絡 23條扼殺創意

1 : GS(14)@2011-11-26 16:33:20

真是有無搞錯先,如果大家開放有火花,點解唔開放先

http://hk.apple.nextmedia.com/te ... 307&art_id=15836088

《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向來被視為「網絡 23條」,事實上世界各國有關版權的立法,都被視為對網上自由的限制。在香港,那叫《版權修訂條例》,在美國,那叫 SOPA( Stop Internet Piracy Act),計劃限制載有版權內容的網站,結果美國網民及科技公司群起攻之。
不難想像,若當年就有 SOPA, YouTube絕不可能誕生,今天也就沒有 Justin Bieber和許多在 YouTube綻放的明星;甚至於,就連 facebook、 twitter、微博等在未紅遍網絡的時候,已被版權擁有者,拿着版權法例的尚方寶劍殺掉。試想像,倘若世上從來沒有 twitter和 facebook,後來的中東民主革命和中國的茉莉花革命,又有可能發生嗎?有可能奧巴馬亦隨時當不上總統。香港政府要說服香港人,修訂《版權條例》,網上惡搞和二次創作都不獲得豁免,其背後沒有政治目的和任務,還會有香港人相信嗎?

政府應鼓勵科技發展

科技進步,生活模式改變,賺錢方式同樣要變。對舊有商業模式依依不捨,而不開拓新產品、新模式的人,只有兩種:失敗者和既得利益者。 2010年美國的電影、音樂和電腦軟體等版權產業的收入,總計達 9318億美元,佔 GDP約 6.4%,難怪無所不用其極,包括促使政府立法加強版權收入的保障。
但最荒謬的,是蘇錦樑打着「與時並進」的旗號來介紹《版權條例》修訂。這些年來,出版業受惠於印刷技術,唱片業受惠於多媒體技術,電視業受惠於廣播技術,他們享受了科技發展的成果,來到今天,他們卻不想適應,不想科技繼續前進和進步?這就是所謂的與時並進嗎?
科技,是經濟成長的主要動力,一個文明社會應該加以鼓勵,而不是加以制約。的確,香港從來不是一個科技行先的城市,但基於互聯網的發展,近年至少出了幾個達到世界水準的代表作,靠自己實力打出名堂,他們沒有打算要政府支持,只求政府不要胡亂立法妨礙就好了。
尹思哲
2 : KENLIN(17685)@2011-11-26 22:52:10

挑, 靜係識得好似作通識科D議論文, 有種就激烈反對啦, 呢D惡法擺明保護D有錢佬同獨裁者啦, 叫你D賤民唔好以為識上網就大曬!告到你D冚家鏟呀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6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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